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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LOF)A (16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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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LOF)A163116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5-05-14     基金规模:2.60亿份     基金经理: 赵兵 廖裕舟 
基金全称: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07%
  • 近一月增长率
    -1.21%
  • 近一季增长率
    7.40%
  • 近半年增长率
    -3.9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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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关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自 2023 年 1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
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更新及基金实际运作,拟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 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议当事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
民币 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 系 电 话 : +86-21- 联 系 电 话 : +86-21-
23261188 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
路 713 号 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
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11 层 11 层

邮政编码:100053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
监许可【2009】363 号 监许可【2009】363 号

三、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
对基金管理人 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的业务监督和 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核查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
管。 管。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
执行 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
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
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 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
等。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 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确认。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承担。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
期兑付 期兑付

(1)资金划拨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存 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
证领取 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
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 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 系人。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

证的遗失补办 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 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
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行提出补办申请,并督促存款银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 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兑付
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 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
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 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
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 专递给托管人。

管人。

(5)到期兑付 (5)到期兑付

到期兑付时,相关人员前往 到期兑付时,相关人员前往
基金托管人处自取存款证实书 基金托管人处自取存款证实书
原件;也可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 原件;也可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 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
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 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
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 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
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 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
息事宜。 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
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 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
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
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
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 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
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 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存款账户预
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 留印鉴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
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 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
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 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
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五、基金财产的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
产。 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申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申 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预 留印鉴需包含基金托管人印章。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 户。

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行。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放的资金。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
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
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
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
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 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六、指令的发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
送、确认及执行 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 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
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
事项。 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 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
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 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 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的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
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 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
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令发 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0:00前将指
送给基金托管人。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 2.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

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管人以录音电话或其他双方认
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 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
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 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
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 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
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
不得否认其效力。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
力。

(九)相关责任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 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
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
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
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
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人。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
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 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
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 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 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
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 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 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
除外。 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
抗力的情况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
交收安排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
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 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 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
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 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 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 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 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 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行。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
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
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具体事
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
算交收安排 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清算与交割

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基 算交收安排
金托管人《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
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
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
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
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
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
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
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
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15:00 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账户与该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基金在托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

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
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
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交易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
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
具资金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
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
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
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
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
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
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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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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