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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主题混合A (51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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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主题混合A51967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9-21     基金规模:0.90亿份     基金经理: 祝建辉 
基金全称: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50%
  • 近一月增长率
    2.28%
  • 近一季增长率
    10.31%
  • 近半年增长率
    -6.9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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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2日《关于核准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7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5-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47

七、基金合同生效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8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58

十、基金的投资 ......................................................................................................................58

十一、基金财产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77

十四、基金的费用 ..................................................................................................................78

十五、基金税收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八、风险揭示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6
                5-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5-5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5-6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5-8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1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5-9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5-10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19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年7月至2014年1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
                5-11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策略研究工作。2008年9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担任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成胜先生,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王培先生,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张杨先生,2016年2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5-12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13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5-14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15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
                5-16

告,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5-17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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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年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5-19

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本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7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本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本行杭州分行工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杨先生自2015年7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此前,杨先生2011年3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6年7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2年8月至2006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财处副处长,信阳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计财处处长,郑州市铁道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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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珞珈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硕士研究生学历。陈女士2014年5月至今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2014年5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公司业务二部副总经理,长兴岛支行行长,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业务部总经理;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在HSBCBankPLC工作。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8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16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44万亿元人民币。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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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网址: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5-22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5-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5-24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5-25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5-26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5-27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5-28


网址:www.cindasc.com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5-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5-3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3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5-31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5-32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5-33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stock.pingan.com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34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4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5-35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4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519888

                5-36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5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5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5-3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5-3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40


(1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5-41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1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5-42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
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4楼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TANYIK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5-4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44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3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5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8)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9)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0)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5-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5-47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5-4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2161418888

传真:+86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12】687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5-49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5-50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5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6、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52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6、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5-53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0%

50万元(含)-200万元 1.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上(含)1年

0.25%

(含)—2年

2年(含)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5-54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5-55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3.7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56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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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5-58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5-59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5-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61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的
方法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通过主题投资方法和多种投资策略,寻求主题投资机会,捕捉主题轮动效果,期望可以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还将投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5-6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使用多因素分析模型,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
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新股首发上市涨幅、不同主题或行业的市场轮动情况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个层次: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等。

(1)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投资主题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的预期,投资主题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等多种可能的因素,采用比较灵活的主题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主题识别、主题配置,以及主题调整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各种可能的投资策略,例如,包括但不限于趋势投资策略、反向投资策略,或其他可能的投资策略等。

1)主题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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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的定义:主题是一种投资属性、投资类别,或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题、区域主题、规模主题、风格主题、政策主题,事件主题,以及其他可能的主题等。

主题的来源:投资主题可能来自基本面,也可能来自市场面,以及其他可能的方面。来自基本面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社会、政策、人文、科技进步,上市公司,或重大事件等基本面的变化可能带来的一个或多个投资主题。来自市场面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或市场结构等市场变化带来的、有较高相关性的一组行业或细分行业构成的一个或多个投资主题。

主题的投资属性:投资主题具有的属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相对重要性,投资主题相对其他影响因素具有重要性和统计上的显著性;阶段趋势性和长期动态性,投资主题的特点在某个或多个市场阶段具有一定的趋势性和持续性。但是从长期来看,投资主题的重要性和显著性会发生阶段性的变化,甚至可能发生转折性的、根本性的变化;可投资性,判断和筛选主题的可投资性,可以参考使用市场容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可投资股票的数量、可投资股票的流通市值规模等指标、基本面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在此主题之下的受益程
度、估值水平、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率等指标,以及流动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量和换手率等指标。

现阶段市场中的投资主题:综合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等的研究结果,现阶段的市场中比较显著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转型中的成长主题,例如电子、传媒和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或其他可能的细分主题等、消费主题、通胀主题、宏观调控主题、市值主题等。随着经济发展、政策的变化、市场的波动和演化,以及行业和企业基本面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上述投资主题可能会发生显著或根本性的变化。在某些市场阶段可能有一个或多个主题变得比较显
著,同时其他主题变得不显著。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实际情况,通过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等手段,分析识别并动态调整比较显著的投资主题作为投资备选对象。

2)主题配置

主题配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采用基本分析或数量分析等手段,选择确定具有可行性的投资主题;研究判断所选投资主题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
                5-64

匹配关系,及其演化特点和趋势,确定或调整所选择主题的投资比例;根据主题投资比例,构建主题投资组合。

3)主题调整

主题调整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计算与分析主题配置效果;研究判断所选主题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系,及其演化特点和趋势;研究判断市场结构可能发生的变化;如果配置效果比较好或符合预期,则采用趋势投资策略或其他可能的投资策略等,延续主题配置策略和主题配置组合;如果配置效果不好或不再符合预期,或通过基本分析或数量分析,发现或预期市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不显著的主题变得显著,则采用比较灵活的投资策略,或反向投资策略,或其他可能的投资策略等,进行主题配置的调整,增持看好的主题的投资比例,减持看淡的主题的投资比例。极端情况下,对看淡的主题甚至可以不投资。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的投资主题之内,选择基本面较好,估值相对合理,并且预期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方法析等,对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对盈利增长率比率(PEG)、企业价值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利比率(EV/EBITDA)等。本基金筛选股票采用的成长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
                5-65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寻求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期望获取较高的风险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业绩基准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沪深300指
                5-66

数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上证国债指能数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履行相关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大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小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5-67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5-68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5-69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8)、(19)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5-70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71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5,558,543.78 69.49
其中:股票 395,558,543.78 69.4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17.5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215,259.25 6.36
8 其他资产 37,458,058.65 6.58
9 合计 569,231,861.68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525,000.00 0.45
C 制造业 94,053,720.38 16.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3,776,800.00 0.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125,833,118.03 22.20


J 金融业 66,357,940.00 11.71
K 房地产业 17,685,000.00 3.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035,176.00 1.0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5-7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9,291,789.37 13.9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5,558,543.78 69.79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600763 通策医疗 1,116,361 52,993,656.67 9.35

2 601318 中国平安 625,622 35,097,394.20 6.19

3 002410 广联达 1,470,193 30,594,716.33 5.40

4 300253 卫宁健康 2,257,800 28,132,188.00 4.96

5 300015 爱尔眼科 999,929 26,298,132.70 4.64

6 600845 宝信软件 1,094,502 22,820,366.70 4.03

7 600406 国电南瑞 969,900 17,972,247.00 3.17

8 600048 保利地产 1,500,000 17,685,000.00 3.12

9 600570 恒生电子 320,000 16,633,600.00 2.93

10 600036 招商银行 640,000 16,128,000.00 2.85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73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没有持仓。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恒生电子:

2016年11月

                5-74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生网络)明知一些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的证券经营模式,仍向其销售具有证券业务属性的软件(涉案软件具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等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规定,证监会决定:(1)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约10,986万元,并处以约32,96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刘曙峰、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8年7月8日

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高级副总裁廖章勇、副总裁沈志伟接受公安机关刑事传唤事项(见公司公告2018-025号),1、公司法务部门从相关公安机关口头获悉,廖章勇和沈志伟自接受公安机关刑事传唤于2018年7月7日稍晚时候已满24小时,目前二人已处于解除刑事传唤阶段。2、上述刑事传唤事项源于公司前期在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高管廖章勇、沈志伟涉嫌在外部以各种形式组织成立企业开展与恒生电子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内部调查发现二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司相关商业秘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基于此向相关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上述事项目前仍处于公安机关的法律程序之中。

2018年7月21日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涉行政处罚事宜的进展公告,,恒生网络被西城法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恒生网络及其法定代表人宗梅苓被下达了限制消费令。恒生网络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2亿元。截至2018年7月20日,恒生网络已缴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3号)所涉罚没款人民币23,121,028.61元,尚未缴付人民币
416,346,462.07元,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未经审计),截至2017年末净资产金额约为人民币-4.21亿元。目前,恒生网络已无法正常持续运营,处于净资产不足以偿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3号)所涉罚没款的状态。目前,恒生网络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只证券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1,288.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6,753,669.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01.27

5 应收申购款 163,401.91

6 其他应收款 -

                5-7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458,058.65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1.12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银河主题股票2018年第四季度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241,722,459.94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6,152,648.75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12,359,487.61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 -
"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35,515,621.08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净值增长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

率① 长率标 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阶段 准差② 准差④

2012.09.21- 11.00% 0.54% 11.33% 0.97% -0.33% -0.43%

2012.12.31

                5-76


2013.01.01- 73.51% 1.65% -4.73% 1.04% 78.24% 0.61%
2013.12.31

2014.01.01- 26.12% 1.51% 38.62% 0.91% -12.50% 0.60%
2014.12.31

2015.01.01- 88.47% 2.84% 7.23% 1.86% 81.24% 0.98%
2015.12.31

2016.01.01- -23.88% 1.64% -7.40% 1.05% -16.48% 0.59%
2016.12.31

2017.01.01- 20.33% 0.99% 16.22% 0.48% 4.11% 0.51%
2017.12.31

2018.01.01- -32.86% 1.50% -18.21% 1.00% -14.65% 0.50%
2018.12.31

自基金成立起 181.56% 1.75% 38.78% 1.13% 142.78% 0.62%
至今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5-77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5-78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7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5-80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5-81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5-82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3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84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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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5-86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5-87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5-88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5-89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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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5-9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5-92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5-93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保持在60%以上,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主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主题相关行业的高集中度带来的风险,如果市场的波动结构发生变化或根本性的转折,单主题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带来的困绕,而多主题基金如果不能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与市场结构变化相匹配,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
响,难以取得较好的表现。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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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1)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个层次:主题投资策略和精选个股的投资策略等。

主题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主题识别、主题配置及主题调整等。本基金将在确定的投资主题之内,选择基本面较好,估值相对合理,并且预期具有一定成长性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对象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国内外同业比较,以及其他可能的分方法析等,对企业股票进行分析研究,从中选择出基本面较好的公司。然后,运用合适的估值方法,对企业股票进行价值评估,采用的估值指标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由现金流贴现、股息贴现、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对盈利增长率比率(PEG)、企业价值与企业息税折旧前盈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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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BITDA)等。本基金筛选股票采用的成长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利润增长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久期管理为核心,采取久期配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在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分析,并运用久期管理、类属配置和单券选择等积极策略,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寻求获取长期稳定的风险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积极寻求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期望获取较高的风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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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
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
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
                5-97

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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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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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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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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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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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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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5-104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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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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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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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5-108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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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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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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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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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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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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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
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将投资法律法规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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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和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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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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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12)、(19)、(2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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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完整、全面,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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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和中信银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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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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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5-122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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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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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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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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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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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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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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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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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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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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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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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报》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18.9.29)
2、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8.9.29)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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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5、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3季度报(2018.10.24)

6、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11.3)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8、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2019.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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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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