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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吴中证可转债指数 (16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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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中证可转债指数165809
基金类型:指数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5-09     基金规模:0.04亿份     基金经理: 邵笛 
基金全称: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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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旗下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17:00止(送达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

2021年7月2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共5,444,313.34份,占权益登记日(2021年6月28日)基金总份额9,601,546.53份的56.70%,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444,313.34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 占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达到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经基金
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40,000.00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7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本基 金自2021年7月29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 转换等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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