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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 (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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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现金富利货币A04000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3-12-30     基金规模:56.09亿份     基金经理: 孙丽娜 李邦长 
基金全称: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1000万元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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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一、 基金发起人 ...... 7

二、 基金管理人 ...... 7

三、 基金托管人 ...... 9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一、 召开事由...... 1

二、 会议召集方式...... 1

三、 通知...... 2

四、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4

六、 表决...... 5

七、 计票...... 5

八、 生效与公告 ...... 6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第五部分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3

一、 基金名称...... 3

二、 基金类型...... 3

三、 基金投资目标...... 3

四、 基金规模...... 3

五、 基金份额面值...... 3

六、 基金份额净值...... 3

七、 基金存续期限...... 3

八、 基金的支付功能...... 3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5

一、 设立募集期 ...... 5


二、 认购对象...... 5

三、 募集目标...... 5

四、 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5

五、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5

六、 认购费用...... 5

七、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6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1

一、 基金的成立条件...... 1

二、 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 1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1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六、 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 2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3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 3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十、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5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5

十二、 基金的转换...... 6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7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8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 9
第十部分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10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1

一、投资理念 ...... 1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 1

三、投资目标 ...... 1


四、投资范围 ...... 1

五、投资策略 ...... 1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2

七、投资操作程序 ...... 3

八、投资限制 ...... 3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6

十、基金的融资 ...... 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 7

一、 基金资产总值...... 7

二、 基金资产净值...... 7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7

四、 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计价...... 8

一、 计价目的...... 8

二、 计价日...... 8

三、 计价方法...... 8

四、 计价对象...... 9

五、 计价程序...... 9

六、 计价错误的处理...... 9

七、 暂停计价的情形......10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1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二、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2

三、 费用调整...... 2

四、 基金的税收 ...... 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3

二、 基金净收益 ...... 3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四、 基金收益公告...... 4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

一、 基金会计政策...... 5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

一、 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6

二、 临时报告与公告...... 6

三、 基金收益公告...... 7

四、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

五、 清算报告...... 8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1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3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13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13

三、 基金资产清算......13

四、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14

五、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14

六、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14

七、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14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1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
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计
价、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
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
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发行公告: 指《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
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
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基金认
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
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销售服务费;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计价错误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
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份额
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4)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
托管专户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
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华安”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规模不设上限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资产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未来技术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消费或提现。具体内容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无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0%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50%以内(含 50%)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采用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提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十二、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如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上证 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基金转换的申请。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的基金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3、基金转换价格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基金转换所涉及基金的权益登记

投资者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转出基金
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转入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6、基金转换的费用

(1)办理基金转换将收取基金转换费用,该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如遇到转出基金的巨额赎回,将按照当日巨额赎回的比例确定转换比例。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在资本保全前提下,追求高度变现能力和当期收益最大化。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以当期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利率(税前)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三、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资本保全的情况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并为投资者提供暂时的流动性储备。
四、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投资基金,提供投资者于短期资金市场获取投资报酬的机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和信用风险低并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如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待获得有关监管机关的同意或许可后,本基金也将投资于大额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或其它金融工具。
五、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短期资金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对象,而短期金融工具本身是风险很低的投资品种,资本不能保全的风险非常小,因此资产配置的重点在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和收益最大化两个方面。

据此,本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将主要依据各短期金融工具细分市场的规模、流动性和当时的利率环境,建立动态规划模型,通过求解确定不同资产配置比例和同类资产的基于不同利
率期限结构的配置比例。
2、除此之外,还可能使用以下资产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即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利率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比如,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长长期回购的配置比例,或短期融资、长期融券而实现跨品种套利。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例如,对 N 天期回购协议可每天进行等量配置,而提高配置在回购协议上的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利率预期策略:在深入分析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短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配置策略。比如,根据历史上我国短期资金市场利率的走势,在年初、年末资金利率较高时按哑铃策略配置基金资产,而在年中资金利率偏低时则按梯形策略配置基金资产。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1、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和资产配置比例做出决议。
2、 研究支持

研究部对债券或票据的信用进行评级和差别定价、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主要提出个券选择方面的建议;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动态规划模型的风险控制模型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等进行分析,提出组合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建议;基金注册部门提供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3、 构建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电子交易系统、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和银行票据营业部交易系统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类属配置、期限配置、品种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归因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并将稽查报告提交给相关负责人。
七、投资操作程序
1、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最终决策下达至基金经理,由基金经理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基金经理必须组织研究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开展进一步策划,对单个投资品种及权重,期限构成和数量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出完整的操作规划。
2、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由交易员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操作过程中交易员须提出完成组合投资的时间安排和价格控制目标,并开展交易。
3、评估过程

基金运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投资组合构建执行情况的评估,主要是评估交易完成进度、交易价格目标的实现情况、构建过程中市场流动性等变化对基金建仓成本的影响等;二是组合投资构建后对整个组合风险、收益等的综合评估。
4、归因分析与调整

基金经理在归因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市场走势和品种收益率等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要求对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完成投资指令、实现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建仓期为 45 个工作日。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合计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5)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级以上(含 AAA 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5)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在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3、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持续销售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各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
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分红手续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中第 4 至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的,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日支付。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日支付收益的,每日收益结转亦不再另行公告。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 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证券不能按正常
的计价方法进行计价,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
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 暂停期间公告;

20、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
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修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资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基金资产清算费用

基金资产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基金资产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七、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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