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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 (6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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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62000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0-09-15     基金规模:1.08亿份     基金经理: 闵杭 
基金全称: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0%
  • 近一月增长率
    8.10%
  • 近一季增长率
    6.11%
  • 近半年增长率
    4.3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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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1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金元惠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根据2010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
元比联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63号)和2010年8月3日《关于
金元比联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70号)的核准,进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15日生效。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2012年3月20日更
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2012年3月20日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于2015年3月6日更名
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2015年7月15日相应变更为“金元顺安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事项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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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03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12月31日。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存续 ............................................................................................................................................... 4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八、基金的投资 ............................................................................................................................................... 58
九、基金的财产 ............................................................................................................................................... 76
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78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十五、基金的风险揭示 ................................................................................................................................... 9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9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5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35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作出的不时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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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发售公告:《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2、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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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1、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1、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3、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4、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5、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
业务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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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8、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
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2、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3、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54、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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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51%,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
总股本的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
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
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
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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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
益及量化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机构理财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资产管理部、
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22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董事会下
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年9月至今,任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调研员;2010年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出任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
师、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学士学位,冷天晴先生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作,
后相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曾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年任云南
工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
全面工作,此外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栗旻先生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1996年始
至2012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
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2012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
今。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
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日本关西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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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博士
生导师。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潘书鸿先生曾于1995年至1999年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
政主管,于1999年至2006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
此后自2006年至今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2013年
至今在第十届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2016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张嘉宾先生,董事,公司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业美国公司(新泽
西)副总裁,瑞银华宝(纽约)业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首席运营官,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山
东济南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历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李春光先生于2005年至2015
年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2015年至今在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监。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合
服饰有限公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督察长,硕士学位。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债券业务部高级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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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历
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
石家庄分行历任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
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4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黄奕女士,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
冯志刚先生,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
晏斌先生,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侯斌女士,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年6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
业研究员,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6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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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年4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
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
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10月加入金元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
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年9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市盟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2015年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6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
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2014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
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年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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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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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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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
原则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
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
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
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
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对
公司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
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
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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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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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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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
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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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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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
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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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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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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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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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10-85109230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媛
联系电话:010-89937322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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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
联系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2540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董金
联系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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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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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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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联系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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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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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郭轶凡
联系电话:021-6168688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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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联系电话:021-20691922
客服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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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联系电话:010-5775615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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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F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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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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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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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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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333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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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9-554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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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联系电话:010-6083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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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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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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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尤习贵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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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岚
联系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6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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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联系电话:021-2216911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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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3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3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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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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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021-60195148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bank.com.cn、a.leadfund.com.cn
3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4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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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曾鸣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06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fund.10jqka.com.cn
4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4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66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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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lu.com
4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4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服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4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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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晓荣
联系电话: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4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联系电话:086-574-870500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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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高洋
电话:010-59355546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5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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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5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孙骏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5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15813808579
传真: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56、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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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88
公司网址:www.wg.com.cn
5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8、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电话:027-87006003-801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9、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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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珉薇
联系电话:137742325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60、北京植信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和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6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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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电话:010-858706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58
公司网址:www.datangwealth.com
6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鑫
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65、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n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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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中心8楼DE(凯恩斯)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琪
电话:0755-828801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09516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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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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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达不到200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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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下简称“网站”)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
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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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代销网
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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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500万0.9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0.50%
1年(含)-2年以内0.30%
2年(含)以上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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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联系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申购金额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1.50%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数=98,522.17/1.200=82,101.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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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年以内0.50% 12,000 60 11,940
1年(含)-2年以内0.30% 12,000 36 11,964
2年(含)以上0.00% 12,000 0 12,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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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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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
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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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
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
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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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
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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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主
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企业,致力于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
并持之以恒。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消费主题行业的投资价值
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品质、增长和估值三个维度精选优质
消费主题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消费主题行业范畴的界定
本基金采用的行业分类基准是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目前,GICS的行业划分包括10个行业板块(Sectors)、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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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业组(Industry groups),68个行业(Industries)和154个子行业(Sub-industries)。
考虑到主题投资的特点,本基金将消费主题的行业范畴做如下界定:非日常生活消费品、日常消
费品、医疗保健、金融、信息技术、电信服务、公用事业以及工业中的运输。本基金拟投资的消费主
题行业总共包括8个一级行业和20个二级行业。详见下表。
消费主题行业范畴的界定
一级行业(行业板块) 二级行业(行业组)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汽车与汽车零部件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消费者服务
媒体
零售业
日常消费品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售
食品、饮料
家庭与个人用品
医疗保健 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
制药、生物科技和生命科学
金融 银行
综合金融
保险
房地产
信息技术 软件与服务
技术硬件与设备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
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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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运输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为基于“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以确定
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之间的比例;第二层采取主动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组合。
3、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遵循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及时性原则、动态调整原则三大原则,通过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的有机结合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一方面,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
变化,另一方面,本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本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
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消费主题行业的投资价值
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品质、增长和估值三个维度精选优质
消费主题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消费主题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1)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
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该模型将影响消费主题行业投资价值
的若干因素归结为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的判断和预测问题,通过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来判
断行业的超额收益潜力。
在消费主题行业的选择与配置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以五分制为基础,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
主因素进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
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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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消费主题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拟投资行业。
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
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
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
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并由此决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
重。
(2)消费主题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品质、增长和估值三个维度精选优质消费主题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股票精选。
1)品质精选的具体方法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将股票品质比较的实现问题归结为三类指
标:利润率、速度和稳健。三类指标又分别包括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品质精选的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净负债率
2)增长精选的具体方法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增长精选的指标框架。该框架主要从增长的表现和质量2个角度进行股
票的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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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组合增长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增长表现 每股收益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增长质量 净利润率的变化
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化
3)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
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4)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述股票精选框架,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各个指标由高到
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10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
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5)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品质、增长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5、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
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
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1)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
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
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
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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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
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
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
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
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
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
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6、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
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
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
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
的流动性需求。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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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
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
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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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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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监督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
总指数。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
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采用市值加权计算的债券指数,其中
涵盖了可流通的记账式国债和金融债,基本上可以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趋势特征。由于该债券指数较
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涵盖的投资范围较宽,作为本基金固定
收益证券投资的投资基准较为适当。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系具有主题投资风格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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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月11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15,304,458.39 84.49
其中:股票15,304,458.39 84.49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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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769,435.61 15.29
8 其他资产40,100.25 0.22
合计18,113,994.25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11,434,460.39 64.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3,869,998.00 21.84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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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15,304,458.39 86.3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36 大华股份73,156 1,689,172.04 9.53
2 000001 平安银行120,600 1,603,980.00 9.05
3 600036 招商银行51,800 1,503,236.00 8.48
4 000651 格力电器32,000 1,398,400.00 7.89
5 002304 洋河股份12,000 1,380,000.00 7.79
6 002583 海能达74,095 1,371,498.45 7.74
7 000725 京东方A 236,600 1,369,914.00 7.73
8 000858 五粮液13,900 1,110,332.00 6.27
9 000333 美的集团18,400 1,019,912.00 5.76
10 002456 欧菲科技47,400 975,966.00 5.51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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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关于格力电器(代码:000651)的处罚说明
A、2017年7月26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力电器")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董事徐自发先生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有关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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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徐自发,经查,你于2015年6月起至今任格力电器董事。2016年11月24日,你通过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均价为26.39元/股,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
年5月22日,你再次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均价为33.45
元/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你作为格力电器的董事,将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
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
发生。”
二、相关说明
徐自发先生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
减持过程中,因其委托某券商营业部客户经理对短线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理解偏差,出现本次短线交易。
公司已于2017年5月27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徐自发先生因本次短线交
易产生的收益2,829,824.5元已经收归公司所有。
B、2017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敏感期交易
徐自发的配偶韩凤兰于2017年4月5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730,800股,交易金额2,307.1万元,而
公司2016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以上行为构成敏感期交易,徐自发未能督促其
配偶遵守相关规定。
二、短线交易
2016年11月24日,徐自发委托券商营业部以26.39元/股的价格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
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年5月22日,徐自发再次委该营业部以33.45元/股的价格卖出格力电器
股票400,825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徐自发卖出股票的时间距离前次买入的时间间隔不足六个月,
构成短线交易。徐自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
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珠海格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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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徐自发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
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
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公司是行业龙头白
马公司,估值便宜。该处罚主要是针对公司监事个人买卖公司股票持有时间不符合《证券法》规定导
致的,是针对个人的警示,且已处理完毕,并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公司价值,因此继续持有该公司股
票。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6,621.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699.30
5 应收申购款32,779.06
6 其他应收款 -7 其他 -8 合计 40,100.2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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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9-15至
2010-12-31
-0.60% 1.25% 3.90% 1.37% -4.50% -0.12%
2011-1-1至
2011-12-31
-18.71% 1.11% -19.90% 1.04% 1.19% 0.07%
2012-1-1至
2012-12-31
4.46% 1.17% 6.20% 1.02% -1.74% 0.15%
2013-1-1至
2013-12-31
7.11% 1.53% -6.83% 1.12% 13.94% 0.41%
2014-1-1至
2014-12-31
27.99% 1.37% 41.98% 0.97% -13.99% 0.40%
2015-1-1至
2015-12-31
-4.67% 2.75% 6.67% 1.99% -11.34% 0.76%
2016-1-1至
2016-12-31
-21.58% 1.74% -9.11% 1.12% -12.47% 0.62%
2017-1-1至
2017-12-31
33.76% 0.89% 16.15% 0.51% 17.61% 0.38%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5.70% 1.60% 31.64% 1.19% -15.94% 0.4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9月15日,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2010年9月14日指数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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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9月15日,业绩基准累计增长率以2010年9月14日指数为基
准;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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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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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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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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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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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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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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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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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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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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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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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
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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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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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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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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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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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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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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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
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证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的存在。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
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
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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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
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资风格上的风险暴露。
本基金投资于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消费主题行业及其中的优势企业,由于本基金
采用主动投资的方法,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由于如下原因而产生的特有风险:一、基金管理
人对消费主题行业走向判断有误从而导致资产配置比例不合适而产生的风险;二、对消费主题行业中
优势企业股票价值的估值及对其未来业绩预测不准确带来的风险。股票估值合理以及未来的成长性取
决于基金管理人对股票估值和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在本基金的选股方法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
标,包括预期中长期每股收益增长率、预期中长期运营收入增长率、预期市盈率等,如果研究不深入、
业绩预测不准确以及对股票价格的判断失误会增加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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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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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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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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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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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设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联系电话:021-68881801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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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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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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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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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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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管理人
承担;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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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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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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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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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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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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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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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和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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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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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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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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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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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联系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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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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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本基金成立起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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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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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
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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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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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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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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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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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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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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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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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电子版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发送以下电子版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发送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基金交易电子对账单包
括月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在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季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发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
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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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市场资讯
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账户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邮
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
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
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信息定制的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秉承及时处理,及时回复的原则,
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也承诺将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提供全天候7×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电话在每个交易日9:00-17:30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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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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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7年0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基煜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17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3、2017年10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17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号];
5、2017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2号];
6、2017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世纪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7、2017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奕丰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8、2017年12月0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前海凯恩斯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7年1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农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7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手工披露旗下基金12月29日行情的公告;
11、2017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2、2018年01月0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7年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13、2017年01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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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金元顺安基金关于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年0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手机、网上和
柜台交易系统渠道基金申购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15、2018年0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四季度报告;
16、2018年0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关于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8年02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18、2018年03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jysa99.com上公
布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苏宁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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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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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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