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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同德主题混合 (51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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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主题混合51903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7-10-25     基金规模:4.16亿份     基金经理: 郭堃 张谊然 
基金全称: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6%
  • 近一月增长率
    2.00%
  • 近一季增长率
    10.11%
  • 近半年增长率
    4.1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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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
国证监会2007 年9 月30 日证监基金字[2007]273 号文核准的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
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 年10 月25 日起,由《同德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5
七、基金的存续................................................................. 3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56
十三、基金融资、融券...........................................................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5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二十、风险揭示.................................................................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2
二十七、备查文件.............................................................. 102
4
一、绪言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同
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同德: 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币元;
6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基金同德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
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7
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
期限;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认购、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证基金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可为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自动、一
体化的技术支持;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9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1999 年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1 年4 月25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
三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
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
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平先生,副董事长,硕士。曾任教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历任安徽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2004 年10 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
11
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
记。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
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
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
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
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
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
经理。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 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银集
团董事总经理。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资深
顾问。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
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兼行政总裁。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
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
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为香港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
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
现为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
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
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
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校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为
12
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
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
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
行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伙
伴公司私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券上海办
事处及证券研究部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和中国
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
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
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
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
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
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
13
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资格待批)。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
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
长。2007 年4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
士学位。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
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
有限公司(新加坡)。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
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
经理等职,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永明先生,1971 年7 月出生。毕业于山西农业大学,获学士学位。曾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05 年7 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自2008 年8 月13 日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 年8 月14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雪松,男,1968 年10 月出生,北京大学硕士。历任巨田证券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世纪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2007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现任社保组合组
合经理,自2009 年8 月26 日起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0 年2 月5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明先生,2000 年10 月20 日—2002 年6 月25 日任本基
14
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陈剑平先生,2002 年6 月25 日—2003 年12 月04 日任本
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林继东先生,2003 年12 月04 日—2005 年04 月22 日任
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罗文军先生,2004 年10 月15 日—2005 年04 月22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田荣华先生,2005 年04 月22 日—2007 年05 月
10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邓永明先生,2006 年04 月29 日—2007 年10
月24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2007 年10 月25 日—2008 年3 月29 日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侯继雄先生,2007 年10 月25 日—2009 年3 月11 日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詹凌蔚先生,2007 年10 月25 日—2009 年12 月1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戴
春平先生,2010 年1 月13 日—2010 年8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任职日是指公司批准日或公司公告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
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研究员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03 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长盛中证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
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
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
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15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
2007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16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17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
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
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
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
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
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
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
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
18
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
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
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
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
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
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
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
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
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
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
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19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
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
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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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
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4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94只,包括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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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
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
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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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2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82255818 转26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元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24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851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吴雪妮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711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金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6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25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王巍
电话:010-65557042
传真:010-6555082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梁曦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020-38322256
网址:www.gd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26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联系人:王佺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7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丰
电话:(010)85238421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3612
联系人:李蔡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2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2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2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0、(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潘锴
公司网址:www.nesc.cn
(2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薇
客服:400-8888888
银河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广发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2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
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客户咨询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32
电话:(010)84864818 转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3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800-810-880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3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33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5)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25832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杨柳
联系电话:0755-25832686
网址:www.fcsc.cn
(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100140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田文健
电话:010-59226788
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
34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杨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联系电话:021-50122107
客户咨询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理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76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发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010)65186980
传真:(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36
自2007 年10 月25 日基金同德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
金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0]41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由金券受益基金和粤东国债投资
受益凭证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于2000 年10 月20 日正
式管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 年(1992
年3 月13 日至2002 年3 月13 日)。2001 年8 月1 日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同德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 年8 月31 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 亿
份基金份额,并延长存续期5 年,至2007 年11 月30 日。
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授权,2000 年10 月20 日起金券受
益基金(以下简称“金券基金”)与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以下简称“投资受益凭
证”)正式实施合并。金券基金和投资受益凭证”于2000 年10 月11 日起正式摘
牌并终止交易。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同德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终止
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
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37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转换
(一)基金集中申购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73 号)的批准,于2007 年10 月25 日由封闭式
基金转为本基金,并于2007 年10 月26 日至2007 年11 月16 日向全社会进行集中
申购。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372,69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集中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0,823,861,200.24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基金的份额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 年11 月21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同德进行了基金份额
转换操作。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转换基准日(2007 年11 月20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8655 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9 位为2.865509874 元(第
10 位以后舍去),本基金管理人按照1:2.865509874 的转换比例将基金同德的基金
财产进行了转换。转换后,基金份额净值变为1.0000 元,相应地,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同德每1 份基金份额转换为2.865509874 份长盛同德,基金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整数位,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基金同德的基金总份额由500,000,000.00
份转换为1,432,754,937.00 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
38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信息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开放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
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7 年12 月1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2007 年12 月2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
须是100 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 元。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
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
39
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
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但场内申请已被
确认或场外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
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
40
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
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
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
额返回投资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 元
41
申购份额 98,522.14/1.0160=96,970.61 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
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
(NAV)
1.0560 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 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
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申购费率
42
费)
M<50 万 1.5%
5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1.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
两年
0.2%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
迟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
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
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
44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
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
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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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
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46
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间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也
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
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金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之间进行。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4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确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
题背景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之所在,选取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保持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少于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本
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
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
回报的基金产品。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股票配置和债券配置及权证配置等层
面上。
1、资产配置策略
48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世纪、新阶段,企业之所以能够高增长与中国经济
持续稳定增长分不开。而中国经济之所在能够持续高速增长,主要与全球化、 城镇
化、消费升级、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密不可分。因此,沿着上述四大主题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2、股票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紧紧围绕促进宏观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全球化、城镇
化、消费升级、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对行业基本面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判断,确定主
题受益行业,结合行业景气变化趋势优化行业配置比例;在个股选择上,在选定的
主题受益行业内,根据企业获利能力、增长能力、资产回报率、资产管理能力等定
量指标,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等定性指标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动
态的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根据企业主营收入增长、主营利润增长、资产回报率、
管理水平等定量指标和管理能力定性指标综合进行选择。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
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第一步,定量指标筛选股票
构建基础股票池
(1)主营收入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超过GDP 增速
(2)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 增速
(3)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 持续增长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和未来两
年符合行业特征。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基础股票库。
构建核心股票池
(1)主营收入增长率
49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超过GDP 增速1.5 倍
(2)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 增速1.5 倍
(3)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或未来两
年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核心股票库。
第二步,定性指标精选个股
运用以下两个定性指标对核心股票池中的个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
考核,从中精选经营管理效率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1)管理能力
综合评定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
或未来两年至少要符合行业特征;
(2)公司治理结构
无不良过往记录,控股股东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较高;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责、权、利明晰。
3、债券配置策略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GDP 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
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利率
曲线、期限结构、债券类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
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
利。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
质债券。
4、权证配置策略
50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
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根
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
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
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1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
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报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52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第
1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677,608,133.08 83.81
其中:股票 6,677,608,133.08 83.81
2 固定收益投资 163,486,769.71 2.05
其中:债券 163,486,769.71 2.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4,102,588.89 13.48
6 其他资产 52,178,224.50 0.65
7 合计 7,967,375,716.1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6,153,897.32 1.59
B 采掘业 735,513,692.60 9.29
C 制造业 4,136,275,526.92 52.26
C0 食品、饮料 963,039,097.17 12.17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87,329,243.70 13.74
C5 电子 130,694,760.50 1.65
C6 金属、非金属 239,122,183.08 3.02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21,663,140.64 15.43
C8 医药、生物制品 494,427,101.83 6.25
5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36,618,375.91 2.9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28,251,101.00 4.15
G 信息技术业 289,224,680.60 3.6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8,269,915.60 1.37
I 金融、保险业 418,551,315.94 5.29
J 房地产业 189,018,796.19 2.39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09,730,831.00 1.39
合计 6,677,608,133.08 84.3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937 冀中能源 9,300,442 433,865,619.30 5.48
2 000792 盐湖钾肥 7,005,181 365,039,981.91 4.61
3 600458 时代新材 6,565,739 351,398,351.28 4.44
4 000581 威孚高科 8,500,504 335,854,913.04 4.24
5 000895 双汇发展 4,000,963 280,667,554.45 3.55
6 600309 烟台万华 10,000,117 248,702,909.79 3.14
7 600582 天地科技 8,800,000 210,848,000.00 2.66
8 601989 中国重工 14,282,536 188,386,649.84 2.38
9 600519 贵州茅台 999,989 179,848,021.65 2.27
10 000568 泸州老窖 4,017,780 179,192,988.00 2.26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63,486,769.71 2.0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63,486,769.71 2.0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54
序号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5003 中兴债1 881,995 82,606,769.71 1.04
2 088039 08 兵器装备债800,000 80,880,000.00 1.02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两支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一)时代新材
根据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24日公告的《株洲时代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证监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显示,时代新材被监
管部门要求整改,并出具了整改报告,本基金做出以下说明:
1、对于铁路设备行业暨时代新材,本公司研究员从一季度以来一直看好和积极
推荐,并有相关的研究报告。
2、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随着我国轨道交通建设尤其是高铁建设的持续
推进,我国铁路设备行业会得到持续的增长,作为铁路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
时代新材价值会得到提升;对于该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事件,本基金经过认
真调研,做出如下判断:在湖南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下发了《关于责
令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决定书》之后,该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认真学习,对照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于2010年8
月24日就整改报告进行了公告。因此,我们审慎地将时代新材在配置上作为组合的
阶段性重要投资品种。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
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55
除上述事项外,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未受到其他处罚事
项。
(二)双汇发展
据央视报道《每周质量报告》的3·15 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
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部分流向河南双汇集团下
属分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正属于双汇发展正在实施
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注入资产,目前并不在双汇发展上市公司经营实体内,但与
双汇发展旗下肉类产品共享“双汇”品牌。“瘦肉精”事件发生之后,国务院联合工
作组赴实地督促案件查办,查看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调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
职情况,指导责任追究工作。本基金对此做出以下说明:
1、食品行业在国家调结构、促内需的大的政策背景下,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不
变。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肉制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双汇作为肉制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中长期将受益于行业的发展。
2、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应引起每一家
食品企业的高度重视。“瘦肉精”事件发生后,双汇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将
相关责任人:包括双汇济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等进
行免职处理;(2)对公司内部展开严格自查,决定从2011 年3 月16 日以后推行生
猪的头头检测;(3)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全社会道歉,承诺对下属所有工
厂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出厂产品批批合格。
与此同时,3 月29 日,农业部新闻办就“瘦肉精”事件的调查结果对外发布新
闻稿,宣布对河南全省的排查已基本结束,确认瘦肉精检出率为万分之四,且主要
集中于济源周边的四县市。目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事件已经基本定调,并没有对
双汇进行直接问责。
我们认为,“瘦肉精”事件短期影响了双汇发展的销售情况,但通过这个事件,
双汇发展更加重视食品安全,有利于公司长期的稳健健康发展。如果公司未来的行
动能像其承诺的一样,那么公司长期的发展前景反而更加值得看好。
3、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食品安全措施的执行情
况,跟踪公司经营变化。
56
除上述事项外,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 年和2011 年未受到谴
责或处罚事项。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65,017.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842,435.2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22,342.52
5 应收申购款 118,428.92
6 其他应收款 30,0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2,178,224.50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280,667,554.45 3.55 重大事项
2 601989 中国重工 188,386,649.84 2.38 重大事项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 目
基金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
2007 年度 1.46 -3.22 4.68
2008 年度 -48.40 -56.18 7.78
2009 年度 70.91 73.60 -2.69
57
2010 年度 4.34 -9.12 13.46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2.52 2.72 -5.24
自基金成立(2007 年10 月25 日)至
2011 年3 月31 日 -8.99 -31.27 22.28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58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所持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指数收益法。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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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及时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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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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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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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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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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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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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
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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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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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本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期开始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
上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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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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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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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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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
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
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本基金产品设计
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
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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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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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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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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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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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制中期、季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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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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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管理机关,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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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1、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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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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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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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保持不变。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1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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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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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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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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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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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今后如果金融衍生产品推出,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
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5%。
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本
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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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c)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f.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
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
条款限制:
(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a-c 项以及e-h 项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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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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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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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集中申购期结束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集中申购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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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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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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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托
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2、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
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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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3、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
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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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
的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
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
金交易查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理
人提供了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封
闭式及开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它对
外公布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 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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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
务定制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
司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
成交确认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每日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
而且包含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
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问,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短信交流。
十、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
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
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 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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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0 年12 月8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及其摘要。
(四)2010 年12 月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1 年1 月24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0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六)2011 年3 月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双汇发展”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七)2011 年3 月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由周兵
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八)2011 年3 月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九)2011 年4 月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开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网上直
销业务的公告。
(十)2011 年4 月1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基
金申购、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1 年4 月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1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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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三)《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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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