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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LOF) (16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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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LOF)161727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16-06-03     基金规模:0.37亿份     基金经理: 姚飞军 
基金全称: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75%
  • 近一月增长率
    1.02%
  • 近一季增长率
    7.94%
  • 近半年增长率
    5.2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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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5 月 17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关于准予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724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18个月后,本基金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 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 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 5月1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 年5月2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11
§4 基金托管人......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26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3
§9 基金的投资...... 53
§10 基金的业绩 ...... 66
§11 基金的财产...... 67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77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18 风险揭示...... 88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25 备查文件......138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托管协议: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基金法》: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销售办法》: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运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流动性风险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机构投资者: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投资人、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业务: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销售机构: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登记业务: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基金账户: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基金交易账户: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基金合同生效日: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基金合同终止日: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本基金封闭期为 18 个月(含 18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
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
封闭期: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
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等证券交易场
工作日:

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
《业务规则》: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
和实施细则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认购:

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申购:

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赎回: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上市交易:

额的行为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回 的场
场外: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 交易所开 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场内: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基金转换: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 金份
转托管: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系统内转托管: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
跨系统转托管: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巨额赎回: 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基金收益: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基金资产总值: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的过程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 网站
指定媒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流动性受限资产: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 售交易部总监、联席 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 经理、上海 自贸试验区 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招商证券财 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 事, 同时兼 任多个香 港政府 机构辖下 委员会 及审裁 处成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 理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制冷事 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倍智人才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兼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姚飞军先生,经济学硕士。2007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员及交
易主管;2012 年 8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5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兼招商增荣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6 月 3 日至今)、招商增浩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 12 月 1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韵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3 日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贾仁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 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 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浙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2 主要人员情况

陆建强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任职资格尚待银保监会批准)。哲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陆先生曾任 浙江省企业 档案管理中心副主任, 浙江省工商局办公室 副主任,浙江省工商局工商信息管 理办公室主 任,浙江省工商局办公 室主任,浙江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浙江省政 协办公厅副主任、机关 党组成员,浙江省政 府办公厅副主 任、党 组成 员,浙 江省政府 副秘书 长、办公 厅党组 成员, 财通证券 党委书 记、董事长。

张荣森先生,浙商银行党 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行长兼 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高 级经济师。 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 京航天桥支行行长、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行长 助理,江苏 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 人、党委书记、行长 ,江苏银
行党 委委员 、副 行长、 执行董事 ,浙商 银行党委 委员、 副行长 兼北京分 行党委 书记、行长。
4.3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 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
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 13 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 银行”愿 景为统领,坚持“夯 基础、调结构、控风 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以 数字化改革 为主线,以“深耕浙江 ”为首要战略,五大 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 ,高扬正气 、夯实基础、重塑形象 ,坚持稳字当头,发 扬四干精神,全面构建“五字”政 治生态,全 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 力,全面构建风控和 大监督体系,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2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10.85亿元,比上年增长12.14%;归属于浙商银行股东的
净利润 136.18 亿元,比上年增长 7.67%。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 2.62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
长 14.66%,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1.53 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3.20%;总负债 2.46 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86%,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6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77%;不良贷款率 1.47%、拨备覆盖率 182.19%;资本充足率 11.60%、一级资本充足率 9.5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05%,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10 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
家》(The Banker)杂志“2022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榜单中,浙商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 79
位,较上年跃升 20 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4.4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 行独立的 一级管理部门,根据 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46 名,估值清算合作机构派驻人员 17 人。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 法律法规 要求,根据业务的发 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 展的需要, 制定了一系 列完善的内 部管理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 、清算管理 、信息披露、内部稽核 监控、内控与风险防 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 理、重大可 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 等制度,系统性地覆 盖了托管
业务 开展的 方方 面面, 能够有效 地控制 、防范托 管业务 的政策 风险、操 作风险 和经营风险。
4.5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3 1只,规模合计3310.26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4.6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 、法规、规章、行政 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行下设资产 托管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团队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 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 统和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制 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 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方式、基金 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张建伟

电话:(86) 10 6659 4904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 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 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 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 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 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 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 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 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 建省福州市 鼓楼区湖 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 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 厦,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 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 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西藏 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 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
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
楼)1 号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s://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 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 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 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虹口区 东大名 路 501 号
62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
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临
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源
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源
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浦
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indmoney.com.cn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
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
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传真:0755-8399992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都社区
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都社区
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传真:0571-88911818-800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电话:1362671111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1.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赵亦清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724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5 月 9 日起到 2016 年 5 月 27 日止,
共募集 1,211,431,242.1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975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1 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 应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 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7.2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7.3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7.4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之内(含 18 个月)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 18 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场外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 购、赎回应 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和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 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 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时,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时,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方式,场 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且不少
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 制性规定发 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 法规进行修改,不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场内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在场外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且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 尾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在申购本基金,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1+1.5%)=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100,000=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基金份额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83,333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33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3,333×1.200=99999.6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83,333 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
退款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场外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 于30天但不满 1年,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如为场外投资者:

赎回总额=10,000×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场外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 于30日但不满 1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如为场内投资者,其适用费率恒定为 0.5%。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8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以对上述登记结 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 回申请,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 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 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其余当日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 申请量占非 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 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 理配置,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股票和 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根据 宏观经济 形势、金融要素运行 情况、中国经济发展 情况,在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现金 三大类资产类别间进行 相对灵活的配置,并 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 置的决策 将从经济运行周期和 政策取向的变动,判 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 币供应量、 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 市场的影响,分析类 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过 战略资产配 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 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 比例,并
参照定期编制的投资组合 风险评估报 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比例,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 导向,采 取“自上而下”的多 主题投资和“自下而 上”的个股精选方法,灵活运用多 种股票投资 策略并积极参与新股认 购,深度挖掘经济结 构转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 管理人主 要采取多主题投资策 略、个股精选策略和 定向增发策略:

(1)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 上而下的 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 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 掘各种主题 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 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 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 、政策导 向、体制变革、技术 进步、区域经济发展 、产业链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 个方面来寻 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 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 、发展阶段、 市场容 量以 及估值 水平及外 部冲击 等因素, 确定每 个主题 的投资比 例和主 题退出时机。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 市公司, 基于公司治理、公司 发展战略、基本面变 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 较和行业景 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 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 合市场阶段 特点及行 业特点,选 取相关的 相对估值指 标(如 P/B 、P/E、
EV/EBITDA、PEG、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NAV、FCFF、DDM、EVA 等)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3)定向增发策略:本基金通过对相关行业及主题的研究精选,以及对相关个股基本面的细致分析,结合定向 增发一二级 市场价差的大小,理性 做出投资决策。在股 票上市或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 判断,结合具体的市 场环境,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主要采用多主题投资策略和个股精选策略:
(1)多主题投资策略

多主题投资策略是基于自 上而下的 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 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 掘各种主题 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 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 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经济发展动力 、政策导 向、体制变革、技术 进步、区域经济发展 、产业链优化、企业外延发展等多 个方面来寻 找主题投资的机会,并 根据主题的产生原因 、发展阶段、 市场容 量以 及估值 水平及外 部冲击 等因素, 确定每 个主题 的投资比 例和主 题退出时机。

(2)个股精选策略

1)公司质量评估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调研上 市公司, 基于公司治理、公司 发展战略、基本面变 化、竞争优势、管理水平、估值比 较和行业景 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 评估中长期发展前景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核心竞争力。

2)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结 合市场阶段 特点及行 业特点,选 取相关的 相对估值指 标(如 P/B 、P/E、
EV/EBITDA、PEG、PS 等)和绝对估值指标(如 DCF、NAV、FCFF、DDM、EVA 等)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 种主要投 资策略包括:久期策 略、期限结构策略和 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 势、经济 周期、国家的货币政 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国家的货 币政策、汇率政策、 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 ,对收益率 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 幅度做出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 移动、向下 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 折、曲线陡峭转折、 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 ,并根据变 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 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 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各期限段品种收益 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 势,并结合 流动性偏好 、信用分析 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 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 在个券选择 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 建模拟组合,并比较 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 主要是通 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 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 素——标的资 产价格 以及 市场隐 含波动率 的变化 ,灵活构 建避险 策略, 波动率差 策略以 及套利策略。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 式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交易, 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 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 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主 要通过调整中小企业 私募债类属资产的配 置比例,谋求避险增收。

针对非系统性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 过分析发债主体的信 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 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

本基金主要采取买入持有 到期策略 ;当预期发债企业的 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 时,采取“尽早出售”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 债内嵌转 股选择权,本基金将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及定性定量 研究, 自下 而上地 精选个债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谋求 内嵌转股 权潜在 的增强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 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4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 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 讨论。基金 经理、研究员、交易 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 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 按照业务程 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门 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 投资风险、操作风险 等进行监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及 绩效做出评 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等, 以供决策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 响力。中债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 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 产支持债和 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 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 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 金管理人认为,该业 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停止 发布,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 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 标的指数和 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 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 证券投资 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 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0,416,019.49 54.94

其中:股票 30,416,019.49 54.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485,245.51 4.49

其中:债券 2,485,245.51 4.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994,585.21 28.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6,054,658.84 10.94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415,769.57 0.75

9 合计 55,366,278.6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77,635.00 2.16

C 制造业 16,985,830.04 31.1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480,414.70 0.88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091,619.00 2.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2,867,567.00 5.26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2,726,241.00 5.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5,086,712.75 9.34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416,019.49 55.82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0584 长电科技 56,700 1,839,915.00 3.38

2 600754 锦江酒店 26,900 1,692,279.00 3.11

3 603885 吉祥航空 63,500 1,141,730.00 2.10

4 600085 同仁堂 20,600 1,135,884.00 2.08

5 600941 中国移动 12,000 1,079,640.00 1.98

6 002174 游族网络 82,700 1,079,235.00 1.98

7 300408 三环集团 35,500 1,068,550.00 1.96

8 000768 中航西飞 40,500 1,042,065.00 1.91

9 600258 首旅酒店 44,300 1,033,962.00 1.90

10 600150 中国船舶 42,200 987,480.00 1.8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443,563.62 4.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1,681.89 0.0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85,245.51 4.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9638 20 国债 09 24,000 2,443,563.62 4.48

2 132026 G 三峡 EB2 390 41,681.89 0.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 式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交易, 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 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不存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1,484.62

2 应收清算款 354,125.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59.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5,769.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6.06.03-2016.12.31 -0.40% 0.10% 1.81% 0.41% -2.21% -0.31%

2017.01.01-2017.12.31 3.82% 0.21% 8.60% 0.32% -4.78% -0.11%

2018.01.01-2018.12.31 -11.51% 0.76% -11.03% 0.66% -0.48% 0.10%

2019.01.01-2019.12.31 31.26% 0.66% 17.99% 0.62% 13.27% 0.04%

2020.01.01-2020.12.31 34.97% 0.99% 13.50% 0.70% 21.47% 0.29%

2021.01.01-2021.12.31 3.27% 0.93% -1.21% 0.59% 4.48% 0.34%

2022.01.01-2022.12.31 -14.52% 0.86% -10.80% 0.64% -3.72% 0.22%

2023.01.01-2023.03.31 4.68% 0.53% 2.49% 0.43% 2.19% 0.10%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3.03.31 49.80% 0.74% 19.00% 0.58% 30.80% 0.16%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 券、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12.4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5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6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8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2.9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4.5 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15.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5.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15.3 基金的注册登记、交易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 或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不得 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 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 赎回,也可 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15.4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15.5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 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

(1)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2)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应当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应当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 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 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 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通货膨胀 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 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杠杆风险

杠杆风险会放大组合收益 波动,对 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 大影响,同时杠杆成 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水平, 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 异常上升时 ,有可能导致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收益的超预期下降。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份额的申 购、赎回安排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8 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4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 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8.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 期内不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 因此,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而 出现的流动性约束。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8.6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 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 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 需承受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价格波动 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 资标的资产 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 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 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 微小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 足保证金,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8.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 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9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 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 理配置,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股票和 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含存托 凭证),其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17)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 券、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 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林彬

电话:0571-88269636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浙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股票和 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封闭期内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封闭期内,本基 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 发生证券 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 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本基金投资可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 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 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 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 协议约定履 行了监督职 责,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 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基金管 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 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 保管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 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 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 反馈、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 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 地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如果基 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损坏、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 息或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 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 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 金管理人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 集的资金进行确认。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 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 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 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 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净 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 券、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按估值日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对于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 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 8)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基金资产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公司及登 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 并对外提 供真实、完整的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 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1 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1.8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 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招商 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定制 的各类信息外,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希望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 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投诉建议等专 项服务,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2022-06-02
零二二年第一号)

2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6-02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5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20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8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11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5

12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18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14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16 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3-04-21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5-12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除以下第(五)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他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处或销售代理人处。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增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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