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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LOF)D (00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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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增强债券(LOF)D00958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20-05-25     基金规模:0.89亿份     基金经理: 刘万锋 
基金全称: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0.36%
  • 近一季增长率
    1.13%
  • 近半年增长率
    3.0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4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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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2 月 10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关于核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168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 A、双债 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5
§2 释义......6
§3 基金管理人...... 13
§4 基金托管人......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27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55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8 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折算...... 6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63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8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80
§12 基金的投资 ...... 82
§13 基金的业绩 ...... 94
§14 基金的财产 ...... 96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7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102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4
§18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07
§19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8
§20 侧袋机制......114
§21 风险揭示与管理 ......117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2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4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2
§2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9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27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62
§28 备查文件......163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
基金合同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托管协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律法规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金法》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运作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流动性风险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基金合同当事人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机构投资者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基金销售业务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销售机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登记业务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登记机构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基金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基金交易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基金募集期

过 3 个月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
基金合同终止日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
基金份额分级 增强 A、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3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A 份额。双
双债增强 A 债增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额。本
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
双债增强 B

强 B 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 B 承
担;双债增强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 (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第四个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双债
算 增强 A 不折算),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与
满日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
满时基金的转换

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T 日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申购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赎回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
基金转换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转托管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在双债增强 A 的单个开放日,经
巨额赎回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基金收益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基金资产总值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份额净值的过程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
上市交易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场外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
场内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额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市交易公告书》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各类基
注册登记系统

金份额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相应注册
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同一注 册登记系统内
系统内转托管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跨系统转托管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
虚拟清算 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 和资产 分配 规则进 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指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流动性受限资产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 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
指定媒介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转型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
基金份额的类别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或“D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C 类、D 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D 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E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及其更新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 有账 户分离 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侧袋机制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特定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 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 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 、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 限
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 总监、联席总经理,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 ,金融市场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 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
任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 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
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 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 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 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 机软件专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 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 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 、公司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 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 圳监 管 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刘万锋先生,经济学硕士。2005 年 7 月加入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任财务岗,从事财
务管理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局,任交易员,从事资金管理、流动性组合管理工作,2014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
招商招瑞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至今) 、
招商招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今)、招商招
鸿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今)、招商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6 月 27 日至今)、招商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招商
享诚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招商添 兴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3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张婷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 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 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 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 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 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 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 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 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 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 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 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 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 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 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 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 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 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 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 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 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4.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765 只。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电话:1302003159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电话:(0769) 961122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传真:(010)8523868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吴舒钰

电话:0416-4516095

客服电话:96178

公司网址:www.jinzhoubank.com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18679157032

客服电话:95316

公司网址:www.jjccb.com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00 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施艳

客服电话:4008207898

公司网址:www.ncbchina.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 1316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联系人:应心茹

电话:139688007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18618335833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蔡还

电话:13917520490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国际中心 37 层(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
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传真:010-855560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余孟阳

电话:021-23154228

客服电话:95553 或 021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传真:021-2321910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客服电话:4008-6666-89

公司网址:www.hc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何欢萍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市之门 B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电话:13703514949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10-8808519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传真:021-3338822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光明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 或 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
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

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

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
院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
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024-82280563

客服电话:400-003-5811

公司网址:www.jinjiwo.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
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15603006162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
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传真:021-8013341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
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
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
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2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址:www.jyzq.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


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沈琴芳

电话:021-60608970

客服电话:400803273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
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李红星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
嘉昱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
圳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
华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

http://fund.10jqka.com.cn/public/mobile/

传真:0571-88911818-800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
北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
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联系人:兰显勋

电话:18603069637

客服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www.zhfundsales.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 刘西茜 吴巧莉
联系人: 蔡正轩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6.1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双债增强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债增强A的每次开放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双债增强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债增强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双债增强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双债增强A的运作

(1)收益率

双债增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债增强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除第四个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债增强A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双债增强A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0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
2013年6月9日、2013年12月9日、2014年6月9日,以此类推。2013年6月9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年6月7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3年6月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债增强B的运作

(1)双债增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双债增强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享有,亏损以双债增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期届满,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计算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债增强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债增强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

T a 为自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 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NUM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 NUM Tb 为T日双债增强B的份额余额;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双债增强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双债增强A的年收益率;

T 日全部双债增强 A 份额应计收益 r

? NUM Ta ? 1 .00 ? ? T a

365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r

NAV Ta ? 1 .00 ? (1 ? ? T a )

365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Ta ?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NAV Tb 为双债增强B封闭期届满日(T 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T ? NAV Ta ? NUM Ta

NAV Tb ? MAX [ ,0]

NUM Tb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双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T日),设 NAV Ta 为T日双
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r

NAV Ta ? 1 .00 ? (1 ? ? T a )

365

2)当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债增强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NV T

NAV Ta ?

NUM Ta

(2)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 Tb 为T日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内,在
双债增强A的非开放日,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债增强A的开放日, NAV Ta 为T日双债增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V T ? NAV Ta ? NUM Ta

NAV Tb ? MAX [ ,0]

NUM Tb

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双债增强A和双债增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2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 A、双债 B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2〕168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3 年 2 月 20 日起到 2013 年 2 月 26
日止,共募集 1,500,135,448.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248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8.1 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第四个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双债增强 A 不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8.2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 A 所有份额。

8.3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8.4 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份额数×双债增强 A 的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债增强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6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投资者可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对双债增强 A 进
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9.1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债增强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在双债增强 A 的每一个开放日,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债增强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双债增强 A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双债增强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双债增强 A 的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以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
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A 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 7/3 倍双债增强 B的份额余额,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 的份额余额将大于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
额,则在不超过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 的申
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债增强 A 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债增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债增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双债增强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双债增强 A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双债增强A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双债增强 A 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
债增强 A 份额净值确定。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60,000 元申购双债增强 A,则其可得到 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1.00=6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双债增强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双债增强 A 份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60,000 份双债增强 A,持有期限为一个 开
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60,000×1.00=60,000 元。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债增强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债增强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双债增强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
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工作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2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可以仅
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
递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 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 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对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除此 之
外,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1%。

C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从场内转托管至
场外的 C 类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由原有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场外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90 天 0.1%

N≥90 天 0%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场外赎回费率

N<365 天 1.5%

N≥365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C 类、D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代销银行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券商投资 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返还份额=0.29×1.040=0.30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场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所得份额为 38,156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10,200 元

赎回费用=10,200×0.1%=10.20 元

净赎回金额=10,200-10.20=10,189.8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9.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双债增强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9.5 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 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债增强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债增强 A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债增强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 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9.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9.8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0.1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在双债增强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择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债增强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债增强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债增强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转换后的 C 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C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10.2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下,择机申请双债增强 B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双债 B 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15 年 3
月 2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4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债增强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10.5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指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10.6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指 C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 C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0.7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指双债增强 B;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指 C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0.8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11.1 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C 类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11.2 双债增强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双债增强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债增强 A 最后
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双债增强 A 赎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11.3 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转换期,可在转换期间暂停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债增强 A(或双
债增强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 A(或双债增强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增强 A(或双债增强 B)的份额数×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债增强 A 份额(或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双债增
强 A(或双债增强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C 类基金份额 之
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 金
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4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12 基金的投资

12.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12.2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对可转债 及信用债的 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12.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
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4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对
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 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匹 配、期限结构配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上述 指标上阶段的回顾、本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给出了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 的利率走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 经济走势预 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 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 场的走向。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型、杠铃型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 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 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 经济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 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 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 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 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 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 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 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 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 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 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 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析模 型两部分。债券组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 分析模型 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 益测算,动态调整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 ,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 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因可转债转股获得的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 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 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 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于 1,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 5%或 Delta 值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 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 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 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 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 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 券所产生的权证。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 理价值,择机卖出。12.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 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 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中债综合指数和天相可转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2.6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双债增强 A 持有人为约定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
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双债增强 B 获得剩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12.7 基金的决策依据及投资管理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 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 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12.8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2.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2.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1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来源于《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245,665,446.28 99.66

其中:债券 10,245,665,446.28 99.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7,432,852.53 0.27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7,062,988.95 0.07

9 合计 10,280,161,287.7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14,336,948.50 34.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79,020,597.26 7.97

4 企业债券 1,909,988,067.37 22.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6,128,857.24 2.07

6 中期票据 5,061,583,694.27 59.4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83,627,878.90 2.16

10 合计 10,245,665,446.28 120.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220401 22 农发 01 2,300,000 233,522,339.73 2.74

2 200219 20 国开 19 2,100,000 214,035,969.86 2.51

3 220211 22 国开 11 2,100,000 211,130,720.55 2.48

4 2128022 21 交通银行 2,000,000 205,688,438.36 2.42
永续债

5 1928031 19 广发银行 2,000,000 205,573,698.63 2.41
永续债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9 广发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1928031)、19 华夏
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1928014)、20 国开 19(证券代码 200219)、20 浦发银行永续债(证
券代码 2028051)、20 兴业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028042)、20 中国银行永续债 01( 证
券代码 2028014)、21 交通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128022)、21 邮储银行永续债 01( 证

券代码 2128011)、22 国开 11(证券代码 220211)、22 农发 01(证券代码 220401)外其
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9 广发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192803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责、违反反洗钱法、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19 华夏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192801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 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0 国开 19(证券代码 200219)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0 浦发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02805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责、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20 兴业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02804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6、20 中国银行永续债 01(证券代码 202801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 制度不完善、违反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7、21 交通银行永续债(证券代码 2128022)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 反洗钱法、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8、21 邮储银行永续债 01(证券代码 212801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9、22 国开 11(证券代码 22021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 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10、22 农发 01(证券代码 22040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 反洗钱法、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 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69.78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058,719.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062,988.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3.03.01-2013.12.31 -3.36% 0.21% -3.74% 0.27% 0.38% -0.06%

2014.01.01-2014.12.31 16.18% 0.39% 27.19% 0.43% -11.01% -0.04%

2015.01.01-2015.12.31 5.60% 0.23% -4.29% 1.23% 9.89% -1.00%

2016.01.01-2016.12.31 6.10% 0.09% -2.78% 0.30% 8.88% -0.21%

2017.01.01-2017.12.31 2.69% 0.07% -0.35% 0.17% 3.04% -0.10%

2018.01.01-2018.12.31 9.30% 0.08% 5.04% 0.21% 4.26% -0.13%

2019.01.01-2019.12.31 6.36% 0.05% 10.67% 0.21% -4.31% -0.16%

2020.01.01-2020.12.31 3.19% 0.09% 4.24% 0.24% -1.05% -0.15%

2021.01.01-2021.12.31 6.33% 0.05% 10.25% 0.21% -3.92% -0.16%

2022.01.01-2022.12.31 1.98% 0.07% -1.80% 0.25% 3.78% -0.18%

自基金成立起至 68.05% 0.17% 48.95% 0.46% 19.10% -0.29%
2022.12.3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3 月 1 日。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 D: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20.05.27-2020.12.31 0.15% 0.09% 3.17% 0.24% -3.02% -0.15%

2021.01.01-2021.12.31 6.33% 0.05% 10.25% 0.21% -3.92% -0.16%

2022.01.01-2022.12.31 1.98% 0.06% -1.80% 0.25% 3.78% -0.19%

自基金成立起至 8.60% 0.07% 11.70% 0.23% -3.10% -0.16%
2022.12.31

注:本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起新增 D 类份额,D 类份额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起存续。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 E: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9.03.08-2019.12.31 4.74% 0.05% 4.81% 0.20% -0.07% -0.15%

2020.01.01-2020.12.31 2.89% 0.09% 4.24% 0.24% -1.35% -0.15%

2021.01.01-2021.12.31 5.99% 0.05% 10.25% 0.21% -4.26% -0.16%

2022.01.01-2022.12.31 1.72% 0.07% -1.80% 0.25% 3.52% -0.18%

自基金成立起至 16.18% 0.07% 18.29% 0.23% -2.11% -0.16%
2022.12.31

注:本基金自 2019 年 3 月 6 日起新增 E 类份额,E 类份额自 2019 年 3 月 8 日起存续。


§14 基金的财产

14.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4.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4.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4.4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5 基金资产的估值

15.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5.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15.3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5.4 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5.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5.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5.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5.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5.9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

16.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6.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6.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相应类别的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 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 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6.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16.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16.7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7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7.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7.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转型后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
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7.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7.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7.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7.5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7.6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8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8.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8.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9 基金的信息披露

19.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9.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9.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9.4 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9.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双债增强 B 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3)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双债增强 A 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18)双债增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9)双债增强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9.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 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 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9.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0 侧袋机制

20.1 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0.2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 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 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 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 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 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 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 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 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 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20.3 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1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 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 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21.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 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 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 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21.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 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9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 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 回需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1.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 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1.4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1.5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 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21.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 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1.7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 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 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 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 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 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 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21.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 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2.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2.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2.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22.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2.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债增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2.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22.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3.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及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
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
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下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双债增强 A、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须经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 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23.3 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 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
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3.4 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 年届满日收取,2 年届满日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转型后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
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3.5 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
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3.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23.7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3.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4.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4.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本基金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债转股等 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可转债及信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 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4.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 算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24.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 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 项、权证 估
值方法的第 d 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24.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7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4.8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5.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5.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 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 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 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5.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 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 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 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5.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和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5.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 诉建议等专项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5.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 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2-02-28
要更新

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 2022-02-28
年第一号)

3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D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2-02-28
要更新

4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E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 2022-02-28
要更新

5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3-22

6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1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2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16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5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20 关于调整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额申购(含定期定 2022-11-26
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2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01-18


§27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7.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27.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8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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