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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高增长混合(LOF) (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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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混合(LOF)160106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07-13     基金规模:10.65亿份     基金经理: 张延闽 
基金全称: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9%
  • 近一月增长率
    6.25%
  • 近一季增长率
    9.49%
  • 近半年增长率
    1.2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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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2019 年 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8
§4 基金托管人......18
§5 相关服务机构 ...... 20
§6 基金的募集......56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8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7
§10 基金的投资......69
§11 基金的财产 ...... 79
§12 基金资产估值 ...... 80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17 风险揭示......91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3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6
§24 备查文件......117

重要提示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高增长基金”或“南方高增长”或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所作出的相应修订。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以及
《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南方高增长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 年 7 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
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 年 6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 年 7 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 年 6 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 年 11 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 年 2 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吕一凡;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谈建强;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谈建强、张原;2013 年 4 月至今,张原。


张原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4 月加入南
方基金,曾担任南方基金研究部机械及电力设备行业高级研究员,南方高增及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境内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南方 500 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南方教育股票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高增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互联混合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茅炜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原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刘树坤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
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
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6 月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7 司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8 司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
文化大厦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16 司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865177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2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22 司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
银行大厦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2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包静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


2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3 楼

29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清德

联系人:郑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8008208088

网址: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
证券大厦 23 楼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
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 7 楼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
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6 楼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
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76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22 层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 26 楼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
航资本大厦 35 层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F13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6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
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6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6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
十、三十一层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 39 层

7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7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7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7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7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梦薇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
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78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
业号 D 座三单元

7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8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
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8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82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3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
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84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85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8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8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
场 4 楼

8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薛峰

司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9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9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9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闻大厦西侧楼 6 层

94 司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9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9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戎兵

公司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99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
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10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10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7 层

10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洪弘

限公司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10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周斌

司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10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
105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嘉里建设广场 2 座 15


法定代表人:雷凤潮

联系人: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10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梁蓉

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10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108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4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10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11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111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11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11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4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115 司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11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
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117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11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司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11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司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120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121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公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12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 联系人: 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12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云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12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司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12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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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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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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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134 公司 联系人: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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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05 年 7 月 5 日止,共募集 1,276,869,973.6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043 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05年7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从 2005 年 9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业务。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发售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1、前端收费: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 万 1.5%

1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1000 元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为 1.5%,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而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T<6 个月 0.5%

6 个月≤T<12 个月 0.4%

12 个月≤T<24 个月 0.2%

T≥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后端收费:

本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2.0%,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对应的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除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的赎回费外)

满一年不满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1万份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2、后端收费:

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所对应的申购金额/(1+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日 A 投资者、B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三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 1.8 元。则在前端收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下,各相关费用分别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项目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 =a/(1+前端

费率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c=b×1.8)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1.50% 0.90% 0.80% 0.80%

申购费用(e=a- a/(1+d))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c×f)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前端:h=

c-g,后端:h=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费率为 0。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8.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8.10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除前述第 1 条中第 6)项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8.11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8.12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已
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起开通与南方自主 TA 基金(即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8.13 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转换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 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10.3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中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和可转债市场是一个非有效市场,通过挖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对价值原则:通过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分析,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究为本原则:我们坚信,基本面研究创造价值。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有助于挖掘投资品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10.4 投资策略

作为以高增长为目标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转债的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以寻求超额收益。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增长率3倍,且根据该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或者是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10.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本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最终决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2)、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方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10.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0.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上证国债指数×10%
10.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0.9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10.6 投资限制”项下第 2 条中 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有利于基金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原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11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0.12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162,808,141.99 86.01

其中:股票 1,162,808,141.99 86.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976,000.00 4.44

其中:债券 59,976,000.00 4.44

资产支持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0,000,000.00 4.4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42,396,474.24 3.14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6,708,088.26 1.98

9 合计 1,351,888,704.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75,305,964.14 5.71

B 采矿业 63,676,512.83 4.83

C 制造业 663,963,057.47 50.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18,814,575.92 1.43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06,352,282.70 23.2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1.83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4,695,077.10 2.6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62,808,141.99 88.1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3986 兆易创新 1,200,090 104,047,803. 7.89
00

2 300498 温氏股份 2,099,999 75,305,964.1 5.71
4

3 601398 工商银行 12,000,000 70,680,000.0 5.36
0

4 601166 兴业银行 3,593,200 65,719,628.0 4.98
0

5 000975 银泰资源 4,800,082 63,313,081.5 4.80
8

6 300142 沃森生物 2,100,000 59,556,000.0 4.51
0

7 000876 新 希 望 3,300,000 57,321,000.0 4.35
0

8 600030 中信证券 2,400,000 57,144,000.0 4.33
0

9 603501 韦尔股份 1,000,057 54,913,129.8 4.16
7

10 603086 先达股份 1,800,035 51,499,001.3 3.90
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976,000.00 4.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9,976,000.00 4.5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976,000.00 4.5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90201 19 国开 01 600,000 59,976,000.0 4.55
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工商银行(证券代码 60139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 年 11 月 19 日,工商银行公告,工商银行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处罚决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60,161.7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21,343.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54,976.85

5 应收申购款 71,605.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708,088.2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3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12.3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4.1.1-2014.12.3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5.1.1-2015.12.31 36.64% 2.87% 9.81% 2.20% 26.83% 0.67%


2016.1.1-2016.12.31 -11.98% 1.71% -10.64% 1.31% -1.34% 0.40%

2017.1.1-2017.12.31 6.77% 0.91% 5.99% 0.49% 0.78% 0.42%

2018.1.1-2018.12.31 -36.13% 1.64% -21.87% 1.11% -14.26% 0.53%

2019.1.1-2019.6.30 12.89% 1.53% 17.70% 1.27% -4.81% 0.26%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407.66% 1.65% 180.72% 1.47% 226.94% 0.18%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2008 年 9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本基金同时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动性较大,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H类份额,则该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子邮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 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五、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简称“投资理事会”)。投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为 2019-07-03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建投期 2019-06-28
货有限公司暂停部分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各交易渠道基金 2019-06-27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标准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观诚 2019-06-25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部分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宜投基 2019-06-25
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部分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 2019-06-25
惠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富济基 2019-06-25
金销售有限公司暂停部分业务的公告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2019-05-07
提示性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2019-04-19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2019-04-02
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 2019-04-01
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2019-03-27
度报告摘要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2019-03-27
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 2019-02-22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2019-01-21

季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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