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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嘉实信用债券C (07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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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信用债券C070026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9-14     基金规模:8.33亿份     基金经理: 王立芹 赵国英 
基金全称: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8%
  • 近一月增长率
    0.44%
  • 近一季增长率
    1.45%
  • 近半年增长率
    1.9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众禄费率: 0.0% 无折扣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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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0月24日更新)
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20年10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1 年 7 月 20 日《关于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139 号)和 2011 年 8 月 3 日《关于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基金部函[2011]584 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范围,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嘉实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和混 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经理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章节。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5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60
九、基金转换...... 69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7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75
十二、基金的投资...... 76
十三、基金的业绩...... 86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89
十五、基金的财产...... 8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90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9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98
二十一、风险揭示......103
二十二、差错处理......10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2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5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7
二十九、备查文件......14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
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收费的不 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Investments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90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 包括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
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 新
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 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 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 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 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
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
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 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选 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期 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 通精选股票、 嘉实互 融精选股票、嘉 实养老 2040混合( FOF)、嘉实消费精选股票、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嘉实养老 2050 混合(FOF)、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嘉实科技创新混合、嘉实基本面 50ETF、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嘉实养老 2030 混合(FOF)、嘉实致元 42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嘉实新添益定期混合、嘉实融享货币、嘉实瑞虹
三年定期混合、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汇鑫中短债债券、嘉实新兴科技 100ETF 联接、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嘉实商业银行精选债券、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嘉实致禄 3 个月定期纯债 债
券、嘉实民企精选一年定期债券、嘉实先进制造100 ETF、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
接、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纯债债券、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行指数、嘉实鑫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融一年定期债券、嘉实瑞熙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嘉实
回报精选股票、嘉实致宁 3 个月定开纯债债券、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 ETF、嘉实瑞和两年
持有期混合、嘉实基础产业 优选股票 、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 ETF 联接 A/C 、嘉实医药健康100ETF、嘉实稳福混合、嘉实瑞成两年持有期混合、嘉实致益纯债债券 、嘉实精选平衡混合、嘉实致信一年定期纯债债券。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 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 于天津通信 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 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 运用处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 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 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
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 全球审计主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 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 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 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 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 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 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 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现任基金运营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 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立芹女士,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公司评级一部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研究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固收
投研体系。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致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致
宁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致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陈雯雯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14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万晓西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7 月 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胡永青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 CIO 经雷先生、养老
金投资联席 CIO 王茜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胡永青先生、赵国英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 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 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 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 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 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 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 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 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 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 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 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 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 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8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35 只,
QDII 基金 45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 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裙楼 103、203 单元

电话 (020)62305005 传真 (020)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注:只代销 A 份额。)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2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
(注:只代销 A 份额。)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翁若同

联系人:林婉

电话:0592-2078888

传真:0592-2078888-6702

客服电话:400-623-623

网址:http://www.xi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13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962528 上海、北京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554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联系人:刘静

电话:(025)86775044

传真:(025)86775376

客服电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4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2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6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
司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董鹏程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客服电话:(0379)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3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3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望潮路 158 号稠
司 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3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34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唐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3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36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3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联系人: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39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哲清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40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4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

网址:http://www.jlbank.com.cn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4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https://www.urcb.com/

44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45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46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47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4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49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 办公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 555
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

联系人:胡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82650

客服电话:4008296596

网址:http://www.lwrcb.com/

5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5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52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剑飞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5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
司 楼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54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5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5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
司 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5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6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
限公司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 号邮电新闻大
司 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
心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6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司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6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15 层

公司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6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http://www.wy-fund.com

7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 4026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71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
公司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7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司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73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司 A 座 15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4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7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7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
司 项中心 B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7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9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8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8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8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8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8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8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8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
公司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8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 号 A、B单
公司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90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限公司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www.qiangungun.com

9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公司 险大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9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9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http://www.e-chinalife.com

9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9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9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9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9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9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1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10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0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0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0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10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1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0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12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11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1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1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1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1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1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1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9、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2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24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
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2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2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29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3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
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31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13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3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陈玲玲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sxzq.com

13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6、10、12、15、16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1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4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41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4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4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6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4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4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代)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4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5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15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5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5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金华龙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15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5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0571)96336、962336(上海地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5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6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B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6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路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6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6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6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6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 46 号深田国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6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陆家嘴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6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联系人:文雯

170 限公司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7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72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司 101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
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

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17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7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司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联系人:李唯电话:010-

62676979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7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77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
公司 万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7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7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8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181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 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20日《关于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139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1年8月8日到2011年9月9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1 年 9 月 14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 构及网点,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份额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 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
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 公告为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则
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 次性全部赎回。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对A、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7 天 1.50%

7 天≤H<365 天 0.10%

365 天≤H<730 天 0.05%


H≥730 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H) 赎回费率

H<7 天 1.50%

7 天≤H<30 天 0.10%

H≥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 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持有时间(H) 7天≤H<365天 H≥7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3,000

赎回费(e=c×d) 11 0


赎回金额(f=d-e) 10,989 13,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除第(5)、(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渠道上开放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包括: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B、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C、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先进制造 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 成长增强混合、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趋 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C、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物流产业
股票 A、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C、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稳宏债券 A、嘉实稳宏债券 C、嘉
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票、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A、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 C、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C、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A、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C、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C、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资源精选股票 A、嘉实资源精选股
票 C、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A、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C、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C、嘉实新添荣定
期混合 A、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C、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C、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C、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A、嘉实消费精选股票 C、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新添
元定期混合 A、嘉实新添元定期混合 C、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指数 A、嘉实中债 1-3 政金债
指数 C、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 A、嘉实长青竞争优势股票 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A、 嘉
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A、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 ETF
联接 C、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A、嘉实央企创新驱动 ETF 联接 C、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A、嘉实新兴科技 100 ETF 联接 C、嘉实价值成长混合、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
数 A、嘉实中债 3-5 年国开债指数 C、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A、嘉实中证 500 指数增强 C、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A、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A、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货币 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 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 A、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C、嘉实主题 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A、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 币
B、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A、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 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C、嘉实货币 B、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A、嘉实
基本面 50 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嘉实惠泽混合(LOF)。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

(二)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 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新兴产
业股票、嘉实快线货币 A、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C、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致盈债券、嘉实中短债债券 A、嘉实中短债债券 C、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A、嘉实汇达中短债债券 C、嘉实债券、嘉实货币A、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货币 B、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有单日单个基金账户账户的累计申购(转入)限制,嘉实增长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具体请见考嘉实基金网站刊 载的相关公告。定期开放类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

(三)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 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 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金份额。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 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 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iv)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vi)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v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vii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ii)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iii)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出申请的情况;
(iv)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v)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v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 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 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 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在识别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行业企业信用 、利率水平变化,持续投资于信用债券,优化组合,可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刻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战略、战术运用,力争持续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为投资者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 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 合久期、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其次,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 下而上地精选个券。另外,本基金也会关注股票一级市场、权证一级市场等其它相关市场 存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不变前提下的基金资产增值最大化。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政策趋势、行业及企业盈 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自上而下”地挖掘风险 收益优化、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 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久期确定后,本基金将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和类 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在组合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两个主要方面对组合进行优化,以达 到在相同组合久期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的目的。在组合优化的过程中,本 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资产当前的收益率曲线,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 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 整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 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无信用风险的利率品种基准收益率上,叠加信用 利差。信用利差是影响本基金信用收益的重要因素。由于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方面 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 化,本基金分别采取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 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为控制信用风险,本基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 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4)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利用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根 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将参 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4、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在参与股 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嘉实 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 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 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编 制, 样本 券涵 盖面 广泛 ,在 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 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第(3)、(10)、(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957,372,602.00 95.86

其中:债券 1,957,372,602.00 95.8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 0.4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807,604.47 0.77

8 其他资产 58,824,444.67 2.88

9 合计 2,042,004,651.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355,797.40 2.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9,174,308.80 12.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9,174,308.80 12.08

4 企业债券 655,558,864.60 37.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0,638,000.00 9.28

6 中期票据 691,269,500.00 39.9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9,376,131.20 11.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57,372,602.00 113.0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800205 18 滨江房产 MTN001 500,000 51,515,000.00 2.98

2 101900181 19 宁河西 MTN001 500,000 51,175,000.00 2.96

3 136275 16 海正债 500,000 50,655,000.00 2.93

4 155223 19 葛洲 02 500,000 50,455,000.00 2.91

5 101901000 19 招商局 MTN007A 500,000 50,330,000.00 2.9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2,765.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0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589,692.62

5 应收申购款 1,191,986.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8,824,444.6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元) 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34,048,385.80 1.97

2 132015 18 中油 EB 33,274,129.60 1.92

3 110053 苏银转债 17,140,113.90 0.99

4 110048 福能转债 12,313,134.40 0.71

5 113515 高能转债 3,278,059.80 0.19

6 110045 海澜转债 3,046,200.00 0.18


7 113509 新泉转债 817,404.30 0.0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信用债券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1 年 9 3.31% 0.11% 4.89% 0.13% -1.58% -0.02%
月 1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5.20% 0.07% 2.51% 0.07% 2.69% 0.00%

2013 年 -2.62% 0.11% -2.10% 0.11% -0.52% 0.00%

2014 年 15.36% 0.21% 11.23% 0.15% 4.13% 0.06%

2015 年 12.17% 0.35% 8.03% 0.11% 4.14% 0.24%

2016 年 1.48% 0.11% 1.30% 0.12% 0.18% -0.01%

2017 年 0.21% 0.10% -1.19% 0.09% 1.40% 0.01%

2018 年 6.50% 0.09% 9.63% 0.11% -3.13% -0.02%

2019 年 6.62% 0.11% 4.36% 0.08% 2.26% 0.03%

嘉实信用债券 C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2011 年 9 3.11% 0.12% 4.89% 0.13% -1.78% -0.01%
月 1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4.80% 0.07% 2.51% 0.07% 2.29% 0.00%

2013 年 -3.03% 0.11% -2.10% 0.11% -0.93% 0.00%

2014 年 15.04% 0.21% 11.23% 0.15% 3.81% 0.06%

2015 年 11.87% 0.35% 8.03% 0.11% 3.84% 0.24%

2016 年 1.00% 0.12% 1.30% 0.12% -0.30% 0.00%

2017 年 -0.23% 0.10% -1.19% 0.09% 0.96% 0.01%

2018 年 6.08% 0.08% 9.63% 0.11% -3.55% -0.03%

2019 年 6.26% 0.10% 4.36% 0.08% 1.90% 0.02%

图 1:嘉实信用债券 A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图 2:嘉实信用债券 C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 9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四(二)投资范围和(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的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所持有的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2 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 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 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 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 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权证等。上述资产均存在 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 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 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 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 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 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 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 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基金管理人对估值差错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且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估值差 错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2)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 扩大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复核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基金管理人应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第十五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领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合同约定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资产
清算组,在基金资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资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资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资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种类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召开事由

1.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领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B.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文件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送达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D.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 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F.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I.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D.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E.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所持有的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F.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G.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 定,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公告。

H.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B.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C.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A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D.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长期稳定增值。

B.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投资理念

在识别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行业企业信用 、利率水平变化,持续投资于信用债券,优化组合,可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D.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刻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 格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战略、战术运用,力争持续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为投资者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 础上,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研究为核心,自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 合久期、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结合收益率水平曲线形态分析和类属资产相对估值 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其次,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 下而上地精选个券。另外,本基金也会关注股票一级市场、权证一级市场等其它相关市场 存在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不变前提下的基金资产增值最大化。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国家宏观政策趋势、行 业及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及预期收益等,“自上而下”地挖掘风险 收益优化、满足组合收益和流动性要求的投资机会,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 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 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 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久期确定后,本基金将通过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和类 属资产相对估值分析,在组合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两个主要方面对组合进行优化,以达 到在相同组合久期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的目的。在组合优化的过程中,本 基金将根据各类属债券资产当前的收益率曲线,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 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本基金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可适当调 整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配置方式,以求适当降低机会成本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或从 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3)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无信用风险的利率品种基准收益率上,叠加信用 利差。信用利差是影响本基金信用收益的重要因素。由于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方面 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 化,本基金分别采取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 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 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为控制信用风险,本基金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的信用评级,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 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4)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利用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 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根 据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大小来判断其股性强弱。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债性较强时,将参照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当可转债类属资产的股性较强时,将参 照股票类资产的投资策略予以管理。

4、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在参与股 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嘉实 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 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6、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
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 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E.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 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 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第(3)、(10)、(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F.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该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编 制, 样本 券涵 盖面 广泛 ,在 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G.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B.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C.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E.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F.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G.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H.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I.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领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本合同约定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A.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C.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 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级以上(含 BBB)或相当于 BBB 级,
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新股增发,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8)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第(3)、(10)、(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 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D.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F.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G.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 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 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E.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 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 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 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等代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 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电话费)、(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6 月 21 日 含本基金
开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 关于增加海银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9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金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 2020 年 1 月 22 日 含本基金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部分

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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