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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丰华债券C (00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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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丰华债券C006867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2-19     基金规模:2.87亿份     基金经理: 王成 李中阳 
基金全称: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0%
  • 近一月增长率
    1.01%
  • 近一季增长率
    4.23%
  • 近半年增长率
    2.9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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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由易 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自 2019 年 2 月 19 日
起,由《易方达 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而成的《易 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2、基 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 确、完整。 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 基金投资于 证券、期货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 包括: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并少量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产 生的资产配 置风险、投资范围包 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存 托凭证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等;此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 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 回风险、启 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 险等)、本基金法律文 件中涉及基 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 与销售 机构对 基金的风 险评级 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管理风 险等其他 一般风险。本基金的具 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 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 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其 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 益率理论上 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6、基 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基 金投资人有 可能获得较 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同》。

7、基 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 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20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8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九、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0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5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业绩......59
十三、基金的财产......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6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3
十九、侧袋机制......79
二十、风险揭示......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0
二十七、备查文件......131
I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 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易方达丰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 投资组合中 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闵俊杰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湖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二十 三冶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矿 业事业部部 长、党委委员,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资本运营 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兼资本运营 部部长、战略委
员会委员,东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广东风 华高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 法学会国际 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 国国际私法 学会理事,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茉莉 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 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 美之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凯金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艾尔玛 科技股份 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祥鑫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 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 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建筑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 室副主任,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 经济与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 略系主任、 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 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融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 主任、教授 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 哥伦比亚大 学经济学讲师,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 管理学院助 理教授、副教授、终身 教授,长江 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 区项目发起 人兼副院长,云南白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 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广东省融 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曾任 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 处干部,海 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 射击娱乐中 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 务主管,珠 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财务部长、 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 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 师,珠海市 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 集团(派驻 下属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 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 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 总经理、党 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广州赛马娱 乐总公司董事,广州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广 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 理董事长、 总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 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 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 管部综合处 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 州广永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 理、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 先生, 经济学 硕士。现 任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权益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基金经 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 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 部职员, 深圳和 君创业研 究咨询 有限公司 管 理咨询项 目经理 ,湖南证 券投资 银行总部 项目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策划部 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金与专户权益 投资部副总 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曾 任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投资管 理部经理 、基金 经理、基 金 投资部副 总经理 、研究部 副总经 理、研究 部总经
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 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 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 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 有限公司 营业部 职员,深 圳众大 投资有限 公 司投资部 副总经 理,广发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 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营 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 部高级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销售支 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 总经理、广 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 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成都营业部 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 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 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 东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 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 员,易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 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 员,深圳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 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 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 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 官)。曾任招商银行总 行人事部高 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 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 年金部总经 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总 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金融学硕士。现任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Daniel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 构服务主管 、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 中华地区董 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 、核算部总 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 经理、核算 部总经理、投资风险 管理部 总经理、 总裁助 理、董事 会 秘书、公 司财务 中心主任 ,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曾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基金经 理。曾任晨星资讯(深 圳)有限公 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曾任广东 发展银行行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 究员、市场 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 大区销售经 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基金经理。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 业部电脑部 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 理、总监助理、副总监 、总监,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总监,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 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学 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 户部总经理 ,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 、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 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 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 策划专员、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 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 资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 究员、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 资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 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 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 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 总经理。曾 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工作 ,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成先生,经济学硕士,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
老金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 、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年金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王 成历任基金 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丰华债券 2019-11-28 -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混合 2020-09-18 -

易方达悦盈一年持有混合 2021-02-03 -

易方达悦弘一年持有混合 2021-02-19 -

易方达悦信一年持有混合 2021-05-10 -

易方达悦夏一年持有混合 2021-06-08 -

易方达悦丰一年持有混合 2021-09-07 -

易方达悦融一年持有混合 2021-12-07 -

易方达悦鑫一年持有混合 2022-05-06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 易方达悦稳一年持有混合

李中阳先生,工学硕士, 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助理。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李中阳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丰华债券 2021-07-08 -

易方达悦稳一年持有混合 2022-03-15 -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 2022-04-30 -

易方达磐固六个月持有混合 2021-05-19 2023-06-21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悦鑫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弘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融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夏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盈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悦信一年持有混合

周琼女士,金融硕士,本 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凯仁投资咨询 (上海)有 限公司客户经理,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专员、研究员。周琼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下: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 基金

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 易方达招易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 易方达瑞锦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丰华债券 易方达磐恒九个月持有混合

易方达丰和债券 易方达磐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易方达磐固六个月持有混合


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收益混合 易方达悦兴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信混合 易方达悦通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和混合 易方达瑞安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纯债债券 易方达悦盈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 易方达瑞康混合

易方达裕鑫债券 易方达悦弘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鑫转增利混合 易方达悦安一年持有债券

易方达新享混合 易方达宁易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利混合 易方达稳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益混合 易方达悦信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新鑫混合 易方达瑞富混合

易方达瑞兴混合 易方达悦夏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景混合 易方达悦丰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智混合 易方达悦浦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祥混合 易方达悦融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选混合 易方达悦稳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瑞祺混合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

易方达裕富债券 易方达瑞弘混合

易方达瑞川混合发起式 易方达瑞通混合

易方达丰惠混合 易方达悦鑫一年持有混合

易方达全球配置混合(QDII)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清华,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包括:马骏先生、胡剑 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全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资产养老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和短债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国际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副行政总 裁兼首席投资官(国际 固定收益)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 有效并易于 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第二个 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第四 个层面 是部门和 业务管 理制度。 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 该遵循相 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 其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 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 境的变化以 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 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 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 层制定的操 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 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须 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 应当明确授 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 观,不受任 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 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 效的研究方 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 库制度,研 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 资理念,根 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 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权 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 权限相应的 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 和投资限制 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 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 建立科学的 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 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 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 系统,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 交易部门应 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 制度,确保 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 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 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 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通 过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 、及时地记 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算 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 露制度,指 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 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 会聘任,向 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 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资料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 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定期和不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 门,并保障 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 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 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重视和支持 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 107,398.36 亿 元人民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 足率
17.0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9%。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 商团队、银 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 队、业务管 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 统与数据团 队、项目支持团队、运 营管理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9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 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 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 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财富 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 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 务标准,首 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 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 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 管大数据平 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 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 计划、第一 只股权私募基金、第 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的 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 6 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 贝奖”“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 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
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 0 年最值得信赖
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养老 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 机构”“最佳公募基金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 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 出机构”; 9 月荣获《 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最 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 经济师。中 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 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 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 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
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
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
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
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 理兼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中 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总行零售金 融总部副总 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 行风险控制 部副经理、经理、信贷 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 经理、中小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6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 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 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 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 患,保 证业务稳 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 制度,确 保托管 业务信息 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是在招商银 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 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审计部独 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 评估监督, 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是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 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 时发现内部 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 案,跟踪整 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 是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 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 资产之间相 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 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是指内部控 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 关注的重要 风险,且设计的风险 应对措 施适当。 内部控 制执行的 有 效性是指 内部控 制能够按 照设计 要求严格 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 理、档案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 定一系列规 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 定、业务管 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 。制度结构 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 满足风险 管理全 覆盖的要 求 ,保证资 产托管 业务科学 化、制 度化、规 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 方式传输数 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 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监 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 不向任何机 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 并设置门禁 ,所有电脑设置密码 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 网双分离制 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 建立人才 梯 级队伍及 人才储 备机制, 有效地 进行人力 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允 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联系人:陈轶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 份 1 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1 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4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 的最低申购限额、交易 级差、适用 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 所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 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 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成。

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3 年 5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7 号)和
2015 年 8 月 24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1988 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正式生效。

2018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 召开,大会 通过了《关于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 有关事项的 议案》,同意易方达保 本一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 为易方达丰 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相应删 除保本机制,调整基 金合同 中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费 率、基金 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 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易方达丰华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原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为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依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019 年 2 月 19 日起,原《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
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 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 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 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 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 额一次性全 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构对 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或者 新增基 金规模控 制措施。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 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 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 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特 定投资群 体申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500 万 0.04%

M≥500 万 1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 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 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1.50%

7-29 0.75% 0.10%

30-364 0.10% 0%

365-729 0.05% 0%


730 及以上 0% 0%

注:原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易方达 丰华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其转型而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将从其原取得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具体以登记结算机 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天的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变 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期 和 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5、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具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申购涉 及金额、份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 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 06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20. 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 06/1.0400=96,076.98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 =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 10,007.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登记机 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算 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 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 单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算 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 统等无法 正常运
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请 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 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如果转换申 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 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 金,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 全部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 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 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 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 详见相关 公告。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 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 转出某类货 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 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 换转出份额 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 转换转入的 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当 投资者在全 部转换转出 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 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 对应的款项 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 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 申购费率的 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以除 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 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 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 差,具体收 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含更新 的)及最新 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3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10%,申购补差费率为 1.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10%=11.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 转出基金赎 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11.00)×1.20%÷(1+1.20%)=130.30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00+130.30=141.30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41.30=10,858.7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58.70÷1.020=10,645.78 份

注: 本基金 开通与 易方达旗 下其它 开放式 基金 (由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之间 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 换业务的开 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 资者需到同 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 只基金的同 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 务流程、办 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 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8、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除另有公 告外);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9、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 金销售 支付结算 系 统、基金 登记系 统、基金 会计系 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 基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0)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1)继续接受转换转出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 式、费率水 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 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 额转让申请 ,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9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
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具 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 金登记机构 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 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 证)、权证、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 济走势,深 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 势等,综合 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 量、市场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固定收益类 资产和权益 类资产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动态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 通过久期配 置、类属配置、期限结 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 金将对宏观 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 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 益率曲线变 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 整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 金将对宏观 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 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 进行分析, 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 收益特征, 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对 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 况进行研判,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 ,适时采用 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 策略构建投 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 国债、央行 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 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 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 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 行业特性、 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债进行信 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 信用利差具 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⑤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 分析方法对 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的 投资比例。此外,由于 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 基础上,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投 资,主要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控制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紧密 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 本面情况变化,并据此 调整投资组合,控制投资风险。

⑦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的价值主要 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 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 券和可交换 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 投资。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 可转债和可 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将采取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 配置策略与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 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 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 风险、提前 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 溢价、税收 溢价等因素进行
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 益和风险进 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 策略指本公 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 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 收益相匹配 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 合分析的基 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分析各类资 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投资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 基金将提高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 产投资。本 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 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进行投 资。本基金 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 、行业成长 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 判断,对公 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营运能 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 构和商业模 式等方面进行定量和定 性的分析,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投 资存托 凭证,本 基金将 结合对 宏观 经济状 况、行 业景气 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 若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 工具。权证 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控制下 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 按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制 定与本基金投资
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 值政策,在 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 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2)、(13)、(18)、(19)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 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
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 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 上指数名称 、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 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 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但 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 长期平均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的托 管人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复 核了本报 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374,474,713.77 14.21

其中:股票 1,374,474,713.77 14.21

2 固定收益投资 8,200,803,855.71 84.77

其中:债券 7,948,756,309.91 82.17

资产支持证券 252,047,545.80 2.61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770,733.55 0.92

7 其他资产 9,653,645.28 0.10


8 合计 9,673,702,948.3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码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13,904,143.57 17.6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4,519,921.20 0.4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709,805.00 0.3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84.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340,060.00 0.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4,474,713.77 18.43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799 星宇股份 2,124,560 262,595,616.00 3.52

2 600933 爱柯迪 3,196,283 74,441,431.07 1.00

3 601100 恒立液压 848,700 54,596,871.00 0.73

4 000651 格力电器 1,218,900 44,502,039.00 0.60

5 603197 保隆科技 814,928 44,209,844.00 0.59

6 002648 卫星化学 2,721,541 40,714,253.36 0.55

7 605020 永和股份 1,526,839 39,407,714.59 0.53

8 688200 华峰测控 266,400 38,769,192.00 0.52

9 603305 旭升集团 1,358,165 37,852,058.55 0.51

10 600486 扬农化工 390,937 34,175,712.54 0.4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75,484,562.58 37.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0,520,795.08 5.37

4 企业债券 1,088,855,779.03 14.6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0,706,137.48 0.81

6 中期票据 2,982,426,517.45 39.9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41,283,313.37 13.9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948,756,309.91 106.5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值比例
(%)

1 2121062 21 北京农商二级 2,600,000 267,784,200.55 3.59

2 190203 19 国开 03 2,250,000 229,626,369.86 3.08

3 2128038 21 农业银行永续 1,900,000 198,285,384.66 2.66
债 01

4 2128044 21 工商银行永续 1,700,000 176,538,200.00 2.37
债 02

5 2128045 21 中国银行永续 1,700,000 176,421,426.30 2.37
债 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5242 22 萧万 A 500,000 50,587,345.21 0.68

2 112887 G 中交泰 400,000 40,595,493.70 0.54
A

3 189847 21LJZ 优 400,000 40,459,382.80 0.54

4 180297 燕山湖 A 200,000 20,099,381.87 0.27

5 180802 铁建 37A1 200,000 19,936,676.04 0.27

6 193398 PR 产 3A 200,000 19,873,992.88 0.27

7 183144 21 水八 04 100,000 10,241,550.69 0.14

8 183269 铁托 4 优 100,000 10,206,129.32 0.14

9 136708 21 重万优 100,000 10,167,278.08 0.14

10 135290 荟享 087A 100,000 10,017,342.47 0.13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8,893.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71,067.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73,684.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653,645.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50 南银转债 58,381,843.18 0.78


2 113044 大秦转债 30,735,385.86 0.41

3 118022 锂科转债 30,051,791.51 0.40

4 113052 兴业转债 29,550,697.79 0.40

5 127061 美锦转债 29,535,941.28 0.40

6 113037 紫银转债 28,034,744.21 0.38

7 113060 浙 22 转债 26,645,155.83 0.36

8 113021 中信转债 23,634,184.71 0.32

9 113641 华友转债 23,259,463.78 0.31

10 127045 牧原转债 23,240,598.10 0.31

11 127049 希望转 2 21,588,757.38 0.29

12 127050 麒麟转债 17,507,027.05 0.23

13 113062 常银转债 17,378,066.08 0.23

14 118009 华锐转债 16,527,897.26 0.22

15 113636 甬金转债 16,040,277.23 0.22

16 127067 恒逸转 2 14,913,307.29 0.20

17 127073 天赐转债 14,827,275.72 0.20

18 113657 再 22 转债 13,638,443.86 0.18

19 123158 宙邦转债 13,595,062.57 0.18

20 110089 兴发转债 13,550,566.07 0.18

21 127040 国泰转债 12,973,807.12 0.17

22 113043 财通转债 12,412,317.89 0.17

23 127042 嘉美转债 12,034,232.85 0.16

24 127035 濮耐转债 11,928,607.70 0.16

25 128141 旺能转债 11,618,591.43 0.16

26 128130 景兴转债 11,229,403.99 0.15

27 118028 会通转债 11,161,178.11 0.15

28 111009 盛泰转债 10,950,061.99 0.15

29 113033 利群转债 10,904,479.27 0.15

30 113013 国君转债 10,487,369.86 0.14

31 127018 本钢转债 10,267,380.55 0.14

32 110086 精工转债 10,082,005.11 0.14

33 127030 盛虹转债 9,328,349.12 0.13

34 127033 中装转 2 9,240,057.64 0.12

35 113624 正川转债 9,081,562.70 0.12

36 110087 天业转债 8,720,811.92 0.12

37 123114 三角转债 8,287,265.75 0.11

38 111007 永和转债 8,056,375.89 0.11

39 113057 中银转债 8,032,110.81 0.11

40 128081 海亮转债 7,939,086.12 0.11

41 110081 闻泰转债 7,781,866.65 0.10

42 128129 青农转债 7,745,918.66 0.10

43 127022 恒逸转债 7,710,332.16 0.10

44 110077 洪城转债 7,423,377.90 0.10

45 127026 超声转债 7,194,012.15 0.10


46 113644 艾迪转债 6,476,870.77 0.09

47 113655 欧 22 转债 6,433,136.03 0.09

48 113659 莱克转债 6,373,823.45 0.09

49 123161 强联转债 6,350,292.22 0.09

50 127047 帝欧转债 6,295,669.19 0.08

51 127005 长证转债 6,166,029.94 0.08

52 110079 杭银转债 5,841,602.81 0.08

53 128135 洽洽转债 5,675,445.60 0.08

54 110047 山鹰转债 5,308,506.36 0.07

55 110075 南航转债 5,126,600.79 0.07

56 113602 景 20 转债 5,080,865.75 0.07

57 113048 晶科转债 5,059,474.42 0.07

58 127076 中宠转 2 4,823,853.04 0.06

59 113051 节能转债 4,710,326.18 0.06

60 128034 江银转债 4,463,367.09 0.06

61 128128 齐翔转 2 4,461,427.60 0.06

62 118025 奕瑞转债 3,544,482.46 0.05

63 118027 宏图转债 3,390,515.51 0.05

64 123168 惠云转债 2,707,644.47 0.04

65 113059 福莱转债 2,596,181.99 0.03

66 113632 鹤 21 转债 2,487,191.10 0.03

67 123150 九强转债 2,484,130.89 0.03

68 127027 能化转债 2,412,298.63 0.03

69 123085 万顺转 2 2,287,644.77 0.03

70 110090 爱迪转债 2,209,280.31 0.03

71 127044 蒙娜转债 2,160,391.78 0.03

72 110043 无锡转债 1,848,673.64 0.02

73 123124 晶瑞转 2 1,730,810.02 0.02

74 128136 立讯转债 1,090,297.56 0.01

75 128144 利民转债 1,061,170.29 0.01

76 128063 未来转债 1,008,489.53 0.01

77 123106 正丹转债 825,791.41 0.01

78 113053 隆 22 转债 767,231.08 0.01

79 113662 豪能转债 766,797.22 0.01

80 113661 福 22 转债 256,619.38 0.00

81 127072 博实转债 229,675.48 0.00

82 110061 川投转债 183,647.88 0.00

83 110063 鹰 19 转债 50,947.89 0.00

84 127025 冀东转债 212.03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1 688200 华峰测控 38,769,192.00 0.52 大宗交易流


通受限

注: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2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易方达丰华债券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 绩 比 较 业 绩 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基 准 收 益 基 准 收 益 ( 1 ) - ( 2 ) -
(1) 标准差(2) 率(3) 率 标 准 差 (3) (4)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10.20% 0.28% 2.61% 0.12% 7.59% 0.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18.19% 0.56% 2.58% 0.16% 15.61% 0.40%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9.03% 0.42% 1.53% 0.14% 7.50% 0.28%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6.72% 0.35% -2.06% 0.14% -4.66% 0.21%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32.46% 0.42% 4.80% 0.14% 27.66% 0.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易方达丰华债券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业 绩 比 较 业 绩 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 值 增 长 率基 准 收 益 基 准 收 益 ( 1 ) - ( 2 ) -
(1) 标准差(2) 率(3) 率 标 准 差 (3) (4)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9.81% 0.28% 2.64% 0.12% 7.17% 0.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17.73% 0.56% 2.58% 0.16% 15.15% 0.40%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8.60% 0.42% 1.53% 0.14% 7.07% 0.28%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 -7.10% 0.35% -2.06% 0.14% -5.04% 0.21%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30.43% 0.42% 4.82% 0.14% 25.61% 0.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张清华,管理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 的债券(可 转债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情况 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但因基金 托管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 方法,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但因基金托管人 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 核义务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记结算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中的“七、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与“八、 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2、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 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 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 体实施办法 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 公告。 转换费用 以人民 币元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3、投资者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 n)进 行申购、赎回和转 换的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后的费率 或变更 的收费方 式在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中列示 。上述费 率或收 费方式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 针对特定渠 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 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 在或潜在大 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及 时发布临时 公告,并及 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 袋账户份额 ;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 户份额 办理;当 日收到 的赎回申 请 ,仅办理 主袋账 户份额的 赎回申 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 申购。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 机制实 施期间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 投资 ”部分 约定的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 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 让、恢复交 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 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 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 理人及时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 定资产、终 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 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 明书“基金 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 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 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 同时注明不 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将主要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 波动造 成的利率 风险, 以及 由于信 用品种的 发行主 体信用恶 化造成 的信用风 险;此外,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因此还 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造 成的风险。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 杆风险、期 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 价格的相关 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 量上限,潜 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 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 资产时,受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 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等),外部评 级机构一般 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 场对这类债 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 这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债券发 行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 高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 面的难度。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5、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该类型债券 除了面临信 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外,还面 临债务人可 能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 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6、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 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 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 制相关的 风险, 包括存托 凭 证持有人 与境外 基础证券 发行人 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 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 及波动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 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政 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 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将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 及回购到期 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 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财产在 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 约,或者基 金财产所投资证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公司经 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 要投资于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 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 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 人建仓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 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 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将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 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 如出现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出该比 例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办 理 。具体情 形、程 序见招募 说明书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 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 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 者未能赎回 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 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 基金备 用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包括但 不限于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等工具的 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拒绝或 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 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 回期间将无 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费率 为 1.5%。短期赎回费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 取将使得投 资者在持续 持有期限少 于 7 日时会 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 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 者将无法知 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 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 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 、程序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 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 动定价机制 ,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 的申购份额 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 ,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 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 处置变现 后的款 项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进行支 付,目的 在于有 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 ,侧袋账户 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 额正常开放 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 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 有主袋账户 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 ,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管理人计算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 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 户特定资产 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 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 作为特定 资产最 终变现价 格 的承诺, 对于特 定资产的 公允价 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 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 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 及基金风险 特征的表述 与销售机构 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 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 与策略特点 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 金各销售机 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 金募集机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 )》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 由低到高顺 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 分,其风险 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 更广,与本 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 收益特征或 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 然一致 或存在对 应关系 。同时, 不 同销售机 构因其 采取的具 体评价 标准和方 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 评定也可能 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 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 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 投资人知悉 ,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并 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登记 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 证明文件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 的方式 下,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 表决,在 公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 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 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 提议权、召 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 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中应载明 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的 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权证 、国债期货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2)、(13)、(18)、(19)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 限制、禁止 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 变更的,本 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 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 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深 圳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仅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在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生效日,原《 易方达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2001]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督。《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可分离 型可转 换债券的 纯债部分) 、可交 换债券、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 具、股票(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 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 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2)、(13)、(18)、(19)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 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的,基 金可不受 上述限
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 投资银行 定 期存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 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制定或修改 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 金存款银行 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 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 监察稽核制 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 核查,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 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 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不能满足 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 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投 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 体合作协议 》),确定《存款协议 书》的格式 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协议书 》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 址、联系 人和联 系电话, 以 及存款证 实书或 其他有效 凭证在 邮寄过程 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 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 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存 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 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 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 书面通知存 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 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 式书面确认 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 期内,存款 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的指定联系 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 书》等,以 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 总行或授权 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 银行总行或 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 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 款银行分支 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 证实书或其 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 存款凭证为 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 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 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的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 证原件通过 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若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 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 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 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存款凭 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 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通过 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 到存款凭证 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 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 未收到存款 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 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 及利息补付 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 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 议书》中规 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 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原 存款凭证 复印件 上加盖公 章并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认 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 日将存款本 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 日为法定节 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 到期后第一 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 在存款 期限内 ,由于基 金规模 发生缩 减的 原因或 者出于 流动性 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存 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 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 此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 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 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 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 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 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 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 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 供有关证券 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 管人有权对 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 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 予执行,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 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投资中期票 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 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 的原则进行 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 额净值(如有)、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邮件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 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 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 及实物证券 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 管理人投资 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 券公司负责 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 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 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 要按照规定 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 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 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 期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 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 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 的真实性和 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 变更后及时 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 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 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 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核 对不符
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 及复
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 管理人应每 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证 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 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机 构保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 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 保有情况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向本公 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 者如果 想了解 基金产品 、服务 等信息 ,或 反馈投 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建 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 确理解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2023-03-31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 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2、《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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