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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工银沪港深股票A (0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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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沪港深股票A002387
基金类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6-04-20     基金规模:11.22亿份     基金经理: 胡志利 张玮升 
基金全称: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62%
  • 近一月增长率
    6.38%
  • 近一季增长率
    18.80%
  • 近半年增长率
    -3.4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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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2015﹞2283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
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4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募集 .............................................................................................................................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8
九、基金的投资 .............................................................................................................................57
十、基金的业绩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3 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4 年 9 月 26 日颁布、实施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6、《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27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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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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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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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 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
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
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
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
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 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
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
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
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 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
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葛蓉蓉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2017年12月起担任北京创新伙伴
教育科技公司监事。 2005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曾任汇金公司
股权监事、银行一部副主任(董事总经理)。 2001年9月至2005年3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发
行监管部。 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任大鹏证券公司(北京)研究部副研究员。 1994年7月至
1998年8月在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担任讲师。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
《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 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 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 ACCA 非执业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 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 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运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 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兼任工
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89年8月至1993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 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2年5月至
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
理。 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 20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 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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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筱苓女士,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8 月 8 日管理本基金。。
唐明君先生,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 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 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股债混合投研团队负责人。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本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 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简历同上。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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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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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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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 1996 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0667.5685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 (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
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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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年来,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
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大
中心城市设立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
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
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
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7年末,北京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突破3万亿元,其中表内资产2.33万亿元,较年
初增长10.09%。全年实现净利润189亿元,同比增长5.3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77%;营业收入504亿元,增长6.1%,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6亿元,同比增长
10.21%。成本收入比26.85%,人均创利近130万元,各项经营指标继续保持同业优秀水平,
中小银行“领头羊”地位进一步凸显。 2017年,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在全球千家大银行中
排名从2004年第515位提升至目前第73位, 13年上升了近500位,连续四年跻身全球百强银
行之列。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北京银行品牌价值从2007年39亿元增长到
目前的365亿元, 10年增长近10倍,排名中国银行业第7位。特别是,作为唯一金融企业,
从北京市近400家企事业单位中脱颖而出,荣获第二届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这一北京市
最高质量奖项,进一步提升了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美誉度。
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
超过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最佳区域性银行”、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
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最受尊敬银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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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系,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
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资产托管等工作。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
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
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
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
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
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
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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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
传真: 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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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 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网址: 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罗春蓉、 武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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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 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邮编: 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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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 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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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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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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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传真: 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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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薛年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传真: 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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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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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玲
联系电话: 021-386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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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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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 010-85650920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传真: 010-85657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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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拱墅区霞湾巷239号8号楼4楼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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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 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传真: 0571-568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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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03号A42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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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921-7755
传真: 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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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 010-65215266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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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传真: 010-64788016
网址: www.zscffund.com
(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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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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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联系电话: 021-20691832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传真: 021-2069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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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755-88394666
客服电话: 4008-166-1188
传真: 0755-8839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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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 2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周盛
联系人:金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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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61766938
客服电话: 5156转6或400-66-95156转6
(2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6号卓明大厦2号院2层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陶翰辰
联系电话: 010-85721404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www.zhixin-inv.com
(2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苏昊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2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 2层、 9层、 11层、 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 010-65807399
客服电话: 9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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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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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7865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 www.cifcofund.com
(26)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1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张立新
联系电话: 010-58276785
客服电话: 400-650-9972
网址: www.sinowel.com
(27)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杨涛
联系人:周君
联系电话: 010-53570568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 2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 13521165454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engcaiwang.com
( 2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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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 30)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付江
联系电话: 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话: 020-20219931
网址: https://8.gw.com.cn/
( 3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 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站: https://tty.chinapnr.com/
( 3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A座1502室
联系人:付勇斌
电话: 028-86758820
传真: 028-86758820-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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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3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 36)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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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 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 3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
传真: 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 38)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 3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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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4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赵海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4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2号楼701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西广场路南升龙广场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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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 4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 4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城大厦东座1115、 1116、 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YIK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 4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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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蒋宸
电话: 010-58170911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http://fund.shengshiview.com/
( 47)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9-999转3
网址: http://jr.tuniu.com/
(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 4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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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 010-85932450
传真: 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 5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 010-527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 niuniufund.com
( 5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沈杰
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 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 5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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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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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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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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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 0351-681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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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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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4006-028-666
网址: www.cdrcb.com
( 5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 58)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郭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 0533-2163766
客服电话: 400-86-96588
网址: www.qsbank.cc
( 59)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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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3-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 6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网址: www.whccb.com
( 61)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 010-632294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 6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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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 63)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网址: www.hsbank.com.cn
( 6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5755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
联系人:高然巍
电话: 0431-89115152
传真: 0431-89115154
客户服务电话: 96888
网址: http://www.cccb.cn
( 65)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 022-28405684
传真: 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cn
( 66)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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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联系人:常奕潍
电话: 0877-2060607
传真: 0877-2061603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http://www.yxccb.com.cn
( 67)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 025-88866645
传真: 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 025-96008
网址: http://www.zjrcbank.com
( 68)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 69)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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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 0512-69868364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 7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220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71)深圳前海京西票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甚至是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88号中州控股中心A座1606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邹冲
电话: 159200638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668
网址: www.ph6.com
( 7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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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 73)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1009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 15810201340
传真: 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57333
网址: www.jhjhome.net
( 7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 7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 010-89188345
传真: 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 95118企业业务: 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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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 0532-66957228
传真: 0532-66957536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青岛); 400-11-96668(全国)
网址: www.qrcb.com.cn
( 77)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 7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于慧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 7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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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 8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 8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 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维琳、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 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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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 8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 8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 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 8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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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 87)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 88)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联系人:孙朝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 8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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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9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 9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T3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 92)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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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 93)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 021-20324155
传真: 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 9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 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 9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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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
传 真: 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 010-57763888
传 真: 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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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勇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证监许可
【 2015】 2283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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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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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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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 1.5%
申购费
100 万≤M<300 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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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注: 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赎回费率
Y≥2 年 0%
注: Y 为持有期限, 1 年指 365 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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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投资者申购金额小于 500 万元时,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认购基金金额不小于 500 万元时,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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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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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2、 3、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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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具体见相关公告。
(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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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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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沪深两市优质个股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下的
港股投资标的,通过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最大化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
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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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国际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境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态
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
国内及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
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
略,在市场上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以此为基础,本基金将参考 A 股市场与香港市场 H 股整体溢价情况,
在 A 股溢价率偏高时,适当增加香港市场股票资产配置比例;相反当 A 股与 H 股整体价格
持平甚至 A 股折价时,将综合考虑市场投资者结构、流动性及成长空间等因素后,适当增
加 A 股市场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
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持续增长
潜力,且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国内 A 股及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投资标
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
(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
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
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以及
其他优势;
2)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征:
① 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② 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③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④ 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⑤ 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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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3)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 PEG)、相对价值指标( P/E、 P/B、 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 DCF)的
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 3)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个股投资策略外,本基金投资香港市场股
票标的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
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
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
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
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
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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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
价值。
(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
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
优化。
(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
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
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
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
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
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
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
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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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
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
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
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0%×恒生指数收益率+4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
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2、选择理由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
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
准。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本基金对恒生指数、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财富指数分别赋予 40%、 4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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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
10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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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17)、( 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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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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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39,870,368.62 77.83
其中:股票 2,239,870,368.62 77.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0 10.4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6,080,066.21 10.64
8 其他资产 32,037,626.80 1.11
9 合计 2,877,988,061.63 100.00
注: 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961,893,114.60 元,占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70.89%。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4,951,485.27 4.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402.87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659.62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203.96 0.00
J 金融业 83,009,010.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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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房地产业 40,600,484.00 1.4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9,319,008.30 1.4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7,977,254.02 10.0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Consumer Discretionary 非日
常生活消费品 169,506,179.76 6.12
Consumer Staples 日常消费品 61,467,280.00 2.22
Energy 能源 - -
Financials 金融 856,883,519.84 30.96
Health Care 医疗保健 204,329,341.00 7.38
Industrials 工业 -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信息
技术 496,765,952.00 17.95
Materials 原材料 - -
Real Estate 房地产 142,103,512.00 5.13
Utilities 公用事业 30,837,330.00 1.11
合计 1,961,893,114.60 70.89
注: 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700 腾讯控股 818,800 268,721,972.00 9.71
2 02318 中国平安 2,002,500 128,039,850.00 4.63
2 601318 中国平安 1,271,000 83,009,010.00 3.00
3 00939 建设银行 30,620,000 197,805,200.00 7.15
4 01299 友邦保险 2,969,800 157,993,360.00 5.71
5 00966 中国太平 6,102,200 126,864,738.00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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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3968 招商银行 4,183,009 107,754,311.84 3.89
7 03988 中国银行 25,721,000 86,936,980.00 3.14
8 02382 舜宇光学科技 748,800 86,935,680.00 3.14
9 02018 瑞声科技 765,000 86,796,900.00 3.14
10 01093 石药集团 4,128,000 68,978,880.00 2.4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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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7,514.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172,718.78
3 应收股利 198,856.53
4 应收利息 95,169.26
5 应收申购款 1,793,367.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37,626.80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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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4.20-
2016.12.31
-7.00% 0.57% 5.29% 0.64% -12.29% -0.07%
2017 年 35.27% 0.86% 19.38% 0.48% 15.89% 0.38%
2018.1.1-
2018.3.31
-4.05% 1.41% -2.29% 0.94% -1.76%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 20.70% 0.87% 22.81% 0.61% -2.11% 0.26%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2016 年 4 月 20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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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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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和港股通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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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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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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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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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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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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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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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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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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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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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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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8)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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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
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
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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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 1)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①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②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③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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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④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⑤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
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⑥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⑦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⑧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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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5)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
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3)港股通机制特定风险。
①本基金将通过“沪港通”投资于香港市场,该机制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本基金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有
风险: a.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
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
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4)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
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
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
定因素。
5)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7)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本基金投资市场主要为香港股票市场(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和境内 A 股市场,从全
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港股的投资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总体而言,两地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
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
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
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
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
资安排。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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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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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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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 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 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电子信箱发送。
(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
的手机号码发送。
(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
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
务,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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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
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 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 010-66583100。
(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下载对账单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
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
话(按“ 6” )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
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网址: 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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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计算器专业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
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关于增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7-10-26;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10-
31;
3. 关于增加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进行费率调整的公
告, 2017-11-08;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11-
16;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销售费率调整的公
告, 2017-11-27;
6.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7-12-14;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
12-21;
8. 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7-12-23;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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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基金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
银行、网点低柜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销售费率调整
的公告, 2018-01-05;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业务新增银联通部分银行卡及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1-10;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柜台交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12;
18. 关于增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2018-01-18;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02-08;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2018-03-24;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28;
22. 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 2018-03-28;
2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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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兴通讯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8-
04-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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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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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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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或其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的披露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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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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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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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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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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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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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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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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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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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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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时间: 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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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
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
金股票资产的 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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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
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
10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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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9)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17)、( 19)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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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
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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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
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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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办法》的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基金管理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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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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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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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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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
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
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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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
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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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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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8)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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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
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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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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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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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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