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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LOF)A (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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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LOF)A16101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1-10-12     基金规模:29.97亿份     基金经理: 徐幼华 李笑薇 方旻 
基金全称: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96%
  • 近一月增长率
    2.88%
  • 近一季增长率
    15.73%
  • 近半年增长率
    2.5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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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富国天时货币B 0.5622 2.06%
富国天时货币D 0.5601 2.05%
富国安益货币A 0.5468 2.03%
富国安益货币B 0.5468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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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
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2 年 4 月 1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风险揭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0




3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
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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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6
招募说明书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
合法存续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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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赎回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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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券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9
招募说明书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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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 4 月 1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四个分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研究部、集中交易部、专户投资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客服与电子商务部、战略发展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
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另类投资部:负责 FOF、PE、定量
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
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专户投资部:在固定收益部、权益
投资部和另类投资部内设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帐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
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深圳分公司、广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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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
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策划与产品部:负责产品开发、营销策划和
品牌建设等;客服与电子商务部: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战略发展部:负责
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行
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截止到 2012 年 4 月 12 日,公司有员工 196 人,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圳君安证券公司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
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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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
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孙绍杰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项目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基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工商管理硕士,加拿
大特许会计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
金融科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13
招募说明书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专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会计;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民革党员,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 1964 年,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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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李笑薇,北京大学学士,普林斯顿大学硕士,斯坦福大
学博士。自 2003 年 1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曾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
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起任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徐幼华,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
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
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1 年 5 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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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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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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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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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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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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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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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
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4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20只,包括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
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
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
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
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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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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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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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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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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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咨询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53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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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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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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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30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835 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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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3)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程维
传真:(0551)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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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25)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2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33
招募说明书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2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34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75)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客服电话:(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35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3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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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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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4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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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4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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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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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11 日止,富国 500 本
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计 6,111 户,富国 500 已收到首次发行募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 本 金 ) 为 人 民 币 455,241,485.70 元 , 折 合
455,241,485.70 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45,764.18 元,折合 245,764.18 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
民币 455,487,249.88 元,折合 455,487,249.88 份基金份额。富国 500 已收到首
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 4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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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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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43
招募说明书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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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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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
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46
招募说明书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47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
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8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3、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
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
金投资者。
例9:如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
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383.07份,申购费用为147.7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38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78=0.0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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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当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6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50
招募说明书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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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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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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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
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
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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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之成果,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之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一
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 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 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
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
状况。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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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于变更后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目标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利用富国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一方面
将严格控制组合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目标指数,另一方面在指数跟踪的同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市场判断,用精研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以多因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value)、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情绪

(sentiment)、质量(quality)。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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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其选股范
围将以成份股为主,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公司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本基
金将按照中证 5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
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投资禁止行为以及持股比例等限制,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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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
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并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

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另类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非成

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58
招募说明书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

合,并密切跟踪目标指数;同时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量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

离度的有效控制。

5、集中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1%(指年收益率,评价时
按期间折算)。
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 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 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
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
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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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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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0,252,500.68 93.67
其中:股票 160,252,500.68 93.6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35,488.09 6.28
6 其他资产 89,814.87 0.05
7 合计 171,077,803.6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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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666,469.96 1.57
B 采掘业 1,158,924.00 0.68
C 制造业 13,750,141.61 8.11
C0 食品、饮料 1,126,705.50 0.66
C1 纺织、服装、皮毛 530,641.74 0.3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124,975.04 1.84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302,656.00 0.77
C7 机械、设备、仪表 5,852,901.33 3.45
C8 医药、生物制品 1,812,262.00 1.0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89,254.00 0.1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987,150.00 0.58
G 信息技术业 1,218,140.00 0.7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716,490.47 2.19
I 金融、保险业 1,449,529.00 0.85
J 房地产业 857,933.80 0.51
K 社会服务业 601,702.00 0.35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6,695,734.84 15.74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42,829.56 1.38
B 采掘业 1,257,494.00 0.74
C 制造业 79,257,695.78 46.73
C0 食品、饮料 3,405,860.01 2.01
C1 纺织、服装、皮毛 1,870,024.98 1.1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021,931.00 0.6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7,365,347.99 10.24
C5 电子 17,351,703.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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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金属、非金属 10,962,976.42 6.46
C7 机械、设备、仪表 13,473,922.39 7.94
C8 医药、生物制品 10,781,482.44 6.36
C99 其他制造业 3,024,447.40 1.78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130,862.68 1.26
E 建筑业 3,139,986.00 1.8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8,677,829.52 5.12
G 信息技术业 8,351,520.92 4.9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9,998,392.95 5.90
I 金融、保险业 76,665.00 0.05
J 房地产业 9,998,138.27 5.90
K 社会服务业 3,545,801.66 2.0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684,353.50 1.58
M 综合类 2,095,196.00 1.24
合计 133,556,765.84 78.75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70 中科三环 131,201 2,622,707.99 1.55
2 600060 海信电器 220,500 2,619,540.00 1.54
3 600160 巨化股份 127,300 2,552,365.00 1.50
4 000877 天山股份 102,200 2,166,640.00 1.28
5 600704 物产中大 272,400 2,135,616.00 1.26
6 002056 横店东磁 128,180 2,031,653.00 1.20
7 600325 华发股份 279,100 2,017,893.00 1.19
8 600366 宁波韵升 136,050 2,017,621.50 1.19
9 600409 三友化工 290,231 2,014,203.14 1.19
10 000650 仁和药业 164,931 1,980,821.31 1.17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741 华域汽车 180,278 1,669,374.28 0.98
2 600196 复星医药 188,300 1,608,082.00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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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002234 民和股份 56,486 1,518,343.68 0.90
4 600016 民生银行 246,100 1,449,529.00 0.85
5 600739 辽宁成大 102,800 1,263,412.00 0.74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报告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175.6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19.84
5 应收申购款 71,919.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814.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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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2011.10.12-2011.12.31 -15.10% 1.33% -13.54% 1.65% -1.56% -0.3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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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注:截止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10 月 12 日,自合同生效
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1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4 月 11 日,截至本报告期末,
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66
招募说明书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67
招募说明书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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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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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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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差错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差错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71
招募说明书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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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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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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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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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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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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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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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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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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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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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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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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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一)投资于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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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依据经济周期中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通过投资相应的受益资产,力
求保护基金财产不受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宏观经济波动的负面冲击,从而为投
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仍然存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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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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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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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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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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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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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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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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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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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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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
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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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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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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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并表决。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
同);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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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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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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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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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
表决结果。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2
招募说明书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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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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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5、上述 1 中(3)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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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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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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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③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⑥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⑦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⑧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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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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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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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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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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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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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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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
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
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115
招募说明书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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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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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及时
核查账户余额。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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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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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该等合同签署后及时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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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a.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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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2
招募说明书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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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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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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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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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基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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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1 年 10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1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
于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
公告》。
3、2011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4、2011 年 10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参与工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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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行等相关销售渠道基金网上交易申购优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及开通业务的公
告》。
5、2011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6、2011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1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8、2011 年 1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银行为旗下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10、2011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东莞银行基金网上交易申购优
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1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关于开通通联支付进行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12、2012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1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13、2012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2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15、2012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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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
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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