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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C (2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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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润元纯债债券C20211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7-20     基金规模:7.83亿份     基金经理: 金凌志 
基金全称: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6%
  • 近一月增长率
    0.21%
  • 近一季增长率
    1.12%
  • 近半年增长率
    2.3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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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10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4
§6 基金的募集.................................................................................................................................65
§7 基金合同的生效.........................................................................................................................66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7
§10 基金的财产...............................................................................................................................88
§11 基金资产估值...........................................................................................................................89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99
§16 风险揭示.................................................................................................................................104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9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4
§23 备查文件.................................................................................................................................145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2] 569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
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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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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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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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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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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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7、《通函》: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8、A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份额类别
59、B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份额类别
60、C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份额类别
61、H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在中国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份额类别
62、基金份额:指 A/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
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63、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
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
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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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
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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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
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中
国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
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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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
国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
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
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
职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专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
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
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
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
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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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
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
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
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
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
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
港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
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
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
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
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
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
学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
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
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
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
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
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
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
中心副经理,2000 年 10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
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
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
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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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
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
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夏晨曦;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孟飞;2015 年 12 月至今,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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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璇女士,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7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信用债高级分析师,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南方宝元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9 月,担任南方安心基金经
理;2010 年 9 月至今,担任南方多利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至今,担任南方金利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至今,担任南方稳利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今,担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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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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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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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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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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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
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
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合;营业
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
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
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
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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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
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
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
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
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
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
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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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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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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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A/B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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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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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柳澍、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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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余庆君
联系电话: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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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6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施圆圆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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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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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7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电话:023-67637962
传真:023-67637909
客服电话:023-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3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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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4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周兆光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联系人:翁家树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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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4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4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47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48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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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49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联系人: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50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1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王西省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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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3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4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55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乐山大道 60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乐山大道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韩春剑
联系人: 张亚克
电话:020-28099071
传真:0759-2686697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56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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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58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59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0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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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券商及其它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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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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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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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
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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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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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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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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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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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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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
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陈永健
联系人:曲浩元
联系电话: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陈秀丛
联系电话:025-52310550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4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55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联系电话: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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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6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
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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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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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5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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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亚
联系人: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9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
信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媖
联系人:付钢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49
客服电话: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8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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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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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9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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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90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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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
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0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
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86722853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
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0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0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0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8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李智磊
电话:0592-3122716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0592-3122679
网址:www.xds.com.cn
109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11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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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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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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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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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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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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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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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1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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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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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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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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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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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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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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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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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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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3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管理人届时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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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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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2] 569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
期自 2012 年 6 月 18 日至 2012 年 7 月 18 日,共募集 8,562,411,323.60 份基金份额,募集
户数为 45,55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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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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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
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 A/B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H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
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 A/B 类、C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
公告;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销售区域不同或
销售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 B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在中国香港销售的,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H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B 类、C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购买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N) 后端申购费率
N<1 年 1.0%
1 年≤N<2 年 0.8%
2 年≤N<3 年 0.6%
3 年≤N<4 年 0.4%
4 年≤N<5 年 0.2%
N≥5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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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为零
注:1 年指 365 天。
(2)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由香港销售机构自行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A/B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天 0.75%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 A 类、B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H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02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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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 A/B 类和 C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1+0.8%)=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用 = 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7=97,548.0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5、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98,328.41 份
假定投资者持有一年后赎回上述份额,则其应缴纳的后端申购费为:
后端申购费用=98,328.41×1.017×0.8%=800.00 元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4 份
2、基金 A/B 类、C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例 7、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101.7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101,598.3 元
(2)若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即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8、续《基金的募集》例 2
若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两年后赎回 100,050 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0.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38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0.4%=400.2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50×1.388-400.2=138,469.2 元
例 9、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7 元,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7×1.0%=1,017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7×0.1%=103.7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7-1,017-103.7=102,579.30 元
(3)若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10、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30 天内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75%=762.7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762.75=100,937.25 元
3、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计算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
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B 类、C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净值,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 T+1 日内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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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9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
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8.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公告。
8.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8.13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8.1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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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5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起开通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具
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8.1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在任何情况下,接受
划转主体的资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8.17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8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起开通本基金 A\B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布的《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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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8.20 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
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80%。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
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基
准利率水平,预测债券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
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债券投资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
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
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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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骑乘操作、
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1)宏观分析与久期策略
本基金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采取自
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
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
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
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
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策略。对
不同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
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组合构建完成后,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市场和信用市场的变动以及利
差分析,对不同类属板块的相对价值进行评估,选择投资价值更突出的债券类别,通过类
属调整提高组合的收益能力。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国内信用产品投资将经历信用风险控制、信用风险识别管理、信用风险组
合管理三个阶段,当前处于第一向第二阶段转换的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债券以提
高组合收益能力,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①信用风险控制。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过南方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
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风险。
②信用利差策略。信用产品相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
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伴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差
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
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和利差水平的变动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
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价
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第三,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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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
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
的债券。
③类属选择策略。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
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格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较大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价
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者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持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
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券的类属选择。
(5)骑乘策略
当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较陡时,投资并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
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市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者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
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的收益。
(6)杠杆放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7)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税收、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以此为基
础,在类属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
券操作。或在不同的市场对期限相近的同类产品进行换券,获取风险特征相同,但收益更
高的产品。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
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
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
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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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9.6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
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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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9.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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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9.8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其中:股票
- -2 固定收益投资
4,317,197,364.00 98.29
其中:债券
4,317,197,364.00 98.29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8,385,587.85 0.19
7 其他资产
66,580,678.48 1.52
8 合计
4,392,163,630.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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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859,997,000.00 22.12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2,003,699,000.00 51.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3,699,000.00 51.55
4 企业债券 654,013,364.00 16.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72,721,000.00 12.16
6 中期票据 326,767,000.00 8.41
7 可转债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4,317,197,364.00 111.0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10
15 国开 10
6,500,000 704,340,000.00 18.12
2 150314
15 进出 14
5,100,000 535,245,000.00 13.77
3 150218
15 国开 18
3,800,000 399,076,000.00 10.27
4 019523
15 国债 23
3,500,000 354,900,000.00 9.13
5 019526
15 国债 26
3,300,000 334,092,000.00 8.5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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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150.9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63,286,387.52
5 应收申购款 3,282,140.01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66,580,678.48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9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A/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2.7.20-2012.12.31 1.50% 0.04% -0.08% 0.06% 1.58% -0.02%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013.1.1-2013.12.31 -0.71% 0.14% -1.07% 0.10% 0.36% 0.04%
2014.1.1-2014.12.31 9.81% 0.20% 10.82% 0.09% -1.01% 0.11%
2015.1.1-2015.12.31
10.04% 0.09% 8.74% 0.08% 1.30%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1.77% 0.14% 19.12% 0.09% 2.65% 0.05%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2.7.20-2012.12.31 1.40% 0.04% -0.08% 0.06% 1.48% -0.02%
2013.1.1-2013.12.31 -1.11% 0.14% -1.07% 0.10% -0.04% 0.04%
2014.1.1-2014.12.31 9.46% 0.20% 10.82% 0.09% -1.36% 0.11%
2015.1.1-2015.12.31
9.47% 0.09% 8.74% 0.08% 0.73%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0.14% 0.14% 19.12% 0.09% 1.03% 0.05%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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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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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B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
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
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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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B 及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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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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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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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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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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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
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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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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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中短期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8、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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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
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
免此类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类
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H 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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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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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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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
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
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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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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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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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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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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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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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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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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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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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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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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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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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的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香港
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B 类及 H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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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每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如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可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供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该项调整须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增加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后,如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本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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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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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80%。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
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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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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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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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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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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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
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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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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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
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
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 80%。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
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 8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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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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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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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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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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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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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
估值净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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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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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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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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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 A/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
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
单服务。
3、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人工)、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取消对账
单服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
方 e 站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定投、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
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在线客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
查询等专项服务。
6、专用客户端下载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通过专用客户
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
服”获得投资顾问、服务定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如绑定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彩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
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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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或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微客服”在线提交修
改申请。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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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通过货币基金定投其他基金费率为 0 的公告 2016-01-1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
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
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关于继续开展直销柜台部分债券型基金申购费 1 折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定投、基金组合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清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锦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12-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8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安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2015-11-23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调整通联支付申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5-11-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成都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1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的公告
2015-11-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04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2015-10-16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桂林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公告
2015-10-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09-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经北证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5-09-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9-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东南粤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公告
2015-09-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01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5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10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5-08-0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货为代销机构及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龙江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公告
2015-07-22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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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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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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