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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 (16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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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166904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08-12     基金规模:5.10亿份     基金经理: 李文君 
基金全称: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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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3号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30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

自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10月14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依照《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对基金经理等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概况亦有更新,以上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月9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14日,其中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更新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2
四、基金托管人......28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1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5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4
十一、基金的投资......65
十二、基金的业绩......79
十三、基金财产......8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83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8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93
十九、侧袋机制 ......99
二十、风险揭示......10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6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二十七、备查文件......11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6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32

一、绪言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30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4、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5、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确定的日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59、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政府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读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美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夏俊华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桑坦德环球银行市场部(伦敦和马德里总部)副总裁、桑坦德银行(香港分行)国际业务主管等职务,现任加皇环球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销售主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诚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及投资银行
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部门副经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办公室主任。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欣先生: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CPA,中国准精算师,15 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上海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研究员、宏观分析师、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副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副总监。2018年8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5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聚享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8 月担任民生加银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8 月担任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2 月担
任民生加银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14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2007 年至
2011 年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腾元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聚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至 2018 年 9 月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由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3 月担任民生加银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7 月担任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
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 2021 年 6 月担任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薇薇女士(2013年08月至2014年08月);

杨林耘女士(2014年08月至2018年03月);

李慧鹏先生(2015年07月至2018年10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李操纲

成员:董事长张焕南、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投资部总监柳世庆、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

成员:董事长张焕南、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兼投资部副总监王亮、基金经理高松、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专户理财一部负责人宋立军、固收研究部总监张汀、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的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及 2019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5)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6)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7)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8)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商务联系人:陈龙鑫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11)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网址:www.gscaifu.com
(12)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秦艳琴

电话:18600764131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 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1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7)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18641514414
客服电话:400-898-0618
传真:010-53509643
网址:www.chtwm.com
(1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马文玺

电话: 010-83561072
客服热线: 95399
公司网址: www.xsdzq.cn
(20)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2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3)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姚巍
电话:021-52523573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6)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28)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8247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0)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网站:stock.pingan.com

(3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3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476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34)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3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7)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传真:010-59287825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39)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传真:010-84865051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4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8

联系人:黄河

网站:http://www.tenganxinxi.com

(41)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网站:www.webank.com

(4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贾一夫

电话:010-85097648

传真:010-65215433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43)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王涛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服热线: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4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5)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热线:400-6262-818
联系人:马浩
电话:13521673297
公司网址:https://corp.5irich.com/
(47)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徐晓霞

电话: 0755-36991933

客服热线: 400-620-6868

公司网址: www.lczq.com

(48)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杨超

电话:010-85632771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网址:www.citicsf.com

(50)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2)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 陈慧
电话:(010)63631519
传真:(010)66573255
公司网址:www.chinalife.com.cn
(53)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5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王金魁
电话:021-23154221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5)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热线:95319

联系人:展海军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56)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30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66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

自2016年8月5日至2016年9月5日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10月14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类基金份额转至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A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类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自第二个封闭期起,其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6年10月10日至2017 年10月9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1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7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以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从第二个封闭期起,其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须承担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 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天 1.50% 1.50%

7 天≤T<30 天 0.60% 0.60%

T≥30 天 0 0

持有时间 T<7 天,场内赎

场内赎回费率 回费率为 1.5%;持有时间 -

T≥7 天,场内赎回费率为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时间为准;在场内认购、本基金开放期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97,644.05份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7,644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1.016=99,206.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793.65=0.05 元

例2: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16=98,425.2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100,000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15天,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1.017×0.6%=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101,089.80元

例4: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为40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6=10,16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
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部分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期限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十六)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十七)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状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为出发点,对于可能影响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据此制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和市场动量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构筑债券组合,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确保一定收益,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收益率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组合,其组合收益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预期类似于利率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在图示上就会出现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得平坦一些,此时本基金将买入长期债券而卖出短期债券。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上一种情况相反,如果本基金预测具有较短剩余期限的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金可以买入短期债券,卖出长期债券。

总之,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具体各品种的选择策略

政府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企业信用债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等信用类投资品种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质量等因素,判断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投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基金计划在封闭期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好的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在期限匹配上,本基金将选择与封闭期限相匹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回购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例如可以用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易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收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
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时期,进行回购融入资金,同时投资于3年以下的流动性较好的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增加投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跨市套利。同一品种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期限债券品种在一、二级市场上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跨期套利。本基金将利用一定时期内不同债券品种基于利息、违约风险、流动性、税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符合上述投资策略的品种;

2)信用质量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具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4)有增值潜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计划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债券品种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部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小组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备案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定期开放的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8)、(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21年0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1,677,750.80 97.11

其中:债券 522,068,750.80 88.68

资产支持证券 49,609,000.00 8.43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2,883,690.68 0.49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4,120,214.07 2.40

9 合计 588,681,655.55 100.00

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4,021.60 0.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 -


4 企业债券 287,760,629.20 55.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34,304,100.00 45.14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22,068,750.80 100.58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元) 净值比例
(%)

1 155406 19 恒大 01 528,970 51,431,753. 9.91
10

2 112457 16 魏桥 05 484,250 47,747,050. 9.20
00

3 136624 16 融创 07 310,000 30,705,500. 5.92
00

4 101801492 18 中建交通 300,000 30,459,000. 5.87
MTN002 00

5 101811151 18 中色 300,000 30,345,000. 5.85
MTN002 00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元) 净值比例

(%)

1 159557 PR 红美 A 300,000 29,433,000. 5.67
00

2 137288 20 雅居 1A 200,000 20,176,000. 3.89
0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8.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8.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6号,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5月20日)。
1.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354.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7,176.9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107,682.8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20,214.07

1.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

转型前: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差④

2013 年(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1.60% 0.11% 1.65% 0.01% -3.25% 0.10%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14.85% 0.19% 4.15% 0.01% 10.70% 0.18%

2015 年度 14.90% 0.09% 3.18% 0.01% 11.72% 0.08%

2016 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5.97% 0.08% 1.98% 0.01% 3.99% 0.07%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2016 年 10 37.59% 0.13% 11.40% 0.01% 26.19% 0.12%

月 13 日

转型后: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差④

2016 年(2016

年 10 月 14 日 -0.83% 0.10% -2.50% 0.15% 1.67% -0.05%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2.42% 0.06% -3.38% 0.06% 5.80% 0.00%

2018 年度 6.69% 0.11% 4.79% 0.07% 1.90% 0.04%

2019 年度 4.33% 0.09% 1.31% 0.05% 3.02% 0.04%

2020 年度 4.28% 0.19% -0.06% 0.09% 4.34% 0.10%

2021 年度

(2021 年 1 月 -1.37% 0.15% 0.20% 0.04% -1.57% 0.11%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016 年 10 月59.98% 0.13% 11.56% 0.06% 48.42% 0.07%

14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C

转型前: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差④

2013 年(2013

年 8 月 12 日 -1.70% 0.12% 1.65% 0.01% -3.35% 0.11%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度 14.39% 0.19% 4.15% 0.01% 10.24% 0.18%

2015 年度 14.35% 0.10% 3.18% 0.01% 11.17% 0.09%

2016 年(2016

年 1 月 1 日至 5.69% 0.09% 1.98% 0.01% 3.71% 0.08%
2016 年 10 月
13 日)
2013 年 8 月

12 日至 2016 35.89% 0.14% 11.40% 0.01% 24.49% 0.13%
年 10 月 13 日

转型后: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业绩比较基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准收益率③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准差④

2016 年(2016

年 10 月 14 日 -1.02% 0.10% -2.50% 0.15% 1.48% -0.05%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度 2.14% 0.06% -3.38% 0.06% 5.52% 0.00%

2018 年度 6.20% 0.11% 4.79% 0.07% 1.41% 0.04%

2019 年度 3.94% 0.09% 1.31% 0.05% 2.63% 0.04%

2020 年度 3.80% 0.19% -0.06% 0.09% 3.86% 0.10%

2021 年度

(2021 年 1 月 -1.38% 0.15% 0.20% 0.04% -1.58% 0.11%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2016 年 10 月 55.23% 0.13% 11.56% 0.06% 43.67% 0.07%
14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转型前: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于2013年8月12日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30号)变更注册并实施转型,新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 元(含本数,以C类基金份额为依据),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开放期间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销售服务费;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A类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0、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断或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每封闭运作一年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的
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开放期间终止的风险: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其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1.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录在线客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信箱、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0年04月15日至2021年04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0 年 04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04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0 年 04 月 29 日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资料信息的公告

2020 年 04 月 30 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04 月 30 日 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 年 05 月 29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0 年第 1 号)

2020 年 05 月 30 日 关于旗下基金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基金
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 年 07 月 10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三次分红公告

2020 年 07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
2020 年 08 月 20 日 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转换业务、同时参
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 年 08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债券 A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08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债券 C 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08 月 28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08 月 28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
期报告

2020 年 09 月 2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债券
进行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0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三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 年 10 月 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 年 11 月 18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1 年 01 月 04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1 年 01 月 05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1 年 01 月 07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溢价风险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2021 年 01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1 年 01 月 2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四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2021 年 03 月 19 日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 年 03 月 3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 年 03 月 30 日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
度报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A类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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