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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A (0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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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A00018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1-13     基金规模:50.80亿份     基金经理: 罗远航 
基金全称: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6%
  • 近一月增长率
    0.36%
  • 近一季增长率
    1.37%
  • 近半年增长率
    2.72%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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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5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
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69 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12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
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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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3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 53
十 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6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8




0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季季
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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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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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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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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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 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
长、副局长,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 年至 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 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学士,1992 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2011
年担任柏瑞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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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洲分公司),2011 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
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
究团队主管。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 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8-1997 年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财务处长、副总经济师,1997-1999 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1999-2000 年任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 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裁。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2001 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监事长,学士,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罗兵咸永道(前
容永道会计)高级稽核员,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 4 月任香港电讯(前大东电
报)管理会计,1990 年 5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宝达证券(施罗德集团)副财务
总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经理顾问,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营运官,2012
年 9 月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6-2003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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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10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 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起兼任华泰
柏瑞沪深 300ETF 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 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
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
处代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
任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
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
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
学院,2014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
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
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1.5-2013.7 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任处长;2013.7 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科毕业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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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东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毕业于财政部财
政科学研究所研究生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东,金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平
安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与衍生品交易员,负责本外币理财产品的资产
管理工作;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人民币债券交易员,负责银行账户的自
营债券投资工作。2012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11 月起
任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华
泰柏瑞丰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季
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丰汇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高山先生;总
经理助理董元星先生;投资部总监方伦煜先生;投资部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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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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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
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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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
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
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
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
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
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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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
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
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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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成本收入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综合营
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
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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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10.78%和 11.47%;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
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
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
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
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
实现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鑫存管”证券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数 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
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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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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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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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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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 或 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5)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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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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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 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或 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洁瑾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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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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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1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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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0351)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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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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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3)6381042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21)58763575
传真:(021)68875123
客服电话:(021)58796226-373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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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腾艳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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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2)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3866
客服电话:800-830-3811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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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或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3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www.dtsbc.com.cn
3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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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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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om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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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46)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4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电话:(010)5939392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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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5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5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021)20219988*31781
公司网址: www.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19999
5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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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95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5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 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公司网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813-8888
54)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400-88-96312
55)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 杨迎雪
公司网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话:021-61600500
56)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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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400-6262-818
57)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B1210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525-676
58)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 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05-6355
6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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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6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6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B 座 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谢远敏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思乐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64)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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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6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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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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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13 年 5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瑞季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69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建设银行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开发售。如果本基金在
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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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本基金的实
际发售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至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代销网点和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 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
的认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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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500 万≤M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
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利息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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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
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86,303,855.54 元人民币, 折
合基金份额 386,303,855.54 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 127,819.7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27,819.75 份。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23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86,431,675.29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946.75 份(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26%。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华
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
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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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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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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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网点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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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单位: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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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20 天 0.5%
120 天≤Y<365 天 0.1%
365 天≤Y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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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10,520 元
赎回费用=10,520×0.10%=10.52 元
净赎回金额=10,520 – 10.52=10,509.48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 10,509.48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在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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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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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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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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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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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不投资
股票,也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和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可转债和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研究导向,重点关注 GDP 增速、通货膨胀
水平、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货币供应量等宏观经济指标,研判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
济周期及其演进趋势;同时,积极关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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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市场政策等的变化,分析其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影响方向与程度;进而比
较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在基金合同约定比例的范围内,寻求各
类债券品种在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通过动态调整基金
资产在利率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其他
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利率变化趋势、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发债主体
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息
差策略等主动投资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品种构建债券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对未
来利率走势的合理预测,根据利率水平的预期变化主动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有效
控制基金组合整体风险,以达到优化资产收益率的目的。
如果判断未来利率水平将下降,本基金可通过增加组合的久期,获得债券收益
率下降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将上升,本基金可缩短组合的久
期,以减小债券收益率上升带来的损失。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
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
断,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中,子弹
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
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基本一致。在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
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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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时获得
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益率曲线
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用
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当回
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
债基投资的收益。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配置策略与自下而上的个券精选相结合的分析框架,
识别不同品种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提高投资效率。
在品种配置上,将根据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的不同特点,对不同种类信用债的
信用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自上而下地根据宏观
政策的趋势选择久期区间,根据期限结构的变化确定配置比例。
在个券精选时,将依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运用行业研究方法和公司财务分析方
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权衡,自下而上地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较
好品种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各个债券发行主体所处产业的发展趋势、公司背景、盈
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结合当前经济发展阶
段,确定不同行业的优先选择顺序;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等进行综合评价,识别投资价值。本基金将定期对发
债主体和信用债券的评级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
对信用债券的定价。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
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
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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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市场
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充分考量权证品种的收益率、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结合
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或择机抛售。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果未来市场出现新的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在届时相应法律
法规的框架内适度参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
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研究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
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研究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五)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
济分析、债券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
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
场和债券价值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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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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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以《基
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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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27,261,584.10 97.66
其中:债券 1,427,261,584.10 97.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821,362.19 0.81
7 其他资产 22,443,010.10 1.54
8 合计 1,461,525,956.3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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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4,394,430.00 13.6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037,000.00 5.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037,000.00 5.91
4 企业债券 328,272,954.10 27.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7,386,200.00 58.85
6 中期票据 156,171,000.00 12.9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27,261,584.10 118.7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2 和平国
1 1280390 600,000 63,582,000.00 5.29
资债
12 三明国
2 1280441 500,000 52,755,000.00 4.39
投债
15 华能
3 041554023 500,000 50,495,000.00 4.20
CP001
15 陕延油
4 041555013 500,000 50,365,000.00 4.19
CP001
15 渝化医
5 011599423 500,000 50,280,000.00 4.18
SCP0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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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无。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无。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情形,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940.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431,680.89
5 应收申购款 1,388.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43,010.10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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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阶段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成立
日至 2013 年 12 0.60% 0.04% 0.54% 0.01% 0.06% 0.03%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10.34% 0.20% 4.03% 0.01% 6.31% 0.19%
月 31 日
2015 年上半年 5.05% 0.10% 1.76% 0.01% 3.29% 0.09%
过去三个月 1.75% 0.06% 0.74% 0.01% 1.01%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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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图示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中规定的各项比例: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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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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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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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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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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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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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0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季度末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每年度末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该年度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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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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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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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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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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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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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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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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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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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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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合法
合规风险等。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全过程
进行管理。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因素(如证券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等)变化造成的
投资组合价值波动。本基金作为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券的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信
用债券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本基金的市场风险以债券投资带来的利率风险为主。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对金融资产价格带来的影响。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
导致债券的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发生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影响利率的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
其对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可以分为经济周期风险、宏观政策风险和购买
力风险等等。
1、经济周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是指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2、宏观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国家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
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这些风险因素的变化将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3、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这就是购买力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金融工具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
化,影响金融工具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
风险由两部分组成:
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受损失的
可能性,在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约签定时的保护性条款的安排,一部分债权会得
到受偿,这一比率称为挽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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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价差风险
信用价差风险是指由于信用品质的变化引起信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的损失,具
体由信用价差跳动风险和信用价差波动风险组成。
3、交易对手风险
在基金面临的众多信用风险中交易对手风险是重要的风险之一。交易对手风险
是指预期在交易期间,交易对手违反合约或不能履行合约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应
付款项、支付应付有价证券、提供金融服务等义务,或因交易对手的其他原因导致
本公司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
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规模会随着
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
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
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失效等原因导致的风险。操作风险又
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
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
的直接损失。
2、系统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模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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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
而引发的风险。
4、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
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核算风险
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
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
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
风险。
(五)合法合规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
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
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六)其它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的信用债券,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包括信用价差风险和违约风险两部分组成。前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信用品质的变
化引起信用利差的变化而导致基金持有债券价值的变化;后者是指债券发行人不愿
或无力支付约定款项而致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价差只引起基金净值
的波动,违约风险则可能引发基金持有人的巨额赎回,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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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基金持有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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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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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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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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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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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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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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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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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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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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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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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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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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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2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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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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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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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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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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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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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等。本基金不投资
股票,也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和权证,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的申购,
并可持有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可转债和权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中期票据、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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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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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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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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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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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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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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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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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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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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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
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
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管理人
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有基金交易或者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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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
EMAIL 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基金
分红提示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
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
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 9:00-17:30 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 021-38784638,按“0”可转
人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
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
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
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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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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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 201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列公告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季季红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5-10-27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5-10-1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 15 中电投 SCP009 的公
2015-09-07

季季红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9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报 2015-08-29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5-07-21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07-18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
2015-07-07
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06-20

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6-20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我司网上直销交易认购、申购、转
2015-05-25
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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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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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
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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