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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LOF)A (5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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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LOF)A501029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7-01-18     基金规模:7.76亿份     基金经理: 胡洁 
基金全称:华宝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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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1.32%
  • 近一季增长率
    7.05%
  • 近半年增长率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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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3 日证监许可【 2016】 1215 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 上市交易风险、 折/溢价风险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5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基金的投资.............................................................................................................................44
十一、基金的业绩.........................................................................................................................53
十二、基金的财产.........................................................................................................................5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5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八、风险揭示.............................................................................................................................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101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
关规定及《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
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3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4
30、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1、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
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17 年 1 月 18 日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 日/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5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51、标的指数:指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52、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同
业存单等品种
5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6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1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 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8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营运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 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胡洁女士。 金融学硕士。 2006 年 6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易部、产品
开发部工作,担任量化投资部高级数量分析师兼任投资经理助理的职务。 2012 年 10 月起任上证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9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4 日起任华宝兴业中证 10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5 日
起任华宝兴业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起任华宝兴业标普
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起担任华宝兴业中证银行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端制
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未
来主导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智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质生
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兴业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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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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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
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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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完善。
(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
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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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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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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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 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 www.fsfund.com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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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boc.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公司网址: bank.pingan.com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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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瞿秋平
电话: 021-23219000
服务热线: 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少华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 www.95579.com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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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1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涵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435367
公司网址: www. stock.pingan.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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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咨询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1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热线: 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机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 021-62821733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991022-28451709
传真: 022-284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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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基金代销业务联系人:任敏、陈曦、康楠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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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 862168761616-8507
传真: 862168767981
2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网址: 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400-80-96518(全国)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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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址: www.avicsec.com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2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 04 层、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3816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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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热线: 95536
国信证券网站: www.guosen.com.cn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传真: 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 www.962518.com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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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基金销售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公司网站: www.dxzq.net.cn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3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
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联系人:王君
3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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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3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3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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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客户服务热线: 95597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 www.i618.com.cn
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4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曾革
业务联系人:鄢萌莎
联系电话: 0755-33376922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77-899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 021-2083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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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licaike.hexun.com
4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4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公司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6800423
传真: 0571-889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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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 4008-773-772
4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600
传真: 021-68596919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好买基金交易网: www.ehowbuy.com
4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5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电话: 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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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传真: 010-62675979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5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5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客户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5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5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 4008895618
公司网址: http://www.e5618.com
5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 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bocichina.com
5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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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60)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95336
公司网址: www.ctsec.com
6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 www.we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00
6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 4008507771
公司网站: t.jrj.com
6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33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 www.ccb.com 其它场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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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张勇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6】 1215 号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止,共募集 402,321,190.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45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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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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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01029.SH)具备上市
条件,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
告书》。
( 四) 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 五)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等有关规定。
( 六)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七)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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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行。
( 九) 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十)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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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
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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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基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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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
1、 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
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且申购申请的金
额必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 (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2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赎回费率
Y<6 个月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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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Y<1 年 0.25%
Y≥1 年 0
注: 此处一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
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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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94 份基金份额。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 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 份=91,160 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1,160 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 1.02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9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 元
即: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9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85.96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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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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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出现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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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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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八) 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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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 4%以内。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
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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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以期获得稳
定的收益。本基金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
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
5、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降低跟踪误差,以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
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
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
分不受前述限制;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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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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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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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 待公司具备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后,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届时相关投资比例限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59,178,525.02 93.83
其中:股票 759,178,525.02 93.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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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796,850.50 5.91
8 其他资产 2,096,527.05 0.26
9 合计 809,071,902.5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121,810.00 0.51
B 采矿业 5,275,296.00 0.65
C 制造业 306,816,220.92 38.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36,098,588.50 16.89
E 建筑业 9,134,368.00 1.13
F 批发和零售业 14,335,438.06 1.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0,239,542.00 7.4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71,957,280.17 21.34
K 房地产业 50,390,826.80 6.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58,369,370.45 94.13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74,793.22 0.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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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7,639.62 0.00
J 金融业 187,943.49 0.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9,154.57 0.10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95 双汇发展 952,403 22,619,571.25 2.81
2 000651 格力电器 468,900 19,304,613.00 2.40
3 600066 宇通客车 749,800 16,473,106.00 2.04
4 600741 华域汽车 606,996 14,713,583.04 1.83
5 600104 上汽集团 453,700 14,087,385.00 1.75
6 000600 建投能源 1,112,200 13,646,694.00 1.69
7 600011 华能国际 1,819,400 13,354,396.00 1.66
8 002543 万和电气 510,213 12,535,933.41 1.56
9 601398 工商银行 2,281,800 11,979,450.00 1.49
10 601288 农业银行 3,325,700 11,706,464.00 1.45
(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878 浙商证券 11,049 187,943.49 0.02
2 002880 卫光生物 998 75,548.60 0.01
3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1
4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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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00666 江丰电子 2,276 43,448.84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34,545.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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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26.02
5 应收申购款 1,651,755.8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96,527.05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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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
经审计。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7/01/18-2017/06/30 6.35% 0.56% 7.63% 0.59% -1.28%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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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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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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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3)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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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行间未上市,且第三方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应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
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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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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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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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
形式,则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
份额。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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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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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
用相关费用包括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 1)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任一年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许可使用协议规定的年度费用下限,则基
金于该年度最后一日补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取下限,本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30,000 美元。
( 2)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计提,每年 3,000 美元。计算方法如下:
H=3,00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数据使用费
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每日以人民币计提,按年度支付。 若由于汇率影响当年计提的标的指数
数据使用费高于或低于3,000美元,则基金与该年度最后一日调整计提的数据使用费至 3,000美元。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和标的指数数据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年首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指数数据使用费。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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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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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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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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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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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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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7) 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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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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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
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
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
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
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
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
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
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1)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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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
②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③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④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
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
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2) 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
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流动
性风险。
(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
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
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
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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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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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后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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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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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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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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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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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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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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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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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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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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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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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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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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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在决议生效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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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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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成立时间: 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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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
会指数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普中国A股红
利机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普中国A股红利机会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指数化投
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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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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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 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结算账户和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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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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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
定。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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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
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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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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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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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者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 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 认购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版认购确认书。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纸质认购确认
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 021-38924558,按“ 0”转人工服
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
无误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认购确认书。
2、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
司客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 021-38924558,按“ 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详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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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四)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
讯服务。
( 五)资讯服务
1、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
打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 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 021-38505888-301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 021-50499663, 50988055
2、 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 fsf@fsfund.com
( 六)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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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7/07/10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7/04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2017/06/30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6/09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31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 E 货币基金转换、赎回转申购业务费率优惠公告
2017/05/15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赎回后最低保有份额及基
金转换份额限制的公告
2017/04/24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4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04/10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2017/03/24关于华宝兴业现金宝 E 货币基金转换、赎回转申购业务费率优惠公告
2017/02/28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2/23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关于开通华宝兴业网上交易赎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7/02/08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02/08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参加部分代销机构定期定
额投资及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02/08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2/08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017/02/03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净值公告
2017/02/03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净值公告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99
2017/01/26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净值公告
2017/01/20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资产净值公告
2017/01/19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7/01/05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30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7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06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LOF)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5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2016/11/25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16/11/25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016/11/25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25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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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7-101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华宝兴业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注册登记协议
(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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