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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B (07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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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B070036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8-29     基金规模:39.51亿份     基金经理: 张文玥 李金灿 王茜 
基金全称: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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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47 号文募集注册,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除本公告另有说明外,以邮寄表决票至收件人的通讯方式召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表决票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 17: 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即本次会议召开日): 2020 年 8 月 28 日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本次会议表决票的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运营部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联系人: 黄娜
联系电话: 400-600-8800
邮政编码: 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即在该日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 //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写表决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文件:投资者为企业的,需提供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个
人投资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按照要求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应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复印
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加盖机
构投资者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
盖该投资者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
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
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5)上述提供的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其留存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身份证明
文件一致, 且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 17: 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召开会议基本情况”第 4 项所述收件
人。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 2020 年 8 月 28 日)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公告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代理人按照
本公告的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上述表决票应当填写完整、清晰,且记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与
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符合上述情形的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
(2)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
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本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本次会议收件人的,属于无效表决票或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不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
本公告规定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公示的
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 按照本公告对有效表决票的认定标准,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
2、 对《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投赞成票所代
表的表决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0 年 7 月 28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本次会
议所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
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北京 INN 大厦 5 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0
邮政编码: 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送达表
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
附件一:《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二: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有关规定, 嘉
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修改《基金合同》、《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事宜。
为实施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对《基
金合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基
金份额。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本议案附件《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方案说明书》。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
告《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5 日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 。
2、本次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基金”
或“本基金” )的转型事项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之日(即2020年7月15日) 起至《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止,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办理。
二、 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 投资选择期
自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 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在投资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
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不可以申请申购或转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1) 在投资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和转出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可以申请赎回”的限制。
(2) 投资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投资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
( 3) 投资选择期首日日终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 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 在投资选择期内,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赎回或转
出时, 与赎回和转出款项一并支付。
( 4) 取消B类份额的自动降级业务
在投资选择期内, 取消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
该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选择期的安排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原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同时,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嘉
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三、 转型方案要点
1、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名称由“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嘉实融致纯债基金” ) 。
2、基金运作方式变更
由单笔份额 7 天滚动持有变更为每日开放申赎的开放式基金,并将“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中“确定价”原则修改为“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等投资
相关要素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的要素均与本基金不同, 具
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4、基金估值方法变更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由“摊余成本法”变更为以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变更
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依约结转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6、 调整基金的费率水平
(1) 本基金的 A 类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
B 类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管理费年
费率与本基金保持一致,为 0.27%;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托管费由 0.08%/年下调至 0.05%/
年; 本基金的 A 类、 B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 0.30%、 0.01%,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2)本基金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赎回费率为 0%。
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1%
N≥30 天 0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 建仓期设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为本次转型的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嘉
实融致纯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嘉实融致纯债基
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8、基金经理变更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将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由王茜、 张文玥、 李金灿
变更为王茜。
9、 其他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详见
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 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因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事项属于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此, 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 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
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
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
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 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
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转型方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
案。
3、 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
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4、 本基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后的风险等级将高于转型前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且拟不继续持有的,可在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选择期内赎回本基
金。
六、 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 黄娜
联系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 010-85712266
传真: (010)65182266
网址: www.jsfund.cn
电子邮件: service@jsfund.cn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与《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
册后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理财宝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
或调整进行公告。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1、 基金/本基金: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
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释义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
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
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
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释义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过程
6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7 天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7 天持有周期”;
(2)认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
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日是周三,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不是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申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起始日”为申购申请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申
购申请日是周一, 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一(若该日不
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份额若在“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有效申请赎回,
“7 天持有周期”终止。
63、 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为申
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是周几,在后续日历周
中就对应周几(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如:周一对应后续的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65、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未满“7 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7 天持有周期到
期日”可以申请赎回,即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
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申购份额在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
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7 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续。
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以后周三可以申请
赎回认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周三未赎回的那部分认购份额,下周三可以申请赎回(若
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一、基金名称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又如: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以后周一可以
申请赎回这部分申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本周一未赎回的那部分申购份额,下周一可以申
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
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
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
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
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予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2]1047 号)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8 月 20 日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生效。
2020 年 7 月 28 日至 2020 年 8 月 27 日期间,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 2020 年 8 月 28 日。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
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
估值方法、收益分配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将“嘉实理财
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即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份额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份额相
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连续 3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份
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管理人也有权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决定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份额“7 天
持有周期到期日”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基金份额每
个“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2 周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2 周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也不得在非“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视
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赎回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所适
用的“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的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登记机构有权
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
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
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金额
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
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
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与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之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
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
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
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
回业务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
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
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
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
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设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设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
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
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3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
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 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
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 尽管有上述第 1 款所列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
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事宜;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2、 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
第 1 款第(2)项、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收取会议审议事
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
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
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
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
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宜中,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
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规则, 对
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
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外;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
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 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
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易量、交
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决定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
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
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二级市场
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期变动量、交
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
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
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
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
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级、流动性
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
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
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
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将
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
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结合各种固定收
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
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
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期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
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
重要的指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
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
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
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
风险。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在 AA+(含)以上
的信用债, 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
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
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
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工
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套利或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谋求收益。
5、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
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
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
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
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
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
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
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
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
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
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
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
纪律。
(1) 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嘉
实投资备选库流程”,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
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
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
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
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
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
数量。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
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强的现金流、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
去杠杆的财务能力、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更强大的公
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
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
于: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
杠杆的财务能力、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发债企业
市场竞争地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减少、发债企

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
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7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9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
标价格、本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 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
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
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
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
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
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
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
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
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
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
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
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
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
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
级为 AAA 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
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
略。
4、 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
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
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
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
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
间,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
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
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
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
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
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
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
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
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
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
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
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
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
人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
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
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
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部对本基金投资
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
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
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
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
息。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协议存款,
若协议中约定提前 N 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期限按 N 天计
算。
(3)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5)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9)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
算其剩余期限。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 项规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
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深圳
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
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
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
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 估值方法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
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
法第 7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
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
讼费;
9、 上市交易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05%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支付根据《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
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7 天
持有周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在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
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
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每份基金份额“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对实现
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份基金份额“7 天
持有周期到期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
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 ×365) /10000]×100%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 2……7)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
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 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
22、 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 40 个工作日、 45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进行提示;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八)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
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
动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
可相应延长。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发
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的计算机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以及
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生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经嘉实理财宝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自 2020 年 xx
月 xx 日起生效,《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附件二: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选择一项
且只能选择一项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按规定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27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关于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结束之日止。若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除非本人(或本机构) 发出新《授权委
托书》取代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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