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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B (15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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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B150197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5-03-30     基金规模:4.04亿份     基金经理: 谢东旭 
基金全称: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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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3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4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第九部分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第十部分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7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1

第二十部分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1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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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函[2015]379 号文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色 A 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指数化投资风险、运作风险)等。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国泰有色份额是本基金基础份额,具有较
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通过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或分拆而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有与
国泰有色份额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有色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
有色 B 份额由于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其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泰有色份额和有色 A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即有色 B 份额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其承担的风险也较
高。有色 B 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有
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可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配对转换方式合并为场内的国泰
有色份额,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方式,折算为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
从而体现出本基金基础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3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5 年 3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
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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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有色
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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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
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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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泰有色份额”)、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 A 份额”)和国泰国证有色金
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 B 份额”)。其中,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32、国泰有色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
份额
33、有色 A 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
收益类份额
34、有色 B 份额:指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
收益类份额
35、分级份额:指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的统称
3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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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有色 A 份额而言,指 1.0000

42、有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43、有色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指有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44、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收益: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 1 个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
或不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有色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的金额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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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标的指数:指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的行为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行为
57、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按照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的行为
58、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与分级
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59、自动分离:指基金发售结束后,对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确认为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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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国泰有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国泰有色
份额、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计算的国泰有色份额、有
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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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55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
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
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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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
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 个月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
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
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
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
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唐建光,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
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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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
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
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管理
处置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8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 年 8 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
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
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
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级经理、企业管
理部高级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副总
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
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 年 5 月
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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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
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峰,董事,硕士研究生,16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职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历任产业经济研究所科员、政研室经济分析处副处长、
财金司综合处处长。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中保集团资产管理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2015 年 5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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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
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
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
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
南省工作,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
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
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
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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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合规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
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
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2010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工监事。
束琴,监事,大专学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
康地区分行和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于陕西省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
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副总监。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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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唐建光,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峰,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
至 1998 年 4 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31 日起代任公司督察长。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9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
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徐皓,硕士研究生,FRM,注册黄金投资分析师(国家一级),8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2010 年 5 月加盟国泰基金,
任高级风控经理。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 月担任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
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 月起任国泰中小
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至 2015 年 8 月 26 日任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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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7 日起任国泰国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成立以来一直由徐皓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张峰:总经理、董事
委员:
周向勇:副总经理
黄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
张则斌:权益投资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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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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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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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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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
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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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
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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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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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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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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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
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
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
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
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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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
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
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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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
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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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
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 8.99%;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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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 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 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为 19.02%;成本收入比为 28.85%。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 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资本充足率 14.87%,不良贷款率 1.19%,拨
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 11 万户和 68 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 1,188 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
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
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 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
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
颐”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
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 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新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个、结
算量达 1.46 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 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 14.18%,金融
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
球 500 强排名第 29 位,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 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
第 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
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
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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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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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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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国泰基金管理有 层-19 层
1 限公司上海直销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柜台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国泰基金 易客户端
2
电子交易平台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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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
1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招商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2
限公司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4
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5
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中信建投证券股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6
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国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7
限公司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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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招商证券股份有
8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中国银河证券股
9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海通证券股份有
10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申万宏源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11
限公司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东吴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12
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上海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13
任公司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
14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限公司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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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广发证券股份有 38、39、41、42、43、44 楼
15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16
限公司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中信万通证券有 号楼第 20 层(266061)
17
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华泰证券有限责
1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任公司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19
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中泰证券有限公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0
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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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中国中投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21
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长城国瑞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22
限公司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23
任公司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中国国际金融有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24
限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天相投资顾问有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25
限公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26
限公司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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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中国民族证券有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27
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华龙证券有限责
28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楼

西部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29
限公司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平安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30
任公司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东海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31
限公司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32
司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广州证券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33
任公司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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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浙商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毛亚莉
34
限公司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新时代证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35
责任公司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36
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37
公司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38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②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诺亚正行(上海)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1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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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3
有限公司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4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5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6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7
售公司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6
网址:www.5ifund.com
0571-88920897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8 法定代表:其实 联系人:朱钰
有限公司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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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万银财富(北京)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9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赵学军 联系人:张倩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10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一路财富(北京)
11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1566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12 客户服务热线:400-001-8811
有限公司
公司网站:http://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北京钱景财富投
13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14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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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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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黄靖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础份额(简称“国泰有色份额”)、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 A 份额”)和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有色 B 份额”)。其中,有色 A 份额和有
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国泰有色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自动分离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
得的国泰有色份额场内份额的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泰有色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可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3、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与国泰有色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国泰有色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
国泰有色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
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不进行
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
按照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配对转换原则进行操作。
5、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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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
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
金的运作方式不变,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不
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按照 1:1 的
比例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
三、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在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原则对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有色 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
有色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将优先确保所有有色 A 份额的本金
及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收益;有色 B 份额为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扣除掉国泰有色份额对应的净资产部分后剩余的净资产在优先确
保所有有色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后,将计为有色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存续期内,本基金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如下:
1、有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0%”,
其中,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至
第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届
时无法获得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选择其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利率
作为计算基准,并据此约定有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日单利收益率为有色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 365。
有色 A 份额的约定收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含)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定期折算基准日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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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含)期间,以 1.0000
元为基准,采用有色 A 份额约定日单利收益率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
本金安全,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本基金 1 份有色 A 份额与 1 份有色 B 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份额
组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根据上述关系,计算出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有色 A 份额、有
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4、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按照上述原则计算出来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各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假设:
T 日为计算日, T 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 NAV 、 NAV A 、 NAV B ; RT 为 T 日有色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 t 为截至 T 日有色 A 份额的应计收益天数,则 t =min{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最近一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含该
日)至 T 日(含该日)的实际天数}。
则:
NAV =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RT
NAV ( A) 1.0000 1.0000 t
365

NAV ( B) 2 NAV NAV ( A)

其中,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
价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T 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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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为有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60 号文(《关于核准国泰
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并依据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5】379 号文(《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至
2015 年 3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416,538,499.98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16,538,499.98 份;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4,709.7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4,709.7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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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部分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有色 A 份额简称为有色 A,交易代码为 150196,有色 B 份额的简称为有
色 B,交易代码为 150197。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有色 A 份
额与有色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国泰有色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并分拆成有色 A 份
额和有色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详细内容请参阅刊登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有色 A 与
有色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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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
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泰有色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国泰有色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泰有色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国泰有色份额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详细内容请参阅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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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泰有色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泰有
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国泰有色份额以金额申请,赎回国
泰有色份额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国泰有色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国泰有色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国泰有色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对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国泰有色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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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国泰有色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
数为 1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国泰有色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
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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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7%,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7%,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
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70%
场外赎回费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7%,不按份额持有时间
场内赎回费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泰有色份额的
赎回费率。
5、办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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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
请当日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国泰有色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国泰有色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国泰有色份额净
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 份
若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份额为 44,326.24 份。若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则所得份额为 44,32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24 份)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4,326×1.1280=49,999.73 元
退款金额=50,000.00-49,999.73=0.27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 44,326 份国泰有色
份额,同时应得退款 0.27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
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国泰有色份额份数×T 日国泰有色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国泰有色份额,持有 0.5 年时决
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国泰有色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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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 元
赎回费用=62,500.00×0.7%=437.50 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437.50=62,06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国泰有色份额,持有 0.5 年,假设赎
回当日国泰有色份额净值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62062.50 元。
3、国泰有色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国泰有色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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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泰有色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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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泰有色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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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泰有色份
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
购的国泰有色份额,或上市交易的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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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泰有色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
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后,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国泰
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4)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泰有色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有色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国泰有色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泰有色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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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办理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与
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
配比分拆为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按照 1:1 的基
金份额配比合并为场内的国泰有色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国泰有色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合同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
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基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除外)。
四、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分拆,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是相关业
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数倍。
3、如果申请场内份额的合并,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分别为相关业务公告规定份额的正整
数倍,份额配比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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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场内份额的分拆,须跨系统转托
管为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
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可决定是否暂停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指定媒介就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当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就恢复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予以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收取一定的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上述规则的,基
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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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
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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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
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程序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
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
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
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
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
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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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
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
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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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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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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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
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分别为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
额、有色 B 份额。其中国泰有色份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份额,具有较高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有色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有色 B 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
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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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99,747,129.33 92.47

其中:股票 799,747,129.33 92.4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597,193.50 7.01

7 其他资产 4,545,299.67 0.53

8 合计 864,889,622.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4,607.02 0.00


C 制造业 17,005,751.96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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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010,358.98 1.98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6,833,343.42 33.39


C 制造业 495,903,426.93 57.7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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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82,736,770.35 91.12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601899 紫金矿业 17,377,749 58,736,791.62 6.84
2 600111 北方稀土 3,819,204 48,312,930.60 5.62
3 601600 中国铝业 7,896,018 36,874,404.06 4.29
4 600219 南山铝业 4,295,701 28,265,712.58 3.29
5 000060 中金岭南 3,006,017 28,226,499.63 3.29
6 002340 格林美 2,590,882 26,789,719.88 3.12
7 600362 江西铜业 2,035,681 26,443,496.19 3.08
8 002460 赣锋锂业 1,008,980 25,406,116.40 2.96
9 000878 云南铜业 2,498,094 24,756,111.54 2.88
10 000960 锡业股份 2,360,107 24,025,889.26 2.80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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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
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
1 002203 海亮股份 2,549,588 17,005,751.96 1.98
2 000426 兴业矿业 946 4,607.02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为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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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赣锋锂业”公司
违规情况外),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根据 2015 年 2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对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处
罚决定,2014 年 3 月 3 日,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明确表示,“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的董事
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而事实上,根据
公司在 2014 年 9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13 年 11 月起公司即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拜电子”)等
企业接触,筹划、商谈收购相关事宜。在 2014 年 3 月 3 日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公
告时,公司已经在筹划发行股份购买美拜电子事宜,但却在公告中否认正在筹划
重大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4 条和 11.5.3 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决定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
总裁李良彬、副董事长兼副总裁王晓申与时任副总裁、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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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邵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上述违规行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赣锋锂业股票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
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处罚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
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生实
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84,057.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819.89

5 应收申购款 419,185.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6,235.93

8 其他 -

9 合计 4,545,299.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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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元)
1 600219 南山铝业 28,265,712.58 3.29 重大事项
②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的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元)
1 002203 海亮股份 17,005,751.96 1.98 重大事项
2 000426 兴业矿业 4,607.02 0.00 重大事项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5 年 3 月 30 日至
-5.55% 2.87% 7.84% 2.80% -13.39% 0.07%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2015 年 3 月 30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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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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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已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已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调整对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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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具
体计算方法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中“四、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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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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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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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
修改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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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
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除外)。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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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对上述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进行合理
变更,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的约定)外,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不变。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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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
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但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第 1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不足 6 个月的,则该年度可不进行定期
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则该年度
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若基金管理人在前述情况下决定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
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对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且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有色 A 份额和国泰有色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会计年度进行 1 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在该日
对有色 A 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相应的进行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2)折算前的有色 A 份额持有人,以有色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分配。折
算不改变有色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有色份额。
(3)折算前的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 2 份国泰有色份额,
按 1 份有色 A 份额的份额分配,获得新增国泰有色份额。持有场外国泰有色份
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泰有色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有色份
额的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泰有色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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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算不改变有色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有色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1)有色 A 份额

NUM A NUM A
后 前




NAV A 1.0000





NAV A - 1.0000


NAV 后
NAV 前
-
2
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场内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A NAV A - 1.0000


NAV 后

其中:

NUM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色 A 份额折算新增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2)有色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份额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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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泰有色份额

NAV A - 1.0000


NAV 后
NAV 前
-
2
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AV 前

NAV 后 NUM 前

NAV

其中:

NAV 前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后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
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
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
等于 1.5000 元时以及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进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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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份额折算。
1、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如果某个工作日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基金
管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国泰有色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前的有色 A 份额持有人,以有色 A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有色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有色 A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有色份额;
②折算前的有色 B 份额持有人,以有色 B 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获得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有色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有色 B 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有色份额;
③折算前的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
不改变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持有场外国泰有色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
场外国泰有色份额;持有场内国泰有色份额的持有人将折算增加场内国泰有色份
额。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有色 A 份额

NAV A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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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 A NUM A
后 前



折算后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AV A 前

- 1.0000 NUM A



1.0000
其中: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色 A 份额折算新增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②有色 B 份额

NAV B 1.0000





NUM B NUM B
后 前



折算后有色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AV B 前

- 1.0000 NUM B



1.0000
其中: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色 B 份额折算新增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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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③国泰有色份额

NAV 后 1.0000

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AV 前

- 1.0000 NUM 前
1.0000

其中: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
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
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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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个工作日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
理人应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国泰有色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①折算不改变有色 B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③折算不改变有色 A 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有色 A 份额净值折
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国泰有色份额;
④折算不改变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净值
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
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①有色 B 份额

NAV B 1.0000





NUM B NAV B
前 前

NUM B


1.0000
其中: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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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
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②有色 A 份额

NAV A 1.0000





NUM A NUM B
后 后



折算后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新增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UM A NAV A NUM A 1.0000
前 前 后


1.0000
其中:

NUM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A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折算后有色 A 份额的份额数及不定期折算后有色 A 份额新增的场内
国泰有色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
份从大到小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
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③国泰有色份额

NAV 后 1.0000

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为:

NAV 前 NUM 前
1.0000

其中:

NAV 后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后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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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一号)




NUM 前
: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份额数
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泰有色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的排
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
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若在某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
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四、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
述规则,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予以相应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部分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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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二、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国泰有色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即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
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按届时各自基金份额净值
与国泰有色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国泰有色份额。
3、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NUM A NAV A
有色 A 份额折算的国泰有色份额份额数=
NAV
NUM B NAV B
有色 B 份额折算的国泰有色份额份额数=
NAV
其中:

NUM A 、 NUM B 分别指折算前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即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数;

NAV A 、 NAV B 、 NAV :分别指折算前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和国

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闭市后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和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国泰有色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5、份额折算的公告
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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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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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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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
有色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国泰有色份额开始办理国泰
有色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
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国
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
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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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泰有
色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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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国泰有色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国泰有色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国泰有色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国泰有色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7、本基金暂停接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
30、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份额
折算;
31、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
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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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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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1、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
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
利率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人对
于后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2、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
发展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
应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
值造成投资人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1、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
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
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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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特定风险
1、有色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或
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
益可能低于其约定收益,也存在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当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下跌
时,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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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指数为主题指数,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交易成本和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存在跟踪偏离风险,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交易成本、市场冲击成本、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2)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投资人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如跟踪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
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本基金将进行被动型的股票投资并通过多项风险控制
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
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
致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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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有色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有色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由于有色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其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泰
有色份额和有色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有色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
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并且,随着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化,有色 B
份额的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着有色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本基金份
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降低折/溢价交易风险,但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仍有
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另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有色 A 份额
和有色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
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有色 A 份额持有人或有色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
现变化的风险。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有色 A 份额和国泰有
色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将有色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0 元的部分
折算成场内国泰有色份额分配给有色 A 份额持有人,因此,原有色 A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国泰有色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0 元时以及有色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时,本基金将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国泰有色份额,因此原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后,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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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成场内国泰有色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
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
的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记增 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
配完毕。
场内购买的有色 A 份额或有色 B 份额的投资人由于份额折算而新增持有的
国泰有色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
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证券公司购买有色 A 份额或有色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折算新增的国
泰有色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有色 A 份额或有色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国泰有色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国泰有色份额与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
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有色 A 份额
和有色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
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的有色 A 份额和国泰有色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投资人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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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
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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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
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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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仅在其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权益。如果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终止运作,则在终止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国泰有色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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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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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国泰有色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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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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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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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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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申购、场外认/申购、自动分离、分拆、
合并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的运作;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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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与有
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终止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泰有色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1、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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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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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①含二分之一,
下同;②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分
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二分
之一以上,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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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泰有
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有色份额、
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国泰有
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国泰有色份额、
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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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终止有色 A 份额与有色 B 份额的运作、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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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
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
色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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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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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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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
额和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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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唐建光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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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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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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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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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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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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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及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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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及有色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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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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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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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本基金分别计算国
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及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及
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国泰有色份额、有色 A 份额及有色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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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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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
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者发送电子资
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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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0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0
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证券时报》
管业务的公告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0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证券时报》
业务的公告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0
基金之有色 A 与有色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证券时报》
公告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1
交易系统中国工商银行直连渠道申购费率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的公告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15
基金之有色 A 与有色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证券时报》
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4/22
交易系统通联支付中国银行等渠道费率优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惠的公告
关于新增长江证券开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5/25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开展网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交易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6/6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新增华鑫证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6/9
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转换业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开展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6/9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6/13
交易系统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直连渠道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6/24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8
基金 B 类份额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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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8
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
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9
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9
基金 B 类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 《证券时报》
公告
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10
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有 《证券时报》
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10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13
投资基金之有色 A 份额、有色 B 份额不定 《证券时报》
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13
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 《证券时报》
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16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7/21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6
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额投资计划及开展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8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离任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14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22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26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8/27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9/1
变更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关于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9/17
有限公司销售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部分基金并展开网上交易申购(含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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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9/22
公司销售国泰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及开展费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5/10/14
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
三、《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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