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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A (16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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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A16230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09-10-30     基金规模:0.48亿份     基金经理: 纪君凯 
基金全称: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7%
  • 近一月增长率
    3.19%
  • 近一季增长率
    7.89%
  • 近半年增长率
    3.1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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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0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5-1-1

第二节 释义......................................................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8-1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9-1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5-19-1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5-20-1
第二十一节基金的终止和清算.........................................5-21-5
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22-1
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4-1
第二十五节其他披露事项.............................................5-25-1
第二十六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26-1
第二十七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7-1
第二十八节备查文件..................................................5-28-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Ligia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Bayot(巴约特)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金融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现任Pione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BFlexibleSICAV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仓兵先生,监事长,管理学学士。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干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干部、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Bruno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江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任职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刘璎女士,任职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7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42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33830161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张伟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施晓俊

网址:www.spdb.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王志刚

网址:www.cmbc.com.cn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联系人:刘伟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沈崟杰

网址:www.czbank.com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张晔

网址:www.hxb.com.cn

(1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17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马艺卿

网址:www.htsc.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8、17-19、38-44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2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2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78或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3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李欣

网址:www.xcsc.com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4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4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4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福建)或4008896326(全国)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4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4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5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5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
连期货大厦38、3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5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5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

(5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或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8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5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6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一号红塔大厦7-11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联系人:叶密林

网址:www.grzq.com

(6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网址:www.ydsc.com.cn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6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6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66)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6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6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69)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7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7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7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7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75)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7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7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7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7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howbuy.com

(8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网址:www.noah-fund.com

(8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licaike.hexun.com

(8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层3201内3212、3211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www.myfund.com

(8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8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联系人:付少帅

网址:www.zscffund.com

(8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8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9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http://www.zcvc.com.cn/

(9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http://www.chinapnr.com/

(9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9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9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9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9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9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10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6666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10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0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10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10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6)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7)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108)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0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11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11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11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APP

(113)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114)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11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9)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1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1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19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7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09年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第879号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9年9月8日起,至2009年10月23日止,共募集2,087,148,875.3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475户。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0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包括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业务。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基金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2%/(1+1.2%)=59.29元

申购费用=5,000-59.29=4,940.71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2%/(1+1.2%)=118.58元

申购手续费=10,000-118.58=9,881.42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5、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或以上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金额≥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5%

申购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0.8%

50万元≤申购金额<100万元 1.0%

申购金额<50万元 1.2%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7日以下 1.5%

7日(含)以上,1年以下 0.5%

赎回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按照7日以下赎回费率为1.50%,7日(含)以上赎回费率为0.5%进行收取。

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二)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今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中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相应变更,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同行业,相近市值,相关性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c)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分析师证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100指数以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根据总市值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进行排名,挑选排名前100名的股票组成样本,但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8)、(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1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8年9月30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1,880,006.72 93.91
其中:股票 81,880,006.72 93.91
2 固定收益投资 2,284,626.00 2.62
其中:债券 2,284,626.00 2.6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 0.8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26,461.62 2.44
7 其他资产 197,539.21 0.23
8 合计 87,188,633.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7,837.02 0.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D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861.44 0.21
S 综合 - -
合计 712,698.46 0.82
2.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2,998,198.16

B 采矿业 3.46
C 制造业 26,510,554.72 30.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2,632,346.98 3.04
供应业

E 建筑业 2,980,133.45 3.44
F 批发和零售业 933,747.12 1.0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76,535.45 2.2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1,229,520.70 1.42
务业

J 金融业 37,493,071.98 43.29
K 房地产业 3,747,360.28 4.3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65,839.42 0.7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1,167,308.26 93.71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26,516 8,666,346.00 10.01
2 600519 贵州茅台 5,848 4,269,040.00 4.93
3 600036 招商银行 120,013 3,683,198.97 4.25
4 601166 兴业银行 145,488 2,320,533.60 2.68
5 000651 格力电器 57,122 2,296,304.40 2.65
6 000333 美的集团 50,607 2,039,462.10 2.35
7 600016 民生银行 321,667 2,039,368.78 2.35
8 600887 伊利股份 72,971 1,873,895.28 2.16
9 601328 交通银行 320,695 1,872,858.80 2.16
10 601288 农业银行 455,403 1,771,517.67 2.05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485 信威集团 36,178 527,837.02 0.61
2 002739 万达电影 5,349 184,861.44 0.2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84,626.00 2.6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84,626.00 2.6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84,626.00 2.6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8005 国开1701 22,710 2,284,626.00 2.6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招商银行(600036)因存在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等违规行为,于2018年5月4日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罚没合计6573.024万元。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系指数型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均系被动按照指数成分股进行复制。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80.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452.0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2,082.70
5 应收申购款 63,824.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539.2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值比例(%) 情况说明
(元)

重大资产重
1 000333 美的集团 2,039,462.10 2.35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值比例(%) 情况说明
(元)

重大资产重
1 600485 信威集团 527,837.02 0.61


重大资产重
2 002739 万达电影 184,861.44 0.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准收益率 准标准差 (1)-(3) (2)-(4)
率(1) 标准差(2)

(3) (4)

2009年10月30
日(基金合同生

2.50% 1.53% 8.76% 1.61% -6.26% -0.08%
效日)-2009年

12月31日
2010年1月1日

-2010年12月31 -18.24% 1.51% -18.23% 1.50% -0.01% 0.01%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 -19.33% 1.21% -19.87% 1.20% 0.54% 0.01%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 11.98% 1.15% 10.37% 1.16% 1.61% -0.01%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 -10.57% 1.37% -12.38% 1.38% 1.81% -0.01%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 60.71% 1.29% 56.38% 1.27% 4.33% 0.02%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 -0.74% 2.34% -1.19% 2.34% 0.45% 0.00%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31 -6.48% 1.23% -6.97% 1.19% 0.49% 0.04%


2017年1月1日

-2017年12月31 28.91% 0.64% 28.55% 0.65% 0.36% -0.01%


2018年1月1日

-2018年6月30 -9.68% 1.14% -11.16% 1.15% 1.48% -0.01%


2009年10月30

20.40% 1.40% 14.34% 1.40% 6.06% 0.00%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8年9

月30日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满至今,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本基金合同第十五条(二)、(七)规定的比例限制及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选择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一个月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七)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从A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资标的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出申请(转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监管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C.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3.5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3.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3.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3.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以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确认基金份额净值。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四)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期定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等银行的借记
卡及天天盈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五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文件(二)《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法律意见书
(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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