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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 (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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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00024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9-11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王健 徐超 
基金全称: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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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金银珠宝混合C 1.6880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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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永鑫灵活配置混合A 1.2172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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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A 1.1580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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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第2号)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63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
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受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2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指《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互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非交易
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作为封闭期的最后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如果第二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作为
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
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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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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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肆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82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戴兴卓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委员会
副主任,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
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
证券(股)公司顾问,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理
董事长、副董事长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
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
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股权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兴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台湾华信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襄理、副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摩根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协理、副总经理,摩根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富邦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硕士。曾任 IBM 公司企业咨询顾问主
管,国信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顾问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
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兼)、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顾问业务、零售业
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等。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方正富邦
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
律师。曾任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台湾国民大
会代表(侨选)代表、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友成企业家扶贫基
金会监事、厦门银行外部监事,美国 STR Holding Inc.(NYSE:STRI)独立董事。现
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台
湾北极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达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助理,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
公司总裁、中国旅行社总社监审室副总经理,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农港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
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
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法律顾问、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
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北京市海淀区
工商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
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革北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
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
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雍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
曾荣女士,职工监事。曾任恒泰证券并购部职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专户部特定资产业务组组长兼专户
投资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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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郑州亚龙湾证券营
业部综合部职员、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营销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磊先生,督察长,学士。曾任湖南电梯厂财务部财务主管、泰阳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初级业务经理、大有期货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
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董事、执行董事。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经济学硕士,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于包商银行债券投资部
担任执行经理助理;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3 月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投资部担任拟任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本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基
金投资部助理总监职务。
徐超先生,企业管理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于中美大都会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顾问行销市场部担任高级助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9 月于中诚信
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评级部担任总经理助理、高级分析师;2012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担任高级研究员;
2015 年 6 月至今于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1 月起任本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长桥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基金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巩显峰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
王健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兼基金经理;
黎司晨女士,交易部助理总监(主持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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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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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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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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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
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
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
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
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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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
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
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
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 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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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
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
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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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
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3位,较上年上升4位;根据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3
位,较上年上升37位。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9308.38亿元。2017年1-6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389.75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
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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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
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98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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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
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
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
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
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
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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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陈淑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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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有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查
询。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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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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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腾燕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5565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荣兰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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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丁梅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2)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6518
联系人:钱欢、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6,0571-88920897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
网址:www.5ifund.com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唐岚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010-88085258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e5618.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电话:010-85650920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24)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周君
电话:010-53570568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2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http://www.zszq.com.cn/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hysec.com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www.fund123.cn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成立时间:2011.11.24
联系人:翟文
电话:010-59601366-7024
手机号:18810292781
传真:010-62020355
邮政编码:10002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www.erichfund.com
(3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余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9918918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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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徐加佳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3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 400-928-2299
联系人:刘璐
电话:021-20324152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400-027-9899
联系人:孔繁
电话:027-87006003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38)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服电话: 021-68889082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39)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6176117
传真:010-56176117
网址:www.jjh.weichuangkeji.net
(40)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33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郑磊
联系电话:021-616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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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21-61600502
网址: www.rffund.com
(4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4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4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44)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366962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刘阳坤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罗聪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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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1-552131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网址:www.hgccpb.com
(4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23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0)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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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816038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52)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5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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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6(10)88312877 ext.8032
传真:+86(10)88312099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联系人:邵玉磊
联系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潘英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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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杨婧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76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9 月 6 日募集
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67,402,574.07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3,400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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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日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下一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作为封闭期的最后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自第一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第
二个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作为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
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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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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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
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含申购费)限制;投资人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公司网上直销
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每次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
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X 申购费率
X<100 万元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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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元≤X<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X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 1%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
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依法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6%)=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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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不收取赎回
费,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已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25 = 10,250元
(2)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1%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元
赎回净金额=12,500-125=12,37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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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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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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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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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资产持续稳妥地保值
增值,为投资者提供较好的养老资产管理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和
自下而上的证券研究,充分使用积极投资、数量投资、无风险套利等有效投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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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好的回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运作期间,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率,利率波动和信用风险,以及开放
期的流动性需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流
动性好、收益风险比高的品种,同时控制基金仓位及债券组合的久期,以降低基金
净值的波动。
(1)固定收益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主动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OECD 领先指标,PMI,国
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CPI、PPI、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
济运行趋势及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走向,据
此判定组合久期和信用资产的战略配置取向。
同时密切跟踪、关注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M2,新增贷款、新增
存款、准备金率等),资金和债券的短期供求变化、市场预期等,对于战略配置相
应的进行战术性调整。
(2)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利率环境、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收益投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时,缩短目标久期;利
率处于下降通道时,则延长目标久期。当利率上升至长期顶部区域时,择机延长
久期,当利率下降至长期底部区域时,择机降低久期。
另外,当组合封闭期收益达到或接近目标收益率时,降低久期,当组合封闭
期将近结束时,降低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考虑封闭期内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比较期间的
总回报率和波动率,择机采用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方式,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调整,以从收益曲线的变形和不同期限债券价格
的相对变化中获利,在最大化骑乘收益的同时,控制组合的波动率和集中度。
(4)信用债券配置策略
信用品种的投资收益的主要可分解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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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主
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的行业和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
水平,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信用品种投资策略具体为:
①在经济上行周期,信用利差通常会缩小;反之在下行阶段,信用利差通常
会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投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
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利差水平的
变动情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②信用产品发行人的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变化会使产品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
小,本基金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规避有下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
信用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③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当历史平均
水平所处的位置,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当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期限
进行投资;
④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
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能的债券。
(5)可转换债券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本金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投资价格波动低,接近纯债的价
值的可转换债券,增加组合的投资分散度和流动性。基金将持有的可转债在二级
市场卖出或持有到期,不转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配置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较差、信
用基本面波动性较高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这两个特点,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应采取以精选个券,买入并中长线持有收
息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
经济基本面,确定安全边际,并综合考虑信用评级、债券收益率、市场供求和流
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品种。作为封闭式基金,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存续时
间和市场状况,适当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风险隐患的个券,
或者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2、开放期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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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各
种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基金运作安排,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
求。在开放期前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压力测试,制定开放期操作规范流程和
应急预案,做好应付极端情况下巨额赎回的准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平均
收益率×140%
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平均收益率
= ×R1+ ×R2+……+ ×Rn-1+ ×Rn)
其中:T 为该封闭期实际天数
T1 为该封闭期第一日至第一个调息起始日的前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T2,……,Tn-1 分别为该封闭期内后续调息起始日至下一个调息起始日的
前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Tn 为该封闭期内最后一个调息起始日至封闭期最后一日所包含的天数
R1,R2,……,Rn 分别为每次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调整对应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考虑到本基金定期开放、且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特性,本基
金选择前述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
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产业政策对中国证券市场
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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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研究模式,通过整合投资研究
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
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策略分析师就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提交策略报告并讨论;
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确定下一阶段
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在充分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研究部提交核心研究池和研究池,通过基金
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经过风险收益的权衡,决定投资组合
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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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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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940,185.20 90.86
其中:债券 10,940,185.20 90.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0,946.66 5.07
8 其他资产 489,755.47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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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9 合计 12,040,887.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28,000.00 86.68
7 可转债 812,185.20 6.9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940,185.20 93.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2293 12闽轻纺 100,000 10,128,000.00 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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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MTN1
2 113008 电气转债 7,820 812,185.20 6.95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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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 应收利息 489,755.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755.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812,185.20 6.9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9 月 11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3/09/11-2013/12
/31
-1.70% 0.16% 1.29% 0.01% -2.99%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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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1-2014/12
/31
12.21% 0.17% 4.16% 0.01% 8.05% 0.16%
2015/01/01-2015/12
/31
0.91% 0.52% 2.96% 0.01% -2.05% 0.51%
2016/01/01-2016/12
/31
-1.53% 0.33% 2.11% 0.01% -3.64% 0.32%
2017/01/01-2017/06
/30
1.09% 0.09% 1.04% 0.01% 0.05%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09/11)
-2017/6/30
10.80% 0.33% 11.56% 0.01% -0.76% 0.3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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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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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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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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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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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开
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并
且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上一封闭期可供分配收益的
90%。分红完成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本基金同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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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为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基金管理人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
立客户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即高数值基金份额净值对应计提管理费后客户
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低数值基金份额净值对应计提管理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条件:
1) 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率为 0.00%;
2) 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该封闭期的业绩比
较基准+1.00%: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为 0.30%,但如果计提管理费后客
户实际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费率计提比例为基金份额封闭期
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额(详见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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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1.00%<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该封闭期的
业绩比较基准+3.00%: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率为 0.60%,但如果计提管理
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 “计提条件 2)”中客户可能获得的最高实际收
益率,即“业绩比较基准+1%-0.3%”,则管理费率计提比例为基金份额封
闭期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1%-0.3%”的差额(详见计算方法和举例说
明);
4) 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3.00%<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率为 0.80%,但如果计提管理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低于 “计提条
件 3)”中客户可能获得的最高实际收益率,即“业绩比较基准+3%-0.6%”,
则管理费率计提比例为基金份额封闭期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3%-0.6%”的差额(详见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3)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在封闭期结束时,按封闭期最后一日未计提基金管
理费之前基金资产净值相应的浮动管理费率计提。由于本基金管理费计提方
法为按期计提,与常规按日计提不同,可能导致封闭期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因一次性计提管理费而与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产生一定落差。
封闭期收益率=(该封闭期最后一日未计提基金管理费之前的基金资产净
值-该封闭期第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该封闭期第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封闭期收益率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
平均收益率 ×140%。
封闭期收益率 R 管理费率
R≤业绩比较基准 0.00%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1.00%min[0.60%,R-(业绩比较基准
+1.00%)+0.30%]
业绩比较基准+3.00%min[0.80%,R-(业绩比较基准
+3.00%)+0.60%]
注 1:为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基金管理人在浮动管理费计提规则中特别设
立客户实际收益率平滑保护机制,即高数值基金份额净值对应计提管理费后客户
实际收益率不低于低数值基金份额净值对应计提管理费后客户实际收益率。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注 2:由于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封闭期收益率在实际计算中采用四
舍五入方法,可能导致模拟数据与实际情况出现细微差异。
H=E×封闭期相应的浮动管理费率
H 为当期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封闭期最后一日未计提基金管理费之前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封闭期结束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算举例说明:
假设:
a.封闭期结束时该封闭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平均收益率为
3.00%,则本产品在该封闭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140%=4.20%;
b.本基金封闭期的第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则与该封闭期最后一日未计提基金管理费之前基金资产净值相应的浮动管理
费率情况如表1、表2、图1所示:
表1:
封闭期间收益率 R 管理费率
R≤4.20% 0.00%
4.20%5.20%7.20%表 2:
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最后一日)
基金份额
封闭期收益率
管理费率
1.010 1.00% 0.00%
1.020 2.00% 0.00%
1.030 3.00% 0.00%
1.040 4.00% 0.00%
1.041 4.10% 0.00%
1.042 4.20% 0.00%
1.043 4.30% 0.10%
1.044 4.40% 0.20%
1.045 4.50% 0.30%
1.046 4.60%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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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 4.70% 0.30%
1.048 4.80% 0.30%
1.049 4.90% 0.30%
1.050 5.00% 0.30%
1.051 5.10% 0.30%
1.052 5.20% 0.30%
1.053 5.30% 0.40%
1.054 5.40% 0.50%
1.055 5.50% 0.60%
1.056 5.60% 0.60%
1.057 5.70% 0.60%
1.058 5.80% 0.60%
1.059 5.90% 0.60%
1.060 6.00% 0.60%
1.061 6.10% 0.60%
1.062 6.20% 0.60%
1.063 6.30% 0.60%
1.064 6.40% 0.60%
1.065 6.50% 0.60%
1.066 6.60% 0.60%
1.067 6.70% 0.60%
1.068 6.80% 0.60%
1.069 6.90% 0.60%
1.070 7.00% 0.60%
1.071 7.10% 0.60%
1.072 7.20% 0.60%
1.073 7.30% 0.70%
1.074 7.40% 0.80%
1.075 7.50% 0.80%
1.076 7.60% 0.80%
1.077 7.70% 0.80%
1.078 7.80% 0.80%
1.079 7.90% 0.80%
1.080 8.00% 0.80%
图 1: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开放期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
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
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
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
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
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
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
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好的研究与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
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以应付基
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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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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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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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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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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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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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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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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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基金合同。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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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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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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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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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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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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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终止基金合同;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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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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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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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
内卖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
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在封
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2)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仅限同一托管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仅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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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人)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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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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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
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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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规范对中期
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仅限同一托管人)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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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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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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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
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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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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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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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
估值方法的第 1-4 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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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
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协议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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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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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向
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
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享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法定
节假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可享受以下服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可以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询等各类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通过基金账号
(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或拨打客
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每
笔交易确认、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
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
度报告
2017-03-27
2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
度报告摘要
2017-03-27
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19
4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2017-04-21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书更新
5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7-04-21
6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04-22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济安财
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8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5-06
9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5-06
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武汉
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6
1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基
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05-19
1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
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14
1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1
1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7年6月30日资
产净值公告
2017-07-01
15
方正富邦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7-07-01
16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
二季度报告
2017-07-19
1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7-26
18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6
19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天津万
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07-26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8-03
2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10
2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2017-08-17
23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4
24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
年度报告
2017-08-24
25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公告
2017-08-26
2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互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9-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ounderff.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