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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A (16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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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煤炭指数A161032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5-06-19     基金规模:3.63亿份     基金经理: 张圣贤 
基金全称: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7.04%
  • 近一月增长率
    0.62%
  • 近一季增长率
    0.48%
  • 近半年增长率
    13.5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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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21/08/1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在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修订将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起正式生效;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修订将自 2021 年 8 月 24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一)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序号 基金名称 C 类份额代码

1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332

2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330

3 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331

4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013275

5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013291

6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013292

7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013286

上述基金将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形成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
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 C 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A 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上述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3、上述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约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5、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二)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增加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服务费条款,修订与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相关的条款,并将在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7 日

附件: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投资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订 做出的修订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
司 管理有限公司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
统 登记在本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 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该账户下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登记系统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过程 6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
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A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
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7、C 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或简称“C 类份额”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72、《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6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关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者共同遵守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三、基金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的 基 本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
情况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 (一)基金上市 (一)基金上市

份 额 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1 年 10 月 21 日起
上 市 交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易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七、基金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 500
份 额 的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
申 购 与 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赎回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应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 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
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 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
资基金账户); 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 6、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 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 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 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
还给基金投资者。 资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
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 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基金财产所有。 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
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申购金额的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

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金份额净值。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购或申购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 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 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 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以申请场外赎回。 以申请场外赎回。场外申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
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
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
统,投资者可申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登记 2、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
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

3、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八、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合 同 当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事 人 及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权 利 义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九、基金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份 额 持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有 人 大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准的除外;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持有人大会: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收费方式;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
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2 日内在规定媒介站公告。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基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份 额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的 注 册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 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
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 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 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司。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十五、基 (五)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金 资 产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
的估值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 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净值予以公布。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其规定。

十六、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金 的 费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 与 税 销售服务费;

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4、上述(一)中 3-8,10-12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
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费用。 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媒介上刊登公告。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七、基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金 的 收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益 与 分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每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国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下的C类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九、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金 的 信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6、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息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计净值。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值。

9、临时报告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

0.5%;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十、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金 合 同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变更、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终 止 与 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 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
基 金 财 证监会备案: 备案:

产 的 清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算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或增加收费方式; 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保存 15 年以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分 释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义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时做出的修订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机构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国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情况的账户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 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本系统 系统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分 基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金 的 基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本情况 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六 部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 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
金 的 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市交易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银行
分 基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
金 份 额 回。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的 申 购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与赎回 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或赎回的公告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分 基 统转托管 转托管

金 份 额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转 托 管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外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及 其 他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
业务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上市交易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申
购买入的 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
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
在二级市场卖出。 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2、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第 九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分 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当 事 人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义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规的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部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分 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金 份 额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 有 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大会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服务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 资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产估值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错误。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基 金 费 的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商解决。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人协商解决。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 12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基 金 的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收 益 与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富
分配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司的相关规定;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行。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三)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的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信 息 披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露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值。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

百分之零点五;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一 部 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基 金 合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附件: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分 释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机构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 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系统)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本系统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记在本系统

登记在本系统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分 基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本情况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分 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
金 的 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额上市交易。

第 七 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 1000
分 基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
金 份 额 回。 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
的 申 购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
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取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份。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产。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率、A 类基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上公告。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赎回的公告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净值。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分 基 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转托管

金 份 额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的 注 册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
登记、转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托 管 及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其 他 业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务 2、系统内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3、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九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当 事 人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义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十 部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分 基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当出现
金 份 额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持 有 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
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调整 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
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别;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 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基 金 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后,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产估值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从其规定。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值错误。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布。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基 金 费 的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
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进行资金支付。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12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需经基金 调整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提高销售
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刊登公告。

第 十 八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基 金 的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收 益 与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
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于面值; 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行。

第 二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 金 的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信 息 披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露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
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净值。 值。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

百分之零点五;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二 十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一 部 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基 金 合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附件: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第 二 部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分 释义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机构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司注册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情况的账户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账户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
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 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5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服务的费用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
6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本系统 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系统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分 基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本情况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六 部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分 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
金 份 额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的 上 市 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 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交易 额上市交易。

第 七 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煤炭
分 基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
金 份 额 回。 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
的 申 购 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与赎回 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行计算;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 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率。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回费率。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并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赎回的公告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或赎回的公告 金份额净值。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分 基 统转托管 转托管

金 份 额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
转 托 管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及 其 他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A 类基金份

业务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C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场内申
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 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
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
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
在二级市场卖出。 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2、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 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C 类基金
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 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
定为准。 等规定为准。

第 九 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金 合 同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当 事 人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及 权 利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义务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申购、赎回的价格; 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
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十 部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分 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金 份 额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 有 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大会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大会: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服务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费方式;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 分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 资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产估值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错误。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以公布。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
布。

第 十 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基 金 费 的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八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2、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基 金 的 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收 益 与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分配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圳证券账户下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只能选择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司的相关规定;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行。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二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三)基金净值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的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信 息 披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露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值。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

百分之零点五;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确认。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二 十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一 部 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基 金 合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附件: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分 前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言 和 释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义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A 类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或简称“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第 二 部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分 基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金 的 基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
本情况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五 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分 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金 份 额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的 申 购 行计算; 行计算;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金赎回人承担。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率最高不超过 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高不超过 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方法、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
额,其中: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计入基金财产。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当 事 人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义务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七 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分 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金 份 额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 有 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大会 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部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分 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金 份 额 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的 注 册 定;

登记

第 十 三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目的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基 金 资 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产估值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
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四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基 金 费 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金财产中支付。 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
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

第 十 五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 金 的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收 益 与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分配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利按除权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值; 于面值;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基金资 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基

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的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业
有关规定执行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的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信 息 披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露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计净值。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值。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0.5%; 份额净值 0.5%;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十 八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部 分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基 金 合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同 的 变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终止 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与 基 金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财 产 的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清算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附件: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分 释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
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机构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或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 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
则和实施细则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

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
简称“C 类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6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6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本系统 系统)和/或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6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
登记在本系统 记在本系统

6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6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6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第 三 部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分 基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
金 的 基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本情况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分 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自 2016 年 2 月 29 日起
金 的 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无特指,本章节涉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 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第 七 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智能
分 基 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全部
金 份 额 回。 自动延续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
的 申 购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
与赎回 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
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 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 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
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上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 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费率。 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或赎回的公告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八 部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
分 基 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转托管

金 份 额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的 注 册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
登记、转 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托 管 及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
其 他 业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务 2、系统内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2)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 九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当 事 人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义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 十 部 二、召开事由 二、召开事由

分 基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金 份 额 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持 有 人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 售服务费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六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部 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基 金 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产估值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值错误。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布。

第 十 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11、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基 金 费 的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及第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 调整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须最迟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
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
告。 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刊
登公告。

第 十 八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基 金 的 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收 益 与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

分配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于面值; 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行。

第 二 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五)基金净值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的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信 息 披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露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净值。 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百分之零点五;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二 十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一 部 分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基 金 合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同 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附件: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分 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言 和 释 及其更新 新

义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 二 部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差异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差异

分 基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
金 的 基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因
本情况 因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 此投资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
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
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份额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 净值为基础;而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 ETF

回目标 ETF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 基金份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和赎
式,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 回均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
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 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定。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 五 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分 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
金 份 额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的 申 购 准进行计算; 准进行计算;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金赎回人承担。 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 用。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5%,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高不超过 5%。

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告。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额,其中: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计入基金财产。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分 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金 合 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当 事 人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及 权 利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义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七 部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分 基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金 份 额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 有 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大会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外;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 十 部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分 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金 份 额 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
的 注 册 定;

登记

第 十 三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部 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基 金 资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产估值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发送给基金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差错处理程序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四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部 分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基 金 费 销售服务费;

用 与 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收 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在通常
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及第 9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项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五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部 分 2、收益分配方式 2、收益分配方式

基 金 的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收 益 与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是现金分红;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于面值。 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
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则》执行。 执行。

第 十 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部 分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 金 的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信 息 披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露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值。 净值。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百分之零点五;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确认。

第 十 八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部 分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
基 金 合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同 的 变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终止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与 基 金 准的除外);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
财 产 的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外);

清算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4)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

(4)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保存 15 年以上。 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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