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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A (34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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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磐稳增利债券A34000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9-07-23     基金规模:12.00亿份     基金经理: 张睿 
基金全称: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51%
  • 近一月增长率
    2.00%
  • 近一季增长率
    3.69%
  • 近半年增长率
    2.3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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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九月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38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7 年 7 月 22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6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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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帐户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 江映华
联系电话: 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中
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 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
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
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
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
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7 年 7 月 22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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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LOF)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添利宝
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18 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 并成
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 财务室、 监察稽核部、 运作保障部、 基金管理
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新三板投资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交易室、 市场部、 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 随着业务发
展的需要, 公司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 196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
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兴业银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
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
表人。现任兴全基金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郑城美先生,董事, 1974 年生,中共党员, EMBA。曾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
经理、总经理,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兼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 1965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巴斯蒂安.范布伦先生(Bastiaan Van Buuren),董事, 1971 年生,荷兰国籍,经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济学硕士。曾任荷兰国际集团(ING)投资管理公司亚洲区客户发展部门负责人、
亚太区机构业务负责人、新加坡公司首席执行官、亚洲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务。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 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
任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 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
产品发展部总监、 Aegon 银行财务总监、 Aegon 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 Aegon 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 1962 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金
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券及瑞
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 1977 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兰及
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 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
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合伙人及董事经理。
杜建新先生,监事, 1959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西财经大
学情报资料中心主任,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明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陈育能女士,监事, 1974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
理, KPMG 助理经理,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
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
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综合管理部总监
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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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 1982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方
都市报》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副总监。
2、 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总经理, 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
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
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 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先后就职于新疆兵团组织部、新疆兵团驻海南办事处、海南国际信托公司,历任兴
业银行党办副科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 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
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
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 1977 年生, 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兼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傅鹏博先生,副总经理, 1963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
系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负责人、研究所首席策略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策略师,兴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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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及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 1969 年生, 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 日起至今)、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 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6 月 29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肖娟女士, 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3 月 2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 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1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毛水荣先生,于 2013 年6 月 14 日 2015年 12 月1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下列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睿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 日起至
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今)。
翟秀华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7 日起至今)、兴全
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至今)、兴全稳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4 日至今)。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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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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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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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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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
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
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
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
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
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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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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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
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位;根据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位,
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7,337.11亿元。 2017年第一季
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193.23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
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
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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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
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
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
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
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
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通银
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
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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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
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
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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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
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 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706、 021-20398927
传真: 021-58368869、 021-58368915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直连、 农业银
行直连、 建设银行直连、 招商银行直连、 银联通(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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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金华银行、浙商银行、温州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通联支付(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
银行、上海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 以及网上汇款交易) (排名不分
先后)
交易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678-0099;(021) 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http:// www.bankcomm.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 95561
公司网站: http://www.cib.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http://www.ccb.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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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传真:(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 http://www.icbc.com.cn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http://www.boc.cn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http://www.cmbchina.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传真:(010) 66415194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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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http://www.psbc.com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 68098778
传真:(010) 68560661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 65557013
传真:(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ecitic.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 洪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传真:(010) 58560794
公司网站: http://www.cmbc.com.cn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6528(北京、 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021) 63586215
公司网站: http://www.nbcb.com.cn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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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金煜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 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68476111
联系电话:(021) 68475888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公司网址: http://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 22166118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http:// www.bank.pingan.com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8888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 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http://www.spd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 http://www.cqcbank.com
(1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79
公司网站: http://www.ksrcb.cn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 96005
公司网站: http://www.jnbank.cc
 代销券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19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23
公司网站: 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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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网站: 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68
电话:(025) 83290979
传真:(025) 84579763
公司网站: http:// 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电话:(021) 63219781
传真:(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 http:// www.cjsc.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办公电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话: 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 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0755) 8294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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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公司网站: 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430
公司网站: 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1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 95573 联系电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 http://www.sxzq.net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客服热线: 9550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电话:(021) 687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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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电话:(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 50372474
公司网站: http://www.bocichina.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服热线: 95563
公司网站: http://www.gh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热线: 95525
公司网站: http://www.ebscn.com
(1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http://www.gyzq.com.cn
(1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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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司网站: http://www.xcsc.com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 021-96250500
公司网站: http:// www.swhysc.com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ewww.com.cn
(2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方婷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840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2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 hfzq.com.cn
(2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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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山东省外请加拨 0531)
公司网站: http://www.zts.com.cn
(2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传真: (021) 32229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公司网站: 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95390
公司网站: http://www.hrsec.com.cn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统一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http:// www.scstock.com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 0755-238358888
公司网站: http:// www.cs.ecitic.com
(2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http://www. zxwt.com.cn
(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 (010) 63080978
公司网站: http://www.cindasc.com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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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 010-84183311
公司网站: http://www.guodu.com
(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基金业务传真: 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 www.cfsc.com.cn /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网站: 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3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 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8-00095584
(3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网站: http://www.shhx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898888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网站: http://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37)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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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网站: http:// www.s10000.com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8888
 其他代销机构
(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27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公司网站: 天相投顾网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http://www.txjijin.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3)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法定代
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传真: (021) 20691861
公司网站: http://www.erichfund.com
(5)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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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公司网站: http://www.noah-fund.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基金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站: http://www.1234567.com.cn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 http://licaike.hexun.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773-772
传真: 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 http://www.5ifund.com
(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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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http://www.lufunds.com
(1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传真: 010-61840699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1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 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12)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 https://8.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19931
(1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磊
网站: http://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1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 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15)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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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热线: 400 098 8511
传真: 89188000
公司网站: http://kenterui.jd.com
(1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010-67000988-6025
传真: 010-67000988
网站: http://www.zcvc.com.cn/
(1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朱瑞立
电话: (021) 20398888
传真: (021) 20398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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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吴军娥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5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09] 385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7 月 20 日向社会公开
募集。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417,758,908.87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184,587.00 元人民币,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1,417,943,495.8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 10,897 户。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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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
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最低追加
申购金额 1 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
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
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
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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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
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
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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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缴纳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计费。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费率
Y<30 天 0.3%
30 天≤Y<1 年 0.1%
Y≥1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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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依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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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
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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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
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
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
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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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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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下的债券及其
他证券产品投资,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并争取在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积
极利用各种稳健的投资工具力争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
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可以持有可转
债转股所得股票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由上述方式获得的股票或权证将在可
交易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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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
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概述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着眼点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
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
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
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
本基金采取目标久期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收益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投资策略、积极套利策略等,构造债券组
合。
2、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
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通过适时选用子弹、杠铃、
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利率将上
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
目标久期。本基金的目标久期策略将在保证流动性的同时寻求高收益。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等不同债券
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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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而且流动性优良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给
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在基金资产流动性获得保证的同时取得较高的总回
报。
(3)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
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
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
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
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
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于
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
债券,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
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
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是获得较高投
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时将采取的
主要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与国债之间的利差曲线受到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同
时,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
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
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市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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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和影响债券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的众多因素,稳健、适时、合理、有效地运用企业
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风
险,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
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券以期获
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为体现本
基金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当所
持某品种的可转债价格上涨、纯债收益率为负时,本基金将择机逐渐卖出该可转债
或者通过转股卖出对应正股。
(8)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
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
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9) 积极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
的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
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
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
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10)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
在价值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
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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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
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
高的低风险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
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
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
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收益
曲线分析、券种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债券备选库
的构建和目标久期调整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债券备选
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新股的定期
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新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
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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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经理依
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投资组合业绩与风险评价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
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
同时,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基金经理提供绩效、风险评估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95%+同业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
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考虑到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
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计长期平均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混合型
以及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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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
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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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 5%;本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
过该券发行总量的 10%;
(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融资。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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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09,527,870.92 96.17
其中:债券 5,409,527,870.92 96.1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937,992.94 0.78
8 其他资产 171,669,939.80 3.05
9 合计 5,625,135,803.6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83,813,500.00 4.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785,000.00 1.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785,000.00 1.12
4 企业债券 2,359,654,244.50 53.2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125,903,000.00 48.0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8,260,126.42 6.06
8 同业存单 422,112,000.00 9.53
9 其他 - -
10 合计 5,409,527,870.92 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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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1560065 15 中铝 MTN003 1,500,000 149,325,000.00 3.37
2 111717133 17 光大银行 CD133 1,500,000 146,790,000.00 3.32
3 111780313 17 上海农商银行
CD147
1,500,000 146,700,000.00 3.31
4 101574008 15 渝开乾 MTN001 1,300,000 130,182,000.00 2.94
5 111710291 17 兴业银行 CD291 1,300,000 128,622,000.00 2.9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4,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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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899,196.4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934,380.99
5 应收申购款 4,802,347.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669,939.8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88,981,200.00 2.01
2 132006 16 皖新 EB 53,287,820.00 1.20
3 113008 电气转债 40,108,654.80 0.91
4 117009 15 九洲债 30,432,000.00 0.69
5 132001 14 宝钢 EB 12,473,388.00 0.28
6 132004 15 国盛 EB 9,362,000.00 0.21
7 123001 蓝标转债 6,338,070.32 0.14
8 113009 广汽转债 5,564,250.00 0.13
9 132005 15 国资 EB 1,926,941.00 0.04
10 120001 16 以岭 EB 1,169,151.00 0.03
11 110030 格力转债 1,132,292.90 0.03
12 127003 海印转债 892,487.00 0.02
13 132003 15 清控 EB 775,838.00 0.02
14 110031 航信转债 493,408.8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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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7 月 23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2 季度 0.84% 0.09% 0.13% 0.07% 0.71% 0.02%
2017 年上半年 1.23% 0.08% -0.17% 0.07% 1.40% 0.01%
2016 年度 3.58% 0.08% 1.94% 0.09% 1.64% -0.01%
2015 年度 13.67% 0.26% 6.23% 0.07% 7.44% 0.19%
2014 年度 36.39% 0.51% 8.96% 0.15% 27.43% 0.36%
2013 年度 -2.26% 0.21% 1.73% 0.05% -3.99% 0.16%
2012 年度 4.71% 0.14% 3.86% 0.04% 0.85% 0.10%
2011 年度 -3.72% 0.22% 3.63% 0.06% -7.35% 0.16%
2010 年度 3.20% 0.11% 1.94% 0.06% 1.26% 0.05%
2009 年度 1.05% 0.03% 0.34% 0.04% 0.71%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67.03% 0.24% 31.92% 0.08% 35.11% 0.16%
注: 2009 年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09 年 7 月 23 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
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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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
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磐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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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
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
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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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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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
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
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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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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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的 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指期末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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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本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
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
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
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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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
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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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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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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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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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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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券种与个券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2)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3)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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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
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
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二是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
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
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三是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
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
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生信用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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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 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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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
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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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
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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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
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
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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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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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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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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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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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4、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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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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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
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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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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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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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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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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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
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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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
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和投资组合;
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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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
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本基金可以持
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并将在可交易日起 5 个交
易日内全部卖出此类股票、权证。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
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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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不含可分离债债
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 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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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
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
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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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托管人于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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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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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如遇问题是否及
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以及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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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及时通知的义务给基金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应承担相应
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
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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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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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
方式。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托管协议》
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
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四)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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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
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2.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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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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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机
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
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
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 或季度基金交易对
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 APP)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
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 客户服务电话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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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400-678-0099(免长话), (021) 38824536
2、 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 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 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 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 短信对账单,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通过本公司网站留言的投诉
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22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招商银行最低申购、追加申购金额
及最低赎回、转换转出、 持有份额限制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5
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
点金额的公告
2017/2/8
3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7/2/10
4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2/23
5 关于增加长城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2/24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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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增加财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7/3/9
7 关于变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账户的公告 2017/3/13
8 关于调整财达证券部分销售业务范围的公告 2017/3/22
9 关于继续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3/28
10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广发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手机证券委
托软件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4/6
11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4/22
12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手机证券委
托软件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5/26
13 关于设立厦门分公司的公告 2017/6/2
14 关于网上直销限时开展基金定期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6/9
15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7/6/28
16 关于 FOF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免除
费用的公告
2017/6/28
1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18 旗下各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7/7/1
19 关于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7/13
20 关于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7/7/13
21 关于对我司旗下FOF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中心进
行基金转换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2017/7/1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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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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