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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A (1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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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富裕主题混合A180012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1-16     基金规模:29.84亿份     基金经理: 焦巍 
基金全称: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0%
  • 近一月增长率
    3.74%
  • 近一季增长率
    14.49%
  • 近半年增长率
    9.4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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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号)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6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1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8年第3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7
九、基金的投资.............................................................55
十、基金的业绩.............................................................64
十一、基金的财产...........................................................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8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1
二十四、备查文件...........................................................9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其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银华
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批准设立文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中国证监会

关 号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内部审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
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可彦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期间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3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2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6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10日起兼任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2月8日起兼任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26日起兼任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6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4日。

黄颖女士: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周可彦、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担任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瑞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投资策略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400-809-6527

(14)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7)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网址 www.drcbank.com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2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2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96588(青岛);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2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021-962999;

客服电话 网址 www.srcb.com

400-696-2999

(2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9)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96899(重庆地区);

客服电话 400-709-6899(其他 网址 www.cqcbank.com

地区)

(33)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3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3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注册地址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注册地址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5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5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2)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5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400-666-1618;

客服电话 网址 www.i618.com.cn

95573

(5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6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2)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6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6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注册地址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7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0755-3368000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7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7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5)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8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8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8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网址 www.htsec.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9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9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9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hinalin.com

400-188-3888

(9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网址 www.cfsc.com.cn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9)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10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0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10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028-86711410;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10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8)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10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1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1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1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6)中航证券有限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9)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注册地址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1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12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2)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联系人 李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7)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8)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3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4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4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2)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14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创业中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150)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5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5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A428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fund.jd.com

(15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400-66-95156转6

(15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5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联系人 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5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4楼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6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建工大厦9楼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6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wg.com.cn

(16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T3A座19层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6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6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联系人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165)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6层

负责人 刘光超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85861018 传真 010-85863605

经办律师 云大慧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马剑英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181号文核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071,013,120.3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47,171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条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2006年12月25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自2007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被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当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T+7日(含该日)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

申购费率

5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2%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24%

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0.36%

申购金额<50万元 0.45%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1年 0.5%

赎回费率

1年≤持有期<2年 0.2%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7天 1.5%

特定赎回费率

7天≤持有期<1年 0.125%


1年≤持有期<2年 0.05%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
(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投资

当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日益呈现出“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推动”转化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加、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和社会保障体制落实,富裕阶层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正在稳步增加。这部分消费群体在消费和消费观念方面,均远远超越了传统。

易言之,收入的稳步增长及收入分布结构的变化促使我国居民的消费意愿和能力显著增强,消费迅速升级,为消费、服务类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在我国从储蓄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的过程中,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将有望成为中国的“可口可乐”。通过锁定这些行业,并选择其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可期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在我国居民走向富裕的条件下为投资人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将这些行业纳入投资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富裕主题行业”。

目前,在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行业划分法中,本基金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包括下表中以“√”标记的9个一级行业和制造业中的8个二级行业:

证监会行业分类 消费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消费类

农林牧渔 √ 其它制造业

采掘业 公用事业 √

食品饮料 √ 建筑业

纺织服装 √ 交运仓储 √

木材家具 √ 信息技术 √

造纸印刷 √ 商业贸易 √

石油化工 √(部分) 金融服务 √

电子 √ 房地产 √

金属非金属 社会服务 √

机械设备 √(部分) 文化传播 √

医药生物 √ 综合行业

“富裕主题”概括了本基金投资的基本逻辑,即:在我国居民日益富裕的宏观背景下,伴随有关外生条件的催化(工业化、城市化和转移支付体系的日益完善),那些直接服务于居民消费和服务需求的行业和企业,将能获得超常成长的机会,进而为资本市场投资创造超额回报。


本基金力求动态地把握我国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升级的长期趋势,并通过遴选和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优势企业,使投资人最直接地成为行业成长的受益者。

(一)投资目标
通过选择富裕主题行业,并投资其中的优势企业,把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同时严格风险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对于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创新金融工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部分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为主动式的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行业状况及资本市场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主动、适度配置,在重点投资于富裕主题行业中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

(2)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收入增长和分布状况、消费升级趋势,以及富裕主题行业所涵盖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产业环境、政策环境和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确定消费升级、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富裕主题行业及其各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大行业及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确定基金股票资产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估,以富裕主题行业中的各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为研究对
象,从消费驱动力、行业成长性及行业景气度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消费驱动力是指居民收入增长、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善和消费升级等因素对消费、服务类产品/服务的消费增量水平,及其对相关行业成长的持续推动力。本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投资研究经验,引入定性和定量评估指标对消费驱动力进行动态评估。其中,引入的指标包括:人口年龄/地域分布、居民收入水平和增长率、财富的人口/年龄分布、消费弹性、宏观政策等。

2)行业成长的动力主要来源于消费增长和升级的拉动,但潜在的消费意愿和能力可否转化为现实的行业成长,关键要看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行业竞争格局、社会文化/政策导向等因素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这种转化。本基金将通过上述因素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富裕主题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成长性评级。

3)本基金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变量的时间序列来评估行业的当前景气度。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的成长性分析来选择股票,具体分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调用基础股票库,实施股票初选。

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队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集中研讨、委托课题、实证分析等多种形式的系统研究,结合卖方研究机构的覆盖调查,根据股票的流动性和估值指标对A股所有股票进行筛选,经过风险管理组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和维护股票基础库。

在基础股票库的范围内,本基金将选择其中属于富裕主题行业的股票,以其为基础建立基金初级股票库,成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基本范围。

第二步,企业成长性评估,精选个股。

本基金将根据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企业的产品生命周期、创新能力、市场地位、品牌优势以及管理能力等影响企业成长性的因素,分析初级股票库内企业可持续成长的能力。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主要选择以下三类企业:

i.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产品创新能力和准确的市场地位,能积极、适时把握居民消费偏好和升级趋势的企业;

ii.具有良好的市场地位、品牌溢价和差异化优势,能够锁定相对于竞争对手更高的利润率的企业;


iii.具有清晰明确的发展策略,管理层具备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作为行业的整合者出现,能够获取超额利润。

第三步,结合行业评估和配置,建立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结合行业评估结果,并根据股票市场运行情况对入选股票进行动态调整,据以作出买入、增持、保有、减持或剔除的决策,建立和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策略,发现、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根据利率预期调整久期

久期调整是根据对基准利率水平的预测,增加或减小债券投资组合久期的策略。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并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研究利率走势和收益率期限结构,为积极债券投资提供基础。利率的变化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密切相关,研究利率走势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这是债券投资组合的战略配置基础。

(2)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预期确定组合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可能的变化形态,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而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本基金将采用两端策略。梯形策略则是把组合平均分配在收益率曲线不同的点上,一般在预测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用。

(3)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各市场债券及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总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权证投资机会。
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深入研究行权价格、标的价格和权证价格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利用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团队将运用期权、期货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价格走势,并结合基金自身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定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由于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股票投资比例大约为80%,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市场代表性较好的沪深300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权重分别为80%和20%。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基金因以上原因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本基金合同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期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263,778,179.46 91.33
其中:股票 6,263,778,179.46 91.3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3,466,862.48 7.05
8 其他资产 110,827,142.11 1.62
9 合计 6,858,072,184.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2,301,424.05 0.47
C 制造业 4,735,699,711.83 69.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680,604.56 0.3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102,609,193.86 16.19
K 房地产业 366,155,851.72 5.3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31,393.44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63,778,179.46 91.9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号 比例(%)

1 600031 三一重工 65,867,479 584,903,213.52 8.59

2 600519 贵州茅台 631,348 460,884,040.00 6.77

3 600809 山西汾酒 9,537,955 451,049,891.95 6.62

4 600582 天地科技 91,452,395 383,185,535.05 5.62

5 601601 中国太保 10,680,999 379,282,274.49 5.57

6 000425 徐工机械 93,355,516 368,754,288.20 5.41

7 600559 老白干酒 18,295,344 333,707,074.56 4.90

8 601318 中国平安 4,481,891 307,009,533.50 4.51

9 000568 泸州老窖 6,093,944 289,523,279.44 4.25

10 002304 洋河股份 2,023,711 259,035,008.00 3.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9,832.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6,837.56

5 应收申购款 110,280,472.3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827,142.1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于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收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6年11月16日 20.17% 1.26% 27.72% 1.29% -7.55% -0.03%
至12月31日

2007年 110.27% 2.00% 107.13% 1.82% 3.14% 0.18%
2008年 -50.47% 2.04% -56.29% 2.40% 5.82% -0.36%
2009年 91.88% 1.79% 68.71% 1.63% 23.17% 0.16%
2010年 15.68% 1.36% -9.86% 1.24% 25.54% 0.12%
2011年 -28.44% 1.10% -19.41% 1.04% -9.03% 0.06%
2012年 0.41% 1.16% 6.87% 1.02% -6.46% 0.14%
2013年 8.87% 1.25% -6.22% 1.12% 15.09% 0.13%
2014年 16.10% 1.13% 42.96% 0.97% -26.86% 0.16%
2015年 40.10% 2.46% 7.38% 1.99% 32.72% 0.47%
2016年 7.45% 1.62% -8.54% 1.12% 15.99% 0.50%
2017年 53.09% 1.02% 16.89% 0.51% 36.20% 0.51%
2018年1月1日至

2018年6月30日 -2.57% 1.43% -9.47% 0.92% 6.90% 0.51%
2018年7月1日至

2018年9月30日 -4.66% 1.51% -1.35% 1.08% -3.31% 0.4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6年11月16
日)至2018年9月

30日 440.06% 1.60% 108.20% 1.43% 331.86% 0.1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通报基金托管人,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和权证估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2008年9月16日起本基金对长期停牌股票等估值日无市价的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参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确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上述第(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四档,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500万 固定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

申购费率

5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2%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1年 0.5%

赎回费率

1年≤持有期<2年 0.2%

持有期≥2年 0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详见“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其他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风险
对于权证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但是,投资于权证仍将涉及以下风险:

1、价格风险
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权证价格可能会剧烈波动。权证价格与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利率水平、权证剩余存续期等因素高度相关;同时,权证价格可能会受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价格存在因上述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1)标的证券价格及波动率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利率水平的下降,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3)权证剩余存续期的缩短,可能会导致权证价格的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受权证规模及权证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权证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时效性风险
权证具有一定的存续期,存续期满后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存在时效性风险。

4、杠杆风险

由于权证的杠杆效应,权证价格的波动将远远大于其标的股票的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在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存在发行人无法履约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居民收入增加、消费增长及消费升级带动相关行业长期、较快速增长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战术性行业配置以降低因投资于特定类别的行业而带来的行业风险。

同时,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招募书以来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6月11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调整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0元。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结果的有效性。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ii)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iii)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iv)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v)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债券为0%~40%;股票资产中,不低于80%将投资于基金合同第十二条所界定的“富裕主题行业”中的上市公司;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他限制;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条款只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提供资料,由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建立并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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