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A)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2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 基金代码 380007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 A 下属基金代码 380007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12-24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2-27
基金经理 索丽娜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
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
投资范围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
主要投资策略 制在127天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
足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0-06-30
0.40%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1.49% 其他资产
39.54%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58.57%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19-12-31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0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净值收益率 0.09% 4.26% 5.21% 4.01% 2.69% 3.93% 3.91% 2.72%
业绩基准收益率 0.03% 1.37% 1.37% 1.37% 1.37% 1.37% 1.37% 1.37%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7%
托管费 0.08%
销售服务费 0.3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3.对于因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 或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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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