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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 (0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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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002220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5-12-23     基金规模:0.50亿份     基金经理: 陈乐 刘树坤 
基金全称: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众禄费率:0.15%(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3.28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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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6年12月23日

目录

§1绪言......4

§2释义......5

§3基金管理人......10

§4基金托管人......19

§5相关服务机构......22

§6基金的募集......58

§7基金合同的生效......59

§8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0

§9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69

§10基金保本的保证......73

§11基金的投资......77

§12基金的财产......92

§13基金资产估值......93

§14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7

§15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9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1

§17基金的信息披露......102

§18风险揭示......107

§19保本期到期......110

§20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4

§2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6

§22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9

§24其他应披露事项......151

§25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2

§26备查文件......153

§27附件:保证合同......15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5]270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

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人,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保本保证人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37、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8、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39、保本赔付差额:指根据基金合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40、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41、保证: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2、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3、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具体时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4、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5、份额折算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6、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

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十八

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1998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天津,中共党员,金融专业硕士,二十三年证

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十七年

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员、华晨集团(香港)上海办事处项目经理、通商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职工监事。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江西,中共党员,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

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

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

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

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中共党员,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中国籍。曾于

1988年至1992年在沈阳工业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1992年至1995年在中

国人民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出生,籍贯湖南,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

学会高级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出生,籍贯北京,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年出生,籍贯广东,民主党派,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

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1969年出生,籍贯江苏,中共党员,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公司治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书记、副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籍。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

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孙鲁闽先生,南开大学理学和经济学双学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2003年4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南方高增和南方隆元的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现任投资部副总监;2007年12月至2010年10月,担任南方基金企业年金和专户的投资经理。2010年12月至今,任南方避险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南方保本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南方利淘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利鑫基金经理;

2015年5月至今,任南方丰合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南方瑞利保本基金经理;

2016年1月至今,任南方益和保本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南方安泰养老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至今,任南方安裕养老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李璇女士。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33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1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

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电话:010-66275654

有限公司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张宏革

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5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6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公司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联系人:穆婷

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9 公司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张莉

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1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严峻

公司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人:李小鹏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1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王淑华

公司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4 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23692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夏平

15 公司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卢国锋

16 公司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厦

17 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叶旻

联系电话:0532-68609960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8 公司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19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施圆圆

司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2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孔文超

公司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金融大厦

21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大厦

22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2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吴昊

限公司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24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 联系人:余戈

有限公司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王宏

公司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郑夏芳

公司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2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叶卓伟

公司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2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 联系人:胡健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29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李岩

公司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3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张建鑫

公司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3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联系人:卢媛薇

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32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 联系人:钟春苗

有限公司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3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联系人:包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34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孙琦

公司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3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孙瑜

公司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栋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36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武芳

份有限公司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省内96636、境内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37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白智

公司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3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朱瑞良

公司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

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

大厦A座

39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公司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4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闫勇

公司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4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 周佩玲

司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4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陈铮泓

司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4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杨琪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028-962711

网址:http://www.cdrcb.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号1幢1单元10101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13号

44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司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45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庞璐璐

司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46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联系人: 金晓娇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47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陈妍宇

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48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 联系人:蔡亮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

1幢

办公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

1幢

49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马富华

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50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 联系人:高然巍

份有限公司 电话:0431-89115152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51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 焦浦

司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名称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华泰证券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股份有限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

兴业证券楼20层

2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兰荣

公司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

国信证券 至二十六层

3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何如

公司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中国银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4 证券股份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国泰君安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5 证券股份 联系人:芮敏祺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中泰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股份有限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海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股份有限 电话:021-23219000

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中信建投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证券股份 联系人:权唐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广发证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

9 股份有限 38、39、41、42、43、44楼

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层

长城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10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丁益

公司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招商证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1 股份有限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中信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12 股份有限 联系人:顾凌

公司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申万宏源 法定代表人:李梅

13 证券有限 联系人:李玉婷

公司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光大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14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公司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23单元

中国中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5 证券有限 04、18层至21层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申万宏源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16 西部证券 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安信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17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20层

中信证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山东) 5层

18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信达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19 股份有限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公司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层

华融证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20 股份有限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公司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华西证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21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公司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长江证券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22 股份有限 联系人:奚博宇

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世纪证券 40/42层

23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公司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东北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4 股份有限 联系人:安岩岩

公司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上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25 有限责任 联系人:邵珍珍

公司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26 江海证券 联系人:周俊

有限公司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国联证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27 股份有限 联系人:沈刚

公司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东莞证券 联系人:李荣

28 股份有限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公司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29 股份有限 联系人:蔡霆

公司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平安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30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国都证券 10层

31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东吴证券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32 股份有限 电话:0512-65581136

公司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楼

广州证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33 股份有限 19楼、20楼

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95396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南京证券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34 股份有限 联系人:王万君

公司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

华安证券 B1座

35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浙商证券 联系人:周存华

36 股份有限 电话:021-80106041

公司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华宝证券 法定代表人:陈林

37 有限责任 联系人:刘闻川

公司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证券 法定代表人:侯巍

38 股份有限 联系人:郭熠

公司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第一创业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39 证券股份 联系人:毛诗莉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华福证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0 有限责任 联系人:郭相兴

公司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

8层

中山证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41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公司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中原证券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42 股份有限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公司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西南证券 法定代表人:吴坚

43 股份有限 联系人:张煜

公司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德邦证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44 股份有限 联系人:朱磊

公司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中航

证券

45 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国盛证券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46 有限责任 联系人:俞驰

公司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

中国国际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7 金融股份 联系人:杨涵宇

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

大同证券 F13

48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公司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东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49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赵俊

公司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6楼616室

西部证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50 股份有限 联系人:梁承华

公司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新时代证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51 券股份有 联系人:田芳芳

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金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52 股份有限 联系人:马贤清

公司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万联证券 19层

53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国金证券 法定代表人:冉云

54 股份有限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公司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财富证券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55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公司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400-88-35316(全国)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

恒泰证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

56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公司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华龙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7 股份有限 联系人:范坤

公司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华鑫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洋

58 有限责任 联系人:王逍

公司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层01单元

59 五矿证券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大通证券 法定代表人:赵玺

60 股份有限 联系人:谢立军

公司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天相投资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61 顾问有限 联系人:谭磊

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

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

联讯证券 中心三、四楼

62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徐刚

公司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东兴证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63 股份有限 联系人:汤漫川

公司 电话:010-6655903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64 股份有限 联系人:袁伟涛

公司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

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

中国民族 43F

65 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责任公司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太平洋证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66 券股份有 联系人:唐昌田

限公司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

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

宏信证券 10楼

67 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公司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

天风证券 37楼

68 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公司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首创证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张蕴璞

69 券有限责 电话:010-59366245

任公司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诺亚正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上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70 基金销售 电话:021-80359127

投资顾问 传真:021-38509777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深圳众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71 股份有限 电话:0755-33227950

公司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

上海好买 26号楼2楼

72 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有限公司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蚂蚁(杭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

州)基金 6F

73 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公司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上海长量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74 基金销售 联系人:佘晓峰

投资顾问 电话:021-20691832

有限公司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7楼

上海天天 法定代表人:其实

75 基金销售 联系人:黄妮娟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北京展恒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76 基金销售 联系人:翟文、马林

股份有限 电话:010-59601366

公司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浙江同花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顺基金销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77 售有限公 电话:0571-88911818-8653

司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

1103号

中期资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2层

78 管理有限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公司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众升财富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北京)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79 基金销售 电话:010-59497361

有限公司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和讯信息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80 科技有限 电话:010-85650628

公司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宜信普泽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投资顾问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81 (北京) 电话:010-52413385

有限公司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

1001室

浙江金观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3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诚财富管 13楼

82 理有限公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司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泛华普益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83 基金销售 电话:13981713068

有限公司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嘉实财富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84 管理有限 电话:021-20289890

公司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深圳市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兰德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85 投资咨询 电话:010-83363099

有限公司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

北京恒天 30层3001室

86 明泽基金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销售有限 电话:010-56642600

公司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北京钱景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87 财富投资 联系人:高静

管理有限 电话:010-59158281

公司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北京创金 法定代表人:梁蓉

88 启富投资 联系人:李婷婷

管理有限 电话:010-66154828-801

公司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楼

海银基金 法定代表人:刘惠

89 销售有限 联系人:刘艳妮

公司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路1号楼10-11层

上海大智 法定代表人:申健

90 慧财富管 联系人:印强明

理有限公 电话:021-20219536

司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上海联泰 法定代表人:燕斌

91 资产管理 联系人:陈东

有限公司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北京增财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92 基金销售 联系人:史丽丽

有限公司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上海利得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93 基金销售 联系人:曹怡晨

有限公司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7层

上海汇付 法定代表人:金佶

94 金融服务 联系人:陈云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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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 11-A,8-B4,9-B、C

95 期货有限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公司 联系人:万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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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北证 法定代表人:徐福贺

96 (北京) 联系人:李美

资产管理 电话:1881059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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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中信期货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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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融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

多源投资 楼二层

98 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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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

仓石基金 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99 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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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 12层

100 保险股份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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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济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101 财富管理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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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唐鼎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

102 耀华投资 法定代表人:张鑫 联系人:刘美薇

咨询有限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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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石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财富基金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103 销售有限 电话:021-6333338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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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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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泰金石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号文广大厦15楼

104 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有限公司 电话:1391722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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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安财富 济安财富

105 (北京)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资本管理 电话:010-65309516-802

有限公司 传真:010-6533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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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区5F

106 (北京)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投资咨询 电话:010-59336519

有限公司 传真:010-593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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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信汇金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座1701室

(北京)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107 投资管理 电话:010-82151989

有限公司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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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徽商期货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108 有限责任 电话:0551-62862801

公司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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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成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109 基金销售 电话:010-56282140

有限公司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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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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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苏宁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10 基金销售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有限公司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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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北京广源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111 达信投资 联系人:姜英华

管理有限 电话:4006236060

公司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2 上海万得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

投资顾问 B座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北京蛋卷 222507

113 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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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

上海云湾 2层

114 投资管理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有限公司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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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正 法定代表人:黄欣

115 达广投资 联系人:戴珉微

管理有限 电话:021-33768132

公司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南京途牛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金融信息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116 服务有限 联系人:贺杰

公司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东海期货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117 有限责任 联系人:李天雨

公司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2-10楼

弘业期货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118 股份有限 联系人:孙朝旺

公司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上海基煜 1503室

119 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王翔

有限公司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

东亚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120 (中国) 联系人:杨俊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63752

传真:021-38675314

客服电话:800-830-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2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31-33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3层

负责人:姜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师:戴瑞冬、付强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5]270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为2015年12月18日,共募集1,491,463,370.5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13338户。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为每周一,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不予开放。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频率和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保本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6年3月21日开放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转入下一保本期,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1年为

365天,2年为730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N)

(1)投资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赎回时,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

但少于3个月赎回时,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N<1年 2.0%

的比例不低于75%;

(3)投资人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

3个月)赎回时,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低于50%;

1年≤N<2年 1.0% 不低于50%

N≥2年 0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上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费率为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80= 83,740.87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3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308=130,800元

赎回费用=130,800×2.0%=2,616元

净赎回金额=130,800-2,616=128,184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

若开放申购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赎回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8.14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1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8.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8.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19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 9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

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6%,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一)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二)除上述第(一)款或其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 10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时间

1994年12月29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469.2亿元人民

币,其中融资担保51亿元、保证担保336.7亿元,保本基金68.7亿元。

10、公司基金情况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

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

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015年8月完成新增注

册资本26.5亿元,目前正在进行工商变更。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

保、创业投资。截至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76.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36.9亿元人民币。

二、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保证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6亿元。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四、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本条第1、2、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八、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担保责任。

§ 11 基金的投资

11.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保障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1.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1.3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产配置的层面上使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概率最小化,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基金受益于股票市场在中长期内整体性上涨的特点。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第一步,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基于CPPI策略计算防守垫大小,根据对市场波幅的

历史数据和对未来的展望,给出最大放大倍数,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第二步,根据金融工程报告,确定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下达给基金经理。

第三步,基金经理在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之内进行股票和债券的组合管理。假设在调整时刻t资产总值和底值分别为At和Ft,那么在t +Δt时刻组合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值为Et +Δt= m(At–Ft),Δt为调整所需要的交易时间,与整个投资期相比是一个很小的量。

根据CPPI,该保本策略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为:

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的损失金额≦防守垫–价值底线在调整点之间的增加额

防守垫=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

等价于:风险资产在调整点之间下跌比例≦1/放大倍数m

根据CPPI进行资产配置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在投资的过程中,设定一系列的调整

点来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来达到保本的目的。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安全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风险资产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作为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的依据。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债券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增发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的可能投资回报。

(3)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内,精选优势行业和优势个股,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周期内具备中期上涨潜力为主要标准,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价值链分布来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在行业选择中,本基金注重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主要分析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增长空间较大、持续性较强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结合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在个股的选择上,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利用股指期货调整风险资产的比例和投资组合的β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CPPI策略与市场的变化不断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之间的比例。

在需要调整风险资产的头寸时,本基金将适当通过买卖股指期货对风险资产头寸进行调整。

当需要增加风险资产头寸时,通过做多股指期建立多头头寸;反之,当需要降低风险资产头寸时,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另一方面,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β值,利用股指期货在弱市中降低风险资产组合的β值,在强市中提高风险资产组合的β值,以提升组合的业绩表现。

(2)α策略

在投资组合中分离出系统风险,寻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并利用股指期货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11.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1.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5%。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两年,以“人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投资期限上较为类似,并且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人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两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该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利率。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两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四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两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四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

11.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

11.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1.8 转型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改革方向,争取抓住新经济成长,努力探寻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新经济体制下受益于改革,分享改革红利的优质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C、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D、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从大股东、管理层到中层业务骨干有良好的激励机制,并且企业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E、公司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市值。

3)组合股票的投资吸引力评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将国内上市公司的有关估值与国际公司相应指标进行比较,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采用包括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股息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估值方法。力争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投资组合构建与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

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1.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5,911,989.21 6.72

其中:股票 115,911,989.21 6.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507,151,614.40 87.41

其中:债券 1,507,151,614.40 87.4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 4.0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582,010.49 0.56

8 其他资产 21,489,111.71 1.25

9 合计 1,724,134,725.8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5,828.00 0.00

C 制造业 65,958,350.34 4.4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732,011.48 0.05

供应业

E 建筑业 5,306,394.00 0.35

F 批发和零售业 2,414,135.63 0.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36,926.00 0.26

H 住宿和餐饮业 67,21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3,489,791.28 0.23

务业

J 金融业 19,779,986.23 1.32

K 房地产业 6,199,830.00 0.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39,502.19 0.0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41,200.00 0.1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00,824.06 0.33

S 综合 - -

合计 115,911,989.21 7.73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280,050 7,564,150.50 0.50

2 002142 宁波银行 400,037 6,260,579.05 0.42

3 002792 通宇通讯 116,431 6,017,154.08 0.40

4 000895 双汇发展 237,495 5,602,507.05 0.37

5 601166 兴业银行 328,000 5,238,160.00 0.35

6 600741 华域汽车 300,400 4,731,300.00 0.32

7 600266 北京城建 340,000 4,647,800.00 0.31

8 601098 中南传媒 224,100 3,997,944.00 0.27

9 002117 东港股份 121,200 3,508,740.00 0.23

10 601169 北京银行 377,500 3,435,250.00 0.23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1,144,000.00 5.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1,144,000.00 5.41

4 企业债券 386,937,114.40 25.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18,124,500.00 67.86

6 中期票据 20,946,000.00 1.4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07,151,614.40 100.45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号 (张) 例(%)

1 011699278 16南航 600,000 60,174,000.00 4.01

SCP001

2 136133 16国电01 600,000 60,102,000.00 4.01

3 136039 15石化01 572,980 57,911,088.60 3.86

4 122149 12石化01 508,540 51,413,394.00 3.43

5 041554067 15中化化 500,000 50,335,000.00 3.35

肥CP00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001.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09,686.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26,423.4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89,111.71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11.10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1)- (2)-

阶段 (1)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3) (4)

(2) 率(3) 准差(4)

2015.12.23-2015.12.31 0.00% 0.00% 0.06% 0.01% -0.06% -0.01%

2016.1.1-2016.9.30 2.90% 0.08% 1.95% 0.01% 0.95% 0.0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2.90% 0.08% 2.01% 0.01% 0.89% 0.07%

§ 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在保本基金阶段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着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和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18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1、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

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本基金的当期保本周期将会提前到期。因此本基金存在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风险。

3、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5、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6、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人进行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作。当保本期到期日(不含该日)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 19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

2、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和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认购费用。

5、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7、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至少50%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本日)之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

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至少50%保

持为现金形式(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过渡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转型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在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接受的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九、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 20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21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不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2)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在保本基金阶段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转型为“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周期内,保证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操作期间及过渡期不计提托管费。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南方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人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22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权益类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净敞口(持有的股票、权证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之和,买入和卖出轧差计算)将保持在基金资产净值的0至40%之间。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H类份额,则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

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场外交易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e站通”,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e站通”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4008898899”)或下载手机客户端,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服”或“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如绑定或登录个人账户,还可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 24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齐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2-1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12-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春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6-11-29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阳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 2016-11-22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弘业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09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3季度报告 2016-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0-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0-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金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报告 2016-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06

§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26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27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为落实保本机制,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南方瑞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在保本周期内通过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作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担保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下简称“认购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以下简称“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以下简称“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担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时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但不得超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6%,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1×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而终止的;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2、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

本条第1、2、3款规定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第1、2、3、4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送达地址

甲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

32、33层整层;

乙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各方确认以上送达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告知合同各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诉讼送达地址未做变更,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5、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中国深圳市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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