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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富时A-H50指数(LOF)A (5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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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富时A-H50指数(LOF)A501067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8-12-03     基金规模:0.14亿份     基金经理: 许荣漫 
基金全称: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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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2 年 11 月 18 日


重要提示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2日《关于准予招商富时中国A-H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0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12 月 3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 为基础,以 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 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 A 股市场、香港股票市场波动及相关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权重,采用直 接投资和通 过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 建股票组合。基金名 称为“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存在不对港 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 存在以下特定风险:由于标的 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 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 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 动,产生标 的指数波动的风险;由 于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指数成 份券发生配 股、增发等行为,或成 份券停牌、摘牌或流 动性差等各种情况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上市基金,基 金上市期 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 原因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从而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基金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后,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 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 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 额净值、市场供求情 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造成 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 价的情况,存在投资 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开放式基金, 可能遇到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 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 风险等。在特殊市场 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 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 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 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股指 期货,股 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 时,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 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国债 期货,国 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出现 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 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如果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 平上进行较 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资产 支持证券 ,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资产 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 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 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 率和价格的变动;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债务人可能会 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 券回购,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 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 券回购交收 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 被处置的风险,因处 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

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在公司层面上的成分券与富时中国 A50 指数相同。

2、选样方法

(1)每家公司仅有一个股份类别被选定作为其代表,即“A”股或“H”股。筛选过程将于每个季度审核中进行。

(2)对于仅有“A”股上市的公司,“A”股将会被选定纳入指数内。

(3)对于“A”股与“H”股均有上市的公司,若“H”股不被纳入富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内,则“A”股将被选定纳入本指数内。

(4)对于“A”股与“H”股均有上市的公司,若“H”股被纳入富时全球股票指数系列内,则价格较低的股份类 别将被选定 纳入本指数内。有额外 筛选缓冲区适用于现 有成分股以降低指数的换手率。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富时罗素(FTSE Russell)网站,网址:
www.ftserussell.com。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1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目录


§1 绪言......7
§2 释义......8
§3 基金管理人...... 13
§4 基金托管人...... 24
§5 相关服务机构...... 26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7 基金的上市交易...... 56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9 基金的投资...... 69
§10 基金的业绩 ...... 82
§11 基金的财产...... 83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 94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18 风险揭示......10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2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1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5
§25 备查文件......156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
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会员单位

27、场内:指通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 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场外: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 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 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 内地投资 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 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 金根据认 购费、申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收 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66、C 类基金份额:指不 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但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
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 金用于持 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相应类别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 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出借证券,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 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十三亿一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 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 亿元,股东 及股权结构为: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 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结构为: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4 %,招商 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33.3%,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 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 为:招商银行持有全 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 司同比例增 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 资完成后,公司注册 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百年招商 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 司,经过多年创业发 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 多价值” 为使命,秉承诚信、 理性、专业、协作、 成长的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 4 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 经理,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 售交易部总监、联席 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 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 部总经理,金融市场 投资总部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 经理、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招商证券财 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金融业内部 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 服务主管合伙人。目 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 任多个香港 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 审裁处成员。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部副主 任、正局级副主任,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 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 ,先后就 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 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 分校。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4 年 9 月以及 自 2002 年 3 月至 2005 年 9 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以及自 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7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 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专业本科,武 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 业本科。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 年 11 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 年 2 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 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首席 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 渠道财富管 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 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 与管理部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制冷事 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倍智人才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董事会秘 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及 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许荣漫女士,硕士。2013 年 7 月加入广东倍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品牌推广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现任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
至今)、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1 年 4 月 22 日至今)、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21 年 4 月 22 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至今)、招商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1 年 12 月 4 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20 日至今)、招商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5 日至今)、招商中证沪
港深 500 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5 月 9 日
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22 年 7 月 12 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7 月 14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苏燕青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如下成员 组成:徐勇、杨渺、 裴晓辉、王景、朱红 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是一个权 责分明、分工明确的 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 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 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 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 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 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 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 业务进行检 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 理制度、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 司基本制度 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 列的具体制 度构成,具体包括内 部控制大纲、法规遵 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 制度、标准 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 交易制度、权限管理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 控制组织 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 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 正客观的检 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 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 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 执行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控 制的理念,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 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 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 程、经营运 作活动进行分析,发 现风险,并将风险进 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 险进行分析 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 产生的原因,采取定 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 营销部等业 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防线:各部 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 说明书和岗 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 职务、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 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 的业务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 门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 控制的制 度手段,如标准化业 务流程、业务、岗位 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 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财产 完全分开,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 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 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 与业务汇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充 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 制度,包 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 定期报告制度。定期 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 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 稽核部门报告,监察 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 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 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 员负责日 常监督工作,促使公 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 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 实施。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 内部控制制 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 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 策法规、市 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 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60 %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 划、企业年 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 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6只,QDII 基金 5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 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 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 环节,通过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 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 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7239605

客服电话:95603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218913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传真:12345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谢彦虎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传真:0451-8233727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
103-2 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021-20530070,1860163867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8 0839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1880012614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柯

电话:400-916-0666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戴亚楠

电话:010-66154828-804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910297446

客服电话:400-616-7531

公司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任旒

电话:1860177615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
院 2 号楼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张林

电话:15600355787

客服电话:010-56251471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18701224200

客服电话:010-62675367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传真:010-62676582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
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400-159-92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邢立超

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传真:010-5664262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
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400-810-5919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400-9200-022

客服电话:400-90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27 层
2716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电话:400-021-885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

电话:15668948919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95188-8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
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贾冠华

电话:18840966113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
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袁淦楽

电话:400-820-289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13810439687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 99 号 11 号
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甑宝林

电话:18001713632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骆睆

电话:400-820-536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夏楠

电话:400-921-7755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18-1188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传真:021-5297527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郑理

电话:18800232719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传真:021-2206665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400-1818-18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传真:021-508106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15527086906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电话:400-7676298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
昱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电话:021-68609600-5952

客服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何源

电话:400-6767-523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传真:0755-83999926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祝利聪

电话:400-999-8877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
市文化创意园 C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刘文婷

电话:18810424316

客服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传真:010-8336307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峻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 MSD 商务区
C 区 2801MSDC1-28 层 2801、北京市朝阳区
霄云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400-111-0889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周学波


电话:021-60818588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

http://fund.10jqka.com.cn/public/mobile/

传真:0571-88911818-800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13161720112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438 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 30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金淑曼

电话:400-876-571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陈良斌

电话:152107246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400-684-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客服电话:95514 或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传真:0351-721989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彭淑娴

电话:0769-22220327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赵海帆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
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吴谊刚(代行)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谢彦虎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或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传真:0451-8233727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53

客服电话:95601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
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或 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孙丹华

电话:024-2328 0839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柯

电话:400-916-0666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 号金地中心大厦 9 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400-620-686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洪鑫

电话:025-58519534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 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也可 代理场 内基金 份额的发售。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1360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到 2018 年 11 月 28 日
止,共募集 363,255,439.7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43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 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 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上市日 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布 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 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 予以修 改,且此 项修改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行。其中,场外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 机构;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申购、赎回申报的时段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申购、赎回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 的代销网点和本基金 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
费),同时申购金额须为整数金额。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份额须为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 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 点转换的,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 资招商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每期 扣款金额最 低不少于 人民币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时,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 间、方式等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M<100 万元 0.50%

M≥1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用由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收取。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0%

N≥180 天 0%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天且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如法 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 制性规定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 制性规定 发生变动,本基金将 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及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参照场外收取。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 均采用金 额申购的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 场内方式申购的,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
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671.9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申购费率为 0.8%,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申购基金份
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000=82,671.96 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2,671 份
(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96×1.2000=1.15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9,206.35—1.15=99,205.20 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2,671 份 A 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1.15 元。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458.3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15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150/1.2000=83,458.33 份(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83,458 份(保
留至整数位)

退还金额=0.33×1.2000=0.40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100,150—0.40=100,149.60 元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15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458 份 C 类基金份额,退还金额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总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 回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假设赎回
申请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1 年,假设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8 申购、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8.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对于场 外赎回申请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 申请,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业务规定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8.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 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8.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8.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8.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 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8.15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 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申购 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从 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8.1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8.17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通 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 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追求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为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9.3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券组成及其 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券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富时中国 A-H50 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券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同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券停牌、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 组合尽可能 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 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 的股票组合 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 等变化,对 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富时中国A-H5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券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券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 高投资组合 收益。为此,本基金将 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 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 研究和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 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灵活运 用目 标久期 策略、收 益率曲 线策略和 利差套 利策略 等对债券 品种进 行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 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 掘策略、杠杆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买 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卖空保护性的认 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 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 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 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 风险,本基金主要通 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针对非 系统性信用风险,本 基金通过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及个债 增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断估值 ,精选个 债,谋 求避险增收。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 债内嵌转 股选择权,本基金将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及定性定量 研究, 自下 而上地 精选个债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谋求 内嵌转股 权潜在 的增强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 市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 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 上,辅以与 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 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 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 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 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 务时,本基金将力争 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 造成基金仓 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时,本 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限和比例。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 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9)、(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9.5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 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如果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 ,则业绩 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 数将相应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 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具有与标 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将面临汇率风险、香 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9 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879,036.13 92.08

其中:股票 19,879,036.13 92.0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1,689,108.15 7.82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21,224.60 0.10

9 合计 21,589,368.88 100.00

注:上表权益投资中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金额人民币 4,611,943.65 元,占
基金净值比例 21.88%。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381,094.80 1.81

B 采矿业 273,240.00 1.30

C 制造业 10,114,267.64 47.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684,474.00 3.25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86,340.00 1.3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477,334.00 2.26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 -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534,892.04 12.0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15,450.00 2.4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267,092.48 72.42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901,156.88 4.27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648,718.63 3.08

金融 2,229,134.88 10.57

医疗保健 226,103.67 1.07


工业 191,587.53 0.91

信息技术 - -

原材料 207,568.98 0.98

房地产 207,673.08 0.99

公用事业 - -

合计 4,611,943.65 21.88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700 3,183,250.00 15.10

2 300750 宁德时代 3,200 1,282,848.00 6.08

3 600036 招商银行 27,300 918,645.00 4.36

4 000858 五 粮 液 5,100 863,073.00 4.09

5 600900 长江电力 30,100 684,474.00 3.25

6 01211 比亚迪股份 3,500 615,380.98 2.92

7 02318 中国平安 16,109 571,129.26 2.71

8 601888 中国中免 2,600 515,450.00 2.44

9 600809 山西汾酒 1,620 490,681.80 2.33

10 601012 隆基绿能 9,992 478,716.72 2.2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 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 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 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中国平安(证券代
码 0231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招商银行(证券代码 60003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 经营、违反反洗钱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财务会计报告违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中国平安(证券代码 02318)

根据2022年 8月2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国家外汇管
理局深圳市分局处以罚款,警告,并责令改正。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 金,因复制指数被动 持有,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本基金管理 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88.38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9,536.22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224.6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管 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富时 A-H50 指数 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8.12.03-2018.12.31 0.10% 0.01% -5.50% 1.08% 5.60% -1.07%

2019.01.01-2019.12.31 29.27% 1.07% 33.64% 1.07% -4.37% 0.00%

2020.01.01-2020.12.31 17.59% 1.36% 17.08% 1.32% 0.51% 0.04%

2021.01.01-2021.12.31 -9.10% 1.30% -8.97% 1.30% -0.13% 0.00%

2022.01.01-2022.09.30 -17.74% 1.36% -16.53% 1.34% -1.21%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9.30 13.78% 1.26% 12.36% 1.25% 1.42% 0.01%

招商富时 A-H50 指数 C: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8.12.03-2018.12.31 0.07% 0.01% -5.50% 1.08% 5.57% -1.07%

2019.01.01-2019.12.31 28.75% 1.07% 33.64% 1.07% -4.89% 0.00%

2020.01.01-2020.12.31 17.12% 1.36% 17.08% 1.32% 0.04% 0.04%

2021.01.01-2021.12.31 -9.46% 1.30% -8.97% 1.30% -0.49% 0.00%

2022.01.01-2022.09.30 -17.98% 1.36% -16.53% 1.34% -1.45%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2.09.30 12.05% 1.26% 12.36% 1.25% -0.31% 0.0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12.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 券、衍生工具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 中,涉及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 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 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4 估值程序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12.3 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基 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净值 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2.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12.8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 海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基金份额的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有 关业务规 则进行 调整,并 及时公 告,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标的指数 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计提 指数使用许 可费。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本基金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由 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 使用基点费组成。许 可使用固定费按照 37,640 美元/年收取,许可使用基点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用按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 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14.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4.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

15.1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15.2 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登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15.3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5.4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 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的;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 率等信息。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 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期 报告和金季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投资情况。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并就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 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 信息披露 服务质量,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 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基金在 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包括债 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 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 者在选择 本基金之前,通过正 规的途径,如:招商 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 的了解。在 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 资期限、收益预期和 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 后,再做出 是否投资的 决定。投资 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 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 响所引起 的波动,将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 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 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 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通货膨胀 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 场交易量 不足,导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 证券交易 所、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 具等,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按照标的指 数成份券组 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标的指数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 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 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 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 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 审批程序并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 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 知识、技能、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8.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 整个股票 市场。标的指数成份 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素、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波 动,导致指数波动,从 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券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 择等,都会 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 该股票的权 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 缺乏卖空、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大;因基金 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因指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本 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 编制机构 发布并管理和维护, 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 金合同终止。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 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 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 由于标的指 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 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 种原因临 时或长期停牌,发生 成份券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7、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如出现变更标 的指数的情形,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策 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 益风险特征将 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8、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 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 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9、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 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带来重大损失。


10、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 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 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12、港股通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 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 不断调整,这些限制 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 出当地市场 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 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 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沪港、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 进行交易的 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 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将可能 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投资者 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 交所上市证 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 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 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 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 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 征集期比香 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 束;投票没有权益登 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权重,采用直 接投资和通 过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 建股票组合。基金名 称为“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1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 价,指数 成份券中可能包含香 港市场股票。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 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 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 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14、基金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 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申请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期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 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基金,从 而产生风险;同时,可 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15、基金份额折溢价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 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 偏离并出现 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理预 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 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1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文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1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 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 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 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 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 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8、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也存在一定 的风险。例如: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 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险 ;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 资总量放大,进而放 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 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放大了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 大。如发生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 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18.5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 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 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 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 操作过程 中,因内部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定期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 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 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商违约、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设立日常机 构,若未来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本基金变更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 其他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 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授权方 式可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非 书面方式等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 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事 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和表 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 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 海证券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该类基金份额的每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有 关业务规 则进行 调整,并 及时公 告,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
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基金的上市费用及年费;

12、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FTSE International Limitied(富时国
际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 定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 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将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 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 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其他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通 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 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追求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为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进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券组成及其 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 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券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 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 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富时中国 A-H50 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券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同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 指数的方 法,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券停牌、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 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 的股票组合 应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还将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 等变化,对 其进行实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富时中国A-H5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券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等情况而影响成份券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券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 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 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 高投资组合 收益。为此,本基金将 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 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 研究和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 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 灵活运 用目 标久期 策略、收 益率曲 线策略和 利差套 利策略 等对债券 品种进 行主动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 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 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 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 掘策略、杠杆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买 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卖空保护性的认 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在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 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 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 投资比例; 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 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 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 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宏 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 的分析与判断,并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 进行投资,以调整债 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面 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二 级市场流动性较差等 特点。因此本基金审慎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针对市场系统性信用 风险,本基金主要通 过调整中小企业私募债类属资产的 配置比例, 谋求避险增收。针对非 系统性信用风险,本 基金通过
分析 发债主 体的 信用水 平及个债 增信措 施,量化 比较判 断估值 ,精选个 债,谋 求避险增收。

另外,部分中小企业私募 债内嵌转 股选择权,本基金将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 析及定性定量 研究, 自下 而上地 精选个债 ,在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谋求 内嵌转股 权潜在 的增强收益。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 市场利率 、流动性、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 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 率基本面分析、市场 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 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 种的相对价值比较, 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9、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 和收益特 征的基础上,审慎参 与融资及转融通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 风险收益的 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以及投资 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 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0、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 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9)、(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基金 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0.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 中,涉及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 率的,应当以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 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 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 基金投资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 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 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并 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 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 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政府支持 机构债、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参与 融资业 务和转 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富时中国 A-H50 指数(FTSE China A-H 50 Index)为标的指
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为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模式并对投资运作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 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富时中国 A-H50 指数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如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则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 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19)、(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 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 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 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后,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正本,自身保留 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 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 理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 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 设置、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或进行电子确认,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 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1.7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21.8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并按其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下列服务。同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 制情况, 提供纸质、电子邮件 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或者网站进 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用由本基金 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 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 邮寄资料的 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 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 安全性与及 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 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 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招商 基金管理公 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 观点、公司 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 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定制 的各类信息外,基金 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 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希望接收到 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 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取消该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该热 线享受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投诉建议等专 项服务,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直销和代 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 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 诉,原则 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 处理。对于 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 2021-12-02
零二一年第三号)

2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1-12-02
资料概要更新

3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基金产品 2021-12-02
资料概要更新

4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1-12-07

5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非港股通 2021-12-21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6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非港股通 2021-12-24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美元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12-3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 2022-01-01
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1-21

10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2-01-21

11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1-24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01-27

13 关于警惕冒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告 2022-03-22

14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3-29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5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03-30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3-30

17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4-13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4-21

19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2-04-21

20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4-26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1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4-29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2-05-13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旗下基金开展 2022-06-09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6-29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5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07-20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29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30 关于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非港股通 2022-09-27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32 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5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文件;
(二)《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招商富时中国 A-H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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