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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香港成长(QDII) (0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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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成长(QDII)001691
基金类型:混合型、QDII     成立日期:2015-09-30     基金规模:11.01亿份     基金经理: 王士聪 熊潇雅 
基金全称: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6%
  • 近一月增长率
    13.42%
  • 近一季增长率
    23.21%
  • 近半年增长率
    4.99%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6%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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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A 1.1580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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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7 月 17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1524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和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风险揭示......9
§4 基金的投资......14
§5 基金管理人......29
§6 基金的募集......38
§7 基金合同的生效......39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10 基金的财产......52
§11 基金资产估值......53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15 侧袋机制......66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9
§17 基金托管人......71
§18 境外托管人......73
§19 相关服务机构......79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2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65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67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68
§25 备查文件......169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股份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香港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香港市场风险

香港证券市场整体表现受到经济运行情况、香港本地货币/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投资香港市场的成本、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境外市场的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场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

5、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将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等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的风险。但本基金主要采取股票组合管理,信用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成长股票,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根据《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境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市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9、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稳健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股票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中,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对宏观经济中结构性、政策性、周期性以及突发性事件进行研判,挖掘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及背后的驱动因素,预测可能对资本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确定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在股票投资中,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精心科学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以获取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香港成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成长股票。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为:投资于香港地区发行、上市的,市净率、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最近 5 年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均较高的股票。在上述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精选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估值有吸引力的股票。具体如下: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发现能够改变个股未来价值释放能力的系统性条件,从而以最低的组合风险优选并确定优质的股票组合。本基金将根据以下指标筛选优质行业:

A、 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
B、金融货币政策变化情况,主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利率、汇率、财政、货币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C、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这一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

D、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本基金将重点比较上市公司的现有账面资产价值与股票投资价值(调整后 P/B,同时考虑 ROE 指标),在此基础上优选未来价值能够释放的上市公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将根据以下指标筛选优质个股:

A、对于上市公司的现有资产价值分析,侧重于分析公司的净资产的构成、调整后净资产、资产的重置价值。

B、对于未来价值释放能力分析,侧重于分析公司的行业增长空间、行业结构、上下游地位、竞争优势、管理能力。优选具备未来价值释放能力的公司:首先是具备持续稳定盈利增长的公司,即具有良好的行业增长空间,所处行业结构相对稳定,在产业链中处于优势地位,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透明完善,管理水平领先的上市公司。其次是具备经营反转的公司,即所处行业出现新需求,拓展新产品或新技术成功,上下游运行态势好转,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出现改变的上市公司。。


C、上市公司以下六个方面的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如调整后净资产等。资产结构指标,如资产负债率等。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质量指标,如各项现金流指标等。成长能力指标,如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运营能力指标,如总资产周转率等。

(2)境内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具体将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充分挖掘香港与境内股票市场间的价值洼地,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关于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同时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B、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这种创新包括产品的创新、盈利模式的创新、兼并收购的创新等;

C、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不错的激励机制,同时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D、公司的产品、人才、机制、资源有明显优势,且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进入壁垒,有利于企业在行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销率(PS)和总市值。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 ETF 和权益类基金,根据对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1)投资于 ETF 可以享受市场发展的平均收益。本基金在投资 ETF 时,将重点分析标
的指数的代表性、跟踪误差以及流动性等指标。

(2)主动型基金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进行筛选,通过构建主动投资组合,创造出超额回报。

a) 定性选择:

对基金的选择主要考虑该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符合本基金精选配置的投资思路,包括股票和衍生品等的选择方法,以及本基金对投资的稳定性、风险和收益的要求;该基金的管理和研究团队应该有较长期良好的历史记录,并且能够即时了解公司人员的变动;该基金的管
理人应该有稳健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良好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记录,其经营理念和本基金产品的目标一致或者接近。

b) 定量选择:

i.该基金的过往历史业绩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好于其业绩基准,或者管理该基金的基金经理有长期优良的表现。

ii. 中立机构(如晨星等基金评级公司)对公司的评级在同类基金中处于中等(50%)以上水平。

iii. 基金的超额收益和标准差的比率(夏普比率)好于同类基金的中值。

iv. 基金买卖证券的交易成本处于同类基金中的合理水平。

4、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将综合考虑收益、风险和流动性等指标,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以及市场结构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积极和消极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消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本基金主要通过利率免疫策略来进行消极债券投资。积极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的目标是利用市场定价的短暂无效率来获得低风险甚至是无风险的超额收益;本基金的积极债券投资主要基于对利率期限结构的研究。本基金也将从债券市场的结构变化中寻求积极投资的机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金融衍生品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金融衍生品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及时进行公告。4.4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4.5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6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境内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的境内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本基金的境外存款银行为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境内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境内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同时具境内与境外资格,以境内资格为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受上述限制。

(1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9)本基金境外投资中,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20)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1)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2)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0)、(11)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7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419,656,830.37 87.96

其中:普通股 1,310,139,909.77 81.18

存托凭证 109,516,920.60 6.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189,973,470.93 11.77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324,888.02 0.27

9 合计 1,613,955,189.32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50,199,627.75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3.19%。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174,209,159.63 74.54

中国内地 135,930,750.14 8.63

美国 109,516,920.60 6.95

合计 1,419,656,830.37 90.1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105,611,736.24 6.70

非必需消费品 398,745,929.14 25.31

必需消费品 120,029,376.49 7.62

医疗保健 178,351,146.91 11.32

金融 - -

科技 199,197,499.51 12.64

通讯 391,539,676.02 24.85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26,181,466.06 1.66

政府 - -

合计 1,419,656,830.37 90.12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属国 公允价 占基金
序号 称(英 称(中 证券代 所在证 家(地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文) 文) 码 券市场 区) (股) 民币 值比例
元) (%)

1 Tencent 腾讯控 0700 中国香 中国香 275,000 84,075, 5.34
Holding 股有限 HK 港联合 港 356.20

s Ltd 公司 交易所

2 Kuaisho 快手科 1024 中国香 中国香 1,557,3 76,887, 4.88
u 技 HK 港联合 港 00 060.76

Technol 交易所

ogy

3 Baidu, 百度集 9888 中国香 中国香 556,150 68,094, 4.32
Inc. 团股份 HK 港联合 港 418.71

有限公 交易所



4 NVIDI 英伟达 NVDA 纳斯达 美国 21,750 66,482, 4.22
A Corp UW 克证券 309.67

交易所

5 Hygeia 海吉亚 6078 中国香 中国香 1,667,8 65,197, 4.14
Healthc 医疗控 HK 港联合 港 00 557.54

are 股有限 交易所

Holding 公司

s Co.,

Limited

6 Meitu, 美图公 1357 中国香 中国香 22,000, 60,039, 3.81
Inc. 司 HK 港联合 港 000 337.60

交易所

7 New 新东方 9901 中国香 中国香 1,983,9 56,245, 3.57
Oriental 教育科 HK 港联合 港 00 320.75

Educati 技(集 交易所

on & 团)有限

Technol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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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p

Inc.

8 Pop 泡泡玛 9992 中国香 中国香 3,145,2 50,514, 3.21
Mart 特国际 HK 港联合 港 00 716.27

Internat 集团有 交易所

ional 限公司

Group

Limited

9 Li Auto 理想汽 2015 中国香 中国香 393,200 49,121, 3.12
Inc. 车 HK 港联合 港 803.63

交易所

10 China 阅文集 0772 中国香 中国香 1,398,8 42,494, 2.70
Literatu 团 HK 港联合 港 00 482.31

re 交易所

Limited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971.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795,784.58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64,131.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24,888.0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8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5%

恒生指数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自推出至今一直获广泛使用,能够更好的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是适合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9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4.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11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 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 GIPS 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 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 GIPS 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5.9.30- -0.30% 0.83% 6.95% 1.45% -7.25% -0.62%
2015.12.31

2016.1.1- -9.63% 1.04% 6.92% 1.12% -16.55% -0.08%
2016.12.31

2017.1.1- 14.21% 1.22% 25.63% 0.71% -11.42% 0.51%
2017.12.31

2018.1.1- -20.31% 1.59% -8.90% 1.20% -11.41% 0.39%
2018.12.31

2019.1.1- 37.93% 1.08% 10.98% 0.93% 26.95% 0.15%
2019.12.31

2020.1.1- 101.68% 1.70% -8.66% 1.43% 110.34% 0.27%
2020.12.31

2021.1.1- -25.69% 1.85% -15.69% 1.16% -10.00% 0.69%
2021.12.31

2022.1.1- -8.20% 2.14% -7.04% 1.88% -1.16% 0.26%
2022.12.31

2023.1.1- -14.01% 1.74% -1.18% 1.26% -12.83% 0.48%
2023.6.30

自基金成 33.80% 1.80% 2.76% 1.25% 31.04% 0.55%
立起至今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挂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粤剧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湾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主持工作)。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蔡青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
叶国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黄亮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王士聪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今;熊潇雅
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

王士聪先生,美国布兰迪斯大学国际经济与金融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任南方全球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4 月 10 日至 2020 年 5 月 15 日,任南方
香港成长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5 月 15 日至今,任南方香港成长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10
日至今,任南方中国新兴经济 9 个月持有期混合(QDII)基金经理。

熊潇雅女士,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际业务部销售经理、研究员。2020 年 6 月 2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任投资经理助理;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南方香港成长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今,任南方香港优选基金经理。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首席产品官吴增涛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张越女士,国际业务部董事王士聪先生。
5.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5.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1524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止,共募集 459,296,083.1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777 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香港证券市场。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5

10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 元,
对应申购费率为 1.6%,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6%)=98,425.2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425.20=1,574.80 元

申购份额 = 98,425.20/1.017

=96,779.9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 3 个月赎回 10 万份,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5%=508.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508.5=101,191.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达到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的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8.1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4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开放
定投业务。
8.1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8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9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20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21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2、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以外,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份额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份额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9、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为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外汇等基金资产估值需要,经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11、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10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独立价格服务商等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3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4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5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7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5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2 只,
QDII 基金 5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8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 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 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 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

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2年12月,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为3 6850.57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823.1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1.56%。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
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
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
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
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
「走出去」企业,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
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
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 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或机构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服务提供商奖项

Asian Investors Service Providers Awards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2012)

Best Asian Bank for Cross-Border Custody (2012)

财资杂志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The Asset Triple A Awards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Best QFII Custodian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Best Custody Specialist, China (2016)

?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18)

?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2018) Best QDII Mandate (2018)

?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 (2020)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20)

? 高度推荐 - 中国最佳海外托管行 (2020)

Best Custodian, Highly Commended - Offshore, China (2020)
?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 (2022)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22)

债券通有限公司 Bond Connect Company Limited

?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

? Bond Connect Best Custodian (2018)

? 债券通优秀托管行 (2019)

? Bond Connect Top Custodian (2019)

? 债券通优秀托管行 (2020)

? Bond Connect Top Custodian (2020)

? 债券通优秀托管行 (2021)

? Bond Connect Top Custodian (2021)

? 北向通优秀托管行 (2022)

? Northbound Top Custodian Award(2022)

截至 2022 年 12 月,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 12,944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20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 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励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包括 SFC 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ORSO 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 17 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还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管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理和总监。在过去 20 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服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ETF) 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此外,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大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 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
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服务于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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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设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 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同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
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
上重新组建而成 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
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
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 15022 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
托管系统就曾
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
(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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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 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四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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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相关服务机构

19.1 销售机构
19.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19.1.2 代销机构
南方香港成长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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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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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
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4846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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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公司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
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孙烨

客 服 电 话 : 010-96198 ;
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公司 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 服 电 话 :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
山区秦岭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陈界交

联系电话:0832-68629956
客服电话:(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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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
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
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联系电话:025-86775305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9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
份有限公司 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
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施圆圆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公司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
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
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沈思敏

联系电话:0755-25188098
传真:0755-2518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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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 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 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王云

电话:0991-4500319、0991-
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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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
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7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
有限公司 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
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
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 址 : www.bank-of-
tianjin.com

29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公司 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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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rcbank.com

30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
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
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司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
体金融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
内 4000096636

网 址 :
www.whccb.com/www.whcc
b.com.cn

32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
湖区黄山路 28 号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许悦

电话:020-38173552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95091

网址:www.ghbank.com.cn

3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
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
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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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3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
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
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5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 5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36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
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37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湛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
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
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
铺、39-45 层办公室

办公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乐山路 27 号财富汇金
融中心 1 层 01、02 号商铺、
2 层 01 号商铺、3 层 01 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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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39-45 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蒋丹

联系人:张俊成

电话:020-28308757

传真:0759-2631600

客服电话:4000961818

网 址 :
http://www.gdnybank.com

38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
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东

联系人: 李雨珊

电话:0773-387689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 址 :
www.guilinbank.com.cn

39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40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
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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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
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
有限公司 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
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定表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2557067

传真:0577-6255084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43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
公司 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
城区望江东路 5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联系人:刘苗

电话:18701965080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44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股份有限公司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 服 电 话 : 96596 ,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45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有限公司 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
山街道依江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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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46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金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47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
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48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有限公司 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

联系人:朱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96596

网 址 :
http://www.zjxsbank.com

49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
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
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
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
部国际 8 栋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027-87139129

传真:027-87139230

客服电话:(湖北)96599
(全国)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50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
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
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联系电话:0633-8081590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 址 :
www.bankofrizhao.com.cn

51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
头市九原区赛罕街道办事处
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杨险峰

联系人: 郭艳桃

电话:0472-55686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gip.bsb.com.cn

52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16 层、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98 号
13 层至 16 层、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施艳

电话:021-38566625

传真:021-20337790

客服电话:95327

网 址 :
http://www.ncbchina.cn/cn/in
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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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香港成长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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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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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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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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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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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2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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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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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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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何雯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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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3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
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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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宋涧乔

联系电话:023-677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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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46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600号上海BFC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马琳瑶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4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4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2 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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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5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5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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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117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www.westsecu.com/

54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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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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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lzq.com

6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4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
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
五马路 121 号万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http://www.iztzq.com

6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
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
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
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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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7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6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李然 电话:010-
6655905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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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7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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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7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7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7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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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 司 基 金 网 网 址 :
http://jijin.txsec.com/

7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
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996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80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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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1 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
沥镇明珠三街 1 号 10 层
1001-1004、1011-10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1 号之一 2101-2106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智

联系人: 刘梦

电话:0755-23914981

传真:0755-82777490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http://www.htfc.com/

8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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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15026693585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8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8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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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公司 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
层 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0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公司 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 址 :
http://www.cifcofund.com

9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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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 司 网 站 :
www.zscffund.com

9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9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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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
有限公司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9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
公司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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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
司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10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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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4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2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0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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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0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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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公司 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1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有限公司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 址 :
http://www.jianfortune.com

11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有限公司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4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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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1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1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
公司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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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12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12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公司 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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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22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
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
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公司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
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
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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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2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公司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12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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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http://www.yibaijin.com/

12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0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
公司 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周宇亮

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3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13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
公司 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
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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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 025-5687801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25-
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3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4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35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
有限公司 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
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
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36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
(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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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26号朝外MEN B座
1507

法定代表人: 杜福胜

联系人: 王玲玲

电话:010-86340269

客服电话:010-56693727

网 址 :
http://www.kunyuanfund.com

13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3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39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
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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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boserawealth.com

140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19.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19.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19.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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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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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并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责任;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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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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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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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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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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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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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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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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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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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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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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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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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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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2、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资产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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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境内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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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的境内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本基金的境外存款银行为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境内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境内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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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同时具境内与境外资格,以境内资格为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受上述限制。

(1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9)本基金境外投资中,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20)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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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1)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2)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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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0)、(11)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1)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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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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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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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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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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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风格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香港成长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境内权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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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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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2)本基金的境内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本基金的境外存款银行为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境内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境内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若同时具境内与境外资格,以境内资格为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1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受上述限制。

(1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本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18)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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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境外投资中,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20)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1)本基金境外投资中,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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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22)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10)、(11)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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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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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境内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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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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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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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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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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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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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日,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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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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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7 月 17 日暂停申购赎 2023-07-17
回等业务的说明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3-04-22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03-31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 2023-03-16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蒙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3-03-15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 2023-03-13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01-31

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20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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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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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香港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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