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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深证100指数C (00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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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C004408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7-03-01     基金规模:0.16亿份     基金经理: 侯昊 
基金全称: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63%
  • 近一月增长率
    4.78%
  • 近一季增长率
    9.94%
  • 近半年增长率
    -1.5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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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2 年 06 月 15 日


重要提示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4 月 21 日《关于核准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
51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 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非 ST、*ST 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10%的
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 先选取行 业代表性强、盈利记 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 票作为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index.html。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 6月1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22 年 3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 年6月20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25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8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59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69
§9 基金的投资...... 70
§10 基金的业绩 ...... 82
§11 基金的财产...... 8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0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2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5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17 风险揭示......102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5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2
§24 备查文件......143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指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 年 8 月至 1993 年 11 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 年 12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 展部副主任 、经理助理、负责人,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 年 5 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成员。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 年 12 月至 1996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 任、创业板 存管结算部副总监、 电脑工程部 总监、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 2013 年 4 月至 201 7 年 2 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起任深圳华锐分布式技 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此外,兼 任深圳华锐分布式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 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侯昊先生,硕士。2009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
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9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招商中证消费龙头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王平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 年 6 月 2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
日;王立立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陈剑波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7 年 9 月 5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王小青、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 红裕、贾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专业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 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 运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 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 熟的产品线。拥有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
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各项业务飞速发 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 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 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 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 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 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 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 的“随机演练 ”。从 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两 个小时 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 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资 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1302003159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朱珠

客服电话:(0411)82356695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传真:(010)8523868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
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
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17743527287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gip.bsb.com.cn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赵世光


客服电话:95302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电话:022-23861683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或 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estock.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
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朱琼玉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李然

电话:010-66559054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
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
号 1 幢 405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
号 1 幢 40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客服电话:95606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杨力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或 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朱玉成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盛宗凌 、庞晓芸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公司网址:www.lh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秦阳

电话:18610871726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电话:13703514949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韦巍


电话:无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黎元春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相斌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6872219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400-893-6885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无

电话:无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http://www.cifcofund.cn/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


中心 D 座 21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761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永昌路 9


法定代表人:杨明尚

联系人:张敏婕

客服电话:96655(贵州省)4000696655(全
国)

公司网址:www.bgzchina.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转 3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
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
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
昱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传真:0755-83999926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
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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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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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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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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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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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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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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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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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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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电话:1860306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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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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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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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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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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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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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刘典昆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4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0〕51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5 月 17 日起
到 6 月 11 日止,共募集 661,815,306.0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9,36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代销渠道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 规章规定,酌情增加 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7.3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及转换 ”原则,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 及转换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 理人只在 转出和转入 的基金均有 交易的当日 ,方可受理 投资者的 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 网点和本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 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7.5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 时,帐户中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 确认与通知 : T 日 在规定时间 之前提交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
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 购无效,申 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资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5%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销售费用 的不同,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相应
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2=1,185.78 元

申购份额=98,814.22/1.0160=97,258.09 份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19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8,425.19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
大于 7 日不满 1 年,相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508=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7 日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60=101,6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5%=508 元

赎回金额=101,600-508.00=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 基金可以在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 可的情况下,对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7.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9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7.10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7.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若进 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 购、赎回 等基金交易方式,将 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 行交易。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 和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手段,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 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 回报。本基 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9.2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 成本获取良 好的市场长期回报, 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 代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5%-95%,其 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 份券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现金、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 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 金,在证 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6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 85% 95%

债券及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 1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指数组合,即按照深证100指数成份券及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深证100指数各成份券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券将调整;

b)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c)指数成份券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情况;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通过控制跟踪误差等指标,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组合
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深证 100 指数成份券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 12 月和当年的 6 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 新上市股票,若前 5 个交易日平均流通市值在指数成份券选样空间中排名位列前
10%之内,则于上市 15 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成份券,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市值最小的原成份券,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b) 当成份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应成份券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c) 当成份券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券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
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d)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e) 若个别成份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f) 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对事后跟踪误差的两级监控体系,即分别建立以3%与4%为阀值的监控线,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进行配置。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定价模型进行定价。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券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券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券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 管理部负 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 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 个投资流程 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 绩效做出评估,提供 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3)、(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 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 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8,423,560.98 94.11

其中:股票 248,423,560.98 94.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6,239.50 0.11

其中:债券 296,239.50 0.1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4,866,089.83 5.63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394,327.54 0.15

9 合计 263,980,217.8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903,055.81 3.3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6,492,448.05 70.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666,393.00 0.25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43,814.22 0.3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3,176,150.00 1.21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776,018.88 2.96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3,553,105.22 8.95

K 房地产业 7,188,955.01 2.7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94,573.84 0.8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3,148,400.00 1.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296,208.00 0.11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82,980.45 1.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80,222.80 0.26

S 综合 - -

合计 247,802,325.28 94.17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0,842.98 0.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0,411.34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500.40 0.00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52,480.98 0.0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1,235.70 0.24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300750 宁德时代 42,800 21,926,440.0 8.33
0

2 000858 五粮液 67,633 10,487,172.9 3.99
8

3 000333 美的集团 179,717 10,243,869.0 3.89
0

4 300059 东方财富 319,904 8,106,367.36 3.08

5 002594 比亚迪 31,365 7,207,677.00 2.74

6 000002 万科 A 321,943 6,165,208.45 2.34

7 002415 海康威视 142,503 5,842,623.00 2.22

8 000651 格力电器 172,139 5,560,089.70 2.11

9 002475 立讯精密 167,027 5,294,755.90 2.01

10 000568 泸州老窖 27,711 5,150,920.68 1.96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301136 招标股份 7,172 131,606.20 0.05

2 301268 铭利达 3,752 106,932.00 0.04

3 301089 拓新药业 220 38,060.00 0.01

4 301215 中汽股份 3,741 20,874.78 0.01

5 301155 海力风电 234 19,840.86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65,834.97 0.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0,404.53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6,239.50 0.1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9654 21 国债 06 2,600 265,834.97 0.10

2 127056 中特转债 304 30,404.53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东方财富(证券代码 300059)、海康威视(证券代
码 002415)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东方财富(证券代码 300059)

根据2021年 7月1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工信部通报
批评,并责令改正。

2、海康威视(证券代码 002415)

根据2021年10月 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被国家税务
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责令改正。

根据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被国家税
务总局长沙市雨花区税务局责令改正。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因复制指数被动 持有,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77.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5,914.2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8,735.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4,327.5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 占基金资 流通受限情况说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分的公允价 产净值比 明

值(元) 例(%)

1 301136 招标股份 131,606.20 0.05 新股流通受限

2 301268 铭利达 106,932.00 0.04 新股流通受限

3 301089 拓新药业 38,060.00 0.01 新股流通受限

4 301215 中汽股份 20,874.78 0.01 新股流通受限

5 301155 海力风电 19,840.86 0.01 新股流通受限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深证 100 指数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0.06.22-2010.12.31 15.20% 1.39% 21.21% 1.66% -6.01% -0.27%

2011.01.01-2011.12.31 -29.69% 1.33% -29.60% 1.34% -0.09% -0.01%

2012.01.01-2012.12.31 0.74% 1.36% 2.00% 1.38% -1.26% -0.02%

2013.01.01-2013.12.31 -2.21% 1.33% -4.53% 1.35% 2.32% -0.02%

2014.01.01-2014.12.31 30.95% 1.16% 30.59% 1.15% 0.36% 0.01%

2015.01.01-2015.12.31 19.04% 2.71% 21.11% 2.46% -2.07% 0.25%

2016.01.01-2016.12.31 -12.06% 1.77% -15.64% 1.57% 3.58% 0.20%

2017.01.01-2017.12.31 31.17% 0.87% 25.02% 0.86% 6.15% 0.01%

2018.01.01-2018.12.31 -31.70% 1.52% -33.15% 1.48% 1.45% 0.04%

2019.01.01-2019.12.31 56.75% 1.39% 52.03% 1.39% 4.72% 0.00%

2020.01.01-2020.12.31 50.35% 1.56% 46.86% 1.57% 3.49% -0.01%

2021.01.01-2021.12.31 2.43% 1.42% -1.06% 1.42% 3.49% 0.00%

2022.01.01-2022.03.31 -18.12% 1.60% -18.15% 1.61% 0.03%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3.31 93.72% 1.55% 67.52% 1.51% 26.20% 0.04%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6 月 22 日。

招商深证 100 指数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7.08.18-2017.12.31 12.65% 0.95% 10.85% 0.94% 1.80% 0.01%

2018.01.01-2018.12.31 -31.99% 1.52% -33.15% 1.48% 1.16% 0.04%

2019.01.01-2019.12.31 56.14% 1.39% 52.03% 1.39% 4.11% 0.00%

2020.01.01-2020.12.31 49.75% 1.56% 46.86% 1.57% 2.89% -0.01%

2021.01.01-2021.12.31 2.02% 1.42% -1.06% 1.42% 3.08% 0.00%

2022.01.01-2022.03.31 -18.20% 1.60% -18.15% 1.61% -0.05% -0.01%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3.31 49.47% 1.45% 33.99% 1.44% 15.48% 0.01%

注:本基金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C 类份额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存续。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 或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 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基础。
12.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2.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2.4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 托管人一同进行。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复核无 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5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12.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人、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 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 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7%,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 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 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 数使用费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每年计提 标准为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 之二,若本基金当年 使用指数满一个公历年度的,则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即若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按照人民币 20 万元收取。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本基金当年使用指数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应以 H 为准计算应支付的、基于当年实
际使用日数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 按季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所有人。

5、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上述(5)到(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 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14.3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5.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 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单只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各 种风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 险等。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 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 金,在证 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 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及其他风 险等。本基金适合具有 较高风险承受能力、 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 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 转开、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不会降低基金 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 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7.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 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通货膨胀 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 市场,标的指数成份 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 现变更标 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 变,投资组 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 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 动,导致指数波动,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并管理和维护, 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 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 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 种原因临 时或长期停牌,发生 成份券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17.3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券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都会 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 股票的权重 可能不完全 相同;因基 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7.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按照标的指 数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标的指数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 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7.6 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7.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 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失,而 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 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 定的其他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 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仍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应发生 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 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 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 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 款、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务;代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 服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证券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5%-95%,其 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 份券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现金、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c)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f)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h)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c)、e)、f)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 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 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 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 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 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 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 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及时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定,将认 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 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⑦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 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净值信息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 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 目存在不 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 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 报告、中 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招商基金 管理公司网站、客户 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 公司最新公 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 定制的各 类信息外,基金公司 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 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 查询、信息服务定制 、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2021-06-18
机构的公告

2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2021-06-21

3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6-21

4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6-21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6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1-07-20

7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08-12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30

9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08-3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9-25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12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1-10-26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 2021-11-16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14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12-07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美元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12-31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 2022-01-01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18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01-21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01-27

20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3-22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22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24 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1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住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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