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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高增长混合(LOF) (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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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混合(LOF)160106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07-13     基金规模:10.65亿份     基金经理: 张延闽 
基金全称: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39%
  • 近一月增长率
    6.25%
  • 近一季增长率
    9.49%
  • 近半年增长率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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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 年 06 月 18 日


重要提示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高增长基金”或“南方高增长”或“本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发起设
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19
§5 相关服务机构......21
§6 基金的募集......64
§7 基金合同的生效......65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6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75
§10 基金的投资......77
§11 基金的财产......87
§12 基金资产估值......88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2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3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5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96
§17 侧袋机制......100
§18 风险揭示......103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5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2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6
§25 备查文件......137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以及
《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南方高增长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指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 亿元人民
币。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6172 亿元。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股权结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邮电学校、江苏省邮电管理局电信中心、江苏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任江苏贝尔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贝尔富欣通信公司副总经理,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Inc.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Huatai Securities(Singapore)Pte.Limited 董事。

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连芬女士,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特别助理,华泰证券总裁助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甘卫斌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部长助理、副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二部高级主管、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挂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战略研究部(董事会办公室)部长(主任),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航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大剧院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粤剧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湾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
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组成员,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证监会第九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第一至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并购公会常务副会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京环球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华泰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益田路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立强先生,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广东烟草潮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苏望先生,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职员,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专员、副总裁、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董事、监察稽核部负责人。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深圳期货投资公司职员、项目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
董星华女士,硕士学历,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办公室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办公室董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董事、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杨小松先生,总裁,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经信投资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吕一凡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7 月 13 日至 2008 年 4 月 11
日;谈建强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11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张原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11 年 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张延闽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至今。
张延闽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6
年 8 月 11 日,任基金通乾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 16 日至 2019 年 4 月 12 日,任融通转型
三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任融通通乾研究精
选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 月 2 日,任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任融通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1 日,任融通研究优选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
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2020 年 5 月 29 日至今,任南方积配、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0 日至今,任南方高增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任南方优势产业混合基
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今,兼任投资经理;2023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南方阿尔法混
合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经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延闽先生,权益研究部总经理章晖先生,指数投资部总经理罗文杰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总经理唐小东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3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993 只,
QDII 基金 4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南方高增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 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公司 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员: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公司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
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寇静怡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
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闵爱勤

电话:010-63637199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路 167 号 9 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
安路 366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联系电话:0571-88261822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蔡捷

联系电话:0571-85109708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公司 山东二路 7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客服电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
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
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永
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
公司 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
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 599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会展
大道 599 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联系人:王小培、王云

电话:0991-4500319、0991-
4563677

传真:0991-4500319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有限公司 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
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任宇翔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 址 :
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
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骆剑峰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 址 :
http://www.qzccbank.com/

29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张晓蕾

客服电话:400-888-8083

网址:https://www.sc.com/cn/

南方高增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95551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雪雪

电话:0531-6888105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联系电话:021-20328755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胡梦雅

联系电话:010-85127627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
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
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1884507461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
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彭淑娴

联系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
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
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
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
南大道 968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C 座 31-33 层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邓路路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


法定代表人:沈春晖

联系人:杨敏珺

联系电话:0871-63353652
客服电话:956060

网 址 :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
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86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
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江中心 N1 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
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 址 :
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
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东二路600号上海BFC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马琳瑶

电话:010-59562532

传真:010-59562532

客服电话:95335

网 址 :
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
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联系电话:0551-6220173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
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2 座

联系人:刘澜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
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
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 服 电 话 : 95336,40086-
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
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
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电话:029-87211668

传真:029-87406117

客服电话:95582

网 址 :
http://www.westsecu.com/

62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
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
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
麓区茶子山路 112 号滨江金
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
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280

客 服 电 话 :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
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中路华能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
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
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20-81007761
客服电话:95564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kzq.com

7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李然 电话:010-
66559054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
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77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
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
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联系人:史蕾

电话:010-67017788-8914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
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
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79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
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www.hxzq.cn

8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1397158566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 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82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王龙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83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
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028-86585518

网址:www.cczq.com


8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 司 基 金 网 网 址 :
http://jijin.txsec.com/

8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
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
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912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公司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
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 址 :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9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周婷

电话:15026693585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9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9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 服 电 话 : 95021 /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
公司 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
层 11 室

联系人:武文佳

电话:010-59601338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
司 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
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6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公 司 网 站 :
www.zscffund.com

9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有限公司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118 号 24 层 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 魏晨

电话:13260309352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
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西宸天街 B 座 12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丹

电话:+86-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 址 :


https://www.puyiwm.com/

10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
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
有限公司 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
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2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3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104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
公司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
纸坊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6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
司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
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
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
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 址 :
http://www.66liantai.com

10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
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
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 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10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2 室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1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司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 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1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公司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
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 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010-6267 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
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
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
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5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
公司 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
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1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有限公司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
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 址 :
http://www.jianfortune.com

11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
有限公司 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电话:13522015622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9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A 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12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
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
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
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
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联系人: 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
公司 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
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武安广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 址 :
https://danjuanfunds.com/

125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 王宁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 址 :
www.zhengtongfunds.com

1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
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张巍婧

电话: 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kenterui.jd.com

1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
公司 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
有限公司 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0768

传真:021-60810695

客 服 电 话 :
4001019301/95193

网 址 :
https://www.tonghuafund.co
m

130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 址 :
http://www.hgccpb.com/

132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
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 址 :
http://www.yibaijin.com/

13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公司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
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 话 : 0755-86013388 转


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3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司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
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4

网 址 :
www.duxiaomanfund.com

1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 080 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37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电话:1833921774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3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
公司 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
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80

传真:021-35073616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39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
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传真: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140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
花接到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
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 址 :
www.boserawealth.com

141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批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2005年5月20日至2005
年 7 月 5 日止,共募集 1,276,869,973.6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6,043 户。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从 2005 年 9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业务。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8.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8.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发售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1、前端收费: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 万 1.5%

1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1000 元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为 1.5%,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而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T<6 个月 0.5%

6 个月≤T<12 个月 0.4%

12 个月≤T<24 个月 0.2%

T≥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后端收费:

本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2.0%,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对应的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除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1.5%的赎回

费外)

满一年不满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持有1万份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8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8×0.5% =52.8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8–52.84 = 10,515.16元

2、后端收费:

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所对应的申购金额/(1+该部分赎

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日 A 投资者、B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三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 1.8 元。则在前端收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下,各相关费用分别为: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项目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 a/(1+前端

费率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c=b×1.8)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1.50% 0.90% 0.80% 0.80%

申购费用(e=a- a/(1+d))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c×f)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前端:h=c-g,

后端:h=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费率为 0。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8.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8.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公告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8.10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除前述第 1 条中第 6)项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8.11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8.12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起开通与南方自主 TA 基金(即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
放式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8.13 基金的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8.14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转换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转债、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 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10.3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中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和可转债市场是一个非有效市场,通过挖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对价值原则:通过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的分析,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究为本原则:我们坚信,基本面研究创造价值。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有助于挖掘投资品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10.4 投资策略

作为以高增长为目标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转债的投资中,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以寻求超额收益。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选择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根据该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或者是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权重配置和标的选择。
10.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1)、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本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最终决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2)、依据整体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制定基金的个股投资方案。

(3)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10.6 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0.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作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上证国债指数×10%
10.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0.9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上述“10.6 投资限制”项下第 2 条中 7)、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有利于基金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原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11 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0.12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0.13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495,257,526.73 91.82

其中:股票 1,495,257,526.73 91.8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0,412,305.60 5.55

其中:债券 90,412,305.60 5.55

资产支持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36,674,543.09 2.25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6,050,561.81 0.37

9 合计 1,628,394,937.2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59,539,523.22 3.6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65,859,604.99 72.09

D 电力、热力、燃气 16,247,782.20 1.00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77,329.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7,447,807.62 0.4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38,566,448.74 2.38
邮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139,418,445.92 8.62
信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9,318,005.00 2.4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14,344.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50,587.45 0.00
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169,467.93 0.01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 -
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3,528.54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28,274,652.00 1.75


S 综合 - -

合计 1,495,257,526.73 92.4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88333 铂力特 915,478 133,998,514. 8.29
86

2 600685 中船防务 4,039,350 98,681,320.5 6.10
0


3 603960 克来机电 4,515,444 88,051,158.0 5.44
0

4 300833 浩洋股份 807,851 86,044,210.0 5.32
1

5 603927 中科软 2,252,320 81,308,752.0 5.03
0

6 002991 甘源食品 837,800 77,153,002.0 4.77
0

7 603181 皇马科技 5,557,481 71,580,355.2 4.43
8

8 002049 紫光国微 642,010 71,346,571.3 4.41
0

9 688281 华秦科技 235,718 60,447,523.9 3.74
2

10 002299 圣农发展 2,414,417 59,539,523.2 3.68
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86,061,801.37 5.3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4,350,504.23 0.27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412,305.60 5.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019679 22 国债 14 850,000 86,061,801.3 5.32


7

2 118027 宏图转债 20,810 2,861,140.10 0.18

3 113064 东材转债 5,540 763,408.81 0.05

4 118018 瑞科转债 6,100 725,955.32 0.0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9,644.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474,666.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6,250.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50,561.8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元) 值比例(%)

1 118018 瑞科转债 725,955.32 0.04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4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05.7.13- 6.93% 0.54% 10.17% 1.00% -3.24% -0.46%
2005.12.31

2006.1.1- 127.94% 1.41% 112.87% 1.21% 15.07% 0.20%
2006.12.31

2007.1.1- 135.65% 2.03% 84.72% 1.98% 50.93% 0.05%
2007.12.31

2008.1.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8.12.31

2009.1.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09.12.31

2010.1.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0.12.31

2011.1.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1.12.31

2012.1.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2.12.31

2013.1.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3.12.31

2014.1.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4.12.31

2015.1.1- 36.64% 2.87% 9.81% 2.20% 26.83% 0.67%
2015.12.31

2016.1.1- -11.98% 1.71% -10.64% 1.31% -1.34% 0.40%
2016.12.31

2017.1.1- 6.77% 0.91% 5.99% 0.49% 0.78% 0.42%
2017.12.31

2018.1.1- -36.13% 1.64% -21.87% 1.11% -14.26% 0.53%
2018.12.31

2019.1.1- 47.66% 1.37% 20.55% 1.02% 27.11% 0.35%

2019.12.31

2020.1.1- 52.98% 1.67% 13.02% 1.18% 39.96% 0.49%
2020.12.31

2021.1.1- 22.52% 1.39% 4.83% 0.79% 17.69% 0.60%
2021.12.31

2022.1.1- -12.04% 1.22% -13.29% 1.01% 1.25% 0.21%
2022.12.31

2023.1.1- 3.41% 0.83% 5.42% 0.62% -2.01% 0.21%
2023.3.31

自基金成 1031.96% 1.60% 211.38% 1.38% 820.58% 0.22%
立起至今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2008 年 9 月 17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在《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执行。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媒介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份额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本基金同时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设立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设立多个侧袋账户,但每个侧袋账户应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销售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日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2、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3、对于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之日起(含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和转换。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规定的收益分配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在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意见。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销侧袋账户,并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特殊标识。

九、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其中,启用和终止侧袋机制后,还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意见。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有);

(五)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但上述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如有)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于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十、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应被变更的,本基金将相应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动性较大,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低,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九)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前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50%。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转债、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为 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三)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
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
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并绑定账户,定期接收微信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及下载基金保有情况及对账单。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前往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日,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1、智能客服服务(7×24 小时):提供业务规则、净值信息等自助咨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春节假期除外)。投资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简称“投资理事会”)。投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 2023-06-16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6-15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5-10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4-29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023-04-22
1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 2023-04-15
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关联交易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年 2023-03-31
度报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2023-01-20
4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 2022-12-27
销售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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