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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LOF) (16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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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趋势投资混合(LOF)163402
基金类型:混合型、LOF     成立日期:2005-11-03     基金规模:281.62亿份     基金经理: 董理 
基金全称: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2%
  • 近一月增长率
    -2.24%
  • 近一季增长率
    5.84%
  • 近半年增长率
    -4.11%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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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0710更新)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节 基金备案 ...... 10
第六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70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1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 71

第一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并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本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节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招募说明书: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销售服务代理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合同的生效: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 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限: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 所持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时 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份额及其变更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
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为把握投资对象的明确趋势、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的基金产品。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判断投资对象的综合趋势,并采取灵活资产配置的方法,来实现以下目标:

1、把握中长期可测的确定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分享中国上市公司高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3、减少决策的失误率,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的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场内认购的起止日期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场外公开发售。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在发售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外认购: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

5、场内认购:首次单笔认购份额限制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发售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率

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支付发售期间审计费、律师

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募集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产生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部分免收认购费。 (七)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登记,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认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八)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其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1+券商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券商佣金 =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券商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第五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自本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利息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承担为基金募集产生之一切费用及债务。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六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申购、赎回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申购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
况下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调整后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标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用标准实施日前 3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的申购只能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的登记结算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服务代理人。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申购、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和在登记注册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数额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最高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各项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该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不超过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有关公告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收费方式及相关费率,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模式,即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6)、(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以上情形消除后,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赎回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场内的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七)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
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对于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若因遗产继承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有关当事人可比照流通股或封闭式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现有规定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TA系统),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原因需进行基金份额的转让,由有关当事人到中国结算公司业务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九)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跨系统转登记,但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不能跨系统转登记。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第七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INDUSTRIAL BANK CO., LTD.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移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应相关权利人要求,变更基金名称中“兴全”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按以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移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节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把握投资对象的明确趋势、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的基金产品。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判断投资对象的综合趋势,并采取适度灵活资产配置的方法,来实现以下目标:

1、把握中长期可测的确定收益,同时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分享中国上市公司高速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

3、减少决策的失误率,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和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确定。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至少将拒绝下列股票:

1)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已终止上市的公司;

2)卷入严重法律纠纷,且诉讼未决的;

3)信息披露严重不规范、不透明的;

4)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疑问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和单个投资品种选择两个层面。本基金总体的投资策略可以被概括为:根据对股市趋势分析的结论实施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运用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对公司成长趋势、行业景气趋势和价格趋势进行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在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主要运用“兴全固定收益证券组合优化模型”,在固定收益资产组合久期控制的条件下追求最高的
投资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4、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个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50%+中证国债指数×45%+同业存款利率×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
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基于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顺势而为”,只有当趋势确定,而且是各种趋势得到相互印证后,才采取相应的投资行动,尽可能地降低投资失误的可能性,加强组合收益的确定性。因此本基金在混合型基金大类中属于强调控制风险,中高风险,中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八)投资程序

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以下是投资决策的各个具体环节。

1、战略性(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宏观研究员与基金经理根据股市趋势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资产配置决策

首先,研究策划部对各行业进行趋势定位,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各行业趋势定位的结论,并在行业配置的规定范围之内初步决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一些行业的配置比例;

其次,基金经理可以适当调整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初步行业配置权重,但对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权重调整不得高于20%,且不得超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业配置比例;

第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考核程序对基金经理主动调整行业权重的合理性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在不超过前条所述的权重调整幅度内具体确定基金经理对行业权重进行调整的权限。

3、股票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的决议,并根据个股趋势定位自主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时机,对超过权限范围的投资计划调整及时报告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研究员保持对组合内上市公司的定期跟踪与调研,并每周向基金经理部反馈上市公司的最新动态和个股的趋势变化,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 股票选择模型: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MTAS

“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是本基金趋势投资和趋势预测的主要依据。建立多维趋势预测系统是基于下列影响有价证券价格波动因素的前提假设:

第一, 从外部的因素分析,股票价格波动取决于证券市场整体发展
趋势以及所在行业趋势的变化。证券市场中能够长时间与市
场或行业发展趋势逆向而行的股票很少。

第二, 从内部因素分析,投资对象价格变化取决于公司基本面及其
自身估值水平。

第三, 价格趋势是综合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
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
兴全多维趋势分析系统(industrial multiple trend analysis system)的结构是按
照投资对象由上至下分类,通过股市趋势分析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公司成长趋势、行业景气趋势和价格趋势分析,并运用估值把关来精选个股。

(2) 股票选择标准

成长性趋势选股标准。公司成长性趋势是反映上市公司综合趋势的主要因素之一。本基金选用标准化的息税前利润 EBIT 增长率与标准化的主营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相对增长率指标。凡是 EBIT 增长率或主营收入增长率增长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都将作为成长趋势良好的公司入选一级基础股票库。本基
金计算公司成长趋势指标的时间区间为每年中期和末期向前追溯 1 年。

股票价格趋势选股标准。股票价格趋势指标是不可忽略的一项趋势指标。这是因为投资者观察市场的视角永远是十分有限的,市场的变化永远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而价格指标经常可以有效提示投资机会或风险。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RI )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指标,并主要选取经过标准化后的相对分类的RI和相对股票市场的RI 来判别价格变化趋势。具体计算如下:

? 相对分类的RI =(个股的涨跌幅度/行业的涨跌幅度)/?

? 相对股票市场的RI =(个股涨跌幅度/股指的涨跌幅度)/?

凡是相对分类的RI 或相对股票市场的RI 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
格趋势良好的公司入选一级基础股票库。本基金目前计算公司成长趋势指标的时间区间为 3 个月。

行业景气趋势选股标准。景气度也称之为景气指数,是用于综合反映某一特定调查群体或某一社会经济现象所处的状态与发展趋势的一种指标。本基金以权威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定期颁布的《中国产业发展景气报告》、《月度景气分析报告》、《深度行业研究报告》,以及《行业预测报告》为依据,主要来评价各行业以及宏观经济的景气度状况。行业景气水平分通过行业增长景气水平与效益景气水平两维进行衡量。凡是行业增长景气水平与效益景气水平都处于适中以上的上市公司自动入选股票一级基础库。

1)一级基础股票库

一级基础股票库的集合为根据上述三种趋势选股标准所选择出来的个股的集合。即凡是 EBIT 增长率或主营收入增长率增长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和凡是相对分类的RI 或相对股票市场的RI 处于行业内前 1/3 的公司,或者行业增长景气水平与效益景气水平都处于适中以上的上市公司的集合。以上文字表述可以体现为下
图中区域 A、区域 B 和区域 C 的总合。

2)二级基础股票库

二级基础股票库的形成将主要依据趋势相互印证的理念。文字表述为至少符合两种趋势要求的股票将入选二级股票备选库。以上文字表述可以体现为下图中区域b、区域 c 和区域 d 的总合。


图:趋势投资基金股票库构成示意图

企业成长

趋势(A)

b c

行业景气

股票价 a

格趋势(B) d 趋势(C)

图中:

? 区域 A 表示符合企业成长趋势的股票集合;

? 区域 B 表示符合价格趋势的股票集合;

? 区域 C 表示符合行业景气趋势的股票集合;

? 区域 b 为 A 与 B 的交集;

? 区域 c 为 A 与 C 的交集;

? 区域 d 为 B 与 C 的交集;

? 区域 a 为 A、B、C 的交集。

3)股票备选库

在通过趋势定位形成股票基础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估值分析来判断在当前价格水平下的投资品种是否具有吸引力,以作为构建股票备选库的依据。

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具有相对合理性的特点,即在不同状态下的估值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指导意义是不同的。因此,本基金不苛求股票价格的绝对低估,强调估值水平的合理性,凡不高于合理估值标准的股票均可入选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估值指标主要选取相对指标,包括PE、PB、PS等指标从以下方面来把握估值的合理性:
?相对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相对于同行业中其他公司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相对于国际上同类公司估值水平是否合理。

(3) 股票组合调整

研究策划部对股票备选库中的个股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广泛和深入的
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并进行投资论证。基金经理根据研究策划部的投资建议并结合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和投资时机,最终确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鉴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化、财务数据变化、所处行业景气状况的变化以及研究员与基金经理的调研信息和价值判断都将直接影响到本基金的股票库与股
票组合的调整,因此本基金建立了股票组合预警系统以确保组合调整的及时性。
该系统分为两级预警系统。第一级为二级基础库中的最优部分即 a 区股票滑
入 b、c、d 区。第二级预警为二级基础库中个股的即 b、c、d 区滑出 b、c、d 区。
根据本基金的二级预警系统,公司各级股票库将实时刷新,及时提醒各种趋势发生变化的个股,从而达到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规避投资风险的目的。

a区个股集合

一 趋势变化







b/c/d区个股集合 趋势变化

非b/c/d区个股集合

是否在组合内

二 是否在组合内

级 是

预 降低在组合中权重 是

警 否 剔除出股票组合



提出警示 剔除出基础库

4、存托凭证投资决策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组合投资决策执行。

5、债券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和投资原则之下,运用“兴全固
定收益证券组合优化模型”对中、长、短期的固定收益品种组合进行优化配置,建立债券投资组合。

6、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7、基金业绩与风险评估

由研究策划部负责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同时,研究策划部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研究策划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绩效评估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八)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运用基金募集资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包括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待摊费用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权证,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恰当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权证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资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验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本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本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分配次数最多6次,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

4、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5、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分配方案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
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红利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与公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除依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其他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的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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