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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B (15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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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B150043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1-06-10     基金规模:8.00亿份     基金经理: 过钧 
基金全称: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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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祥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08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裕祥 A 份额表现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在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裕祥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裕祥 B 份额则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显著特征,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
分配将优先满足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
能满足裕祥 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裕祥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
亏损。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3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合同生效.......................................... 44
第八部分 裕祥 A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4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以及《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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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届满时,在满足基
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裕祥 A 份额和裕祥 B 份额转换成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3、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0、上市公告书:指《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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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

32、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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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开放式基金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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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55、基金份额净值(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62、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3、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4、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6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基金份额转换:指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份额转换规则,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
68、基金份额转换日:指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转换日,
该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基金
份额转换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69、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裕祥 A)和进取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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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金份额(裕祥 B)
70、裕祥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裕祥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裕祥 A 约定基准收益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
73、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
祥 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 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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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
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五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研究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
易部、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总裁办公室、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宏观策略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
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
易监督。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研究、选择和组合管理。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
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
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
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
会、党办及工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
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
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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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宏观策略部负责国内外宏观经济研究,并提供针对性的投
资策略。零售业务下辖零售区域、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部和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直销运作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
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
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
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
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非独立核算盈亏的北京分
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
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海外子公司: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总人数 344 人,其中 64%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香港中银集团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信基金
管理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独立董事。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肖风先生,博士,副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作,1993 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工作,历任副处长、
处长、证管办副主任。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历任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工程师,深圳天极光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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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总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研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直接投资业务。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董事。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中经证券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指
导员、团政治处副主任、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二部参谋、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国防副武官、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副秘书长、亚龙湾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学会北美处研究人
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高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HK)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康联马洪(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高级投资顾问。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独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讲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研究所微观研究室主任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海南汇通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汇通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学士,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贷部国营农业信贷
处科员、副处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发信贷部扶贫信贷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三
部扶贫贷款管理处处长,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项目评估部副总经理、金桥金融咨询公司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任评估咨询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南宁办事处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监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室)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城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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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专职监事(总经理级)。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博士,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学院财务教研室教员、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会计科员工、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副科长、中国银行塘沽分行计财科科长、中国
银行塘沽支行副行长,现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杨林峰先生,硕士,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源集
团控股之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何宝先生,经济学博士,总经理。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制造厂、全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投资部、中国投资公司投资部工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总经理。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副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研究员、博时价值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学习。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增长混合基金经理、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混合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混合组投资总监、博
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经理、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经理、博时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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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先后在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深
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研究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雪松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财政局统计科、日本大和
证券综合研究所、中信证券、北京玖方量子软件技术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小组金融工程师、市场部南方区域销售主管、市场部南方大区
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零售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芳菲女士,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2003 年至 2006 年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6 年
3 月 6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债券分析员、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宝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张志峰、王政、张峰、温宇峰。
何宝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董良泓先生,简历同上。
夏春,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
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工作。2004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
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博时价值增长
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数学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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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股票投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地球物理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公司工作,任高级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任经理。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ETF 及
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金、深证基本面 200ETF 及其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摩根士丹利投资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温宇峰先生,MBA。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
资部成长组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隆封闭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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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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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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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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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643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7.8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
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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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
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 资
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 8.11
亿元,托管费收入 3.21 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3200 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 300 亿元,托管
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
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 SAS70 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
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
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
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
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
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
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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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
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
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
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
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
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中银上证国有
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4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
产,托管资产为 4618.32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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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七)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八)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九)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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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
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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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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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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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唐苑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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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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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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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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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2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2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陈诚
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2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丁思聪
电话: 0571-87112510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2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2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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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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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zxwt.com.cn

(3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3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3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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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3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3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4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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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41)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4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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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4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4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4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4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 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49)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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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5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5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5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5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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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5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5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5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5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华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5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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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邱培玲
电话: 010-5832 8366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6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6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6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6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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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jhzq.com.cn

(64)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6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6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68)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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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3、场内代销机构
裕祥 B 基金份额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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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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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A”)和进取级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裕祥B”)。
根据本基金的募集规则,裕祥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
比约为80%,裕祥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约为20%;两
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每6个月打开一次申购赎回,并且在裕祥A的
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时,折算成1.000元;裕祥B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
交易,初始的裕祥B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交易裕祥B。
在裕祥A的每次开放日,并且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对裕
祥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
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因此,在裕祥A的开放日,如果裕祥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
额极小,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8:2的情形;如果裕祥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裕祥A、裕祥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8:2的情形。
二、裕祥A和裕祥B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和裕祥B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
即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裕祥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
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的总额;裕祥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
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
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每份裕祥A的本金为1.000元。
裕祥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
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果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1年6月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
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6月1日、2012年12月1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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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11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年11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裕祥A和裕祥B应得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约定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1.50%。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的应得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化约定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自开放日后的下一日起进行调整。
2、本基金的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裕祥B,其中,每
份裕祥A的本金为1.000元。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裕祥A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给裕祥A后,
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裕祥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裕祥A持有人获得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
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
下,裕祥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一份裕祥A和裕祥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时,按照《基
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定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份额。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裕祥A和裕祥B的份额总额;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依据以下公式
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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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A的开放日计算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祥B的封闭
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设J日为裕祥A的某一开放日,且非裕祥
B的封闭期届满日;设K日为裕祥B的封闭期届满日。
1、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J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J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J
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
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J日基金资产净值/J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2、K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K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K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K
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
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基金资产净值-(K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K日裕祥
A的基金份额数))/K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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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裕祥A与裕祥B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例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设自裕祥A上一次开放日起至3年期届
满日的运作天数为183天,裕祥A的约定收益率为4.5%,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42亿元,裕祥A、裕祥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亿份和8亿份。则裕祥A、裕祥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
=1×[1+4.5%×183/365]=1.02256164

42 32 1.02256164
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 1.15975344
8


五、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A和
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裕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裕祥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裕祥A份额的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之和”,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自上一开放日(在裕祥A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
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
否则:
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
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T
日裕祥A的基金份额数))/T日裕祥B的基金份额数。
其中:
每日约定收益=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所在年的日历日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在裕祥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裕祥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裕祥A与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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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设自裕祥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30
天,分别为31天、30天、31天、30天、8天,裕祥A对应的约定收益率为4.5%,基金运作当
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41亿元,裕祥A、裕祥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2亿份
和8亿份。则裕祥A、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裕祥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1+4.5%×130/365]=1.016

41 32 1.016
裕祥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61
8
六、裕祥A和裕祥B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两类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
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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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合同生效
(一)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1年5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8号文核准募集。募 集 期 自
2011年05月25日 至 2011年 06月 03日 止 (博 时裕祥 分 级债 券 A:2011年 05月 25日 ;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封闭B:2011年06月02日至2011年06月03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裕祥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199,999,997.87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2,201,605.49 元人民币;裕祥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799,539,150.01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85,626.91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
计 4,001,826,380.28 份基金份额,其中,裕祥 A 为 3,202,201,603.36 份基金份额,裕祥 B
为 799,624,776.92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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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裕祥A基金份额的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二、折算条件
在裕祥A的每一个折算基准日,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否则,裕祥A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裕祥A所有份额。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折算条件的情况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如果折算前的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裕祥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裕祥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裕祥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裕祥A的份额数×裕祥A的折算比例
裕祥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裕祥A的基金份额净值、裕祥A的折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裕祥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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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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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上市与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裕祥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裕祥 B 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裕祥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裕祥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1)裕祥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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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者可在裕祥 A 的开放日对裕祥 A 进行申购与赎回;
裕祥 B 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办理裕祥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裕祥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裕祥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裕祥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裕祥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裕祥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裕祥 A 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裕祥 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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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裕祥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裕祥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裕祥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对裕祥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裕祥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
额小于或等于8/2倍裕祥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裕祥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如果对裕祥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裕祥A的份额余额大于8/2倍裕祥B的
份额余额,则根据经确认后的裕祥A份额余额不超过8/2倍裕祥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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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裕祥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裕祥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裕祥 A 的申购费率:
裕祥 A 不收取申购费。
(2)裕祥 A 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为裕祥 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
裕祥 A 的赎回费率为 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裕祥 A 的赎回费
为 0。
(3)裕祥 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裕祥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裕祥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 A 份
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 A 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折算后的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裕祥 A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裕祥 A 份额净值折算
前为 1.02381507 元,折算后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基金份额。
(2)裕祥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裕祥 A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裕祥 A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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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10,000×1.02381507=10,238.15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238.1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裕祥 A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裕祥 A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前为 1.0238150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238.15
元。
(3)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裕祥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裕祥 A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裕祥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裕祥 A 赎回金额余额的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裕祥A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裕祥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裕祥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裕祥 A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裕祥 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3),(5)项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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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暂停赎回裕祥 A 或延缓支付裕祥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裕祥 A 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裕祥 A 的净赎回份额(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裕祥 A 巨额赎回。
当裕祥A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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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业务公告中载
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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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某一销售机构某一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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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均可进行申购赎回,C 类基金份额只能在场外进行申购
赎回;其中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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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0.75%;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场内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申购并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
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都为 0.1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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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点部分对应的份额以现金方式返还
给投资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额=0.241.05=0.25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4,482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0.24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 94,482 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 0.25 元。
(3)本基金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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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93.75 元。
2)场外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06.25 元。
(4)本基金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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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的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7)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8)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9)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1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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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因如下情形,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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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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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裕祥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裕祥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裕祥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裕祥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裕祥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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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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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
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久期选择。在微观方面,基于债券市
场的状况,主要采用骑乘、息差及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债券
申购,提高组合预期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等,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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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
配置。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
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
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
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
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
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
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
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
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本基金主要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
级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
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
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
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信用债和国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
债替换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信用债替换国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
大收益。
(5)期权策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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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基
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
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
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对发行可转债的
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3、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包括在新股冻结期限内所发生的送股、
配股、权证等权益投资。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及股票派发,因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除外。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我国现行的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
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
个方面。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
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
的投资环境。
4、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司其责,相互
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固
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券
品种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
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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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总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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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
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本基金选择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2、中证全债指数自 2007 年 12 月发布以来,已经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被众多基
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用作债券投资的基准指数。
3、中证全债指数的编制方法遵循国际标准和投资实践,在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债券和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债券中选择部分交投活跃的券种作为指数的备选样本集合,样本券的剩
余期限至少 1 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可见,该指数能够敏锐、直接、全面地反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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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债券市场的走势,具有一致、透明和流动性较高等优点。
为此,本基金选取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看,裕祥 A 持有人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0%,表现
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裕祥 B 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
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666,085,086.22 86.58
其中:债券 9,666,085,086.22 86.5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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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67,746,974.81 12.25
6 其他各项资产 130,528,560.37 1.17
7 合计 11,164,360,621.4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5,872,962,000.00 151.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66,091,000.00 9.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66,091,000.00 9.46
4 企业债券 1,785,916,689.82 46.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19,194,000.00 18.58
6 中期票据 885,357,000.00 22.87
7 可转债 36,564,396.40 0.94
8 其他 - -
9 合计 9,666,085,086.22 249.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9113 11 国债 13 53,500,000 5,296,500,000.00 136.80
2 019109 11 国债 09 5,800,000 576,462,000.00 14.89
3 110221 11 国开 21 1,600,000 156,848,000.00 4.05
4 1181375 11 中铝业 CP03 1,500,000 149,640,000.00 3.86
5 090205 09 国开 05 1,400,000 139,706,000.00 3.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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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0,278,560.3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0,528,560.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10013 国投转债 13,256,896.40 0.34
2 110015 石化转债 13,111,500.00 0.34
3 113002 工行转债 10,196,000.00 0.2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 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8)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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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①份额净 ②份额净值增 ③业绩比较 ④业绩比较基准
期 间 ①-③ ②-④
值增长率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率 收益率标准差
2011 年 6 月 10
日至 2011 年 9 -3.30% 0.55% -0.28% 0.12% -3.02% 0.43%
月 30 日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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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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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裕祥 A 的开放日计算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裕
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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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
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
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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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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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减轻或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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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对裕祥A和裕祥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3)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A类份额及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
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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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
2、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场外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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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裕祥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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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裕祥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裕祥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裕祥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
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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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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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
祥A和裕祥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转换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裕祥A和裕祥B,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裕祥A和裕祥B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博时
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
时持有裕祥A和裕祥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裕祥A将转为博时稳
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本基金场内的裕祥B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
2、裕祥A和裕祥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裕祥A和裕祥B的转换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时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裕祥A和裕祥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裕祥A和裕祥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
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裕祥A和裕祥B转换公式为:
裕祥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A份额数×T日裕祥A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
净值;
裕祥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裕祥B份额数×T日裕祥B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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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30天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
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的公告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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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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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自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
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开放日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自本基金生效 3 年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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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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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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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主要来源为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等)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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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于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参与新
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
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裕祥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裕祥 A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裕祥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裕祥 A
而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裕祥 A 的开放日有可能延后,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开放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作为参数,调整裕祥 A 的收益率。裕祥 A 的收益率有可能上
调也可能下调,从而面临收益率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裕祥 A,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通过赎回裕祥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
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
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基金的净值与参考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裕祥 A 的开放日和裕祥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计算裕
祥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裕祥 A 份额。在裕祥
A 的非开放日及裕祥 B 的非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裕祥 A 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裕祥 A 设定的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裕祥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
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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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裕祥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博
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裕祥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裕祥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裕祥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在优先分配裕祥 A 的本金及自上一开放日(在
裕祥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
产分配给裕祥 B,亏损则以裕祥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裕祥 B 承担,因此,裕祥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裕祥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收益率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及开放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50%作为参数,调整裕祥 A 的收益率。如果届时裕祥 A 的收益率
上调,裕祥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收益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募集结束时,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配比约为 8:2;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内,裕
祥 B 封闭运作,裕祥 A 则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裕祥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
确定的,在裕祥 A 每次开放结束后,裕祥 A、裕祥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
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裕祥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裕祥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裕祥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裕祥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裕祥 B 份额,产生风险;裕祥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裕祥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裕祥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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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裕祥 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
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裕祥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裕祥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招商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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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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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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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
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
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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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各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
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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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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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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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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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1、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裕祥 A、
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裕祥 A、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
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权不因基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裕祥 A 基金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且裕祥 B 基金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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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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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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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每
一类别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该类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均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类别的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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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推举临时主
持人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裕祥 A、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
决,且裕祥 A、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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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特别决议须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裕祥 A、裕祥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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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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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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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
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
配。
若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
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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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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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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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
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债券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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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总和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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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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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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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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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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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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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
价值。裕祥 A 与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届满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裕祥 A 的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还要将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比例等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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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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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博时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
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
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的借记卡或已开立第三方
支付账户(天天盈账户)均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本公司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
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 WAP 网站,享受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
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博时 WAP 网站地址:http://wap.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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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博时网站博时快 e 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博时公司将以
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本公司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场外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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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管理人披露的事项:

(一) 2011 年 8 月 2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B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二) 2011 年 8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B 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 2011 年 9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B 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四) 2011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五) 2011 年 10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六) 2011 年 11 月 1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七) 2011 年 11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A 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八) 2011 年 12 月 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A 份额折算方案提示性公告》。

(九) 2011 年 12 月 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B(150043)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

(十) 2011 年 12 月 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一) 2011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裕祥 B(150043)暂停交易公告》《关于博时裕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托管人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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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我公司总行资产托管部原总经理夏博辉同志已调离招商银行,根据我公司招银【2001】
331 号文,经报请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夏博辉同志不再担任我公司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职务。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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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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