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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君信混合C (5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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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信混合C519617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9-07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石磊 何晶 
基金全称: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5%
  • 近一月增长率
    0.84%
  • 近一季增长率
    2.40%
  • 近半年增长率
    2.6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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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13 日《 关于准予银
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273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
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
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君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
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 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I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投资
人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 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
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 年至 2008 年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年 6 月进入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
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
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
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
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 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
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 年 10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
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
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
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 年 9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
动工资局劳动组织处副处长、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苏丹大尼罗河石油
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中油国际(苏丹)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
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
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 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
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
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
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
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
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
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
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
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
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证券党
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
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
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
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等职。 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
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
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
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
资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中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
工作。 2008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
债券经理等职务。 2010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4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杨鑫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东航金戎控
股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
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理,主要从事债券配置和头寸管理工作。
2015 年 6 月起担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增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银
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
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
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
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
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
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
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
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
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
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
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5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
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
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
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
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
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
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
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
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
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四十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
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
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
建投稳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
货币基金、工信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医药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鑫元合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
保尊益信用纯债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前海万科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
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
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计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992.81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
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合规、风险等管理部门总体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和评价。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
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
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
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
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
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
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2) 《 基金法》 ;
( 3) 《 运作办法》 ;
( 4) 《 销售办法》 ;
( 5)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
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 1)资金用途;
( 2)投资范围;
( 3)投资比例;
( 4)投资限制;
( 5)基金资产估值;
(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
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
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 100045)
电话:( 010) 56086900
传真:( 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 2515 室(邮编:
510075)
电话:( 020) 37602205
传真:( 020) 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 82812867
传真:( 0451) 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 805 室(邮编: 210002)
电话:( 025) 84671299
传真:( 025) 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 518048)
电话:( 0755) 82707511
传真:( 0755) 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 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5)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 22955449
传真:( 024) 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户服务电话:( 024) 22955438
网址: www.chstock.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 83025666
传真:( 0755) 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0931) 4890619
传真:( 0931) 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 65161666
传真:( 0551) 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 20333333
传真:( 021) 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htsc.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 68778075
传真:( 021) 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566
传真:( 010) 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3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山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cn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 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 23953913
传真:( 0755) 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 (021)65080566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
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39
传真: (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 (021)2228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73 号
注册日期: 2016 年 6 月 13 日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
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
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
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3、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投资人单笔认购/申购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追加认/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I 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I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销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
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八)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在认
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已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许撤销。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额 =(9,920.63+3)/1.00 = 9,923.63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9,923.63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认购份额为 9,923 份,其余 0.63 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为 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份额 =(10,000+3)/1.00 = 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
一共可以得到 10,00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9,999,000+1,800)/1.00=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8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
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人可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
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和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
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首次
申购 I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I 类基金份额的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
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
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
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156.29 份;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0,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461.54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
申购,申购份额为 38,461 份,其余 0.5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如
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其余 0.08 份对应的金
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 天的 C 类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
与严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
收益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
略,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
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
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
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
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
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 M1, 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
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
等。
2、股票投资策略
(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方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
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
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
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宏观政策影响分析:根据政府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
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
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不同行业及子行业在技术优势、定价策略、销售渠道
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
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
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
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
市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
关键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
利质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
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
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
的估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
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
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并在
适当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
转策略,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
评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
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
的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
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
交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
安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
及其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
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
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
虑(不限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
金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
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
超额收益。
(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
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
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
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
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
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
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
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
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
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
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
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
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
失。
(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
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
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
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
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
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
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
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
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
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
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
额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
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
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
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
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
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
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
组合,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
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
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
数,它的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
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
投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
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5%,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均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
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的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
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
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
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
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
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
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本基金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
风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
稳健增长,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
的实际发展情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
业绩。
(六)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
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
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
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
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
2)款、第(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
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568888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投资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
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投资监督指标,
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
种的投资。
《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G.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H.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I.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J.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K.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M.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O.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U.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监督指标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确认系统开发到
位后方可投资监督,基金管理人确认在此之前不参与股指期货及国债期
货的交易。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
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
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
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
条第 1 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
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
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
任。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
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
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
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
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
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
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
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
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①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
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
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
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
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
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
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
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
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
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
的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
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
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
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文件
(二)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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