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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保诚新机遇混合(LOF) (16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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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新机遇混合(LOF)165512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1-08-01     基金规模:1.01亿份     基金经理: 吴昊 吴振华 
基金全称:中信保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81%
  • 近一月增长率
    0.56%
  • 近一季增长率
    4.62%
  • 近半年增长率
    2.0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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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机遇:招募说明书
信诚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
募说明书(草案)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30日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0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及对本招募说
明书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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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
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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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47.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2.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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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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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 2亿元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 隋晓炜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 东
(万元人民币)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
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春光先生,董事,研究生。历任中信公司业务部会计、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经理、
总会计师等职。2002年10月起担任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主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办公
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先生,董事,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析师、南非
Norwich公司基金经理、英国保诚集团(南非)执行总裁。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
理业务执行总裁。
叶小琪女士,董事,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保德信集团亚
洲资产管理亚洲区区域总监、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法国兴业证券
董事总经理。现任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零售业务总监。
郑美美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划部处长。现任
保诚基金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研究员等职。现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
任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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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监事
李莹女士,监事会主席,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中国建设银
行苏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创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解晓然女士,监事,双学位,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詹朋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
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表、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
经理。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经济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研究所行业分析师,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基金经理,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
总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刘浩先生,工商管理硕士,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
员,从事房地产行业与房地产上市公司研究。2005年加盟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
员、保诚韩国中国龙A股基金(QFII)投资经理(该基金由信诚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现任公司
股票投资副总监兼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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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胡喆女士, 研究总监;
张锋先生, 股票投资副总监;
刘浩先生, 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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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
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
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环
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
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
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析
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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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
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
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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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06.4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1.4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6.1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46%,年
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 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
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 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
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
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 家村镇银
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 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外奖
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2 位,为中资银行之
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 50 强”列第 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
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
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
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
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
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
(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
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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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72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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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殷宇飞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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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21-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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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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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联系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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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服电话:400-88111-77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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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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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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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19]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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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2)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 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6%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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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20)/1.00=9,886.62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发售结束后,经确认的基金
份额为 9,886.62 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场外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
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场外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
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募集期内,除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
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
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
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
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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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公式为: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
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 1.2%,假定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10,12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5=10,005份
即:该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则
总共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场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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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
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
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
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时的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场内认购时的资金利息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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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
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3.基金上市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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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8.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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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消;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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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人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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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
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
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 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
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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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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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 5%,赎回费率不超过 5%。
3.场外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
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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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除以上第 4 项情形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
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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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包括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开展本基金份额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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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
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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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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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力求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机遇,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严格控制风险并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置,从而适当地调整组合的市场风
险暴露。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情绪和市场风
险四方面的基础上来制定。
关于宏观经济情况,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经济数据。宏观经济政
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会重点关注国家的财政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财政补
贴政策,货币政策会重点关注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汇率政策;宏观经济数据主要包括国内生产
总值以及投资、出口和消费的情况、消费者物价指数和生产者物价指数,以及其他一些领先和同
步指标。
关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分析目前市场整体的估值水平、盈利状况、未来盈利
预测情况以及外推 12 个月的风险溢价水平情况。
关于市场情绪,本基金将重点研究三个方面,一是主要指数情况,包括国内的主要指数(沪
深 300 指数、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份指数、中小板指数等)和国外主要市场的指数情况;二是
资金的供给情况;三是行业分类指数的表现情况。
关于市场风险,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变化、经济数据(包括宏
观数据、行业数据和单个公司经营业绩)的变化、资金供给的变化、以及外围市场的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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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关注的“新机遇”是指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投资机遇。本基金将从新机遇挖
掘、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个股精选三个层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新机遇挖掘
新机遇的挖掘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切入点。本基金的新机遇挖掘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
度、行业的发展与变革等多个角度,前瞻性地判断下一阶段可能涌现出的新机遇: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迹、通货膨胀状况以
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本基金认为宏观经济是出现中长期投资机遇
的大背景,是进行新机遇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持、政策倾斜等利好
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也将是新机遇挖掘的指引之一。
(3)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行业发展和变革是新机遇的重要来源,其驱动因素包括经济结构转型、行业结构变化、行业
发展动力变化、行业政策变化或仅仅是某个单独事件。本基金将力求发掘行业趋势性变化,把握
个别行业内的投资机遇。
除以上分析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的新的分析角度也将被纳入到本基金新机
遇挖掘的体系当中。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转型将具体体现在需求结构、产
业结构、生产要素结构的调整三个方面。因此,本基金认为内需增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行
业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新机遇。未来,随着中国出现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或新的经济发展趋势的
改变,本基金将持续深入地挖掘更具价值的新机遇。
2)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
对于行业的选择和配置,本基金将重点对行业的新机遇受益状况做出分析。本基金对行业的
新机遇受益状况的衡量纬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受益的针对性
行业受益的针对性划分为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与特定新机遇直接相关、在该新机遇的推动
下盈利水平将显著提升的行业归入直接受益行业;与特定新机遇间接相关的行业归入间接受益行
业。
(2)受益的期限
行业受益的期限划分为长期受益和短期受益。特定新机遇的受益效应持续时间大于 6 个月的
行业归入长期受益行业,小于 6 个月的归入短期受益行业。
(3)受益的顺序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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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受益的顺序层级划分为当期受益和日后受益。当前正处于受益阶段中的特定行业归入当
期受益行业;而当前尚未体现出受益效果、而在可预期的将来受益效果将逐渐显现的行业归入日
后受益行业。
综合以上的行业分析纬度,本基金将选择直接受益、长期受益、当期受益的行业进行重点配
置。
3)个股精选
在前述新机遇挖掘和行业新机遇受益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分别从定性和定量的角
度,自下而上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平,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指标角度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成长能力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股权投资回报率增长等。这些指标都综合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
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另外,本基金将辅以企业盈利能力
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对企业盈利状况、资金利用效率、企业流动性状况进行考
量。
从估值水平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
比率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
术、特许权、品牌、市场占有率增长、行业所处地位等。此外,本基金也将考量公司股权结构、
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资信程度等方面状况。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回购等债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
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
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
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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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的机会,
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
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
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
易组合。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
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
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此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
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
相关度。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
保指数的精确性。在任何情况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均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也无
义务对任何人和任何错误给予建议。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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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信标
普全债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
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性债券指数。针对我国债券市场,尤其是银行
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中信标普全债指数选择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
样本券,以更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综上,由沪深 300 指数与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构成的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发生变更或停止,或上述基准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 300 指数或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
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久期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投资研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上市公司基
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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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投资研究联席会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 备选库
库 库

备选库评级

1)注重基本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金的
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公司分析、实地拜访和跟踪、财务模型的建立、盈利预
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由投资研究团队讨论决定
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备选库形成后,由研
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集中团队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举
行,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研究员、其他投资相关人员,遇特殊情况可
召集举行临时会议。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期回顾;确定
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就涉及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
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估值、风险以及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检讨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
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组合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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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遵循基金合同,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听取研究
员投资建议,依据基金投资风格,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最后利用数量等方法
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股票投资备选库




>3%

一般库 核心库 资

>5% 策
模拟组合 委



优化的投资组合 批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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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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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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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
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 1、(1)确定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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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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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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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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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 2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具体
日期以本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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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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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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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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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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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
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
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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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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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投资机遇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投资品种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投资机遇挖掘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投资机遇挖掘风险主要指基金管理人挖掘出的投资机遇缺少前瞻性和可投资性,从而对组合
收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由于市场情绪误导以及噪音干扰的存在,还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投资机遇仅具备短期可投资性,而缺乏长期可投资性的风险;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投资机遇受益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数据偏差、
分析逻辑错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纳入最终投资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投资性,从而会对整
个组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6.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
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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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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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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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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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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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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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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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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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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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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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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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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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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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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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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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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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投资品种池发生变化的,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
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
4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向受益于新机遇的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80%;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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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本基金可变更或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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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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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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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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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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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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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
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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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 登录
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账
单。对账单在每年(12月份)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信诚基金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修
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农业银
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以及在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
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投资者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或账户的投资人,通过
本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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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询
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讯、在线客服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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