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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新优选混合 (00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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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优选混合00214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4-08     基金规模:0.53亿份     基金经理: 熊昱洲 
基金全称: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50%
  • 近一月增长率
    0.24%
  • 近一季增长率
    6.80%
  • 近半年增长率
    -17.1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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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1月19日更新)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1月1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1523 号《关于准予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 明书不一致 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风 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高 低并不预 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管理人的基金情况、基金经理信息、直销机构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章节。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九、基金的投资...... 54
十、基金的业绩...... 65
十一、基金的财产......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118

一、绪言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
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 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 币、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混合、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
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 消费股票、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策略股 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 合、嘉实新 财富混合、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 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 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 沪港深精选股票、嘉 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 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 币、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 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 期混合、嘉 实新添丰定 期混合、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 实核心优势 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 期混合、嘉实金融精 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 实致兴定期 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 售混合、嘉实瑞享定 期混合、嘉实 新添康 定期 混合、 嘉实资源 精选股 票、嘉实 致盈债 券、嘉 实恒生港 股通新 经济指数(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 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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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
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ETF联接、嘉实致禄3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 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
波动 ETF 联接、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嘉实鑫和一
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嘉实回报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
实瑞和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优选股票、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 联接 A/C、嘉实医药健康 100 ETF、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券、嘉实精选平衡混合、嘉实致信一年 定期纯债债 券、嘉实致嘉纯债债券 、嘉实产业先锋混合 、嘉实远见精选两年持有期混合、 嘉实致业一 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 安泽一年定期纯债债 券、嘉实前沿创新混合、嘉实远见 企业精选两 年持有期混合、嘉实价 值发现三个月定期混 合、嘉实H 股 50ETF(QDII)。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曲扬女士,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中
信基金任债券研究员和债券交易员、光大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务副主管,2010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职于固定收 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 略组。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 2 年 11 月 21 日任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任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任嘉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任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任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任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任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任嘉实稳祥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任嘉实稳瑞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任嘉实新常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任嘉实稳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任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嘉实主题增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任嘉实价值增
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任嘉实
新添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任嘉
实新添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任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任嘉实稳悦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3 日任嘉实丰益策略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5日至今任嘉实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 13日至今任嘉实
稳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7 日至今任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 年 5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债券专职 交易员、年金组合组合 控制员、投资经理助 理、机构
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30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嘉实丰益策
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任嘉实丰
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任
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

任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任嘉实稳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任嘉实
新添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任嘉
实新添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任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8 日至今任嘉
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8 日至今任嘉实新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华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泽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润泽量化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润和量化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荣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 3 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9月2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 8年11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元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益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6 日至今任嘉实致宁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致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3 日
至今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3 日至今任嘉实致信一年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财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起航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12 月 5 日;胡永青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 员包括: 公司董事长赵学军先 生,公司总经理经雷 先生,主基金经理邵健先生,机构业务 CIO 郭杰先生,主基金经理归凯先生、胡涛先生、谭丽女士、张金涛先生、洪流先生,主基金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张丹华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 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 资管理、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 理、公司财务管理、基 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 管理、业绩 评估考核、 合规管理和 风险控制、紧急应变 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 检查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 足合格的合 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 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 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 规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氛围,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 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 险、技术 上量化风险”,积极 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 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 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 以及不同基 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部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 起系统性风 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的突发事 件,按照预 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 上 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 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 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商”、
“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 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 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 100 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 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 年金融从业经历,不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72 人,平均年龄 38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 、务实”的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238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 2010 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 2019 年,获得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共同评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 2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刘伟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钟俊杰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
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
司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6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1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8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1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2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25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2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司 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http://www.wy-fund.com

3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33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3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35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3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3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4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50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5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5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5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
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5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5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6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代)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6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6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
人寿保险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6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四栋
有限公司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7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公司 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7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7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
公司 际大厦 906 室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7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
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7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司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7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7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
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 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 ] 1523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6年1月6日-2016年4月5日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 金 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但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处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 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 特别约定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 发布临时公告,则以 该等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者承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 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 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 分档,统一 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优惠按 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 执行;机构投资者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 金额分档,统一优惠 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
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
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 年≤T<3 年 0.10%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 销机构暂 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具体请参见嘉实基 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
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75%

30天≤T<365天 0.5%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 资者投资5万元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100 1.200 1.300

(元,b)


持有时间T T<7天 30天≤T<365天 T≥730天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1.5% 0.5% 0

(c)

赎回总 额(元, 11,000 12,000 13,000

d=a*b)

赎回费(e=c*d) 165 6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如出现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和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 售机构申 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销售 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办理转托管及相关的办理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通过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和选择高安全边际 的证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 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 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角 度进行综合分析,在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 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 类别的投资比例,并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个 股精选策 略,以深入的基本面 研究为基础,精选具 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 价值被低估 的上市公司股票。自下 而上的投资策略相信 ,无论经济环境或行业环境如何变 化,总是有 一些个股能超越市场表 现,获得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回报。因而,自下而上的 研究方法, 就是非常密切地关注公 司的管理、历史、商 业模式、
成长前景及其他特征。在 行业配置方 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宏观经济形式对行 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 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 制风险,对 投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 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 化进行风险 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 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 格遵守证 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约束,合理利用股 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 量方法发掘 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 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 率、资产池结构及资 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 未来现金流 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 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 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
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 程,在各个 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 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 置策略的 风险控制上,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 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 的风险控制 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 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 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的有
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的 匹配关系。本基金将 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 的研究成果,形成 宏观、政
策、 投资策 略、 行业和 上市公司 等分析 报告,为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基金 经理提 供决策依据。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根据本基金 投资目标和对市场 的判断决
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 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 成果以及定量投资 模型,由
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 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
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 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 司的发展变化,结 合本基金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风险和流 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 对本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并授权风 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合规管理部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 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 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而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但基金管理 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 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50%+中债总指数*5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风 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 年4 月20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519,168.18 9.84

其中:股票 26,519,168.18 9.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7,295,009.60 88.05

其中:债券 237,295,009.60 88.0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851,367.90 0.32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849,245.59 1.80

9 合计 269,514,791.2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72,780.39 3.10

D 电力、热力、燃气 - -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 -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168,823.50 0.07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7,964,033.00 7.6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1,094,383.98 0.47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 -


S 综合 - -

合计 26,519,168.18 11.3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151,200 4,880,736.00 2.08

2 600887 伊利股份 122,337 3,652,982.82 1.56

3 601398 工商银行 526,700 2,712,505.00 1.16

4 601318 中国平安 39,100 2,704,547.00 1.15

5 000651 格力电器 39,600 2,067,120.00 0.88

6 601988 中国银行 540,200 1,879,896.00 0.80

7 601128 常熟银行 274,000 1,874,160.00 0.80

8 000001 平安银行 109,800 1,405,440.00 0.60

9 603259 药明康德 11,900 1,076,831.00 0.46

10 601288 农业银行 309,300 1,042,341.00 0.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1,132,000.00 4.7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0,773,464.80 51.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8,829,894.80 20.8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13,000.00 4.27

6 中期票据 36,101,500.00 15.4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79,044.80 0.42

8 同业存单 58,296,000.00 24.88

9 其他 - -

10 合计 237,295,009.60 101.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90215 19 国开 15 300,000 30,984,000.00 13.23

2 111914084 19 江苏银行 CD084 300,000 29,106,000.00 12.42

3 111917038 19 光大银行 CD038 200,000 19,446,000.00 8.30

4 1722036 17 交银租赁债 03 110,000 11,189,200.00 4.78


5 190010 19 附息国债 10 100,000 11,132,000.00 4.7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20 年 2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银保监

罚决字〔2020〕7 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贷前调查存
在缺失、双录”管理审慎性不足、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话术不当等 11 条违法违规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被处以罚款 720

万元。

2019 年 7 月 9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

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46 号),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 2017 年
至 2018 年对某不动产租赁物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50 万元。

2020 年 3 月 9 日,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

〔2020〕3 号),因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可回溯基础管理不到位、部分可回溯视频质检结果未反馈给保险公司、可回溯资料不符合监管规定等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投资于“平安银行(000001)”、“农业银行(601288)”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平安银行、农业银行基本面研究以及二级市场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平安银行”、“农业银行”股票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17 交银租
赁债 03(1722036)”的决策程序说明:基于对 17 交银租赁 债 03 的信用分析以及二级市场
的判断,本基金投资于“17 交银租赁债 03”债券的决策流程,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他七名证券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919.7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97,106.62

5 应收申购款 1,219.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49,245.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3021 中信转债 471,975.00 0.20

2 113028 环境转债 76,805.10 0.0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6 年 4 2.40% 0.08% 1.86% 0.44% 0.54% -0.36%

月 8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6.15% 0.09% 9.83% 0.32% -3.68% -0.23%

2018 年 2.89% 0.11% -8.98% 0.66% 11.87% -0.55%

2019 年 9.35% 0.27% 19.76% 0.61% -10.41% -0.34%

2020 年 1 -3.14% 0.49% -3.19% 0.93% 0.05% -0.4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新优选混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但收盘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 存在活跃市场但收盘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使用调 整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对 于不存 在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动很 少的情 况下,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60%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并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 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 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 金资产保 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 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 券违约,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 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指 期货、权 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大 额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现金 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 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 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 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 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 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 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 市场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 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的行业配 置较为灵活,在综合 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 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 资于某单一 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 分散度较高,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 产的投资 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工作日内 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 ,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 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等,上述 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用以 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 措施请见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 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 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 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 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 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 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 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 的风 险;境 内外证券 交易机 制、法律 制度、 监管环 境差异可 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十个工作日现金占基金资产比例超过 95%(基金建仓期除外);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 等服务 的基 金服务 机构并决 定相关 费率,对 基金服 务机构 的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有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动要求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连续十个工作日现金占基金资产比例超过 95%(基金建仓期除外)而终止《基金
合同》;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 共同担任计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 计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该 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十个工作日现金占基金资产比例超过 95%(基金建仓期除外);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 金投资于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 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大额存单、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 期货、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生变更或 监管机构允许,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 货投资之 前,应与基金托管人 就股指期货清算、估 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 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 合同或预先 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 券比例如 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 则进行中期 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 批准的基金投 资中 期 票据相关制 度(以下简称 “《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 的约定为准 。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就中期票据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是 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原因和解决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G、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 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如果 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 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接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 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 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H、首次投资银行存款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银行存款的投资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K、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L、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M、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基金募集 专户”,用于存放募 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书面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确实无法 取得两份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负责保管正本,同时应将 一份正本复 印件加盖公章后送达基 金托管人。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但 收盘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使用调整后 的收盘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对于存 在活跃市场但收盘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使用调整 后的收盘价减去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 议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托管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 送年度对账 单;每月向 定制电子对 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 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 误等原因有 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 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 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 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 通过 销售渠 道定期定 额申购 基金份额 。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的 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 和机构投 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 业务。个人和机构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和耕传承为嘉实消费精选股票等证券 2019 年 8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2019 年 8 月 23 日

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3 关于嘉实新优选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24 日

4 关于嘉实新优选混合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 年 12 月 5 日

5 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2019 年 12 月 7 日

招募说明书(2019 年 12 月 7 日更新)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 2020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 查阅备查 文件。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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