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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 (15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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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小板等权重ETF159921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12-10     基金规模:0.07亿份     基金经理: 梅律吾 
基金全称: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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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 已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及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www.lionfund.com.cn)发布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
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中小板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等相关事宜。 会议具体安
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2017 年 10 月 30 日 17: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林永梅
电话: 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 100010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 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说明》 (详见附件
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即在 2017 年 9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
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
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lionfund.com.
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
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
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 “中小板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
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
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
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的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七、会议决议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
件二)上填写“同意” 、 “反
对”或者“弃权” 。
2、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经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而不能成功召
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
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传真: 0755-83026630
网址: 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电话: 95559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 7 层
联系人:林永梅
电话: 65543888-8014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 2 座 1910 室
电话: 010-651788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
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400-888-8998 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
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
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一: 《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 授权委托书》 (样本)
附件四: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按照《 中小
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终止《 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
市。
为实施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中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
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方案说明书》 相关的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 、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二: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客户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 “反对”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
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
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
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
开的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
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
(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
议案重新召集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
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七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
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
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说明书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成立,并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鉴于
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为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由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召开。同时,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方案需经参加
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合同终止及退市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
基金合同终止及退市方案或本
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
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 1) 《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日
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 3)如截至清算报告出具日,基金持有停牌股票,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
按照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的停牌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待停牌股票复牌后,基金管理
人将股票卖出变现。 待全部停牌股票复牌并卖出变现后,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
差额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追偿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损失。
( 4)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先
行垫付。 该垫付资金及
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5、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申请办理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6、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 基金合同》 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 运作办法》 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中“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约定:基金分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基金合同》 中“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及终止基金上市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
效。
因此,终止《 基金合同》 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
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 基金合同》 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 基金合同》 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本基金上市及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
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上市及终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和
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上市
及终止《 基金合同》 的
方案议案,并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 关于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
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
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因此,本基金将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开盘至 10 点 30 分停牌。
本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
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入基金清算程序,并于计票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当天开盘开始持续
停牌且不再恢复。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当天,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
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基金管理人将自计票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
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电话: 400-888-8998
传真: 0755-83026630
电子信箱: services@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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