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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A (8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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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A87000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10-31     基金规模:1.42亿份     基金经理: 柳雯青 
基金全称: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8%
  • 近一月增长率
    0.26%
  • 近一季增长率
    1.13%
  • 近半年增长率
    0.82%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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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关于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续期限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本集合计划”)投资者,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广发证券

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

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与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对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并对本集合计

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延长存续期限方案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由“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延长

为“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集合合同生效日特指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变更后的《广发资管乾利一年

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即2019年10月31日。

二、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集合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集合计划管理

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内容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部分。

三、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事宜及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设置特殊开放期(2024年1月2日至

2024年1月15日)。在特殊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上述赎回不受1年锁定持有期限制,且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暂停特殊开放期及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的申购,暂停申

购及恢复申购事宜请详见管理人公告。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延长

存续期限事宜的,可于特殊开放期内,自行通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办理退出

事宜。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延长存

续期限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查阅《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广发

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

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3、风险提示:

(1)本集合计划自集合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同时本集

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均设置1年锁定期限。集合合同剩余存续期限不

足365天时申购的本集合计划A类或C类计划份额,可能将面临持有时间不满

一年的期限内集合合同终止的风险。

(2)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

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

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招募说明书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32、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3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32、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4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 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

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4

202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

执行。 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

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 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 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

人大会进行表决。 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2024年12月31日后,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

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合同的效力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 2、《集合合同》的有效期自集合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2

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二、释义

32、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3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合 32、集合合同终止日:指2024年12月31日,或者根据集合

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按其 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之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

规定或要求执行 的,按其规定或要求执行

七、集合计划的存续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集合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管理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生效日起

者终止集合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存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自2024年12月

决。 31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2024年12月

31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

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八、风险揭示

(一)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广发资管乾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 的主要风险

要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5、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

…… (9)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

2024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2024

年12月31日集合合同到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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