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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沪深300ETF (15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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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沪深300ETF159925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3-02-18     基金规模:10.72亿份     基金经理: 罗文杰 
基金全称: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56%
  • 近一月增长率
    3.89%
  • 近一季增长率
    8.33%
  • 近半年增长率
    2.06%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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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南方开元沪深3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 08 月 18 日
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24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30
§7 基金的集中申购 .................................................32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1
§10 基金的投资 ....................................................49
§11 基金的财产 ....................................................59
§12 基金资产估值 ..................................................60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17 风险揭示 ......................................................7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1
§24 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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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开元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13 年 1 月 4 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3]61 号文核准。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
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 300 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
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过份额折算使得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以后,未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既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也不会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本基金按照 1.00 元的价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 1.00 元。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组
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
海交易所上市的单市场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
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投资者集中申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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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8 月
1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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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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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集中申购公告:指《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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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发售业务的机构
2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
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 1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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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3、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4、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5、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4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8、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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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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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
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
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
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
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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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
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
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
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
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专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
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
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
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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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
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
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
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
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
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
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
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
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
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
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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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
学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
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
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
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
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
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
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
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
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
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
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
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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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证券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
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
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
(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
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
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潘海宁;2013 年 4 月至 5 月,
杨德龙;2013 年 5 月至今,杨德龙及罗文杰。
杨德龙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研究部高级行业研究员、首席策略分析师;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小康 ETF 及南方小康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上证 380ETF 及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300 基金经
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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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中
国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美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
量化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 基金经
理;2013 年 4 月至今,任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 300 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 300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 500 医药基金
经理;2015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投资部

总监陈键先生,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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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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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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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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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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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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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

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

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

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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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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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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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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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夏中苏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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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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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1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
座 22 层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 法人代表:沈强
13
公司 邮政编码:310016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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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栋9层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15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1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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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1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68546709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1.2 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刘玉生
电话:(010)66213961
传真:(010)58598907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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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经办会计师:汪棣、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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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开元”)是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确认的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

基金开元发起人为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

单位总份额的 3%,即 6000 万份,其中: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认购 3600 万份,占基金单位

总份额的 1.8%;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120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6%;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认购 1200 万份,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0.6%。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以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基金单

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1.5%。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开元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成

立,存续期 15 年,并于 1998 年 4 月 7 日在深证交易所上市。

2013 年 1 月 4 日,开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基金开元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开元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3] 61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

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退市,原《开元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1、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是指基金开元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
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及其深圳分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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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的具体安排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的集中申购”及集中申购公告。



3、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集中申购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集中申购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集中申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
账户。投资者的集中申购股票在集中申购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4、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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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本基金将
开放申购、赎回,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 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的具体发售时间见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
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二、 集中申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集中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发售代理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见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四、 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 3 种方式进行集中申购。
网上现金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集中申购;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
行的集中申购购;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集中申购。
基金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可多次提交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集中申购的份额初始面值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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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按初始面值进行集中申购。


六、 集中申购的开户
1、投资者办理集中申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集中申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集中申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集中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
集中申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如投资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进行网下股票集中申购的,除了持有深圳A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
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注意投资者集中申购基
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
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并
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
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已购买过由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集中申购本基金。


七、 集中申购费用
对集中申购期内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享有如下优惠费率:
集中申购份额(M) 集中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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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集中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股票集中申购、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集中申购和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1.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八、 网上现金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限额:网上现金集中申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集中申购份额需
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集中申购,累计集中申
购份额不设上限。
2、集中申购申请: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集中
申购资金,办理集中申购手续。网上现金集中申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
间内撤消指定的集中申购申请。
3、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1+佣金比率)
集中申购佣金=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集中申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集中申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
率为1.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佣金=1.00×1,000×1.0%=10元
集中申购金额=1.00×1,000×(1+1.0%)=1,01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10元资金,方可集中申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在基金集中申购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网上现金集中申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集中申购价格


九、 网下现金集中申购
1、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通过网下现金集中申购,随到随得。
2、集中申购限额:网下现金集中申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集中申购的,每笔集中申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集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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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累计集中申购份额不设上限。
3、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集中
申购手续,并备足集中申购资金。网下现金集中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费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价格×集中申购份额
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在基金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集中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集中申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假定集中申购金额产
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集中申购费用=1.00×100,000×1.0%=1,000 元
集中申购金额=1.00×100,000×(1+1.0%)=101,000 元
净集中申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集中申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1,000元资金,假定
该笔集中申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5、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集中申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1日进行有效
集中申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专门账户。


十、 网下股票集中申购
1、集中申购限额:网下股票集中申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集中申购的股票必须
是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将被调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集中申购申报股
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集中申购申请,累
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2、集中申购手续: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网点办理集中申购手
续,并备足集中申购股票。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集中申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集中申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集中申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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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申购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集中申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集中申购:对于在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集中申购申
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集中申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集中申购本基金。
4、清算交收: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集中申购数据按
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集中申购发售期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集中申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集中申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集中申购股票过
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集中申购专户。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集中申购份额,并根据发售
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份额中
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集中申购
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验
资结束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
的初始登记。
5、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 有效集中申购数量 / 1.00
i 1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集中申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
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T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若该股票在T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
格。
若某一股票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T日的均
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
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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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T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集中申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集中申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集中申购数量上限为:
n
q max (Cash p j q j ) 105% w / p
j 1


q max
为限制集中申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集中申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
集中申购和网下现金集中申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p j q j 为除限制集中申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

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集中申购申报数量乘积,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日标的指数中的权重(集中申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
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T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集中申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集中申购数量上限,
则根据集中申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集中申购数量
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
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集中申购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
6、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集中申购,
并及时履行因股票集中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集中申购资金利息与集中申购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集中申购期间现金申购资金全部存入本基金专门账户,投资者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在集
中申购期间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
计入投资者的账户。集中申购股票在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
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一、 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份额折算,使得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再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
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并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确认。份额折算比例计算采用截位法,折算后
基金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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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份额折算对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就集中申购的验资和份额确认情况、基金份额折算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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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具备上市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201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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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是否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六、上市之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
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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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月。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1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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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和上海 A 股账户,
并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者深圳托管
的托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
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登记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
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
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
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
算,T+2 日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
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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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6 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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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
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
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 T+2 日收取替
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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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3 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
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
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T+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
金的清算和交收在 T+3 日后 2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内完成,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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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现金替代或可以现金替代时,若 T 日为某一股票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的权益登记日,由于 T 日投资者或基金资产将获得相应的权益,在
上述公式中,基金管理人将以该股票经除权调整的 T 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年08月20日
基金名称: 南方开元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25
标的指数代码: 39930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23,386.9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1,813,782.08
基金份额净值: 0.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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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3,177.9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无
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9.8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 项、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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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9.10 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
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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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0.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
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3 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
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
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
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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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
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
决策。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指数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
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
资风险。
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以确认组合
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
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0.4 投资组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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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
寻求替代。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踪误差各种因素的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调整、股本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投资组合的调整: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利用自动化指
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制作并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 T 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
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
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指数化投资团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评估报告,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本基金管理人需在方法变更前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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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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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6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沪深 300 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沪深 300 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0.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
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0.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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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待基金参与融
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
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
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
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1,557,811,178.19 98.57
其中:股票 1,557,811,178.19 98.57
2 固定收益投资 251,386.30 0.02
其中:债券 251,386.3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280,259.51 1.41
7 其他资产 47,277.34 0.00
8 合计 1,580,390,101.34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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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 5.2 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3,749,894.94 0.24
B 采矿业 72,625,476.86 4.65
C 制造业 520,660,068.11 33.3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65,182,331.64 4.18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69,798,478.10 4.47
F 批发和零售业 32,502,759.14 2.0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3,882,422.58 4.0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88,269,611.55 5.65
服务业
J 金融业 527,277,206.31 33.78
K 房地产业 58,566,987.06 3.7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761,863.36 1.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2,555,126.50 0.8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07,779.88 0.1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961,638.00 1.34
S 综合 4,309,534.16 0.28
合计 1,557,811,178.19 99.79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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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731,307 59,923,295.58 3.84
2 600036 招商银行 2,227,442 41,697,714.24 2.67
3 600016 民生银行 3,533,820 35,126,170.80 2.25
4 600030 中信证券 1,060,792 28,545,912.72 1.83
5 601166 兴业银行 1,541,285 26,587,166.25 1.70
6 600000 浦发银行 1,510,260 25,614,009.60 1.64
7 600837 海通证券 1,092,146 23,808,782.80 1.53
8 601766 中国中车 1,235,568 22,685,028.48 1.45
9 601328 交通银行 2,645,734 21,800,848.16 1.40
10 000651 格力电器 324,732 20,750,374.80 1.33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51,386.30 0.02
8 其他 - -
9 合计 251,386.30 0.02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转债 1,730 251,386.3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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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

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28.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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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利息 6,048.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277.34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10.11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增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2013.2.18-
-14.34% 1.36% -14.88% 1.41% 0.54% -0.05%
2013.12.31
2014.1.1-
54.37% 1.21% 51.66% 1.21% 2.71% 0.00%
2014.12.31
2015.1.1-
26.44% 2.26% 26.58% 2.26% -0.14% 0.00%
2015.6.30
自基金合同生效
68.76% 1.54% 63.40% 1.55% 3.79% -0.01%
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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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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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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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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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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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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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
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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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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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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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
度计算。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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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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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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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集
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集中申购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
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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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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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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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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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但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
牌或摘牌、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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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
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原开元基金的份额折算风险
本基金是由开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按照1.00元初始面值
开展集中申购,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集中申购将采用网上现金、网
下现金和网下股票三种方式,在集中申购资金和股票划入本基金资产后,可能改变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另一方面,由于集中申购资金验资、划转等因素,使得集中申购资金和股票
划入本基金资产的日期与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同,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和风险收益特征在此期
间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
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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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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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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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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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应付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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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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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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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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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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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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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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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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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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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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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
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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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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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
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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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
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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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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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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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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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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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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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e、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g、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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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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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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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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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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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集中申购资金、股票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入专门账户。
集中申购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
门账户。基金集中申购期满,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网下股票集中申购所募集
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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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
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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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调整。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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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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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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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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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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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
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
在线提问或留言。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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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有关基金关联交易限制等投资限 2015-8-12
制条款的公告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5-8-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8-4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安信证 2015-8-3
券、方正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7-9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通货币基金快速转购业务并实行 0 费率优惠的 2015-6-8
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5-5-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2015-5-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变更的公告 2015-4-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2015-4-23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5-4-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5-4-18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苏宁易付宝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4-15
南方基金关于淘宝直营店销售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4-10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2015-3-26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度报告 2015-3-2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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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 300ETF(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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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13]61 号文;
2、《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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