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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诺安价值增长混合 (3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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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320005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1-21     基金规模:6.16亿份     基金经理: 王创练 
基金全称: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36%
  • 近一月增长率
    1.47%
  • 近一季增长率
    12.05%
  • 近半年增长率
    4.8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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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1期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成立。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同风险等。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者应当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主动进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5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87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96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98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9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11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11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1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5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5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15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招募说明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所募集
的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或本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合同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和持有人数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条定义

之目的,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
及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

市场中断事件 凡是由于本协议各方控制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于估
值日确定每一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的,均属市场中断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超过50%的A股或债券的交易中断;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超过50%的债券的交易中断;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超过50%的A股跌停;
或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关闭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8年5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六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伊力扎提 艾合买提江先生,副董事长,历任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化国际石油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大恒科技副董事长。

赵照先生,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发展策划处处长、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策划部主任、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风险法规部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
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级)兼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现任指数组负责人。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年10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学博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督察长、合规与风险控制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经理。

曹园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于TA交易中心交易员、销售部北方区副总经理、北京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2010年5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北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事业部总经理。

马宏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化财务公司证券部职员、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总监、资产管理二部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

4. 现任基金经理

王创练先生,博士,曾先后任职于特区证券研究所、南方证券研究所、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首席策略师(总助级),2015年3月起任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宇滨先生,硕士,曾先后任职于IMI亚太总部、招商证券,2014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7年12月起任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历任基金经理

陈晶光先生,曾于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永健先生,曾于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党开宇女士,曾于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易军先生,曾于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万山先生,曾于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健标先生,曾于2008年1月至2011年4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曾于2010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嘉先生,曾于2014年6月至2017年1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理;韩冬燕女士,权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投资一部总监、基金经
理;谢志华先生,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总裁助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兼首席策略师(总助级)、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
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
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
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
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
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
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
政策,对公司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
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
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
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
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
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
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

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
制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
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
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
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短期资金市场分析,结合宏观经济分析,
预测利率走势,确定组合久期。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
险指标体系(包括久期、凸性、组合VaR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
价值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利用利率期限结构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
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
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个券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
资产策略配置效应、组合配置效应和个券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
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重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
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
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体系。
II)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
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
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
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
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
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
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
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
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
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
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
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

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
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
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
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
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
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
拨、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
经济责任;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
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
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
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
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30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申购、赎回手续,具体交易细节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二)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秦莉
电话:010-65546655-108

传真:010-65542373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联系人:江璐、罗环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86-574-89068221(值班电话)、086-574-87050028(投资者关系)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张昊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962699(上海)、0577-96699(其他地区)网址:www.wzbank.cn
18、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95319、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9、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16至23楼法定代表人:翼光恒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91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1、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3、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海港路2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省内)、4000096636(境内)
网址:www.whccb.com
2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198(全国)、96198(北京)
网址:www.bjrcb.com
2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中国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郑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话:967585(河南地区)、4000-967585(全国)
网址:www.zzbank.com
28、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155号华侨银行大厦

B101,B103,B106,B108-109,101,103-104,106-108,201-204,2
06-208,301-308,401-408,501-5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400899(国内);(86755)25833688(海外)
网址:www.ocbc.com.cn
29、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3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2、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能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299(全国)或96299(广西专线)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35、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客服电话:96008
公司网址:www.zjrcbank.com
36、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吗依市世纪大道7号
办公地址:新疆克拉吗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6569
网址:www.klb.cn
3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www.swhysc.com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00-0562、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5、17、18、24、
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热线:95513
网址:www.lhzq.com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热线:95517、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http://new.gf.com.cn
4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021-23219000
网址:www.htsce.com
5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5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热线:95386、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5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热线: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5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32、
36、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

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426
联系人:张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www.shzq.com
6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95399
网址:www.xsdzq.cn
6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6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7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
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
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7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7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7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7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
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11层国融
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95385
网址:www.grzq.com
8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全国)、95368(甘肃)
网址:www.hlzqgs.com
8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网址:www.hfzq.com.cn
8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8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
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3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www.estock.com.cn
8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8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9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9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9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9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zq.com
9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9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0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1、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02、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0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8楼;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
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0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10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晧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0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money.jrj.com.cn
10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www.licaike.com
1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6、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楼ABC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1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1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中关村金融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网址:www.niuji.net
120、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12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2、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新华1949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查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8306
网址:www.bzfunds.com
12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03单元;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联系人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周立枫
联系人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29、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泰康金融大厦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13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3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cn
132、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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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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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3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3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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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建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8、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原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人代表: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3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4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永霞
联系电话:1520158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4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周栋
电话:010-88499161-8006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14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凤凰金融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13818306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4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46、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区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147、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6号安邦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148、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国投尚科大厦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王芳芳
联系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4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刘兆芳
电话:18801315878
客户服务电话:95118或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15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7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座1605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021-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15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客户服务电话: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T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5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
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
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5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158、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59、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联系电话:010-65890699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2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张品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本基金转换业务向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开通。直销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通过代销渠道购买本公司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各机构代销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开通时间及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已经正式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在内的各项基金业
务。

2.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直销中心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为9:30-15:00。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
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注册的基金。基
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从新交易发生时开始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
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T+2日起可提交赎回申请。对于基金
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权益登记日的T+2日起提交
基金转换申请。对于基金分红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
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从基金的日常申购开始,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基金的
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
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
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上述基金,单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不作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
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申购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赎回费的25%
归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3年 0.3%

3年≤N 0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
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
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
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扣除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十二、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为了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19)、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6)、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8,B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32001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5)、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20016)、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0)、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2)、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559,E类基金代码:000560)、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538;C类基金代码:002053)、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14;C类基金代码:002052)、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971)、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736,C类基金代码:000737)、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级基金份额代码:000771)、
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1351)、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1411;C类基金代码:002051)、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528)、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37)、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5)、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2)、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1)、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560)、诺安积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6)、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3)、诺安进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44)、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07)、诺安改革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80)等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份转换为诺安平衡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未满31个自然日,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平衡混合。

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50%,适用申购费率为0;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1.5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0=1.50%

转入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1-0.50%)÷(1+1.50%)÷1.2000=44930.21份

例2:诺安平衡混合50000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平衡混合,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未满一年,希望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5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1.5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为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平衡混合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平衡混合的净值×(1-诺安平衡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1.20×(1-0.50%)÷(1+0)÷1=59700.00份

(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转换费率的设定等做出调整,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六、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扣款的金额及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具体内容投资者可查阅相关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主动投资的理念下,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取得超额利润,也就是在承担市场同等风险的情况下,取得好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水平,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兼顾当期的稳定回报以及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投资品种。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包括各类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和股票的比重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判断灵活配置,目标配置比例为:股票65%,债券30%,现金5%;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45-75%,债券20-50%,现金5-10%。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投资对象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以优质债券和估值偏低并且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行业领先企业为主。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投资策略。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本市场间的流动,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注重把握中国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关注各行业的周期性和景气度,实现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借助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在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贯彻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企业”投资理念,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类别资产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关注各资本市场间的资金流动对股票市场景气度的影响,并在对比股票市场的市盈率水平、股息率水平以及评估股票市场的政策风险后,决定基金的股票仓位比例。

2.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对行业/风格权重的确定主要通过把握经济结构及消费结构变迁的趋势,并在行业周期性分析及行业景气度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行业/风格的投资建议并确定其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

行业周期性及景气度分析主要包括:分析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以及上下游行业的库存、销售额、销售利润率,对行业所出的周期及景气度做出判断。

3.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辅助下的个股选择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增长的动力80%往往来自于20%的领先行业和核心企业,同时证券市场上涨过程中80%的动力也往往来自20%的核心股票;与此相适应的是,80%的研究支持应该集中在最值得研究的20%的核心企业上。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程序及投资研究系统应该有足够的自适应力,将投资研究力量自动调整到这20%的核心股票上。

基金管理人根据这一“核心企业”的投资理念,开发出“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该系统的目的在于筛选出行业中的强势企业。

(1)关键因素选股模型(KeyFactorsModel)

关键因素选股模型的选股理念在于:各个行业具有不同的特性,不同的行业中,获得成功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出不同的指标特征,基金管理人将这些指标称为基金管理人选股的关键因素。关键因素选股模型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特性,选择不同的关键因素进行股票筛选的方法。关键因素选股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对全部股票进行的第一层筛选,将选择出40-45%的股票。这一模型是个多因素模型。

(2)核心竞争力分析(CoreCompetenceAnalyze)


对于根据关键因素选股模型选择出来的公司,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将辅助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进入第二轮的筛选,选择出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一轮筛选中主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关键因素表现优异的公司是否利润方面同样表现优异:利润方面表现优异的含义指的是公司利润表现持续地比行业内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高,这里基金管理人观察的是ROE、毛利率水平、净利率水平、经常性利润增长率等常用的利润分析指标。

商业模式持续性分析:这是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中最关键的一层分析,也是主观性最重的一层分析,需要研究员理解上市公司取得成功的商业模式,并判断该商业模式在该公司继续扩张的时候是否容易复制,或者根据现有的趋势及行业信息判断该商业模式还能否适用。

公司治理结构分析:在基金管理人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分系统中,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稳定、信息透明、控股股东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良记录、关联交易符合“三公”原则、内控机制符合监管逻辑等。

以上两层筛选构成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通过这两层筛选的股票,形成基金管理人的备选股票库。这一备选股票库在经过估值、调研以及时机选择后,将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3)股票估值模型

①估值指标

PEG是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第一选股指标,但是对于某些行业,基金管理人也会选择更有效的指标,例如,对于有线电视网络行业,基金管理人会使用EV/EBITDA以及单位用户价值等指标。

PEG中的P/E根据当前的价格以及当年的预测利润计算,增长率G根据未来3年的预测年均增长率计算,PEG越低越好。

②行业分析

行业分析包括行业周期及景气分析,还包括行业竞争结构分析,这些分析的结果并不形成新的评估指标,而是会融入到对PEG的估计中。尽管如此,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中,还是会根据行业的整体库存情况、应收账款变化以及产品价格波动判断对行业目前所处的周期阶段及景气情况形成文档记录。


对于垄断性行业,行业分析的目的是预测产品提价的能力及实施的可能性,分析结果同样会体现在PEG的估计结果中。

行业竞争结构分析主要根据波特(PORTER)的行业竞争5要素分析行业的竞争结构是优良的还是恶劣的,并形成一个评分结果。行业竞争结构优良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比较放心,使用较乐观的估值指标;对于行业竞争结构恶劣的企业,基金管理人会对估值指标打一定的折扣。

经过以上三层的筛选,预计可以筛选出10%的优质企业,形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模型中做的估计是否相符,并经过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后,就可以进入基金的投资组合。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模拟、收益率溢价策略、个券估值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基金管理人遵循下列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对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

2、研究部在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系统的辅助及指引下,构建核心股票库,并对该库中的核心股票进行持续跟踪调研;研究部为投资管理部提供股票及债券的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在投资管理部总监领导下,借助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拟订行业配置策略、个股选择策略以及债券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管理部提交的策略报告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相应决议;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及授权,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投资管理部;

7、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办公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风险控制部重点监控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标普中国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整个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按资产配置比例加权的复合指数:65%×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
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5,874,415.77 63.00
其中:股票 1,005,874,415.77 63.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3,401,265.60 20.26
其中:债券 323,401,265.60 20.2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0,000,000.00 10.6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280,098.47 5.65
8 其他资产 7,039,328.45 0.44
9 合计 1,596,595,108.2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614,428.82 0.42
B 采矿业 18,953,861.97 1.20
C 制造业 367,138,114.44 23.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887,999.13 3.53
E 建筑业 54,218,762.52 3.43
F 批发和零售业 14,482,765.75 0.9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477,737.28 3.1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677,203.96 0.17
J 金融业 250,949,148.29 15.85
K 房地产业 102,359,310.25 6.4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957,257.32 1.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3,039,735.40 1.4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00,385.00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3,017,705.64 2.72
S 综合 - -
合计 1,005,874,415.77 63.54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340 华夏幸福 1,888,887 61,974,382.47 3.91
2 601318 中国平安 936,291 61,149,165.21 3.86
3 600705 中航资本 8,883,504 47,704,416.48 3.01
4 601601 中国太保 1,358,484 46,093,362.12 2.91
5 601668 中国建筑 5,022,697 43,496,556.02 2.75
6 601966 玲珑轮胎 2,287,738 40,081,169.76 2.53
7 300144 宋城演艺 1,568,476 32,765,463.64 2.07
8 600559 老白干酒 1,234,832 30,043,462.56 1.90
9 600886 国投电力 3,838,903 27,294,600.33 1.72
10 601166 兴业银行 1,564,600 26,113,174.00 1.65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9,827,000.00 19.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9,827,000.00 19.5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3,574,265.60 0.8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3,401,265.60 20.4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70410 17农发10 1,500,000 150,060,000.00 9.48
2 170413 17农发13 500,000 50,045,000.00 3.16
3 150212 15国开12 500,000 50,030,000.00 3.16
4 160208 16国开08 300,000 29,637,000.00 1.87
5 120227 12国开27 100,000 10,058,000.00 0.64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0,365.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488,895.04
5 应收申购款 30,068.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39,328.4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2 辉丰转债 946,200.00 0.0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各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业绩比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长率标 较基准 基准收益(1)-(3)(2)-(4)
率(1) 准差 收益率 率标准差

(2) (3) (4)

2004.5.21~2004.12.31 1.48% 0.54% -19.17% 1.33% 20.65% -0.79%
2005.1.1~2005.12.31 8.39% 0.81% -10.08% 1.31% 18.47% -0.50%
2006.1.1~2006.12.31 123.47% 1.20% 102.40% 1.33% 21.07% -0.13%
2007.1.1~2007.12.31 86.30% 1.69% 92.50% 1.48% -6.20% 0.21%

2008.1.1~2008.12.31 -42.75% 1.83% -44.62% 1.97% 1.87% -0.14%
2009.1.1~2009.12.31 51.04% 1.49% 62.46% 1.32% -11.42% 0.17%

2010.1.1~2010.12.31 -3.41% 1.23% -0.50% 1.02% -2.91% 0.21%

2011.1.1~2011.12.31 -23.83% 0.95% -17.82% 0.87% -6.01% 0.08%

2012.1.1~2012.12.31 4.56% 0.88% 5.23% 0.86% -0.67% 0.02%

2013.1.1~2013.12.31 4.96% 0.86% 3.26% 0.87% 1.70% -0.01%
2014.1.1~2014.12.31 35.97% 0.95% 31.58% 0.72% 4.39% 0.23%

2015.1.1~2015.12.31 22.51% 2.88% 22.39% 1.64% 0.12% 1.24%

2016.1.1~2016.12.31 -27.15% 1.71% -6.19% 1.04% -20.96% 0.67%

2017.1.1~2017.12.31 16.00% 0.45% 4.11% 0.45% 11.89% 0.00%

2018.1.1~2018.3.31 -0.13% 0.77% -2.14% 0.77% 2.01% 0.00%

2004.5.21~2018.3.31 349.51% 1.41% 231.08% 1.15% 118.43% 0.2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标普中国A股综合指数+35%×上证国债指数。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6、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差错未发生时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第一次分配不迟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进行,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并于公告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
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2%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1000万元≤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1.5%,由赎回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3年 0.3%

3年≤N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方式办理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适用网上交易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具体规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本基金因上述情形终止的,应立即进行清算。
二、基金清算事项
1、基金清算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和职责

(1)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计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计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
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

(7) 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5)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措施;


(20)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若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确定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二)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陈阳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若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产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受到的损失。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起人在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帐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其托管的若干基金开设的基金托管帐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除本基金业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
理人应传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作为合同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分别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按照行业做法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30日内公告。半年报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关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十九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 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信息;

3. 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三、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四、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
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五、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及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及其直销银行基金通系统、
广发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温州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
行、上海农商银行、洛阳银行、齐商银行、渤海银行、烟台银行、哈尔滨银
行、郑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苏州银行、桂林银行、江苏紫金农商行、
昆仑银行、中原银行、中信建投证券、长城证券、东北证券、中泰证券、中
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南京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华泰证券、德邦
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安信证券、江海证券、爱建证券、华宝证券、
国融证券、华龙证券、国信证券、华福证券、华融证券、方正证券、申万宏
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中原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长江证券、
光大证券、中信证券、浙商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天相投资、
中信证券(山东)、渤海证券、平安证券、大同证券、首创证券、华信证券、
财通证券、联储证券、华安证券、世纪证券、中信期货、深圳新兰德、长量
基金、天天基金、增财基金、蚂蚁基金、众禄基金、好买基金、和讯信息、
浙江同花顺、深圳腾元基金、展恒基金、一路财富、钱景基金、晟视天下、
宜信普泽、中经北证、汇付金融、利得基金、浙江金观诚、诺亚正行、唐鼎
耀华、凯石财富、泰诚财富、厦门鑫鼎盛、汇成基金、盈米财富、联泰资产、
中证金牛、奕丰金融、陆基金、乾道盈泰基金、格上富信、广源达信、新浪
仓石、泰新财富、凤凰金信、万得基金、国美基金、电盈基金、和谐保险、
懒猫金融、肯瑞特财富、江苏汇林保大基金、蛋卷基金、大河财富、恒天明
泽、挖财基金、济安财富等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

开放时间和规则请咨询各相关代销机构,也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进行咨询、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公告。
六、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营销服务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浦发银 《证券时报》、

1 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7-11-22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民 《证券时报》、

2 生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7-11-28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证券时报》、

3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上海证券报》、 2017-12-5
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网上直销现金宝账 《证券时报》、

4 户申购(认购)及定投申购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上海证券报》、 2017-12-7
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证券时报》、

5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上海证券报》、 2017-12-13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

6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7-12-19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 《证券时报》、

7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7-12-22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证券时报》、

8 工商银行“2018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 2017-12-28
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证券时报》、

9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惠的 《上海证券报》、 2017-12-29
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的 《证券时报》、

10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7-12-30
《中国证券报》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
12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5
第2期-正文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7年 《证券时报》、

13 第2期-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8-1-5
《中国证券报》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兴业证 《证券时报》、 2018-1-9

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金融信息 《证券时报》、

15 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 《上海证券报》、 2018-1-12
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证券时报》、

16 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上海证券报》、 2018-1-17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17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8-1-22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证券时报》、

18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报》、 2018-1-26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过 《证券时报》、

19 江苏银行办理申购起点、最低赎回份额、最低持有份 《上海证券报》、 2018-1-29
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通过 《证券时报》、

20 中原银行办理申购业务起点金额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2-2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通过网上直销现金 《证券时报》、

21 宝账户申购(认购)及定投申购基金开展费率优惠活 《上海证券报》、 2018-2-6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恒天明 《证券时报》、

22 泽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2-9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 《证券时报》、

23 证券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3-9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基 《证券时报》、

24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上海证券报》、 2018-3-20
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5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3-29
《证券时报》、

2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2018-3-29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流动 《证券时报》、

27 性规定调整赎回费率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3-30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根据流动性规 《证券时报》、

28 定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3-31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 《证券时报》、

29 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 2018-3-31
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昆仑 《证券时报》、

30 银行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3-31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证券时报》、

31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手续费率优惠的 《上海证券报》、 2018-3-31
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 《证券时报》、

32 证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4-3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 《证券时报》、

33 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4-3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 《证券时报》、

34 商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4-17
《中国证券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参加 《证券时报》、

35 中国民生银行直销银行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8-4-20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36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2018-4-21
《中国证券报》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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