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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C (01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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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C018115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3-04-25     基金规模:0.37亿份     基金经理: 施红俊 
基金全称: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29%
  • 近一月增长率
    1.05%
  • 近一季增长率
    -7.08%
  • 近半年增长率
    -11.8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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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扬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重要提示...... 3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 5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9
三、清算与交割......12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2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2

重要提示

1、鹏扬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3
月 6 日证监许可[2023]478 号文准予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5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
合并计算,下同)。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对募集规模进行控制。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募集期首日),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有效认购申请累计金额超过 5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注意,如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8、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9、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10、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1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鹏扬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3、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所投资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资产会面临北京证券交易所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相应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变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鹏扬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8114(A 类)、018115(C 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 1.00 元人
民币。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五(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六)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七)发售方式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累计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八)认购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且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养老金客户。如将来出现经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等经过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柜台)

M<100万 1.00% 0.10%

100万≤M<500万 0.50% 0.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实行费率优惠。具体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3、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即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费用。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及示例

当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人认购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 1 认购 2 认购 3

投资人类型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

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A 类 A 类 C 类

认购金额(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适用认购费率(b) 1.00% 0.10% 0

净认购金额(元,c=a÷(1+b)) 99,009.90 99,900.10 100,000.00

认购费用(元,d=a-c) 990.10 99.90 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e) 1.00 1.00 1.00

认购期利息(元,f) 100.00 100.00 100.00


认购份额(份,g=(c+f)÷e) 99,109.90 100,000.10 100,100.00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 元,则该投资人认
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 1 认购 2

投资人类型 - -

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A 类 C 类

认购金额(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认购费用(元,b) 1,000.00 0

净认购金额(元,c=a-b) 4,999,000.00 5,000,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元,e) 1.00 1.00

认购期利息(元,f) 5,000.00 5,000.00

认购份额(份,g=(c+f)÷e) 5,004,000.00 5,005,000.00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1)本公司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 9:00~17:00(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除基金发售末日外)全天;基金发售末日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要求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⑥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金融机构提供)。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⑨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⑩本公司直销柜台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业务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4、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50137510000001225

大额支付号:105100008038

(2)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576018800024256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99

(3)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内支行

银行账号:0200215319200037984

大额支付号:102100021535

(4)浦发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91010153890000022

大额支付号:310100000010

(5)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银行账号:216200100101822906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5、注意事项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15: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完成支付。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四)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西城金茂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电话:010-68105888

传真:010-68105932

联系人:吉瑞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63 7102

联系人:李申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 9 号院 5 号楼 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2、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西城金茂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010-81922891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王海彦
联系人:王海彦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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