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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方精选混合 (4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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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400003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01-11     基金规模:5.66亿份     基金经理: 许文波 
基金全称: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1%
  • 近一月增长率
    5.33%
  • 近一季增长率
    13.82%
  • 近半年增长率
    11.1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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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1号)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5 年 9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和《关于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5]273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 月 1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混合型开放式。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或“本
公司”)保证《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等。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于变更东方精选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变更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数×6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0%”
变更为“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并且修改基金合
同相应条款。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查阅。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名称变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决定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更名,由“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
债指数×40%”更名为“标普中国 A 股 300 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数×40%”,
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了披
露。上述文件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11 日。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1
第二部分 释 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东方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3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
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
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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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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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其他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其他销售
网点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证
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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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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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 2054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
责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
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
部、量化投资部、市场部、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产品开发部十八个职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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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
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
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证券
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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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雷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京清华消防研究所秘书,深圳国土资源
与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秘书、公司治
理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助理,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副主任、主任。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 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
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
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
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
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
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
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
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
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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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执行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
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
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董事,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
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
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朱晓栋
(先生)
2015年8月12日
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9年1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
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
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7月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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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邱义鹏
(先生)
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1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呼振翼
(先生)
2013年1月4日至2015年8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
(先生)
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
(先生)
2013年1月23日至2014年1月3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庞飒
(先生)
2010年9月16日至2013年3月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骥
(先生)
2010年2月12日至2013年1月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勇
(先生)
2006年1月11日至2010年2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鑫
(先生)
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2
介绍。
李仆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2014 年 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9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
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
资经理、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转型
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本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介绍。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9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3
年 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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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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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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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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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②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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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③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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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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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
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
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
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
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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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9 年 6 月,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
获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 年 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
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站”
两项大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在第四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
“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 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 年中
国最受尊敬银行”、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着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
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
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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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
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卓越竞
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
“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
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亚洲企业管治》“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
称号。
2014 年还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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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选
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EUROMONEY》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5)》 “中国
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
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和“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
平均年龄 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
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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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147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
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达到 2946.99 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 2007 年推出“托付民生
安享财富”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
行社会责任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
客户的战略合作。自 2010 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
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
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
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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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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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
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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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2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29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30
1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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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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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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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gyzq.com.cn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2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或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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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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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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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38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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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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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4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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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8、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42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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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5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站:www.buyfunds.cn
5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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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尚蓓
电话:010-59355497
传真:010-56437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站:www.e5618.com
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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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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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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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6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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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7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7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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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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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jimufund.com
7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7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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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76.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7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7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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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81.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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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8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三.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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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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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 2005 年 9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精
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53 号)和《关于
东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5]273 号)
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 年 11 月 21 日至 2006 年 1 月 6 日
募集份额为:345,758,456.53 份
有效户数为:4,076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金
部函[2006]4 号)的核准,于 2006 年 1 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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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
营业网点即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目前其他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二)其他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本基金自 2006 年 1 月 20 日开始正常申购;自 2006 年 4 月 10 日开始正常
办理赎回。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
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56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当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
投资者可从 T+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
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基金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无效的款项将退回申购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应
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过 1.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0 份;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57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费用的计算结
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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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 T+1 日公
告。
六.不再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的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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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
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在暂停的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
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本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本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本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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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八.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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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二.基金的冻结及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的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予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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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根本动力,重点投资于高速成长的优质上市公
司,努力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限度的分享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为经过严格筛选的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本基金投资这
类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6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由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包括
债券)、行业优化组成。
1.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1)研究员通过自身的研究力量,并借助外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证
券市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而有效的研究,形成有关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
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主要包括行业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4)中央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
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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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类资产配置环节,本基金在综合宏观因素分析、资本市场、品种分析的
基础上,应用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盘趋势预测模型,结合本基金资产配置限制,制
定最优的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在确定本基金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范围时,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考
虑以下几个要素:
①在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过程中,必然会涌现出一批卓越的成长性公司,投
资他们并分享成长,是财富保值增值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这
些成长性股票;
②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避险工具,也不能卖空,在
预期股市下跌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增加固定收益类品种(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的比重,以规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
③在基金日常管理中,有调整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赎回的需要,因此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需要保留少量现金。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三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本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范围如下表所示:
表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围
资产类别 最低比例 最高比例
股票 30% 95%
债券 0% 65%
货币市场工具 5% 70%
(2)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是为了避免精选出来的股票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过高而造成
系统风险过高的一种优化手段,主要工具是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价值评
级体系。
(3)个股选择在个股选择环节,本基金以定量选股模型进行初选,然后通过
定量和定性分析精选出那些卓越的成长性公司,并将这类公司的股票作为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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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五个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通过层层筛选,得到最具
投资价值的个股构成本基金核心股票池。首先从投资基准出发,投资基准中通过
财务品质检验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初选股票池即本基金股票基础库;然后本基金
初选股票池中通过定量成长性股票选择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备选股票池即本基金
优选库;最后,本基金备选股票池中通过成长性公司精选后的股票进入本基金核
心股票池即本基金精选库。我们将成长型公司分成两类,一类是持续稳定成长型
公司,另一类是周期性成长的公司。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对持续稳定成长类公司
的股票采取“长期持有”的策略,对周期性成长公司的股票采取“动量投资”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和不定期审视各级股票池,根据公司基本面变化,对其
进行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个债选择,我们针对每一类别的风险设计相应的管理方法
而形成本基金债券组合部分的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中国 A 股 300 成长指数×60%+中证综合债指
数×40%。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
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体现中国债券市场整体走势,反应本
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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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权证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③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④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组合不符合②、③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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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调整完毕;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
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公
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
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52,285,138.60 85.72
其中:股票 2,652,285,138.60 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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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0,853,200.00 6.17
其中:债券 190,853,200.00 6.17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3.2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95,713,610.40 3.09
8 其他资产 55,432,252.46 1.79
9 合计 3,094,284,201.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7,200,000.00 0.56
B 采矿业 33,992,000.00 1.11
C 制造业 1,440,308,141.09 47.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696,800.00 0.02
E 建筑业 74,075,560.49 2.42
F 批发和零售业 59,632,000.00 1.9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659,458.68 0.84
H 住宿和餐饮业 38,125,099.26 1.2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34,135,777.04 10.93
J 金融业 821,180.00 0.03
K 房地产业 73,313,773.64 2.4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9,420,000.00 6.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10,366,600.00 0.3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9,400,000.00 5.8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5,138,748.40 5.73
S 综合 - -合计 2,652,285,138.60 86.7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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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02421 达实智能 30,000,010 197,400,065.80 6.46
2 300012 华测检测 16,400,000 189,420,000.00 6.20
3 300015 爱尔眼科 6,000,000 179,400,000.00 5.87
4 300285 国瓷材料 4,393,052 171,812,263.72 5.62
5 300429 强力新材 5,172,218 165,510,976.00 5.41
6 000681 视觉中国 7,000,000 133,420,000.00 4.36
7 002481 双塔食品 12,999,829 117,908,449.03 3.86
8 600525 长园集团 6,999,879 97,648,312.05 3.19
9 600579 天华院 6,000,000 86,040,000.00 2.81
10 601126 四方股份 8,499,813 82,703,180.49 2.7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9,716,000.00 3.26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20,432,000.00 0.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32,000.00 0.67
4 企业债券 69,610,800.00 2.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94,400.00 0.04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190,853,200.00 6.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19546 16 国债 18 600,000 59,796,000.00 1.96
2 1680084 16 广元建设债 460,000 45,172,000.00 1.48
3 019513 15 国债 13 400,000 39,920,000.00 1.31
4 130231 13 国开 31 200,000 20,432,000.00 0.67
5 139032 16 广元债 140,000 14,450,800.00 0.4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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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5,273.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840,985.6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551,458.25
5 应收申购款 154,535.00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55,432,252.4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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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6.01.11-2006.12.31 104.21% 1.11% 60.26% 0.85% 43.95% 0.26%
2007.01.01-2007.12.31 168.81% 1.88% 66.73% 1.32% 102.08% 0.56%
2008.01.01-2008.12.31 -56.87% 2.66% -45.41% 1.82% -11.46% 0.84%
2009.01.01-2009.12.31 100.81% 1.77% 54.39% 1.29% 46.42% 0.48%
2010.01.01-2010.12.31 -0.99% 1.42% -2.74% 0.97% 1.75% 0.45%
2011.01.01-2011.12.31 -14.55% 0.91% -15.94% 0.79% 1.39% 0.12%
2012.01.01-2012.12.31 11.52% 0.90% 3.63% 0.82% 7.89% 0.08%
2013.01.01-2013.12.31 3.23% 1.12% -3.87% 0.82% 7.10% 0.30%
2014.01.01-2014.12.31 18.98% 1.18% 27.02% 0.70% -8.04% 0.48%
2015.01.01-2015.12.31 58.72% 2.86% 16.41% 1.55% 42.31% 1.31%
2016.01.01-2016.06.30 -12.30% 2.42% -15.85% 1.17% 3.55% 1.25%
2016.07.01-2016.09.30 2.23% 0.89% 3.05% 0.56% -0.82% 0.33%
2016.10.01-2016.12.31 -4.67% 0.80% -1.35% 0.45% -3.32% 0.35%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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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构成。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以及其
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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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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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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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有价证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四.估值程序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一般指月末、年中以及年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1.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签章后以书面形式加密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
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周对外公布本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时间
为每周截止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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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结果签章后以书面形式加密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其
他销售机构、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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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以及
实际情况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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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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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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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 5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
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本基金管理人拟定,由本基金托管人核实,在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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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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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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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 3 项至第 9 项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后,基
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 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F)
M<100万 F=1.2%
100万≤M<500万 F=1.0%
M≥500万 按笔收取 1000元/笔
(4)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2%=60 元
认购份数=[(5000+3)-60]/1.00=4,94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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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4,943 份基金份额。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最高不超过 1.5%,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F)
M<100万 F=1.5%
100万≤M<500万 F=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最低申购金额: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费用,则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F)
1 年以内(含) F=1.8%
1 年—3 年(含) F=1.0%
3 年以上 F=0
最低申购金额: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最低 200 元起,费率沿用后端申购、赎回费率。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基金申购业务,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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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及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基金时,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人应缴纳后端申购费,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及后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F)
1 年以内(含) F=0.5%
1 年-3 年(含) F=0.25%
3 年以上 F=0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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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
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
行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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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本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报表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本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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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的法律文件。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89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于 T+1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0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1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有)。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2
1.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招募说明书、基金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公布后,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定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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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因为开放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
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
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四.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权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但仍具有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
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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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
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
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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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98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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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法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00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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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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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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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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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四)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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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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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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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
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
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08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
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
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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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
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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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份额登记机构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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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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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信息的短信确认及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
可通过接收公司的开户确认短信或者登陆公司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
理人同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
可通过公司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我
们将按投资者的选择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
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
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
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
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
流方式。
四.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本公司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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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
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公司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五.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六.短信服务
本公司已经开通短信服务,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
内容的相关信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九.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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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
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400-628-5888)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010-66578700) 、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
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客户投诉和
建议”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十一.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本公司已成立上海分公司,将为华东地区的投资者提供更为周到细致的服务。
公司网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www.df5888.com
电子信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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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
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6 年 7 月 11 日到本次《招募说
明书(更新)》截止日 2017 年 1 月 11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7-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7-15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6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7-2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7-30
关于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2
关于在东北证券开通东方基金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5
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5
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7
关于增加武汉伯嘉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17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 年第 2
号)
2016-8-24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6
年第 2 号)
2016-8-24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8-26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16
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更正公告 2016-8-26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8-26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8-26
关于增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3
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0
关于增加民族证券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的公告 2016-10-11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基金通系统基金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5
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吉林银行网银渠道基金销售并参与相关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
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2
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2017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2-29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7-1-3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 年第 1 号)
11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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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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