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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LOF) (16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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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LOF)167901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3-04-26     基金规模:0.13亿份     基金经理: 应晓立 
基金全称: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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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49 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的金额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发起资金(本公司固
有资金)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
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
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成立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0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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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风险揭示............................................................................................................... 72


2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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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一、绪言

《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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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发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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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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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后续修订版本和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登记的总称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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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0、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52、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3、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55、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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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61、发起资金: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
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
金总额
6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
理机构
6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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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4、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5、设立时间:2012年6月20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370号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9、联系人:王颖
10、电话:021-26066999
11、传真:021-65870287
12、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699
13、公司网址:www.hcmirae.com
14、股权结构: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韩国未来资
产基金管理公司和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0%、25%
和35%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建琳:董事,女,董事长,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宸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产部部门经
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
刘玉瀛:董事,男,中共党员,南开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宸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历任包钢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包钢集团副总经济师兼
总会计师、包钢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等职务。
钱小鸣:董事,男,民建会员,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毕业。现任江苏鸿丰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历任江苏苏辉晶元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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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号)


阳港实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辛炯官:董事,男,韩国籍,西江大学研究所硕士。先后在韩国三星保险投资
部、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国际部、未来资产金融集团益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三星保险投资部主管、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国际部部长、未来资
产金融集团益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王温:独立董事,男,中共党员,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毕业。现任内蒙古
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历任内蒙古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主任、内蒙古国资委
监事会工作处处长、内蒙古经贸委处长等职务。
陈湘义:独立董事,男,九三学社社员,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美国富瑞金融集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历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等职务。
高长春:独立董事,男,中共党员,吉林大学世界经济学博士。现任东华大学
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兼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时尚与创意经济中心主任,历
任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兼副院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兼副院长等职务。
2、公司高管人员
于建琳:董事长,女,内蒙古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及副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资产部部门经理、华宸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
杨桐:总经理,男,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上
海虹桥文化金融大楼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
经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愚园路证券部总经理、吉林省泛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中兴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愚园路证券部总经理、西南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经理等职务。
史浩亮:拟任督察长,男,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君宇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海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新华信托投资公司上
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3、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文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CP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毕
马威(KPMG)财务咨询担任财务咨询师;美国投资银行Cowen Group投资分析师;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年7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历任高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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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华宸未来沪深300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杨桐;
委员:投资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徐冬、固定收益部总监王骏、基金经理蔡文。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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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
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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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
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
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
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
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
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
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
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
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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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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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
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
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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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
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
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至2007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
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12月生,2011年4月起担任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担任中国建设银
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
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
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
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6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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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4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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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联系人:王颖
电话:021-26066999
传真:021-65870287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699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3)东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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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easysino.com

(5)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客服热线: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国泰君安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cn

(7)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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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http://www.tyzq.com.cn

(9)申银万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服电话:(021)95523

网址:http://www.sw2000.com.cn

(10)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1)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2)中信建投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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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3)中信万通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4)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ecitic.com

(15)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6)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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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9)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民生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4006 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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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厦门证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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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09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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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上海好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弄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深交所网站披露为准):爱建
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
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
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
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
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
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
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
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
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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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谢忆韫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祁涛、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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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8日证监许可[2013]49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发起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止。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587 户,本基金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为 272,931,718.2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 20,773.64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
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 272,952,491.8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作为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为 10,000,000.00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共计 1250.00 元人民币;结转份额共计 10,001,250.00 份基金份额。自合
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所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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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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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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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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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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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人
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最低保有份额为1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过1.2%: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以上(含)-200 万元以下 0.80%
200 万以上(含)-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含 7 天) 1.5%
7 天至 30 天(含 30 天)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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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以内(含 1 年) 0.5%
1 年-2 年(含 2 年) 0.25%
2 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
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短期交易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于持
有期超过30日的投资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若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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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05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054×1.050=49,406.70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6.70-592.89=0.41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054份,退款0.41元。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6天,
赎回适用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11,307.80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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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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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0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执行。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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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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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3年6月3
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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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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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沪深3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
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票、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
购、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为主,紧密跟踪市场提供给投资者低成本投资工具;主动投资为
辅,适度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改指数名
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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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300指数(“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
分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
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
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沪深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若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积极增强投资为辅”,在
复制沪深300指数的基础上,结合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对投资组
合进行适度优化调整,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
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沪深300指数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不能投资的股票挑选其它品种予以替代。主动投资组合依据国内股票市
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及时效性,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
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指数标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进行优化;
同时,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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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①指数跟踪部分的构建策略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沪深30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有效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降低买入成本。
②指数增强部分构建策略
A、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增强型策略
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综
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有限度地增加价
值被低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以及有限度地减少价值被高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权重。
B、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股票增强型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的非成份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综合采
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
式遴选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
济高速增长的收益,力争实现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a、行业精选
本基金依据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
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在行业内部进行个股精选。
b、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精选的行业内部遴选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股票,将其
纳入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力争使基金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采用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成份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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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调整,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合理把握组合调整的节奏和
方法,以尽量降低因成份股调整对基金跟踪效果的影响。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其在指数中权重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
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
③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
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
差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调整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积极增强投资为辅,为控制因增强型投资而导致
的投资组合相对指数标准结构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为标准,对积极
投资行为予以约束,以控制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以日跟踪偏离度为测算基础,将该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以
每周为基金投资效益评价的单位时间,n选定为30个交易日,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0.5%,则基金经
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将跟踪误差分解,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如果跟踪误差源于积极投资的操作,则在适当时机行进行必要的组合调整,
以使跟踪偏离度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之内。当跟踪偏离度在最大容忍值之内时,由
基金经理对最佳偏离度的选择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对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进行
分析、计算和调整,具体措施如下:①确定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控制目标值;
②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以每周为单位时间计算跟踪误差及其相
关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就发出警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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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调整;③将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的实际值与控制目标值进行比较,若符
合条件,则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维持组合;若不符合条件,则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
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由于市场条件所限,不易实施预定被动投资策
略时,使部分资产保值增值的防守性措施。债券投资组合的回报主要来自于组合
的久期管理,识别收益率曲线中价值低估的部分以及各类债券中价值低估的种
类。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主,结合经济周期、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
指数、资金供求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研判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在保证流动
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六)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中央
交易室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
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
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发
展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中央
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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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
流程包括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和投资回顾。
(1)研究分析
研究发展部及投资管理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走访
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研
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和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报告,
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研究发展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及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
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
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
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
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
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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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替代。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
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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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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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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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14,928,560.77 91.41
其中:股票
14,928,560.77 91.4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8,860.46 8.50
7 其他资产
13,128.87 0.08
8 合计 100.00
16,330,550.1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02,703.55 3.73
C 制造业
5,149,154.22 31.8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和供应业 542,682.53 3.36
E 建筑业
686,579.25 4.25
F 批发和零售业
253,482.76 1.5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
472,478.76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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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服务业 676,100.06 4.19
金融业
J
5,006,940.36 31.01
房地产业
K
765,438.21 4.7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
138,622.06 0.8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155,380.82 0.9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7,168.78 2.27
S 综合 - -
合计
14,816,731.36 91.76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技术服务业 111,829. 41 0.69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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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1,829.41 0.69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8,966 566,324.76 3.51
2
600036 招商银行 27,639 491,145.03 3.04
3
600016 民生银行 54,891 463,828.95 2.87
4
600000 浦发银行 21,582 358,908.66 2.22
5
601166 兴业银行 21,306 310,215.36 1.92
6
600519 贵州茅台 1,264 240,551.84 1.49
7
000002 万 科A 18,689 237,910.97 1.47
8
601766 中国南车 17,020 220,749.40 1.37
9
600030 中信证券 15,086 204,867.88 1.27
10
601328 交通银行 32,830 199,606.40 1.24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0446 金证股份
4,401 111,829.41 0.6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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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期,本基金持有的中国平安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其原因系“平安证券在推荐海联讯 IPO 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海联讯 IPO 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从而未能发现海联讯虚构收回
应收账款和虚增收入的事实,其所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处分措施为给予平安证券
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400 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并处以 440 万元
罚款。
中国平安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样本股,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在严格执
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且
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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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4.09
5 应收申购款
12,844.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28.87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出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注释:本基金报告期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问题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4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5年3月31
日)历史各时间段基金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所示: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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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13.72% 1.75% 13.92% 1.74% -0.20% 0.01%

合同生效至2014年12
39.90% 1.08% 40.91% 1.21% -1.01% -0.13%
月31日
合同生效至2015年9 28.00% 1.68% 28.78% 1.74% -0.78% -0.06%
月30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2、本基金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图示时间段为2013年4月26日至2015年9月
30日。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已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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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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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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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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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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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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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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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
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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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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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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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首日起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许可使用的费用及支付
方式。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是指基金设立后每个季度按照基金资产规模的一定比
例收取的费用,列入基金费用。根据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在通常情况
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每日
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季度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
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整(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当年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
如果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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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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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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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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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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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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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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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
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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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7、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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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
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8、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
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9、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锁定期届满赎回的风险
发起资金认购的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的锁定期后可以赎回。如果发起
式份额在锁定期后短时间内大比例甚至全部赎回,本基金需短期内变现部分资产
应支付赎回款,由此可能产生一定的投资亏损和冲击成本,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使本基金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锁定期内的收益率。
10、锁定期届满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即行终
止,且无法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延期。基金合同若锁定期满立即终止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承担额外的变现成本和清算成本,最后所分配的基金财产价值可能低
于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所持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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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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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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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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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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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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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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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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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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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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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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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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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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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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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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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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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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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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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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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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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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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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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琳
设立日期:2012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37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6066999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7.87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55681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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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投资于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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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
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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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
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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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
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
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其所提供名单的真实、完整、全面,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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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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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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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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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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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认购专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网下
现金认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代理机构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
集专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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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
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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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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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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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C.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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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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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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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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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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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
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
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
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我的账户”栏目在线查看对账单、定制电子对账
单邮件服务,或致电客服中心400-920-0699(免长途话费)索取纸质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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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定制
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定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
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
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400-920-06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65870156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cmira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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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最低保
2015/09/23
有份额等规则的公告


2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
2015/09/22
动的公告


3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
2015/09/22
额下限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旗下证券投
4
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5/09/22
公告

关于新增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旗下证
5
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 2015/09/22
动的公告

6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08/29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7
华宸未来基金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25

8 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07/18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9 关于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07/08
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华宸
10
未来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 2015/06/23
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华宸未来沪深 300 指
11 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2015/06/11
业务及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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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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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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