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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34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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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有机增长混合3400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9-03-25     基金规模:5.55亿份     基金经理: 钱鑫 
基金全称: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8%
  • 近一月增长率
    2.57%
  • 近一季增长率
    8.63%
  • 近半年增长率
    -0.1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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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7月10日更新)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7 月 1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08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1395 号文核准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容。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绪言...... 6
第二部分释义...... 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7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80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9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3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39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
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58 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理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
法学硕士。历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基金会领导委员会成员,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曾建良先生,董事,1978 年生,中国香港籍,硕士学位。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
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鲍茨·马吉德先生(Boaz Magid),监事,1978 年生,荷兰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和绩效分析主管、REAAL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总监、SNS REAAL 公司保险财资与投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VIVAT 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荷兰公司董事、首席投资官,荷兰保险业协会财务和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荷兰Amvest 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咨询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代理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保险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财产损害赔偿公司董事,全球人寿储蓄公司董事。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鑫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9 日起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张光成先生,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至 2010 年 05 月 04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陈扬帆先生,于 2009 年 0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01 月 05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李龙俊先生,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吴圣涛先生,于 2014 年 12 月 0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季侃乐先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07 月 19 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起暂停履职)

乔迁女士,于 2018 年 05 月 03 日至 2021 年 07 月 19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元,同比增长 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3.77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4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201.7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1435.58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排序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

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名称 法定代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客服电 网址

表人 话

福建省福州市台 福建省福州市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吕家进 江区江滨中大道 台江区江滨中 95561 https://www.c
公司 398 号兴业银行大 大道 398 号兴 ib.com.cn/
厦 业银行大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北京市西城区复 北京市西城区 http://www.ic
有限公司 陈四清 兴门内大街 55 号 复兴门内大街 95588 bc.com.cn/
55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中国北京市东城 中国北京市东 http://www.ab
有限公司 谷澍 区建国门内大街 城区建国门内 95599 china.com/
69 号 大街 69 号

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北京市西城区复 复兴门内大街 https://www.b
公司 刘连舸 兴门内大街 1 号 1 号,香港花园 95566 oc.cn/

道 1 号中银大



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田国立 北京市西城区金 金融大街 25 95533 http://www.cc
有限公司 融大街 25 号 号,香港中环干 b.com/

诺道中 3 号中


国建设银行大

厦 28 楼

中国(上海)自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上海)自由 由贸易试验区 http://www.ba
公司 任德奇 贸易试验区银城 银城中路 188 95559 nkcomm.com/
中路 188 号 号,香港中环毕

打街 20 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广东省深圳 中国广东省深 http://www.cm
公司 缪建民 市福田区深南大 圳市福田区深 95555 bchina.com/
道 7088 号 南大道 708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光 北京市朝阳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朱鹤新 华路 10 号院 1 号 光华路 10 号院 95558 http://www.ci
公司 楼 6-30 层、32- 1 号楼 6-30 ticbank.com/
42 层 层、32-42 层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郑杨 上海市中山东一 上海市中山东 95528 https://www.s
股份有限公司 路 12 号 一路 12 号 pdb.com.cn/

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北京市西城 太平桥大街 2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李晓鹏 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 95595 http://www.ce
有限公司 号、甲 25 号中国 心,香港湾仔告 bbank.com/
光大中心 士打道 108 号

光大中心 23 楼

中国北京市西城 北京市西城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高迎欣 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复兴门内大街 95568 http://www.cm
有限公司 号 2 号民生银行 bc.com.cn/
大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张金良 北京市西城区金 北京市西城区 95580 http://www.ps
股份有限公司 融大街 3 号 金融大街 3 号 bc.com/cn/

北京市东城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李民吉 北京市东城区建 建国门内大街 95577 https://www.h
公司 国门内大街 22 号 22 号华夏银行 xb.com.cn/
大厦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 http://www.bo
公司 金煜 银城中路 168 号 区银城中路 95594 sc.cn/

168 号

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广东省深圳市罗 路 5047 号,中 http://bank.p
公司 谢永林 湖区深南东路 国广东省深圳 95511 ingan.com/
5047 号 市福田区益田

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浙江省宁波市鄞 浙江省宁波市 http://www.nb
公司 陆华裕 州区宁东路 345 鄞州区宁东路 95574 cb.cn/

号 345 号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江苏省南京市秦 江苏省南京市 http://www.js
公司 夏平 淮区中华路 26 号 秦淮区中华路 95319 bchina.cn/
26 号

天津市河东区

海河东路 2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天津市河东 号,香港中环国 http://www.cb
公司 李伏安 区海河东路 218 际金融中心二 95541 hb.com.cn/
号 期 12 楼 1201-

1209 及 1215-

1216 室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林军 重庆市江北区永 重庆市江北区 956023 http://www.cq
公司 平门街 6 号 永平门街 6 号 cbank.com/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陆向阳 常州市武进区延 常州市武进区 (0519) http://www.jn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政中路 9 号 延政中路 9 号 96005 bank.com.cn/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 江苏省昆山市前 江苏省昆山市 0512- http://www.ks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谢铁军 进东路 828 号 前进东路 828 96079 rcb.com/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省广州市黄 广东省广州市 http://www.gr
股份有限公司 蔡建 埔区映日路 9 号 黄埔区映日路 95313 cbank.com/
9 号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杨华辉 福州市湖东路 268 长柳路 36 号 7 95562 http://www.xy
公司 号 层 701 室 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静安区 https://www.g
有限公司 贺青 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京西路 768 95521 tja.com/

商城路 618 号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北京市朝阳区安 北京市朝阳区 400888
有限公司 王常青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安立路 66 号 4 8108
号楼

广东省深圳市罗 深圳市福田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湖区红岭中路 福华一路 125 www.guosen.co
公司 张纳沙 1012 号国信证券 号国信金融大 95536 m.cn

大厦十六层至二 厦

十六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深圳市福田区福 深圳市福田区 http://www.cm
公司 霍达 田街道福华一路 福田街道福华 95565 schina.com/
111 号 一路 111 号

广东省广州市黄 广东省广州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林传辉 埔区中新广州知 天河区马场路 95575 http://www.gf
公司 识城腾飞一街 2 26 号广发证券 .com.cn/

号 618 室 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

广东省深圳市福 福田区中心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田区中心三路 8 路 8 号中信证 www.citics.co
公司 张佑君 号卓越时代广场 券大厦,北京市 95548 m

(二期)北座 朝阳区亮马桥

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北京市丰台区西 北京市丰台区 400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陈亮 营街 8 号院 1 号 西营街 8 号院 888- www.chinastoc
有限公司 楼 7 至 18 层 1 号楼青海金 888、 k.com.cn/

融大厦 955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周杰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上海市黄浦区 95553 www.htsec.com
公司 东路 689 号 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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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5836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系人:王国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12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08] 1395
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95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
09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09 年 3 月 2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1,980,254,871.35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401,258.58 份,募集户数为 21,993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3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自 2009 年 5 月 18 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基金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外)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为 10 份基金份额,全部赎回或全部转换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最低份额限制。

2、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定投申购金额(不开通定投的基金除
外)为 0.1 元(含申购费),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费), 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 0.1 份,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0.1 份,最低账户保有份额为 0.1 份。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若销售机构对于某基金某类别份额规定了最低持有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份额减少申请导致该类别份额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
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在一家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 15:00)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关注那些具有持续、稳定有机增长能力的公司。有机增长的公司具有更强的核心竞争能力,盈利的持续、稳定有机增长最终将创造超过行业平均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有机增长能力强的公司,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股票选择策略


(1)有机增长的内涵

有机增长(Organic Growth)投资是本基金股票组合投资的核心理念。有机增长是指致力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员工参与度以及核心业务盈利的增长,是公司依靠创新、新产品和服务、客户增长等核心业务拓展而带来的增长。

有机增长是与非有机增长(Nonorganic Growth)对应的概念,是剔除了并购、资产剥离、汇率影响后的增长,反映了核心业务增长的潜能和持久性。

追求有机增长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并购的积极意义。公司的有机增长过程中需要那些战略性的、与核心业务相关的小额并购,这些并购会为公司获得新技术、新产品、新理念、或者新客户,尤其是涉及某些处于生命周期早期阶段的产品或者技术。

同样道理,本基金认为剔除汇率因素对收入和利润的影响,而仅仅保留海外业务的有机增长部分,这样可以更好的找到那些公司业绩增长的有机驱动因子。

(2)兴全有机增长的筛选系统

本基金借鉴海外有机增长的研究成果,构建了“兴全有机增长筛选系统”,
本基金首先对 A 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筛选,剔除被 ST 和*ST 的公司股
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公司股票、以及经营业绩连续下滑的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剔除掉那些过度混合多元化经营的公司股票,这些公司的主要收入、利润来源通常来自于三个以上的不相关业务领域。

“兴全有机增长筛选系统”包括四个层面:增长与增长质量筛选、剔除并购、汇率因素的有机增长筛选、有机增长定性特征筛选以及合理估值筛选。


①增长与增长质量筛选

本基金通过营业收入和经营现金流两个关键指标度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关注公司在行业内的营业收入、利润与经营现金流的相对增长,力争
找到各行业中表现突出的个股,排除由于行业特征导致的偏误。

1)收入、利润与现金流增长

本基金关注公司的有机增长,重视公司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力争消除公司财务常见的收益操纵造成的影响。本基金考察年复合主营收入(Sales)增长率、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E/OE)、现金流量增长比例综合考察公司业务增长。
本基金考察公司中长期的年均复合营业收入增长,借以平滑掉可能存在的短期收入会计操纵;考察公司营业利润中剔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汇兑损益等其他经营收益后的核心营业利润(Core Earnings),并用核心营业利润与营业利润(Operating Earnings)比例(CE/OE)表示公司的核心盈利能力;为排除行业特点导致的偏差,本基金筛选出营业收入增长、核心营业利润比例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2)增长质量与现金实现

本基金认为营业收入、利润增长较为容易被操纵,因此,选择合适指标体现公司增长的质量与现金实现能力。

GAR/GSales(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用以反映可能的应收账款的会计操纵行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小于应收账款增长率,甚至营业收入增长率为负数时,公司极可能存在操纵利润行为,本基金在判断时还结合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AR/Sales)进行综合分析。

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可以认为是 ROE 的调整指标,用以反映核心盈利的质量,为避免行业特征偏误,本基金筛选出 CE/Equtiy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认为经营性现金流是公司成长的更准确衡量指标,相对于收入和利润指标更不易被操纵,本基金选择经营性现金流增加额/总资产比例(△CFFO/Asset)的年平均值来度量公司现金流增长,用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反映核心盈利的现金实现比例,经营现金流增长率越高、CFFO/CE 越高的公司,公司增长的质量就越高,本基金选择上述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②并购、汇率因素剔除后的有机增长

由于营业收入、核心营业利润中仍然包含当期并购(MA)活动、汇率(FX)产生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剔除并购、汇率因素从而得到最终的有机增长
数据。

本基金在上述高增长以及增长质量较高的公司股票中,首先剔除那些主要通过收购而得到的收入、利润增长,筛选出具有强劲有机增长能力的公司。本基金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首先,被并购公司的营业是否与公司原有营业相一致;

其次,并购金额与公司价值的比例是否保持在一个较小的比例上;

最后,剔除那些因为并购后带来的营业收入增长或利润增长。

因为现实中往往缺乏并购带来的营业收入增长的相关数据,本基金还可以考察期间累计交易金额与期间企业价值增加值的比例(MA/△EV),其中,企业价值为股票价值与净负债价值之和。这个指标可以反映期间的企业价值增加有多少是由并购因素导致的,这个比例越小,说明公司价值增加中的并购驱动因素越小,换言之,也是最大程度依靠有机增长而带来价值增加。

除了当期的并购活动对公司收入和利润会有显著影响外,有机增长还需要剔除汇率因素的影响,本基金侧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汇率因素影响:

首先,公司的海外业务收入、利润与全部业务收入、利润的比例;

其次,剔除因汇率变动带来的营业增长或利润增长。

③有机增长的定性特征筛选

本基金认为有机增长强劲的公司具有某些特定的关键特征,而业绩的有机增长无非是这些关键特征的外在表现,因此,本基金在增长与质量筛选、并购、汇率筛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分析这些公司的有机增长定性特征,从中筛选出有机增长定性特征显著的公司股票。

本基金认为一个有机增长强劲的公司应该具有 4 个关键特征(4 Keys):

1)简单易懂的商业模式

拥有一个让员工简单易懂、便于执行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战略;业务重心只集中在某几个少数领域,在产品、目标客户或者价值取向等某一方面上保持专业化经营;面对并购机遇能做出有效取舍,始终对多元化经营保持谨慎,拒绝不相关多元化经营。

2)进取创新的创业精神

公司由小到大的成长历程中能始终保持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创业精神,并让员工分享到公司成长的成果。


3)管理团队与员工参与

管理团队谦逊而富有激情,有着实现公司有机增长的执着力和能力。员工具有很高的忠诚度、稳定性以及工作效率,公司的雇佣政策与整体企业文化相匹配、有着稳定的员工考核和奖励制度,主要依靠内部提升,有着很强的归属感。

?自我强化的组织内增长模式

卓越的执行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公司经营运作效率良好,能够减少管理层级,加速决策过程,各流程的执行都非常出色,始终鼓励产品、服务以及技术的创新。公司能全面、透明、快速的衡量包括财务、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改进。

④合理估值筛选

本基金认为有机增长的公司增长质量较高,持续性较强,市场可能给予一定溢价,但是好股票也应该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否则很容易陷入有机增长泡沫
破灭(OGASP,Organic Growth at a Stupid Price)带来的投资失败中。因
此,本基金还运用绝对估值模型,对个股进行估值检验。

各种估值模型各具优劣,本基金选择 EVA(经济附加值)模型作为主要估值模型,这是基于该模型的两大优点:首先通过对公司公布的税后营业净利润进行调整,排除了非经常性利润,更好的体现了公司的核心盈利增长;其次,贴现率综合考虑了股权成本与债权成本,能全面衡量公司生产经营的真正盈利或创造的价值。

根据 EVA 模型,公司合理价值等于当期总投资资本与未来预期 EVA 的贴现
之和,本基金选择实际公司价值显著低于合理 EVA 估值的公司股票投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通过适时选用子弹、杠铃、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指组合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国债、央行票据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3)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收益曲线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是获得较高投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时将采取的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券以期获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全可转
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8)积极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投资组合业绩与风险评价

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
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同时,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绩效、风险评估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50%+中证国债指数×45%+同业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
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
股,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配置比例为 30%-80%,债券配置比例为 0%-6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配置比例不小于 5%。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合理、准确地反映了本基金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计长期平均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高于可转债、债券型、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5)、(10)、(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 6 个月。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号 例(%)

1 权益投资 1,675,544,263.58 77.70

其中:股票 1,675,544,263.58 77.7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4,735,269.98 10.42

其中:债券 224,735,269.98 10.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0,552,266.45 11.16

8 其他资产 15,553,050.28 0.72

9 合计 2,156,384,850.2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1,933,221.20 0.56

C 制造业 933,680,530.99 44.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55,822,320.40 2.63

E 建筑业 85,777,989.23 4.05

F 批发和零售业 58,311,622.70 2.7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9,132,709.87 7.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86,282,488.21 13.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308,880.98 3.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1,294,500.00 0.53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75,544,263.58 79.06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138 工业富联 9,626,717165,772,066.74 7.82

2 002028 思源电气 2,836,698129,693,832.56 6.12

3 002415 海康威视 2,150,000 91,719,000.00 4.33

4 300513 恒实科技 4,652,160 64,665,024.00 3.05

5 600941 中国移动 699,867 62,967,033.99 2.97

6 002050 三花智控 2,200,000 56,650,000.00 2.67

7 002837 英维克 1,719,468 56,450,134.44 2.66

8 603713 密尔克卫 513,213 56,304,598.23 2.66

9 002938 鹏鼎控股 1,800,000 55,836,000.00 2.63

10 605090 九丰能源 2,499,880 55,822,320.40 2.6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224,735,269.98 10.60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4,735,269.98 10.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码 (张) (元) 例(%)

1 110075 南航转债 650,250 88,389,088.21 4.17

2 110081 闻泰转债 457,530 51,979,193.59 2.45

3 110045 海澜转债 376,820 45,217,088.87 2.13

4 113658 密卫转债 212,270 26,064,534.44 1.23

5 113655 欧 22 转债 101,510 13,085,364.87 0.6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86,856.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864,417.1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01,776.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553,050.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75 南航转债 88,389,088.21 4.17

2 110081 闻泰转债 51,979,193.59 2.45

3 110045 海澜转债 45,217,088.87 2.13

4 113658 密卫转债 26,064,534.44 1.23

5 113655 欧 22 转债 13,085,364.87 0.6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3 年 3 月 31 日。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3 年第 3.26% 0.83% 2.69% 0.42% 0.57% 0.41%
1 季度

2022 年 -29.57% 1.31% -9.67% 0.64% -19.90% 0.67%


2021 年度 15.22% 1.06% 0.38% 0.59% 14.84% 0.47%

2020 年度 53.92% 1.44% 14.92% 0.70% 39.00% 0.74%

2019 年度 44.02% 1.17% 19.53% 0.61% 24.49% 0.56%

2018 年度 -30.17% 1.39% -9.74% 0.66% -20.43% 0.73%

2017 年度 36.51% 0.96% 9.60% 0.32% 26.91% 0.64%

2016 年度 0.30% 1.17% -4.12% 0.71% 4.42% 0.46%

2015 年度 59.13% 1.76% 7.67% 1.22% 51.46% 0.54%

2014 年度 33.39% 1.58% 25.87% 0.59% 7.52% 0.99%

2013 年度 19.84% 1.65% -1.76% 0.69% 21.60% 0.96%

2012 年度 1.38% 1.11% 5.62% 0.62% -4.24% 0.49%

自基金合

同成立起 390.33% 1.30% 77.70% 0.71% 312.63% 0.59%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及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
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中“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中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摆动定价;(d)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个股的非系统风险

投资的个股的非系统风险可能非常大,导致基金净值大幅波动。

2)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一部分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5、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6、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由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29 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突出有机增长特征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1)、5)、10)、12)项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认购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并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二)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登记、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或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 APP)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s://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 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m.xqfunds.com”点击“在线客服”

4、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本公司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资讯。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本基金刊登于《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 事项名称 露

号 日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

1 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惠费率 2022-06-17

的公告

2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2-06-30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华融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2022-07-11

动的公告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

4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2022-09-27

公告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

5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 2022-09-28

公告

6 关于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权 2022-10-18

益类公募基金五千万元的公告

7 关于关闭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 2022-10-24

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8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22-11-09

构的公告

9 关于我司网上直销平台汇通宝 2022-11-30

相关业务停止办理的通知

10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 2022-12-06

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11 关于我司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 2022-12-16

务的通知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

12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2023-03-23

售机构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本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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