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3年03月30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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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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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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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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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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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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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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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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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5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尚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从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6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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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报告期末不满一年。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基金自 2012 年5 月7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批准,于2010年10月21日成立。公司股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占比各为25%。2012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37号文)批准,四家股东进行了同比例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浙商基金共管理四只开放式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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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规范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平交易制度。在投资决策层面,本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组合分别管理、独立决策 在交易层面,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在监控和评估层面,本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审查当天的投资交易,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规范公平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公平交易制度。在投资决策层面,本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组合经理负责制,对不同类别的投资组合分别管理、独立决策 在交易层面,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了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在监控和评估层面,本公司金融工程小组将每日审查当天的投资交易,对不同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旗下管理的各投资组合在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的控制方面,未出现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亦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回顾2012年,从年初2200点左右开盘,沪指总体震荡下行,并在12月4日探至1949点的年内低点,整体震荡盘跌、重心下移,但这颓势被12月上演的放量逼空行情所逆转,年线最终奋力收红一颗十字星。从股市运行来看,IPO被推迟,市场供给压力暂时消退。结合基本面,始于2009年一季度的库存周期调整已接近尾声,工业供需将重归平衡,库存周期见底迹象已对市场预期产生正面作用。如果经济由去库存转为补库存,则行情节奏可能依照“新库存周期启动-通胀水平回升-利润增速触底反弹-估值水平提升”主线展开。
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纵向对比来看,2012年沪指1949点的A股市盈率指标比2008年底的1664点还要低,甚至低于2005年998点。截至2012年底,沪深300指数市盈率为11.35倍,低于新兴市场的巴西圣保罗证交所指数21倍和印度孟买SENSEX30指数16.35倍的市盈率,与发达国家主要股指估值水平基本相当。同时,股息率水平反向呈现逐步上行趋势,2012年A股市场股息率达到2.30%,而以蓝筹股为主要成分的沪深300股息率水平则达到2.77%,高于整体市场。
本基金在报告期内通过投资约束和数量化控制,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通过运用定量分析等技术,分析和应对导致基金跟踪误差的因素,继续努力将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在较低水平。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为止,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0.964元,净值增长率为-3.60%,业绩比较增长率为-6.69%,基金净值增长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3.09%。从封闭期结束(即上市交易首日)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为0.06%,年化跟踪误差为1.00%,低于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的合同约定。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从经济周期角度看,2012是经济探底、通胀下行的衰退期,债牛股熊特征明显。从时间上看,上半年房地产、证券、白酒、家电等行业的股票回报远超过A股整体回报。第三季度市场整体表现较差,几乎所有板块都是负收益。第四季度经济出现企稳回暖,中国经济开始进入弱复苏阶段,早周期股开始反弹,银行表现最好,房地产、建材、汽车等涨幅居前。进入2013年,经济和通胀的组合向衰退后期、复苏前期演进,大类资产上权益类品种吸引力上升,全年看,我们预计股票表现会比债券好。
2012年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2013年国内宏观调控确定了总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仍将得以延续。我们认为保持全社会稳定的流动性供给,维持较低的市场利率水平将是货币政策调节的主要目标 而具备靶向作用的财税政策则依然是结构调整和稳定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
由于宏观经济的触底企稳已经反映到微观企业的业绩方面,上市公司业绩可能在2012年四季度出现拐点,股市必然提前反映这一预期。2013年一季度,在货币稳定、而实体经济价格处于低位的情况下,A股总体上有望继续延续2012年12月份以来的上涨行情,在春节长假以后至"两会"召开时可能会形成一个阶段性的高点。
但从更长期来看,社会流动性调控将以维持现状为主,其显著宽松的可能性较低,同时2013年信托、理财产品规模扩张和限售股解禁等仍将延续,导致A股市场仍将面临内外部资金抽离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估值整体提升乏力。但是蓝筹股的活跃拓宽了股指波动空间,所以市场在2013年内呈现N形走势的可能性较大。
2013年,中国将进入新一轮政治周期的起始阶段。政策推进预期、新型城镇化、收入分配改革、美丽中国、智慧城市以及宽带中国等主题,仍有望在政策利好刺激或财政投入落实的推动下反复活跃。在政策节奏上,3月份两会政府换届和10月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是2013年两个关键的时点。
作为指数分级基金,本基金将继续深入研究更加高效的交易策略、风险控制方法,积极应对大额、频繁申购赎回及其他突发事件带来的冲击。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估值调整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时对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的估值委员会,并制订了相关制度及流程。估值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与合理。公司估值委员会成员中不包括基金经理。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利润分配、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现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报告期内,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托管人认为,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经托管人复核的本基金2012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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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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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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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报告截止日2012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64元,基金份额总额175399658.90份。
②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日生效。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2年05月07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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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2年05月07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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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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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1号文)批准,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基金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公开发售,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4,249,853.79元,其中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354,249,853.79元,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113,748.38元,共折合354,363,602.17份基金份额。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KPMG-B(2012) CR No.0034号验资报告。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7日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夏银行”)。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为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根据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浙商稳健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浙商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沪深3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2]第215号文审核同意,浙商稳健9,136,705.00份基金份额和浙商进取9,136,706.00份基金额于2012年7月13日开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300指数。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5%。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06 年2 月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 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7.4.4 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2012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此外本财务报表同时符合如财务报表附注7.4.2 所列示的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2 年5 月7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按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权证投资)均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资产划分为应收款项,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按承担负债的目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负债列示。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负债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i)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出售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ii) 债券投资
买入交易所或银行间的债券均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交易日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配日按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为债券投资,于权证实际取得日按附注7.4.4.4(a)(iii)所示的方法单独核算权证成本,并相应调整债券投资成本。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出售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iii)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交易日权证的公允价值确认,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在实际取得日,按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并记录增加的权证数量。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衍生工具收益/(损失)。出售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b)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融出资金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c)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金额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融入资金应收或实际收到的总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终止确认或摊销时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上述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另外对金融资产的特殊情况处理如下:
(a) 股票投资
(i) 对因特殊事项长期停牌的股票,如该停牌股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则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估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ii)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ii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v)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其两者之间的差价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确认为估值增值。
(b) 债券投资
(i)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列示的债券按估值原则确认的相应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ii) 对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发行未上市的可转换证券,自债券确认日至上市期间的每个估值日,按证券业协会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公布的参考价格估值。
(iii)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未上市,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按债券所处市场分别估值。
(c) 权证投资
(i)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iii)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实际成本与估值的差异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科目。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年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债券成交金额与其成本和应收利息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收益/(损失)于卖出交易日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于除权除息日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即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0.02%/年,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万/季度*4季度/年÷当年天数(365天或366天)≈550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7.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a)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估值,通过停牌股票所处行业的行业指数变动以大致反映市场因素在停牌期间对于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影响。上述指数收益法的关键假设包括所选取行业指数的变动能在重大方面基本反映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停牌股票的发行者在停牌期间的各项变化未对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本基金采用的行业指数为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b)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通知[2006]3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 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c)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1) 主要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 号文、财税字[2002]128 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 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7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84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投资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05 年6 月13 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算个人所得税。
(d)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e)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 于2012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无应交税费。
7.4.7 关联方关系
7.4.7.1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期未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1.4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5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没有销售服务费。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本期间未持有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在本期间末未持有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31 日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0166915.08 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本年未进行利润分配。
7.4.10 期末(2012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应当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 个月,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基金通过网上申购获配的新股,从新股获配日至该新股上市日期间,为流通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2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未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2 年12 月31 日,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2年12 月31 日,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8.2.2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8.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浙商基金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8.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9.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9.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8.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对于浙商沪深300、浙商稳健和浙商进取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 对于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浙商稳健
■
浙商进取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注:1、对于浙商沪深300、浙商稳健和浙商进取份额,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 对于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期末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10万至50万份(含)。
3、期末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三级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告期内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公布《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聘任王茂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2年5月23日,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托管人网站披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变更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证监许可[2012]503号),聘任毛剑鸣先生为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许明先生不再担任该职务。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没有发生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改聘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我公司对基金交易单元的选择是综合考虑券商的研究能力及其它相关因素后决定的。本期内本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新增租用交易单元:上海交易单元:上海证券(20299)、国都证券(26498) 深圳交易单元:招商证券(391827)。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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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