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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 (51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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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519032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1-04-27     基金规模:0.05亿份     基金经理: 江勇 
基金全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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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 2011 年 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8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5-1-2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1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6-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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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1-1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23-1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5-24-1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5-25-1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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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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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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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 7 日发

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

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

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指人民币元

ETF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

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指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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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5-2-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

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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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向销售机构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

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5-2-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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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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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行行

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

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5 月起转任海富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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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 年至今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 年 4 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会主席。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

作,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

年 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

资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简伟信(Vincent Camerlynck)先生,董事,比利时国籍,国际政治学硕士,

历任 CL Global Partners(纽约)副总经理、汇丰投资银行(伦敦)副总经理、高盛投

资银行(伦敦及巴黎)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伦敦)行政总裁兼董

事,2012 年 9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亚太区行政总裁。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父子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路透香港亚太区资产管

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2015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

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主任和商学

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5-3-2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银行 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

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大众

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副主

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

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

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

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资

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安盛


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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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

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 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

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

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富通银

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

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

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 年 4 月起任

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戴德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4 年 3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组

合经理、研究总监、股票绝对收益组合总监、投资总监。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3-4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

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

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璎女士,硕士。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 基金经

理,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华安中国 A 股增强指数基金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

证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及海富通上证

非周期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2 年 1 月起任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指数

投资负责人。


金晓鸣先生,经济学学士。2008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

运营部和权益投资部任职。2014 年 11 月起任上证非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上证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的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戴德舜,副总经理;邵佳民,总经理

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5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5-3-6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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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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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

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

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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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

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

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

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

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

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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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

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

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

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

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

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

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

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

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

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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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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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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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
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

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

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

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

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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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

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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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

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

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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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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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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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021-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021-33830161

2、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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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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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8557

网址:www.abchina.com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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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1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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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2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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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在前加拨区号 0769)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www.dgzq.com.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层到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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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2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一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网址:www.hlzqgs.com
(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24、10 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客户服务电话: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3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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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mszq.com/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吴琼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6)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文彬
网址: www.rxzq.com.cn

(3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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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3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黄莹

网址:www.swhysc.com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联系人:李欣

网址: www.ydsc.com.cn
(4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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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4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4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4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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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4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4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5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44 楼

联系人:黄岚

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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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5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5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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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5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ww.dxzq.net
(5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59)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60)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联系人:汪尚斌

网址:http://www.xzsec.com/
(61)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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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http://www.s10000.com/

(6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联系人:谢兰
网址:http://www.tpyzq.com/

(6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西安市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联系人:黄芳
网址:http://www.kysec.cn/

(6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6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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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网址:www.ehowbuy.com
(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徐诚
网址: www.noah-fund.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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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licaike.hexun.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7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7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7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7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联系人:段京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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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凌秋艳
http://www.66zichan.com/

(7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http://www.zcvc.com.cn/

(7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7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朱翔宇
http://www.chinapnr.com/

(8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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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1)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8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858-0298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8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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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
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黄靖婷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黄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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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 2011 年 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68 号文

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止,共募集

380,846,897.8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751 户。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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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4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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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定。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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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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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 99,999.99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
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 费率

申购金额 ≥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 万元 0.8%

申购金额 < 100 万元 1.2%

3、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1 年以下 0.5%

赎回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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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4,380.06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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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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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申购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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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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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

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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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6 月 8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
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

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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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为主要投资对象,帮助投
资者以较低的成本紧密跟踪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建仓完成后,正常情况下投资于上证
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在目
标 ETF 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下,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等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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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上证非周期
行业 100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
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

编制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及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
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定量研究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
析、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定量研究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
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 ETF 为主
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定量研究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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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成分股及目标 ETF 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

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通常情况下,投资于上

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目标 ETF 流动性、公司基本

面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

方法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 ETF 份额
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

为时,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及时调整股
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分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踪效果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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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策略。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

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

金的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定量研究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分股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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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3)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如果目标 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或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的编制单位变更或

停止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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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

标 ETF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上
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具有与上证非周期行

业 100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2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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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74,742.00 0.83
其中:股票 274,742.00 0.83
2 基金投资 30,097,312.25 91.2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01,115.58 7.58
8 其他资产 104,574.26 0.32
9 合计 32,977,744.09 100.00


2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占基金资
运作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方式
例(%)

上证非周
期行业 海富通
100 交易 交易型 基金管
1 股票型 30,097,312.25 92.14
型开放式 开放式 理有限
指数证券 公司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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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99,015.00 0.30
供应业
E 建筑业 39,729.00 0.12
F 批发和零售业 121,582.00 0.3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416.00 0.04
S 综合 - -
合计 274,742.00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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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力 6,900 99,015.00 0.30
2 600739 辽宁成大 4,400 69,652.00 0.21
3 600153 建发股份 3,000 51,930.00 0.16
4 601618 中国中冶 5,100 39,729.00 0.12
5 600633 浙报传媒 800 14,416.00 0.04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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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523.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1.27
5 应收申购款 26,559.2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574.26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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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600900 长江电力 99,015.00 0.30 重大事项
2 600739 辽宁成大 69,652.00 0.21 重大事项
3 600153 建发股份 51,930.00 0.16 重大事项
4 601618 中国中冶 39,729.00 0.12 重大事项
5 600633 浙报传媒 14,416.00 0.04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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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1)-(3) (2)-(4)
率(1) 率标准差
(2) 率(3)
(4)
2011 年 4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25.80% 1.14% -28.79% 1.27% 2.99% -0.13%
效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0.13% 1.16% -0.50% 1.22% 0.37%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5.40% 1.19% 4.59% 1.22% 0.81%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38.16% 1.08% 37.47% 1.10% 0.69%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30 40.50% 2.17% 42.92% 2.26% -2.42% -0.09%

2011 年 4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
10.20% 1.53% 6.00% 1.62% 4.20% -0.09%
效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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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1 年 4 月 27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注: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截至报告期

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二)投资范围、(六)投资限制
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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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标的 ETF 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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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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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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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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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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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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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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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下不同交易账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

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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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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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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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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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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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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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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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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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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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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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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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
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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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

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
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
ETF 基金、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
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

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
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当
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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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的
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
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
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

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
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

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 ETF,本基金需要

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

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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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
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九)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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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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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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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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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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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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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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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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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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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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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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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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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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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和表决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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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

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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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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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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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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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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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下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金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
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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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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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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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c、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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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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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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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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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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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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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 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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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非周期

行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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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投资于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c、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限制性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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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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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并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收到新名单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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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
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垫付,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的银行
存款,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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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

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
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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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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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人开立并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停止基金发售,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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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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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
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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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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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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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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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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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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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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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者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2) 对账单寄送服务分为电子对账单服务及纸质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
务中心向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
年度有交易的或持有份额的,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且选择纸质

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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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期定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定期定额转换和定期定额
赎回,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
回基金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留言板和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

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我们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帐单寄送方式设置、修

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 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

和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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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或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

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支付
宝等账户,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逐

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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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
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记机

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
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

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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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分别是综

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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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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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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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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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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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
(三)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
(四) 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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