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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科讯混合 (1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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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讯混合11002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7-12-18     基金规模:21.81亿份     基金经理: 刘健维 
基金全称: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0%
  • 近一月增长率
    3.59%
  • 近一季增长率
    17.39%
  • 近半年增长率
    1.2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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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讯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2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 号文核准的科讯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科讯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5 年 7 月 25 日,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

由“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

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1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1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16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8

(四)其他事项........................................................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20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74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74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7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76
七、基金的存续 ................................................... 77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 77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77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7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9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 79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7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79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79


I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 80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 81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82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 83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83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84

十、基金转换 ..................................................... 87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 87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 87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 88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88

(五)基金转换费率.................................................... 88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 88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 90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 91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 9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9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93
(一)投资目标........................................................ 93

(二)投资范围........................................................ 93

(三)投资理念........................................................ 93

(四)投资策略........................................................ 93

(五)业绩比较基准.................................................... 96

(六)风险收益特征.................................................... 96

(七)投资决策........................................................ 96

(八)投资限制........................................................ 97

(九)禁止行为........................................................ 98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98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 98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99

II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99

十三、基金的业绩 ................................................ 10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106
(一)基金资产总值................................................... 106

(二)基金资产净值................................................... 106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10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 106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108
(一)估值目的....................................................... 108

(二)估值日......................................................... 108

(三)估值对象....................................................... 108

(四)估值方法....................................................... 108

(五)估值程序....................................................... 109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10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110

(八)估值错误处理................................................... 110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1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3
(一)收益的构成..................................................... 113

(二)收益分配原则................................................... 113

(三)收益分配方案................................................... 113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 114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1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5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115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11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8
(一)基金会计政策................................................... 118

(二)基金年度审计................................................... 118



III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9
(一)披露原则....................................................... 119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 119

(三)定期报告....................................................... 120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 120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 120

(六)澄清公告....................................................... 122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122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22

二十、风险揭示 .................................................. 123
(一)市场风险....................................................... 123

(二)管理风险....................................................... 123

(三)流动性风险..................................................... 124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 124

(五)其他风险....................................................... 12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5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2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25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5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7
(一)前言........................................................... 12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28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3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9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41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42

IV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4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6

(四)基金财产保管................................................... 14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4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51

(七)争议解决方式................................................... 152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52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 15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 153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 153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53

(五)资讯服务....................................................... 15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61




V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科讯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科讯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2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3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基金

存续期限、更换注册登记人、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

策、持有人大会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科

讯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科讯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4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

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

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
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7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开源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州
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
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
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永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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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
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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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宋昆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9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兴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2 月 13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任职)。
杨桢霄先生,理学博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马骏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1 年 5

月 25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侯清濯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孙松先生、冯波先生、宋昆先生。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孙松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集中交易室主管、集中

交易室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兼任行业研究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

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研究部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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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昆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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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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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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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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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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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

列第19位,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5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7.2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520.4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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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

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

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

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

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此外,还托管了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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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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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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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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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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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5)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唐文勇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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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户服务电话:内蒙古及北京地区:96016;宁波、深圳地区:967210;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11) 长安银行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客户服务电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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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都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杨琪

联系电话:028-85315412

客户服务电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 德阳银行

注册地址: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 14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 14 号

法定代表人:谭运财

联系人:鄢露林

电话:0838-2305988

传真:0838-2371812

客户服务电话:0838-96836

公司网站:www.dyccb.com

(14) 德州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站: www.dzbchina.com

(1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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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96228(广东省内);40011-96228(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福建海峡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联系人:黄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18) 富滇银行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公司网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9) 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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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20) 广州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11

公司网站:www.grcbank.com

(21) 广州银行

注册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客户服务电话:广州:96699;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2) 贵阳银行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孙泓

电话:0851-86851664

传真:0851-8685195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033

公司网站:http://www.9603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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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哈尔滨银行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务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4) 汉口银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站: http://www.hkbchina.com

(25) 杭州联合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户服务电话:96592

公司网站:www.urcb.com

(26)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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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7) 河北银行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28) 恒丰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3-8888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29) 华夏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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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30) 华兴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刘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1

公司网站:www.ghbank.com.cn

(31) 吉林银行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公司网站: www.jlbank.com

(32)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33) 江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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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18、025-58587036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34) 金华银行

注册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李飒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公司网站:www.jhccb.com.cn

(35) 晋商银行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公司网站:www.jshbank.com

(36) 昆仑银行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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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公司网站:www.klb.cn

(37) 乐清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yqbank.com

(38) 龙湾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龙湾农商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6596

公司网站:www.lwrcb.com

(39) 鹿城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547 号信合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潘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务电话:9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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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http://www.lcrcbank.com/

(40) 洛阳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张雅文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41) 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42) 江西银行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 15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 159 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务电话:96266

公司网站:www.nccbank.com.cn

(43) 南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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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吴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站:www.nanhaibank.com

(44) 南洋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00 号

法定代表人:岳毅

联系人:刘怡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公司网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45) 宁波银行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46)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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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4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48) 齐商银行

注册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公司网站:www.qsbank.cc

(49) 泉州银行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 www.qzccbank.com

(50) 日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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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刘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6588(全国)0633-96588(日照)

公司网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1) 瑞丰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孟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传真:0575-84788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96

公司网站:www.borf.cn

(52)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侯福宁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53)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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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4)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联系电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55) 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 14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公司网站:www.suzhoubank.com

(56) 天津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卢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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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57) 威海市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话:山东省内 96636,中国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站: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8) 潍坊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联系人:潘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6588

公司网站:www.wfccb.com

(59) 渣打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3 层 1 室,16 层(实际楼层

15 层)、17 层(实际楼层 16 层)、18 层 4 室(实际楼层 17 层 4 室)、19 层(实际楼层 18

层)、20 层 1 室(实际楼层 19 层 1 室)、21 层 1、3、4 室(实际楼层 20 层 1、3、4 室)、23

层(实际楼层 22 层)、25 层 2、4 室(实际楼层 23 层 2、4 室)、27 层 2 室(实际楼层 25

层 2 室)、28 层(实际楼层 2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联系人: 郑毓栋

电话: 021-5016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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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769989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8088

公司网站: www.sc.com/cn

(60)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冯捷

电话:0571—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87117607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

公司网站:http://www.czcb.com.cn/

(61) 浙商银行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王盈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62) 郑州银行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联系人: 焦明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河南),4000-967585(全国)

公司网站: http://www.zz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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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金融街 F3 大厦(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联系电话:010-63636153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64)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65)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范亮

联系电话: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66)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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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4008800338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67)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68)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6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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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hzq.com

(70) 财达证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1)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孙智勇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2)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73) 长城国瑞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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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4)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75)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6) 大通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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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立军

联系电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77) 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78)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79)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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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0)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81)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82)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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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唐俊

联系电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84)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5)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6)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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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7)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8)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89)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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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1)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92)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3)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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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94)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95)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96)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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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97)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98)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7-11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99)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6518(省内)、400-80-96518(全国)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0)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6877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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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1)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2)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3)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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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05)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06)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107) 华信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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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108)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09)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0) 九州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

联系人:刘中华

联系电话:010-63889326-80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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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zsec.com

(111)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付琦

联系电话:029-81887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112) 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站:http://www.lxsec.com

(113)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5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F40-43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4)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孙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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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115)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16)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117)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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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19) 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1) 申万宏源证券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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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2)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雷新东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23) 天风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http://www.tfzq.com/

(124)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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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125)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406168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26)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7)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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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8)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9)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0)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1)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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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2)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3)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陆云

联系电话:021-64318677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34)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010-64818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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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5)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36)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37) 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联系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38) 中天证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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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http://www.stockren.com/

(139)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1)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42) 中信证券(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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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3)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 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44)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45) 长量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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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46) 创金启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7)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场 A 座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28-86745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148) 海银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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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fundhaiyin.com

(149) 好买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2061360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0) 和讯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151) 恒天明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 www.chtfund.com

(152) 汇付金融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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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fund.bundtrade.com

(153) 积木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154) 济安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55) 金观诚

注册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金诚集团(锦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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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56) 久富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 赵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公司网站: www.jfcta.com

(157) 凯石财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158) 利得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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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联泰资产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160) 陆金所资管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61) 诺亚正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62) 钱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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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63) 深圳新兰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164) 晟视天下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周超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165) 数米基金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8113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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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6) 天天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7) 同花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68) 万银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站: http://www.w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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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鑫鼎盛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0592-3122716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基金销售网站:www.dkhs.com.cn

(170) 新浪仓石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71) 阳光人寿保险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龙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 http://fund.sinosig.com

(172) 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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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73) 宜投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

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刘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174) 宜信普泽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75) 盈米财富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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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76) 增财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77) 展恒基金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78) 中国国际期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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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cifco.net/

(179) 中期资产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180) 中信建投期货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81) 中信期货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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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82) 众禄金融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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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许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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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科讯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讯基金”)转型而来。

科讯证券投资基金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

关要求和《关于广东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19 号),

并经广发基金一期、广信基金 2000 年临时持有人大会通过,由原广发投资基金一期和广

信基金清理规范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为 10 年(自 1993 年 1 月

12 日至 2003 年 1 月 11 日)。当时基金总份额为 207,250,331 份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为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

2001 年 6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科汇、科讯、科翔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

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11 号)的批复,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1]88

号文)批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01 年 7 月,本基金由原来的 207,250,331 份基金单位扩募至 8 亿份基金单位,基金

存续期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 月 11 日),扩募配售份额于 2001 年 8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007 年 11 月 9 日,科讯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科讯

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科讯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12 月 6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0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 7 月 25 日,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由“易方达科讯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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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科讯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投资者权益数据转登记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

册登记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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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为 2007 年 12 月 24 日至 2008 年 1 月 4 日。

本基金最终有效净集中申购金额为 11,830,863,816.12 元人民币,有效集中申购申请

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048,261.03 元人民币。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

的银行利息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本次集

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327,22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1,832,912,077.15 份,已

分别计入参加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参加集中申购的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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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2 月 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于 2008 年 6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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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除非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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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

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日常申购费率为: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 ( 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 万≤M<1000 万 0.03%
100 万≤M<500 万 0.12%
M<100 万 0.15%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M ( 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500 万≤M<1000 万 0.3%
100 万≤M<500 万 1.2%
M<100 万 1.5%
日常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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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于投资者在基金退市前持有的原科讯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最后一日的

次一工作日起开始计算。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

对应的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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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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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基金转换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

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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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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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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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5、除非有特别说明,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

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6、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

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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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B×C×(1-D)/(1+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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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和易

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

申购补差费。

说明: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

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举例说明: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易方达科讯混合型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

长二号混合型基金份额,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

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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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转入份额

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 申购补差费 额净值

回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

费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资源行业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

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

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投资

级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易方达

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ETF 联接基金、

易方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经济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裕如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收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常

态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利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丝路混合型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享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新益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享

混合型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瑞景混合型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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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

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9、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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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

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可代为受理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但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

支付。

(六)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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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市场环境复杂,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有助于把握多种投资机会,并有利于分散风险,

给投资者更稳健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

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进

行战术性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追求更

高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因素,包括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CPI、

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货币政策等,以判断经济周期对市场的影响;(2)微观经济因素,包括

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其盈利预期;3)市场因素,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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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应用多种投资策略,广泛地分析、研究、比较市场中的各种投资机会,选

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以提高本基金相对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以优势企业策略和成长策略为主,辅以行业周期策略、绝对价值策略、

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以及新兴技术策略。在特定的市场情况下,后四种策略中一种或多

种的资金容量较大、不确定性较小、收益预期较高时,也可成为主策略。

(1)优势企业策略

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选择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进行投资并长期持有。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主要体现在:

1)企业拥有知名品牌,客户忠诚度高;

2)企业的技术领先、创新能力较强;

3)企业的经营成本低于主要的竞争对手;

4)企业由于对稀缺或不可替代资源的占有、拥有特许经营牌照、在规模经济明显的行

业中经营规模位居前列、已拥有较广泛的销售网络等原因,在行业中占据垄断地位;

5)企业拥有一只管理能力较强的管理团队,专业、尽职,能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

并创造较好的企业绩效。

优势企业的主要财务特征是:企业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在行业内位居前列,并将

在未来继续保持这一趋势;即使在行业低谷期,优势企业的盈利波动也小于行业内大多数企

业。

本基金将以合理价格或股价低估时,买入优势企业,并长期持有,与企业共同成长。当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生实质不利变化时,出售股票。

(2)成长企业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重点发掘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较大

的市场空间;生产性企业的生产能力持续扩张或闲置产能不断得到利用,服务类企业营业网

点、业务范围等服务能力持续增加,营业收入不断增长。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的产量、在建

产能/现有产能、营业网点数量、营业额的数据进行统计,根据行业特征,选取适当的反映

生产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选取在未来一到两年收入与盈利成长速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

且股价未明显高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3)行业周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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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策略下,本基金重点把握两个阶段的投资机会。一个是在行业低谷期,行业景气持

续低迷,产品价格、产销量和企业效益下滑,已开始有企业退出该行业。本基金预期行业情

况难以继续大幅恶化,而股价已充分或过度反映了基本面的不利影响,一旦行业景气回升,

企业净利润将会大幅增加。另一投资机会是在行业景气上升周期,行业景气好转已确立,企

业效益、产品价格、产销量出现普遍上升,本基金预期行业景气将会持续。在本策略下,本

基金将重点投资于企业效益对行业景气敏感度较高的公司。

(4)绝对价值策略

绝对价值策略指的是,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寻找对企业的绝对价值进行评估的合理估

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和分拆出售法等。当企业的绝对价值高于企业总市值,

而且企业价值重估的诱发性因素有可能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5)突发事件/收购兼并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关注突发事件以及收购兼并信息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如果突发事

件对企业盈利能力产生短暂的不利影响,但市场过度反应造成股价大幅下跌,已低于其合理

估值时,本基金可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此外,在公司公告收购兼并信息后,本基金将分析

收购兼并事件对企业盈利能力造成的实质影响。当股票价格未充分反映收购兼并给企业带来

的正面效应时,本基金将对此类公司进行投资。

(6)新兴技术策略

在此策略下,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有可能出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领域,如生物、医药、电子

通讯、环保、新材料等。这些领域的新技术开发难度大、进入壁垒高,一旦转化为生产力,

将会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企业效益的高速增长。本基金将密切跟踪这些领域中技术水平处

于前列的公司,了解其技术开发进度以及采用新技术产能的建设进度,在技术突破即将实现

而股价未充分反映之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以上策略进行股票选择,根据对各种策略的收益与风险的判断、投资

品种资金容量的分析,进行组合的构造与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

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

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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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

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在可转债方面,本基金将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或正股价格被低估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投

资折价交易或底价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在接近强制赎回点时卖出;及时把握可转债与股票

的套利机会;根据中签率预测和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申购等。基金管理人将

动态监控可转债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抛售主体信用状况有恶化迹象的可转换债券。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

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

金。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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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研究员为投资运作提供研究支持。

2、投资交易程序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

(2)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供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

合时参考。

(八)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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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在变更前 2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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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6,190,213,189.90 82.72

其中:股票 6,190,213,189.90 82.72

2 固定收益投资 500,141,861.64 6.68

其中:债券 500,141,861.64 6.6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9,847,709.76 10.15

7 其他资产 33,392,186.52 0.45

8 合计 7,483,594,947.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1,830,000.00 0.02
B 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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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1,935,846,672.33 25.9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82,400.00 0.05
E 建筑业 2,195,600.00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4,172,200.00 0.0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870,000.00 0.0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17,844,547.43 37.82
J 金融业 5,923,327.41 0.08
K 房地产业 65,781,646.65 0.8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486,000.00 0.6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89,366,000.00 5.2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8,905,308.08 0.9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3,912,956.66 10.9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8,956,531.34 0.39
S 综合 640,000.00 0.01
合计 6,190,213,189.90 83.0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2030 达安基因 23,000,000 782,460,000.00 10.50

2 002153 石基信息 7,600,000 635,208,000.00 8.52

3 300059 东方财富 12,000,000 431,760,000.00 5.79

4 600763 通策医疗 4,403,570 427,278,397.10 5.73

5 600645 中源协和 7,300,000 389,163,000.00 5.22

6 300007 汉威电子 6,666,521 295,126,884.67 3.96

7 300369 绿盟科技 8,166,450 276,026,010.00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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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0244 迪安诊断 3,600,000 249,444,000.00 3.35

9 600446 金证股份 8,400,000 213,444,000.00 2.86

10 300431 暴风科技 3,000,000 174,330,000.00 2.34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达安基因(002030)占基金资产净值超过 10%,属于被动超

标。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930,000.00 6.7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9,930,000.00 6.71

4 企业债券 101.00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11,760.64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0,141,861.64 6.7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150416 15 农发 16 3,000,000 300,090,000.00 4.03

2 150311 15 进出 11 2,000,000 199,840,000.00 2.68

3 128009 歌尔转债 1,638 211,760.64 0.00

4 112118 12 金螳 01 1 101.0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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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71,219.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739,076.2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77,755.05

5 应收申购款 12,404,135.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392,186.5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211,760.64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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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1 002030 达安基因 782,460,000.00 10.50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763 通策医疗 427,278,397.10 5.73 重大事项停牌

3 600645 中源协和 389,163,000.00 5.22 重大事项停牌

4 600446 金证股份 213,444,000.00 2.86 重大事项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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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封转开后的2007年12月18日《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

至2015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7 年 12 月

18 至 2007 年 10.78% 0.83% 7.98% 0.89% 2.80% -0.06%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77% 1.72% -51.23% 2.43% 9.46% -0.7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63% 76.48% 1.65% -34.12%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3.54% 1.40% -10.18% 1.27% 6.64% 0.13%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24.76% 1.12% -19.51% 1.04% -5.25% 0.08%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5.51% 1.08% 5.91% 1.02% -0.40% 0.06%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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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51.80% 1.59% -7.17% 1.12% 58.97% 0.47%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53% 1.45% 42.82% 0.97% -38.29% 0.48%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104.63% 3.00% 21.42% 1.81% 83.21% 1.19%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5 年 6 128.31% 1.60% -4.32% 1.47% 132.63% 0.1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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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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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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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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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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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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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

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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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5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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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十二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7、原基金科讯终止上市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对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和重新登记,

方可通过其办理确权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办理赎回等业务。在投资者办理确权登记之前,如

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则未办理确权手续的基金份额产生相应的基金权益将以红利再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红后基金份额继续托管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中心,直至投资

者办理确权登记。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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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

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

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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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在中国证监会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基金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

(8)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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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计算公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六)申购、赎回的费率”和“(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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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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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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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相关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

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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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集中申购期开始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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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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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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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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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

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6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此外,

为把握复杂市场出现的多种投资机会,本基金运用多种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存在由于研

究支持不足、基金经理对投资机会判断失误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本基金收益低于采用单一策

略的基金。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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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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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2)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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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1、订立《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3、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

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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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8)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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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转型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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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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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

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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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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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理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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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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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

人确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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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人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

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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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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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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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

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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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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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

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

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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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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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交

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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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138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93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

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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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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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

易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10 个交易日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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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

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10 个工作日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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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集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集中申购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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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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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将复核结果以加密传真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待条件成熟后,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

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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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由于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等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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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

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

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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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或

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

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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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
2015-06-25
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哈尔滨银行
2015-07-01
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包商银行申
2015-07-03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
2015-07-06
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
2015-07-06
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
2015-07-07
相关事宜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方京东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5-07-08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14




154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陆金所开通易方达基金官方旗舰店
2015-07-15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15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
2015-07-16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
2015-07-22
销售机构、参加汇付金融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及修改基金
2015-07-25
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河北银行为
2015-07-27
销售机构、参加河北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7-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贵阳银行为
2015-07-30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
2015-08-03
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郑州银行申
2015-08-03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鑫鼎盛为销 2015-08-05

155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参加鑫鼎盛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变更的公告 2015-08-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橙
2015-08-10
子银行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
2015-08-12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
2015-08-12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方京东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15-08-14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8-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申
2015-08-24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8-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8-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乐清农商银

行为销售机构、参加乐清农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2015-08-27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国都证券申
2015-08-31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河北银行电
2015-08-31
子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恒丰银行申
2015-08-31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6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
2015-09-01
为销售机构、参加陆金所资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陆金所官方旗舰店基金申购费率
2015-09-01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9-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9-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
2015-09-21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
2015-09-22
销售机构、参加新浪仓石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2015-09-24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09-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汉口银行为
2015-09-28
销售机构、参加汉口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10-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
2015-10-12
销售机构、参加盈米财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10-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
2015-10-15
销售机构、参加积木基金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中心
2015-10-16
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额限制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 2015-10-27

157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险为销售机构、参加阳光人寿保险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西南证券申
2015-11-02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
2015-11-02
销售机构、参加联泰资产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大连分公司的公告 2015-11-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民族证券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民族证券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2015-11-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德阳银行为
2015-11-06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鹿城农商银

行为销售机构、参加鹿城农商银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2015-11-06

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量基金费
2015-11-10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1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
2015-11-16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德州银行为
2015-11-19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机器人(300024)
2015-11-20
非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
2015-11-20
销售机构、参加凯石财富申购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积木基金费
2015-11-24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8
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福建海峡银
2015-11-25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德州银行申
2015-11-27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11-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5-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联讯证券为
2015-12-02
销售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福建海峡银
2015-12-03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官方京东店开展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2015-12-04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
2015-12-1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众禄金融费
2015-12-18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5-12-1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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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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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2、《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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