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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交银全球资源混合(QDII) (51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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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全球资源混合(QDII)519709
基金类型:混合型、QDII     成立日期:2012-05-22     基金规模:0.23亿份     基金经理: 陈俊华 周中 
基金全称: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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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9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
10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2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2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风险揭示....................................................11

四、基金的投资..................................................18

五、基金的业绩..................................................38

六、基金管理人..................................................40

七、境外投资顾问................................................49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51

九、基金的存续..................................................5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二、基金的财产................................................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9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4

十八、基金托管人................................................86

十九、境外托管人................................................8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5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二十六、备查文件...............................................15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9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等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等

62.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混合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QDII基金共有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一)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能源、金属、贵金属、矿业、农产品等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方面,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的价格本身与全球经济景气、自然灾害、地缘政治及相关产业等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具有较强周期性,体现为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会致使相关上述公司的股价会随着公司盈利的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造成基金净值表现波动较大。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因此,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必然带来对应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大幅上涨。

2、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能源、金属等实物商品,而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因此,本基金“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自然资源类别配置是否准确、深入,对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对国外市场宏观基本面研究、商品市场研究及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二)QDII基金共有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以及特点,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国际投资部分以美元计价,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4、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在本基金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而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8、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理念

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的基本属性以及全球对自然资源需求不断增长,自然资源相关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把握未来全球发展可能形成的关键趋势(SuperCycle),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以及深入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并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积极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同时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率,帮助投资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我们认为未来全球发展态势可能形成三个关键趋势,即人口爆炸、气候变化异常和基础建设开支增加。而稀缺性是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基于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基本认识,我们认为从需求端来看,全球经济稳步复苏、新兴经济体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基础建设开支的快速增加、人口不断增长将继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从供给端来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以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深度及广度不断加深持续对各类自然资源的产出造成较大规模的负面影响,所以自然资源相关资产,特别是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2、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通常情况下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我们认为通过对商品及证券领域的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获取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

3、证券市场通常并非完全有效,例如短期内的市场情绪可能比股票的基本面更能影响股票资产价格,使其产生更大幅度的波动,即过度反应使得股票价格倾向于过度上涨或者过度下跌。我们认为,在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通过专业研究可以
获得信息优势,获取超额收益。

4、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前景、持续竞争优势、定价合理的高质量上市公司能创造长期卓越的投资回报。我们相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配合全面的宏观经济分析是挖掘具有上述资质的上述公司的最有效的方法,有助于我们识别市场中的估值洼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其中重点投资于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定义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要属于以下相关行业:

A.能源:包括能源、替代能源、清洁能源、公用事业等相关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与消耗性燃油、生物能源、风能、水力、太阳能、核能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B.原材料:包括工业金属及矿业、贵金属及矿业、钢铁、林业、商品化工、多元化学品、化肥与农用药剂、特种化学制品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C.农产品:包括从事农产品相关的育种、种植、饲料、疫苗、生产加工、设
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收益率×65%+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收益率×35%。

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属于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StanleyCapitalInternational,简称MSCI)编制的MSCI全球行业指数系列,MSCI是一家提供全球指数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标的的国际公司,MSCI全球指数系列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

MSCI全球行业指数是根据GICS的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全球行业指数,其覆盖的国家广泛,可投资性强,能较全面代表各自行业的全球市场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而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所覆盖的行业与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较为匹配。目前也已被很多国际投资机构作为有关类似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做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特点对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如能源、贵金属、基本金属、农产品等)价格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利用基金管理人在大宗商品、自然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等领域的专业研究,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进行投资,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
合收益,构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组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策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利用施罗德集团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本基金还将充分运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资产配置模型,该模型输入了来自资产类别分析专家、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多元化资产专家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因素、各类资产的估值因素以及市场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并通过量化模型提出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建议,本基金将根据其建议确定最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资源类别配置

在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充分运用施罗德集团在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及商品领域的专业性和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宏观经济对商品市场的影响分析、商品市场供需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全球财政货币政策分析等,把握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在不同宏观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资源类别配置。

历史经验表明,在整个经济周期中,各类资源相关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主要指基本金属、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商品大类和其具体品种)的价格走势及潜在收益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征;同时各大类商品及其具体品种在经济周期的同一阶段也会呈现较大差异;此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对货币价格的影响,特别是美元走势的影响会对各大类商品价格形成较大影响。根据大宗商品市场运行特点,本基金运用施罗德集团的商品研究平台,对影响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的配置比例。

3、股票及基金的选择

(1)股票的选择

在资源类别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依托施罗德全球强大的股票研究平台,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通过对全球各类自然资
源相关资产价格及大宗商品价格的研究分析,确定其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同时结合全面深入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与研究,自下而上精选品质优良、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本土专业化研究和全球视角审视相结合,采取“二维矩阵”方法来保证选股安全和质量,构建高质量的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本土研究和全球视角相结合的品质筛选

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品质筛选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基于各个市场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通过各个市场本土分析师的定量的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规模适合、流动性充足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然后对上述通过初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根据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其当地市场的表现,分1-4级进行评级。筛选和评级主要考察的因素和指标包括:

①规模和流动性:如市值和换手率等,对于规模过小或流动性差的股票进行剔除;

②盈利能力:如P/E、P/CashFlow、P/FCF、P/S、P/EBIT等;

③经营效率:如ROE、ROA、Returnonoperatingassets等;

④财务状况:如D/A、流动比率等。

在基于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后,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由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研究专家在其覆盖的行业研究领域内,针对上一步骤中评级为
1级和2级的上市公司进行二次筛选。与上一步骤本土研究中关注当地市场环境不同,这一步骤主要对于上市公司相对于全球行业动态增长的相对表现进行评估,挑选行业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五大质量排名标准进行评判,挑选出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良好的中期成长性,以及优良的管理质量和财务状况的上市公
司。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以及其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变动的具体程度,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4)组合风险评估

在多元化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规范的具体要求,在交银施罗德的风险框架下,选择风险评价指标符合标准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2)基金的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拟投资的基金种类,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寻找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符合本基金组合投资需求的基金。

对基金的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长期历史业绩良好,管理经验丰富,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其中,对于基金业绩的衡量包括对于收益、风险以及风险和收益的配比等多方面的考察;

2)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稳健,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3)基金的投资风格和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性;

4)对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而言,应选取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在国际发达市场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4、债券投资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做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
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6、制定阶段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大宗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确定阶段性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资源类别配置的比例。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公司自身的
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由全球投资专家密切配合当地股票分析师的研究,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宏观经济、资源类别以及个股的
投资分析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策略,包括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及在具体资源类别的配置比例。基金管理人可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大类资产的市场表现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态势等方面进行交流,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产配置策略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

(3)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大宗商品分
析师及股票分析师的资源类别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下达交易指令,投资交易指令通过选
定的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根据事先约定,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报告对业绩贡献的构成、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而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6)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成立联合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如果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七)投资风险控制程序

投资风险管理涉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司在应用一般性风险处理对投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及风险管理部专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和绩效进行定量分析和组合管理,谋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投资组合争取最佳回报的目标。

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程序,涵盖与投资组合有关的投资管理和一般业务运作必须考虑的投资组合管理违规和操作风险,由风险定位、投资管理和风险监控三部分组
成,构成对投资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1、风险定位

投资运作前,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和业绩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定位,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和流程,设定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重点和衡量指标,针对风险指标设定最大的风险临界值。

2、投资管理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针对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投资采用不同的投资风险管理工具,运用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数据采集、风险模型计算、风险报告等功能,通过测定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针进行定量分析。基金经理可以运用这些报告来识别其投资组合主要的风险来源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风险管理技术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针对权益类投资,利用组合风险投资策略管理工具通过测定投资组合标准差、?系数、风险值(VaR)、追踪误差及其分解信息等风险指标(整个行业,全部股
票,整个国家,整体市场风险,整体风格/风险指数)进行定量分析。投资组合风险报告是反映既定投资组合在其比较基准下风险状况的总体说明。

针对固定收益类投资,利用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工具和金融工程平台的计算,通过债券组合中的跟踪误差和分解信息(全部债券、信用评级、久期、平均收益率等考虑),以及对单个债券跟踪误差的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监控,同时结合债券类别结构分析、信用评级分布、久期分布、信用利差等风险指标对债券组合进行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

针对衍生产品投资,不单纯依赖市场报价,通过对风险敞口、隐含波动率、套期保值率、杠杆比例、保证金率的分析与管理对不同衍生产品的标的资产风险进行分解,制定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额度。

3、风险监控

在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主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风险管理部执行对投资组合的日常监控。当投资组合风险接近临界值时,对基金经理提出预警,建议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敞口;在有需要时及时向投资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禁止借入现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

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
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1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金融衍
生品敞口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1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5)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6)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购买不动产;

(6)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购买实物商品;

(9)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更新或废止,致使本款前述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更新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混合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
高,波动性较大,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三)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十四)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等;

(4)股票配售情况;主要指券商在股票配售时提供的服务等。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考核采取打分制,打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交易执行能力(30%)、研究能力(30%)、服务质量(25%)和股票配售情况(15%)。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1,365,326.91 86.86

其中:普通股 41,365,326.91 86.86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79,322.14 12.98

8 其他资产 79,055.36 0.17

9 合计 47,623,704.41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41,365,326.91 88.45

合计 41,365,326.91 88.45


注:①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②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材料 7,266,688.05 15.54

保健 5,987,308.34 12.80

非必需消费品 5,266,258.00 11.26

能源 4,650,886.23 9.94

金融 3,788,087.64 8.10

信息技术 3,760,724.44 8.04

必需消费品 3,657,576.34 7.82

工业 3,559,789.35 7.61

房地产 1,756,734.60 3.76

公共事业 1,671,273.92 3.57

合计 41,365,326.91 88.45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 公司名 所在 所属国 公允价 占基金
证券 家 数量 值(人 资产净
序号 称(英 称(中 代码 证券 值比例
文) 文) 市场 (地区)(股) 民币元)

(%)

China

Conch

Ventur 中国海 香港

1 e 螺创业 586 证券 香港 100,000 2,410,3 5.15
Holdin 控股有 HK 交易 63.39

gs 限公司 所

Limite

d


China

Shenhu

a 中国神 香港

2 Energy 华能源 1088 证券 香港 150,000 2,303,1 4.92
Compa 股份有 HK 交易 40.82

ny 限公司 所

Limite

d

China

Xinhua 中国新 香港

Educati 华教育 2779 证券 1,000,00 2,204,4

3 on 集团有 HK 交易 香港 0 96.05 4.71
Group 限公司 所

Limite

d

Hong

Kong

Exchan 香港交 香港

ges 易及结 388 证券 2,112,1

4 And 算所有 HK 交易 香港 9,000 98.86 4.52
Clearin 限公司 所

g

Limite

d

Anhui

Conch 安徽海 香港

Cement 螺水泥 914 证券 2,056,5

5 Compa 股份有 HK 交易 香港 50,000 28.90 4.40
ny 限公司 所

Limite

d

YiChan

gHEC 宜昌东

ChangJ 阳光长 香港

6 iang 江药业 1558 证券 香港 70,000 2,041,5 4.37
Pharma 股份有 HK 交易 17.74

ceutical 所

Co., 限公司

Ltd.

SunArt 香港

Retail 高鑫零 6808 证券 1,968,6

7 Group 售有限 HK 交易 香港 300,000 06.40 4.21
Limite 公司 所

d


Shando

ng

Weigao 山东威

Group 高集团

Medica 医用高 香港

8 l 分子制 1066 证券 香港 300,000 1,930,0 4.13
Polyme 品股份 HK 交易 06.27

r 所

Compa 有限公

ny 司

Limite

d

China

Jinmao 中国金 香港

Holdin 茂控股 817 证券 1,756,7

9 gs 集团有 HK 交易 香港 400,000 34.60 3.76
Group 限公司 所

Limite

d

AIA 友邦保 香港

10 Group 险控股 1299 证券 香港 25,000 1,675,8 3.58
Limite 有限公 HK 交易 88.78

d 司 所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3,700.48

4 应收利息 1,172.96

5 应收申购款 54,181.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055.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8.92% 1.10% 11.68% 0.89% -2.76% 0.21%

2018年度 -13.57% 1.57% -18.48% 0.96% 4.91% 0.61%

2017年度 27.95% 0.87% 17.45% 0.55% 10.50% 0.32%

2016年度 7.44% 0.93% 21.39% 1.17% -13.95% -0.24%

2015年度 -3.14% 2.37% -19.81% 1.32% 16.67% 1.05%

2014年度 -4.75% 0.79% -9.31% 0.75% 4.56% 0.04%

2013年度 19.07% 0.92% 6.03% 0.80% 13.04% 0.12%

2012年度

(2012年5月 5.90% 0.70% 12.82% 1.10% -6.92% -0.40%
22日-2012年
12月31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65%

“交通银行”)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俊华女士,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5年至2006年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部研究员,2007年至2015年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公用事业组负责人。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跨境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1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6年11月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1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中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南京大学工学学士,10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2009年至2010年任野村证券亚太区股票研究部研究助理,
2010年至2013年任中银国际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瑞银证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董事。201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9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2015年4月22日2017年3月24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晏青先生,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4月2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饶超先生,2012年7月27日至2014年1月2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伟辉先生,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5月
22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Schroder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

注册地址:英国伦敦

办公地址:31GreshamStreetLondonEC2V7QA

法定代表人:DEBRUYNE,LievenM.O.

成立时间:1804年

联系人:张建

电话:(010)66555388

电子邮箱:james.zhang@schroders.com

传真:(010)66555398

公司简介:施罗德集团是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施罗德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在位于加的夫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司注册机构注册。它是一家向全球客户提供投资管理和信托服务的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施罗德集团提供资产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总资产已达5933亿美元。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Simon Webber,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物理学学士,CFA,20年证券投资经验。1999年加入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全球技术团队分析员。2001年起担任美国股票基金经理,专注于科技和工业领域。2002年起负责美国电信、媒体和软件业的研究分析工作。2004年9月起加入施罗德全球和国际股票团队,并专注于消费及电信服务业。2006年起开始开发施罗德全球气候变化股票战略,将研究团队和研究程序两者结合来分析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股票投资机会。现任施罗德集团多区域(全球及国际)股票投资主管、全球和国际股票基金经理、全球气候变化股票基金经理。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以合理的依据提供投资建议;

2、协助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3、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
4、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11年10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28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由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5月1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募得有效认购份额628,260,071.31份,利息结转的份额260,126.83份,共募集
628,520,198.1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64户。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自2015年8月8日起,本基金类型变更为混合型基金,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生效。


九、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2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计算),本基金亦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为下午3点以前,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以及海外证券市场现在的状况和特点,目前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英国和香港市场的权重可能会相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更高,如遇这些国家和/或地区的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并且触发上述主要市场暂停交易的情况,本基金可能会暂停申购、赎回,以届时具体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6月8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赎回、转换本基金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换,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换,以确定被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经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申请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网点每个账户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最低保留余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包括该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10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1.2%

申购费率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8%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60%

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含)至100万元 0.48%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 0.32%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20%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 每笔交易1000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交易享有如下费率优惠,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届时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1)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一折优惠;对上述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而言,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一般申购费率的一折优惠中孰低者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享受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赎回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赎回费率 7日(含)—1年(含) 0.5%

1年—2年(含) 0.2%

超过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其认(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其认(申)购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及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申购申请会使基金资产规模超出国家外汇局的审批额度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基金投资或交易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及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已成功确认的单笔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2012年6月5日刊登公告自2012年6月8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定期定额赎回业务是指投资人可以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本基金2012年6月5日刊登公告自2012年6月8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资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赎回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当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599)。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及代理费;

11、基金的证券账户开立有关的费用;

12、因基金利益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3、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资产净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首次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国际市场主要信息披露机构提供的其它币种对美元的汇率套算。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发生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或交易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或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若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
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
“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
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2.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2.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为摩根大通银行
(JPMorganChaseBank,National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PolarisParkway,Columbus,OH43240,U.S.A.

办公地址:270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2.62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60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托管资产达24.4万亿美元(截至2018年9月30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

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年,在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
APP)。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电话: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0512)52909128
传真:(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3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崔国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789160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政编码:200030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81119792

传真:(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8
传真:(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07-802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网址:a.leadfund.com.cn
(6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www.51jijinhui.com

(6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9)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7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72)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73)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4)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5)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7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7)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1604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传真:(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塔2B座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6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9)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1)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8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5)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8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
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联系人: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9)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9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霍博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
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
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作出投资决策,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错误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

(12)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3)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32)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境外投资顾问
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管理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
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8、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在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
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若基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终止基金合同;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其中重点投资于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禁止借入现金。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
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


(8)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更新或废止,致使本款前述投资限制和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被修改、更新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7)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的,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broker)由基金管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谨慎挑选清算经纪商,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5、投资远期的风险控制

(1)流动性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负责远期交易的流动性风险控制,并对远期交易资金的流动性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提前或延期执行远期合约时,基金管理人需保证本基金有可用现金头寸,否则认为本基金是因为流动性不足而违约,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手续费、违约金及资产估值方面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远期等金融衍生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控制投资风险。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能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款项应存于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5、期货账户的开立

如基金投资境外期货,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6、境内远期投资账户的开立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交易对手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将相关账户的信息发送基金管理人。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
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10、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1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个人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
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
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

1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 海证券报、证券 2018-12-17
金前端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 时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

2 于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及节后恢 海证券报、证券 2018-12-21
复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时报

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

3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海证券报、证券 2018-12-28
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 时报

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4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海证券报、证券 2018-12-28
限公司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

5 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旗下部 海证券报、证券 2018-12-28
分基金继续参与其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时报

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 中国证券报、上

6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1-05
(2018年第2号)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

中国证券报、上

整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

7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1-15
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

时报

保留余额限制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

8 证券时报 2019-01-21
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中国证券报、上

9 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交易费率优惠活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1-28
动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中国证券报、上

10 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1-29
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

11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2-28
经理变更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

12 证券时报 2019-03-27
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3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4-01
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时报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14 下部分基金参与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4-12
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取

15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4-12
消纸质对账单寄送的公告

时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16 于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及节后恢 证券时报 2019-04-17
复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

17 证券时报 2019-04-20
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券报、上

18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4-23
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时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

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19 于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及节后恢 证券时报 2019-05-09
复基金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中国证券报、上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20 海证券报、证券 2019-05-16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时报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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