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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红均衡优选定开混合 (16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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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均衡优选定开混合1691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0-03-13     基金规模:4.30亿份     基金经理: 王佳骏 
基金全称: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2年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
  • 近一月增长率
    1.14%
  • 近一季增长率
    3.61%
  • 近半年增长率
    2.4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8% 无折扣

预计开放日(有限制): 04-06~04-1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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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3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东方红均衡优选定开混合(场内简称:东证均衡)

基金主代码 16910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3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

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3 月 19 日

注:(1)东方红均衡优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次开放期
为自 2024 年 3 月 19 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日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3 月 22 日、3 月 25
日至 3 月 28 日、4 月 2 日至 4 月 3 日。2024 年 3 月 29 日、4 月 1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本基金
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本基金自 2024 年 4 月 4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依此类推。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每个开放期首日为每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的第二年年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开放期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各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通过场内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以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0.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0.8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如本基金日后开通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内通过登记系统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在封闭期内,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跨系统转托管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不做强制赎回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内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的申报份额应当为整数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赎回费用相同,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0%

7 日≤L<30 日 0.75%

30 日≤L<180 日 0.50%

L≥180 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30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假设由基金 A(转出基金)转换至基金 B(转入基金):

(1)赎回费: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

转出确认份额=转出申请份额×转换确认比例

赎回费=Σ((转出明细确认份额×基金 A 基金份额净值-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率)

(2)申购补差费:

①当基金 A 和基金 B 的申购费均为非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率指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之差。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时,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各基金的申购费率以转出确认金额(即转出确认份额×基金 A 份额净值)确定适用费率,具体以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对于通过直销柜台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补差费率=基金 B 的申购费率-基金 A 的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②当基金 A 或基金 B 的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

申购补差费=基金 B 的申购费-基金 A 的申购费

如果基金 B 的申购费≤基金 A 的申购费,则申购补差费为 0。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

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
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
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6.1.2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6.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等。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业务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对于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请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开放上述业务的安排,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咨询方式: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公司网址:www.dfham.com。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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