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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同禧债券C (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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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禧债券C08001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12-06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李琪 杨哲 
基金全称: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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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原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2 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401 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由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的变
更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16]1697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并经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16 年 9 月
13 日表决通过。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
起,变更后的《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3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目 录..................................................................................................................................... 4
第一节 绪 言....................................................................................................................... 5
第二节 释 义.......................................................................................................................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节 基金的历史沿革................................................................................................... 54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54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4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78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8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4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9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98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00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4、发售公告:指《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招募说明书
6
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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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5、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2、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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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它媒体;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 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4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
时修改和补充;
48、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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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基金管
理人共管理五十六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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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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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属下公司
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 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
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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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 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
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 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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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林建先生, 1976 年 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
究员、投资经理,新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
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6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 1983 年 1 月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硕士。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 2012 年 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非信用研究员,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现任养老金业务负责人,自 2013 年 9 月 18 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4
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29 日起兼任长盛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 2011 年 12 月 6 日--2013 年 3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
志敏先生,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马文
祥先生,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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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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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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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
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
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
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
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
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
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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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
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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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
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
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 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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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 王未雨
电话: 01010-67596233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公司网址: www.ccb.com
(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 010-85106055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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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 010-66107909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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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丰靖
电话: 89937369
传真: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 010-85238890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
电话: 021—61614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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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 bank.pingan.com
(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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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 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 1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公司网站: www.bsb.com.cn
(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 1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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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 1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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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516089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 2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23838750
传真:( 0755) 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址: www.fcsc.com
(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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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司网址: www.nesc.cn
(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 95531、 400-8888-588
传真: (021)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 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 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 0769-22100155
传真: 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 2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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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 2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 2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 3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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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公司网址: www.ghzq.com.cn
( 3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 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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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 96888;全国: 400-8888-777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 96888;全国: 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53594566-4125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1、( 021) 96250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 3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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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 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 0871-3577930
公司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 87383600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 3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0931-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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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 4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 021-54967202
传真: 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 4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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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 4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 0752-2119391
传真: 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公司网址: www.lxsec.com.cn
( 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 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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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公司网址: www.pingan.com
( 4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 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 5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 5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 010-59366070
传真: 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 5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公司网址: www.wkzq.com.cn
( 5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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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址: www.xcsc.com
(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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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 5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5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法定代表人: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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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蕾
电话: 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 6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 6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 6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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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 6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 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 010-8486481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 65)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6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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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 021-38509636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 6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http://www.myfp.cn
( 6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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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http://www.1234567.com.cn/
( 7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 7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 010-52361860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站: www.yixinfund.com
( 7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 010-5832110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站: www.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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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 021-20835787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站: http://licaike.hexun.com
( 7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站: http://www.chtfund.com
( 7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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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站: http://www.qianjing.com
( 7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 7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站: www.wy-fund.com
( 7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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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 8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1507071
传真: 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 021-51507071
网址: www.66zichan.com
( 8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传真: 021-33323830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站: fund.bundtrade.com
( 82)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 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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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www.pjfortune.com
( 83)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 010-68998820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 8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 13521165454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 8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站: lufunds.com
( 86)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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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 8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站: www.taichengcaifu.com
( 88)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010-68854005
传真: 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 8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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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 010-5658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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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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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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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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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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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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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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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333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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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传真: 021-633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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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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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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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1-8833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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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 010-88499161
传真: 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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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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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 13810043063
传真: 010-6517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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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址: https://www.kstreasure.com/
( 9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 9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 010-6598 3311
传真: 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98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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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 0411-39027828
传真: 0411-3902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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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 99)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 021-20324000
传真: 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 10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 101)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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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司网址: www.jfzinv.com
( 10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 13120131908
传真: 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gshiview.com/
( 10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 104)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 021-20219988
传真: 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招募说明书
52
公司网址: 8.gw.com.cn
( 10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 13911468997
传真: 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 10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 18910449680
传真: 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址: www.xincai.com
( 10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招募说明书
53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公司网址: www.fengf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58153000
传真: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 贺耀
招募说明书
54
第六节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长盛同禧信用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9 月 2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401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10 月 31 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12 月 2 日募集工作结束。《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生效。
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表决通过
了《关于修改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内容包括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
日起生效。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
变更后的《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盛同禧信用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节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开始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招募说明书
56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及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两种,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两年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C 类份额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招募说明书
58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
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申购费
单笔金额 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0.24%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5% 0.15%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3% 0.09%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申购费 0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招募说明书
59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本基金将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例 1: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净额=400,000/( 1+0.8%)=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100=360,750.36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0,750.36 份。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管理人对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赎回费
持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0.1%
1 年(含)-2 年 0.05%
2 年(含)以上 0
C 类赎回费
持有期 费率
30 日以内 0.3%
30 日(含)以上 0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招募说明书
6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1,000×1.100=1,100 元
赎回费用=1,100×0.1%=1.10 元
赎回净额=1,100-1.1=1,098.9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不超过 6 个月的 1,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净额为 1,098.90 元。
例 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3%=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0=12,46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假
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62.50 元。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招募说明书
61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招募说明书
62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
购;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因( 1) -( 4)以及( 6)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
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
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调整投资组合,追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招募说明书
65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意图、证券市场政策导向、投资人
行为、公司基本面和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执行自上而下的债
券资产期限配置与自下而上不同市场、期限品种选择相结合的组合动态构建过
程。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 A)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综合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大类资产估值水
平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分析,确定不同投资期限内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和
债券类属配置。同时通过严格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资产组合比例,保持资产配
置风险、收益平衡,以稳健提升投资组合回报。
( B)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
因素的投资策略。通过全面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招募说明书
66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
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
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主要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
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品种的选择采取以利率研究和发行人偿债能力研究为核心的分析方
式,在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
合信用品种的发行条款,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并以此为基础拟定信用品种的投
资方法。
( 1)宏观环境和行业分析
主要关注宏观经济状况和经济增长速度、宏观经济政策及法律制度对企业
信用级别的影响;行业分析主要关注企业所处的行业类型(成长型、周期型、
防御型)、产业链结构及行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行业的竞争程度和行业政策
对企业信用级别的影响。
( 2)发债主体基本面分析
主要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
定性分析主要包括对企业性质和内部治理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的风格、企
业的盈利模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产品竞争力和核心优势的分析,以及
企业的股东背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银企关系、企业对国家或地方的重要程
度等企业的外部支持分析。
定量分析主要包括资本结构分析、现金获取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以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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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能力分析四部分,定量分析的重点是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并挖掘其中蕴含
的深层含义及互动关系,定量地实现企业信用水平的区分和预测。
( 3)内部信用评级定量分析体系。
经过广泛的调研,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考虑到国内外评级、以及专业
的发行评级与投资评级的差异,从投资角度建立内部的公司债评级体系,其分
析过程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行业内财务数据指标筛选。基于可比原则,采用因子分析对行业内各
公司多个具有信息冗余的财务数据指标(相关性较高)进行筛选,选择能够反
映公司总体财务信息的财务数据指标。
2)行业内公司综合评价。基于可比原则,利用筛选指标对行业内公司进
行整体的综合评级,得到反映公司行业内所处相对位置的信用分数。
3)行业内信用等级的切分。根据信用分数的统计分布进行类别划分。
4)系统校验与跟踪分析。根据财务数据指标等信息的变化适时对信用等
级进行调整,并建立与信用利差相应的跟踪。
5)信用利差分析与定价。基于实际研究,通过寻找信用利差异动所带来
的定价偏差,获取与承担风险相适宜的收益。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
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 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
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
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
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
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
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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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
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
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
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
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并通过组
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
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
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的变化。
( C)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1.一级市场新股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长盛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
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
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
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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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
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行业评级
系统、价值成长模型及风险管理系统等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从而构建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 D)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
有或沽出权证。
( E)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
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
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40%×中证国债指数收益率+60%×中证企业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国债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况的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国债。
中证企业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我国企业债市场整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样本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企业债。
这两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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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A.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4)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 5)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B.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建立了严
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
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利率策略
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投资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
短期因素
市场分割
风险偏好
相对价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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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
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
深入研究,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
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
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
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
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
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
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
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
示。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72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还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
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
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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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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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报告截止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6,516,765.75 5.15
其中:股票 16,516,765.75 5.1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1,813,232.50 91.01
其中:债券 291,813,232.50 91.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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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7,266,832.77 2.27
8 其他资产 5,028,542.82 1.57
9 合计 320,625,373.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516,765.75 5.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16,765.75 5.25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招募说明书
76
1 002450 康得新 617,000 11,155,360.00 3.54
2 002454 松芝股份 339,975 5,361,405.75 1.7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两只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1,491,800.00 10.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5,638,312.00 11.3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0,844,000.00 57.4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647,120.50 1.1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40,192,000.00 12.77
10 合计 291,813,232.50 92.7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699094 16 国电
SCP001 300,000 30,108,000.00 9.57
2 041562068 15 平发
投 CP001 200,000 20,160,000.00 6.41
3 130945 16 湖南
04 200,000 20,154,000.00 6.40
4 041554077
15 华鲁
控股
CP001
200,000 20,140,000.00 6.40
5 041559068
15 常州
投资
CP002
200,000 20,134,000.00 6.4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招募说明书
7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568.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81,076.90
5 应收申购款 897.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28,542.82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5 白云转债 3,291,600.00 1.05
2 113010 江南转债 140,393.00 0.04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招募说明书
78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同禧债券 A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超额收益率
2011年 12月 6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47% -0.27%
2012 年度 -5.89% 4.82% -10.71%
2013 年度 -2.23% -0.24% -1.99%
2014 年度 39.70% 10.54% 29.16%
2015 年度 5.36% 9.07% -3.7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47% 4.38% -5.85%
2011年 12月 6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33.70% 32.22% 1.48%
长盛同禧债券 C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超额收益率
2011年 12月 6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47% -0.27%
2012 年度 -6.59% 4.82% -11.41%
2013 年度 -2.67% -0.24% -2.43%
2014 年度 39.08% 10.54% 28.54%
2015 年度 4.81% 9.07% -4.2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88% 4.38% -6.26%
2011年 12月 6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
30.30% 32.22% -1.92%
招募说明书
79
2016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招募说明书
81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招募说明书
82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
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招募说明书
83
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招募说明书
84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招募说明书
85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
招募说明书
86
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
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招募说明书
87
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
89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募说明书
90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91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
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招募说明书
92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
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
可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故而也需承担该类证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2、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招募说明书
93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
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
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3、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
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
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
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94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5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招募说明书
96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
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招募说明书
9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 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首创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6/8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源达信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15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联泰资产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6/20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汇成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22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商城基金直销店铺开展 1 折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6/30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定投业务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钱景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6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4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和讯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7/18
12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7/20
13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7/21
招募说明书
99
14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6/7/21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懒猫金服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0
16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6/8/10
17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8/11
18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8/12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天基金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
推出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8/1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同花顺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6/8/17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8/19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银行为长盛新兴成长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6/8/22
23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8/25
24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8/25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广大投资者完善身份信息的公告 2016/8/31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郑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6/9/10
27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
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9/14
2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浪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4
2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4
30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9/14
31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6/9/14
32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6/9/14
3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首创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19
3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0
3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9/21
36 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4
3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6/10/27
3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4
3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2016/11/29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银河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1/29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
3、《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关于募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9 日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102
(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103
(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B)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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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招募说明书
105
其退任而免除;
(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募说明书
106
(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A)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B)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 C)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招募说明书
107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 D)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招募说明书
108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 E)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 F)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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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场开
会”第 2 项或“通讯开会”第 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G)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B)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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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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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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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113
(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
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 A)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B)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招募说明书
114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C)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或办公地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1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
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招募说明书
116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还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
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
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
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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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比例限制);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于债券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任何交易日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
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
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1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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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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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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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三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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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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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第四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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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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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第六节、争议解决方式
( A)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B)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第七节、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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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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