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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上证50等权ETF联接 (1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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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50等权ETF联接180033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08-29     基金规模:0.56亿份     基金经理: 周大鹏 
基金全称: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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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50等权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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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6月8日证监许
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元初始面值或1.00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
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2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产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人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50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
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5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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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四、备查文件.........................................................................................................................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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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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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
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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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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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投资基金份额收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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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6.日/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标的指数:指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9.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50等权重ETF”)为目标ETF
60.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并与其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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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
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
二部、投资管理三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
合作与产品开发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
监察稽核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
理部、战略发展部等22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
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
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
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0
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
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
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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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50 等权 ETF 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
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
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
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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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大鹏先生,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月26日至
2014年1月6日期间担任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银华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4年1月7日起转型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后,自2014
年1月7日起兼任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3日起兼任上证
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29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年5月22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成长股债恒定组合30/7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
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董事,并同时担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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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
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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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5.依法募集基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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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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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于2014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
约为2,079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
额94,745.23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
5,704.70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
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万户和
68万户,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万户。网点“三综合”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
到1.37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0%,综合营销团队1.75万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
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万个营业
网点30类柜面实时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处理效率提高60%。总分行之间、总分行
与子公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
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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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和62.34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
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万个、结算量达1.46万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亿元,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
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强排名
第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
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
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
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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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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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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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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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010-8567923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cbhb.com.cn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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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15)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021 - 962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1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1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遇玺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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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2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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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0)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3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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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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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4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8)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95336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tsec.com
4008696336

4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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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5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95525 ; 1010899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www.gf.com.cn
业网点

59)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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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6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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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96518( 安 徽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azq.com
400-809-6518(全国)

6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0)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7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021-32109999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7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4)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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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400-891-8918 ;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7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1)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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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83)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8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8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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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注册地址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90)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9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9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9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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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0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刘宝文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0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0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0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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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8)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09)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1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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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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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净认购款及募集资金认购期利息折合基金份额共计285,685,340.76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978户。
(二)基金类型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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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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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
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
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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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
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有关规定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
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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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五档,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50 万元 1.2%

申购费 50 万元≤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笔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特定申购费率
(M,含申购费)

M<50 万元 0.36%

50 万元≤M<100 万元 0.24%
特定申购费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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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为三档,最高为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5%
赎回费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125%
赎回费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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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投资8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0/(1+0.8%)=793,650.79元
申购费用=800,000-793,650.79=6,349.21元
申购份额=793,650.79/1.060=748,727.16份
即:投资人投资8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
得到748,727.1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2%=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25=12,47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期限为一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75.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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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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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7.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
金申购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除第4项之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如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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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届时公告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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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2012年9月24日开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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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或大额存单等)、权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中期票据等)、资产支
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其
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
标ETF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
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
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建仓完成后,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上证5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本基金
投资于上证50等权重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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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ETF,除非本基金经适当程序变更目标ETF,目标
ETF指上证50等权重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50等权重ETF基金份额,也可
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50等权重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租用的特定交易单元申购、赎回目标ETF份额。当上证50等权重ETF申购、赎
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ETF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ETF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
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上证50等权重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加以替换。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
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
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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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股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以及调整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量化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目标ETF、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
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目标ETF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分股流动
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对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
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以目标ETF为主的投资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
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
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
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
股公司行为、成份股及目标ETF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
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及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通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ETF的比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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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目标ETF流动性、公司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确定目标组合及建仓策略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方法
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对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制订目标ETF份额的申购赎
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可能会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如果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编制方法调整或其他可能影响组合跟踪效果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调整对所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5)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等方法,寻找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
优方案,确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分析
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
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定期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分析基金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
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和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4%。在目标ETF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的前提下,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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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与目标ETF的标的指数相同,为上证50等权重指数。
鉴于本基金与目标ETF的相关性,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决议,若目标ETF变更标
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时,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上证5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50等权重指数,同时考虑到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
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50等权重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上证50等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50
等权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品种。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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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
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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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指定的目标ETF除
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目标ETF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本基金所
联接的目标ETF,以与原目标ETF有类似投资目标的ETF作为新的目标ETF:
1.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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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11,012,280.15 87.8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7 9,116,444.45 7.21

8 其他资产 6,283,180.58 4.97
9 合计 126,411,905.1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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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公允价值(人民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净值比例
号 币元)
(%)
股票型证 银华基金
银华上证 50 契约型开放
1 券投资基 管理有限 111,012,280.15 94.80
等权 ETF 式
金 公司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因此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2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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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71,220.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03.30
5 应收申购款 1,241,026.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83,180.58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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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 净 值 增 长 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8 月 29 日) 8.40% 0.51% 13.20% 1.28% -4.80% -0.77%
起至 2012.12.31
2013.1.1-2013.12.3
-17.44% 1.33% -17.64% 1.37% 0.20% -0.04%
1
2014.1.1-2014.12.3
43.13% 1.11% 50.52% 1.19% -7.39% -0.08%
1
2015.1.1-2015.6.30 21.39% 2.08% 27.70% 2.21% -6.31% -0.1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55.50% 1.36% 79.19% 1.49% -23.69% -0.13%
(2012 年 8 月 29 日)
起至 201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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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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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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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份额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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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过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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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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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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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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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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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
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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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可予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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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
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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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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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目标ETF;
2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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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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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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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通过把绝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
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一方面,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另一方面,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也会造成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投资分散化来降低这种非
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固定收益类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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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基金的证券交易
对手发生交收违约的风险。上述风险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
致该投资品种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
能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ETF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例如目标ETF
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和技术风险等风险)可能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目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现完全一致,产
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ETF,本基金需要保留更
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ETF过程中,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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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
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ETF的表现。
(4)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ETF并不完全相同。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应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相应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业绩比较基准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目标ETF,目标ETF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的偏
离会造成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存在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
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人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ETF份额和指数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人赎回时无法以赎回
价格将目标ETF份额和指数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业绩比较基准时存
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程度。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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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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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及因此导致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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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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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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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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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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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
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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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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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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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
文件;
2.《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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